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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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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doc

    威海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规范审计行政行为,促进依法审计,推进政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威政发200612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审计机关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职能配置所规定的审计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审计机关职能科室和审计执法岗位,并建立检查、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一种审计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局各科室和负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全体工作人员。第四条 市审计局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义务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准确、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切实做到领导负责和分级负责相结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执法保障相结合。第六条 本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局依法行政工作和审计执法质量,负责评估和追究本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第一副职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副职领导及业务科室、法制科、办公室、机关支部负责人为成员。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涉及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及其过错责任追究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任主任,法制科负责人为副主任;涉及其他行政活动及其过错责任追究的,办公室设在机关支部,分管机关支部工作的局领导任主任,机关支部负责人为副主任。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审计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监督、考核及修订等工作;(二)负责审计项目质量、审计执法情况的日常检查、督导和考核;负责机关党建、廉政建设、纪律作风等遵守情况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检查、督导和考核;(三)受理违反审计项目质量、审计执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受理违反作风廉政纪律、审计纪律及违反工作职责规定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举报;(四)向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依法治理和审计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相关违规行为及调查结果;(四)办理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分级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各科室和各执法岗位按照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依法审计,依法办事。第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将年度岗位目标责任直接量化到科室,考核到人,定期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议、考核,日常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考评与评先评优、实施奖惩相挂钩。第九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第二章 审计行政执法责任第十条 我局是市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我市地方性审计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我市审计业务规章制度,指导县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工作。(二)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向市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做出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3.县级政府(市、区、开发区)的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4.市属地方金融、保险、证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5.市级国有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6.市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7.市政府为建设主体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8.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10.市本级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情况;11.对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四)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五)承办市级党委政府授权或交办的审计事项。(六)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报告。(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必要时,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必要时,对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审计决定,直接或责成其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处理。(八)对全市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九)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第十一条 我局各职能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分工。(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组织重要会议,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和审计机关行政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机要、保密、信访举报、文书、文印、接待、保卫、提案办理和行政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的管理;管理审计事业费,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后勤保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全市的审计统计和信息、科研、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录、调配、任免呈报、奖惩、人事劳资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局领导办理各市区、开发区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事项;负责联系特约审计员和社会监督员;组织指导全市审计系统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政府督办事项的督查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审计信息、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等专项考核和综合科室人员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等;负责组织机关文体活动。(二)法制科负责地方性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协调工作;负责本局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组织落实;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实施审计业务咨询、指导和培训;协助局领导编制和安排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协调各业务科室的审计事项,办理授权审计事项;复核审理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审计建议书等审计执法文书;负责对本局审计业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优,并参与对审计业务人员目标绩效管理的综合考核;负责审计档案的检查验收和归档、借阅管理;组织审计听证事项,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组织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组织指导全市审计法制工作。(三)信息科负责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审计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规划与管理;负责计算机远程通信、视频网络的管理维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办理和信息维护管理;负责组织计算机审计软件的培训、推广和运用,培训、指导审计人员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负责畅通全市审计系统信息资源收集渠道,不断充实完善全市审计数据库;负责对本局和县级局计算机利用工作的考核考评;按照审计项目计划要求,参与部分审计项目审计;指导全市审计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审计工作。(四)财政金融审计科负责审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各市区、开发区政府的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负责审计市级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对市级地方金融、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负责对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全市财政、税收、金融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办理领导交办事项。(五)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审计与市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中级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上级授权的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级教育、卫生等部门及其直属和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全市有关行政事业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办理领导交办事项。(六)经贸审计科负责审计市政府经贸、交通等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对市属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省属或中央级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工业交通、商业等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经贸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办理领导交办事项。(七)农业环保审计科负责审计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和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负责办理领导交办事项。(八)外资运用审计科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款、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负责对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境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在全市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利用外资、外债情况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外资运用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办理领导交办事项。(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一科、二科)对市政府建设等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有关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组织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办理领导交办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下设一、二科(副科级规格),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办理审计事项。(十)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一科、二科、三科)负责市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工作;直接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组织部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章和办法;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下设一、二、三科(行政规格与其他科室相同):一科负责党政部门、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二科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三科负责由组织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十一)内审协会指导全市内审机构的组建和业务建设;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的创新、交流;组织内审人员岗位培训及后续教育;组织全市注册内部审计师职称的报考工作。第十二条 我局各执法岗位行政执法职责。(一)局主要领导1.全面负责本局依法行政和审计执法工作,担任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组长;2.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领导组织编制全局长期、中期及年度审计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检查督促实施;3.组织审定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等重要项目的审计方案,并签批执行;4.召集和主持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签署审计业务会议决定;5.审签上报市委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文件和综合材料;6.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报告;7.对移送处理、审计通报、审计结果公告等事项组织议定,并签发相关审计文书;对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审议和批准,并签发相关文书;8.对申请法院冻结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等审计强制性措施,进行审议和批准,并签发相关文书;9.组织对本局审计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10.组织对本局各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局主要领导对签发文件中直接修改部分负直接责任;对本人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执法过错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局承办年度列入市级目标责任制的项目、市政府交办或督办审计事项办理不力的,负领导责任;对因分管领导的过错导致审计结论错误的负连带责任。(二)局副职领导1.协助局长负责分管的审计执法工作,组织分管科室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办理审计法定事项;2.组织分管科室,认真办理列入年度市级目标责任制的审计项目和市政府交办、督办的审计事项;3.对分管科室实施的重要工作或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并对局长负责;4.审批分管科室的审计实施方案及其相关的调整事项;5.签发分管科室的审计(调查)通知书、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封存通知书(或先行登记保存书)、审计报告、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对需要上报的审计文件、对外通报、移送、公告的审计文件等进行审核预签;6.担任审计项目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所有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受局长委托,主持审定相关审计报告;7.对重要审计项目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议;项目审计实施结束主持召开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对话会,并对审计对话会议记录进行审签;8.对分管科室采取审计强制性措施进行预审提请局长批准;参加对本局审计人员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讨论。9.局长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局分管领导对审计方案中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以及所审签文件中直接修改的部分负直接责任;对本人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执法过错负直接领导责任;对签发执法文书中的审计评价、定性以及处理处罚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因部门负责人过错导致专职复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错误的负连带责任;对审计业务科室及其成员以外的局内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原因导致审计执法错误的,其直接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对分管科室承办的年度列入市级目标责任制的项目、市政府交办督办的审计事项办理不力的,负直接领导责任。(三)业务部门负责人1.负责组织实施本业务科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依法行政和审计法制教育,并向分管领导负责; 2.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本科室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执法情况;3.负责编写本科室年度工作总结和其他综合材料;4.担任审计组长主审或作为审计组成员参与审计本科室年度承担的审计项目;5.审核本科室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批准审计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调整事项;6.主持讨论本科审计项目的小组审计报告,参加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的审计对话会;7.复核本科室审计项目的小组审计报告、审计底稿、证据和日记;组织落实局法制部门的复核意见;8.参加审定本科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审核代拟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9.督导本科审计档案的及时归档并复查签字;督导科室成员认真执行审计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并确保工作效率。10.参与办理与本处室承办事项有关的审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事项。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方案中确定的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以及所审核文件中直接修改的部分负直接责任;对所在部门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审计建议书的恰当性,以及所在科室成员严重违反审计纪律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负连带责任;对所在科室承办的年度列入市级目标责任制的项目、市政府交办督办的审计事项办理不力的,负连带责任。(四)审计组组长1.负责所主审项目的审计执法质量,审前向局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承诺,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如实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2.对所主审项目组织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对审计事项进行分工,结合实际及时调整、修改审计方案;3.代拟审计通知书,组织实施审计,指导审计组成员开展工作,检查工作质量,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和审计日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导纠正;4.拟写小组审计报告,提请讨论小组报告并修改定稿;5.组织并参与审计对话会议,充分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作好审计对话会议记录并签字;6.组织研究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研究落实部门负责人和局法制部门提出的复核意见;7.参加审定所主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并代拟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代拟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等审计执法文书;8.负责跟踪检查项目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9.负责整理、移送所主审项目的审计档案。10.参与本审计组承办的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项。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方案中审计内容的适当性、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及其产生的后果负直接责任;对其提出的小组审计报告不完整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以及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所产生的后果负直接责任;对未能发现审计组成员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中严重失实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负连带责任;对具体承办的年度列入市级目标责任制的项目、市政府交办督办的审计事项办理不力的,负直接责任。审计组长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和资料保全责任。(五)审计组成员1.根据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分工和采取的审计方法,承办应办理的审计项目任务,并对审计质量负责;2.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收集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负责;3.按规定编制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4.认真核实审计组长、部门负责人和局法制部门的复核意见,并及时修改、补正;5.参与讨论小组审计报告;6.应当保守其在审计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内情。审计组成员在所分工审计的事项中,对其编制的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违规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所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负直接责任。(六)审计法制人员1.负责具体管理全局审计执法工作,承担日常的审计法制教育、执法检查、审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等工作;2.负责草拟、修改和报批地方性审计规范性文件;负责制订、修订内部审计业务规章制度;3.按照局长办公会议精神,制定印发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结合实际进行调整,检查并通报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4.负责对年度所有审计和调查项目审计结果的复核审理,包括复核小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重要事项的审计日记等基础资料,审核代拟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提出复核意见并责成核实补正;5.参加审定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进行研究,对审计组代拟的审计业务会议决定进行预审把关并签字;6.咨询答复业务科室和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的有关审计执法和审计业务问题;7.组织检查审计项目质量,承办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8.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考核和审计业务人员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协助做好综合科室人员目标绩效管理考核;9.负责审计档案的验收、移交归档和借阅等管理工作;10.在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或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受理审计质量和执法过错行为的举报,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审定;11.负责组织审计听证、复议、应诉等工作。12.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审计法制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复核意见的恰当性,以及在审计业务考评过程中徇私舞弊导致考评结果显失公允的行为负直接责任,如果法制机构负责人不是当事人,该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负连带责任。(七)其他综合管理人员审计党务、财务、信息、统计、计算机、档案、文印、内审指导等综合管理人员,按规定实施各自分管的工作,以协同做好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执法工作,并对所分管的非审计项目的行政执法质量负责。信息编写人员对误解、曲解审计报告造成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负直接责任;统计人员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审计统计资料,未经批准自行公布审计统计资料的行为负直接责任;计算机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办理网上信息公开等造成泄密和不良影响的负直接责任;档案借阅者对损毁、丢失、涂改、擅自再出借审计档案和其他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负直接责任;档案管理人员对擅自外借审计档案和其他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负直接责任。除上述情形外,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出现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造成工作被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其本人负直接责任。出现上述情形,其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直接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本局行政人员(具体行政行为工作人员、复核人、审批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由于故意或过失,使其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给本局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酌情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十四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十五条 本局行政工作人员在审计执法和行政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一)未经计划立项批准擅自实施项目审计或审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拖延项目审计实施时间2个月以上造成工作被动的; (三)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导致有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 (四)未下达审计通知书而擅自实施审计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工作协调不力为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保管不力,因污损、丢失、涂改、擅自外借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和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 (八)泄露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其他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被动的; (九)虚构、篡改、伪造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和底稿不如实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或反映问题严重失实、避重就轻的; (十)未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重点内容应审不审、确定的方法步骤未切实执行,或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重大违规问题未发现的; (十一)对重要审计事项应取得未取得审计证据,或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审计证据,或未按法定程序由被审计单位核实确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十三)对审计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而擅自办理或不组织深入查证,造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十四)违法实施封存账册资料、暂停支付款项等行政强制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十五)未经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私放或擅自变通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或私自允诺对查出重要问题免予处理处罚的;(十六)被审计单位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审计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未反映,以后审计时被发现的;(十七)被审计单位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审计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未反映,被其他机构或渠道披露或查处,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影响的; (十八)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内容虚假,隐瞒被审计单位重要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或避重就轻的; (十九)对小组审计报告未按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或者虚构审计对话会议记录的; (二十)未经复核审理和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擅自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送案件的; (二十一)对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记录严重失实,或者不执行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擅自变更审计处理处罚的; (二十二)故意对抗复核审理,对三级复核中提出的重要复核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补正和修改造成工作被动的;(二十三)小组审计报告经审定后不保持原貌,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小组报告主要内容或重要审计资料的; (二十四)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不清,定性不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五)对符合审计听证的处罚事项未告知听证或不及时组织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十六)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申辩和指证而加重处理处罚的;(二十七)审计处理处罚动机不良,造成处理处罚结果明显不公正、不适当,引起当事人投诉的; (二十八)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擅自更改审计文书内容,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的; (二十九)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虚假落实审计决定的; (三十)发生审计复议、裁决并被复议、裁决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审计行政行为的; (三十一)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经法院生效判决审计机关败诉或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十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上级审计机关对审计或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或认定的事实认为失真提出质疑,经调查属实的;(三十三)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内审机构的审计成果,或者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但对其业务质量未尽复核把关责任,或者与受聘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串通舞弊,致使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发生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的; (三十四)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三十五)审计结果对外公告后发现有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十六)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或公布审计结果的;(三十七)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三十八)未经批准擅自外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的;(三十九)非法委托他人或者组织行使审计机关职权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四十)对实施的审计项目长期应立卷未立卷或未及时送交归档,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应归档的审计资料的;(四十一)对审计档案造成丢失,污损、缺损、涂改严重的或擅自对外提供审计档案资料的;(四十二)在目标绩效管理综合考核及审计业务、计算机利用、信息工作、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等单项考核和评优时,提供虚假的成果性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四十三)各项考核评优的组织者及其成员徇私舞弊导致考评结果显失公允,经查证属实的;(四十四)无故干预、刁难各项考核评优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十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审计统计资料,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审计统计资料的;(四十六)在我局办理有关招投标的事项中,相关组织者违反国家和本局相关规定,有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四十七)承办年度列入市级目标责任制的审计项目、市政府交办督办的审计事项等办理不力,被上级批评或造成工作被动形成不良影响的;(四十八)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经查证属实的;(四十九)岗位工作严重失职给局机关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五十)泄露、丢失重要文件资料,或泄露本局规定应当保密的重要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十一)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政过错行为。第十六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一)责令改正错误;(二)告诫、批评教育;(三)责令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停职培训、转岗;(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上述形式外,视情节在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中采取扣分考核,还可以并处综合考核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过错行为发生后,拒不改正或阻挠过错责任追究的;(二)对举报、揭发、控告、要求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者及案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同类型过错行为的;(四)过错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行贿造成的;(五)因过错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给本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从轻或者免予处理,但有上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一)非当事人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二)主动改正错误并及时纠正、补救、消除影响的;(三)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给他人造成伤害或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可以减轻、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审计执法人员不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拒不提供资料或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发生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二)审计执法人员对上级领导所作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见并有文字依据的;(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履行法定职责的;(四)其他按法律法规不应追究责任的。第二十条 局副职领导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承担过错责任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调查和追究,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机关作出处理。局主要领导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承担过错责任的,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负责调查评估和追究。第二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以下原则划分:(一)由于审计组成员的过错,导致审计组长、部门负责人、专职复核、分管领导、审计业务会议审核(或复核)、审定出现错误的,由具体审计人员负直接责任,审计组长负连带责任;(二)由于审计组长的过错,导致部门负责人、专职复核、分管领导、审计业务会议审核(或复核)、审定出现错误的,由审计组长负直接责任,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三)由于部门负责人的过错,导致专职复核、分管局长、审计业务会议审核(或复核)、审定出现错误的,该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分管局领导负连带责任;(四)由于复核人员未按复核规定复核(未经复核的除外),导致审计结论错误的,复核人员负直接责任,复核机构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属复核机构负责人过错的,该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分管局领导负连带责任。(四)由于分管领导的过错,导致审计结论错误的,该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局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五)经审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审计质量或执法过错,主持研究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与会人员集体负连带过错责任,在集体研究中坚持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经调查属实的,不承担过错责任。(六)因本局其他综合管理部门和人员涉及对审计项目质量审计执法结果发生过错的,由具体的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其直接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七)因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由具体的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其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八)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由该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其直接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九)执行局领导指令造成过错的,由发布指令的领导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发现:(一)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投诉、举报;(二)本局工作人员的报告和检举;(三)本局党支部牵头组织的审计回访和检查;(四)本局法制机构、机关党支部等组织的审计复核审理、工作检查和各项考核;(五)本局特约审计执法督查员的意见反馈;(六)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的意见反馈;(七)省厅组织的执法检查;(八)其他渠道。第二十三条 本局各科室和人员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的了解和检查,加强对机关依法行政规定和各项审计纪律、内部管理制度的了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分别向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科、机关支部)报告,由该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告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其办公室及时登记在案,会同有关业务科成立调查组具体进行调查办理。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第二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认真复核,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在30日内查明事实,澄清责任,出具书面调查结果报告,提出是否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具体建议,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15日内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决定涉及行政和党内处理的,应当按照公务员和党员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除口头责令改正或者告诫、批评教育外,其余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列入干部人事档案。第二十六条 被追究过错的责任人对作出的追究处理决定应当在15日内执行完毕。对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追究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也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追究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局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加强考核评议,相关规章制度和各岗位人员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审计局法制科会同机关党支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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