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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整改、记录、销号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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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整改、记录、销号制度.doc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整改、记录、销号建昌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3月6日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整改、记录、销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建昌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单位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营及以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直单位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直单位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矿区相关场所进行公告公示。4、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或市直单位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 第八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单位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台帐、督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 第九条、煤矿企业在安全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督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 第十一条、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1、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企业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和奖励1、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1)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2)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3)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4)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不真实的;(5)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7)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8)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1)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4)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企业指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5)隐患排查督察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当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直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当事人或单位以相应奖励:(1)职工群众举报企业在排查中有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经调查核实属实的;(2)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3)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整改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闭合管理。 重大隐患“闭合管理”流程:按照排查汇报(填卡)通知反馈验收销号操作程序运行,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管理,可分为立即处理、限时处理、停产处理三种。 排查:重大隐患检查人员,对工作现场的危害因素及危险源进行认真排查,只排查不整改的不准生产; 汇报:井下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当班向信息站汇报,汇报要及时、准确;说明发现隐患的时间、地点、填卡、井下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所查出的隐患升井后必须到信息站填写隐患卡; 通知:信息站当班所,汇报的隐患要进行筛选分类整理,并通过内部网及时发布到有关领导及责任单位;反馈:有关单位收到本单位的隐患后,要及时向信息站反馈,反馈中要按“五定”的原则进行整改,并注明现场整改负责人,隐患整改结束后,要及时汇报信息站进行验收。验收:安检科安排安检员、质检员会同有关科室和单位人员进行井下现场复查验收,有关科室和隐患单位要及时参加,不得缺席,验收完毕后,要写出意见并签名;销号:安全信息站接到验收合格通知后,要及时对隐患进行销号;信息站通过内部网络办公系统,对有关单位存在的隐患进行网上发布,有关单位领导及时接收并按照“五定”的原则及时进行整改;隐患整改结束后,要通过内部办公网向信息站进行反馈,信息站收到反馈信息后,及时通知安检科值班室安排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安检科安排人员会同职能科室和责任单位到井下现场进行整改结果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通知信息站进行隐患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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