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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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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doc

    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 生育指标管理第四章 优待奖励第五章 非在岗人员管理第六章 流动人口管理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时采取必要的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措施。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法律、 1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车间。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公司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由公司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财务部、技术部、安全生产部、装备供应部等部室负责人及车间主任、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组成。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讨论制定本公司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实施办法。(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奖罚措施。并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三)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四)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党员、干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五)根据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人口计划,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公司的人口发展实施方案。(六)各位委员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负责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2第七条 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在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政策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总结经验,指导公司。(二)严格管理,认真考核,坚持对公司各单位一年两次的检查和季度考核工作,及时上报和公布检查考核结果,奖优罚劣,促进工作。(三)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做好统计报表工作。(四)培训本公司计划生育干部,提高计生专(兼)干思想和业务素质。(五)做好信访工作,接待来访群众,做到事事有登记,事事有结果。(六)做好避孕药具的领取、发放、保管工作。(七)抓好“三优”工作,开展优生优育优教,督促孕妇参加集团公司计生委开办的孕期保健培训班。(八)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为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和素质不断积累新的经验。(九)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的查证、验证工作。第九条 工会、共青团、女工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和职工都有协助计划生育机构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3第十条 各车间相应成立计划生育工作小组,组长由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车间兼职计生员和女工委员、班组长若干人组成。协助计生办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单位应保证计划生育机构和工作人员基本稳定。计生员的调整须上报公司计生办。全体职工应当尊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支持他们履行职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努力做好工作。第三章 生育指标管理第十一条 职工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 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子女。第十四条 职工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双方向单位提出生育申请,填写生育指标审批表,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女职工单位登记领取一胎生育通知单,怀孕三个月到单位换取生育保健服务册,女方无工作的由男方单位负责。凭生育保健服务册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女方分娩后,由个人将生育通知单、生育保健服务册、 4婴儿出生证交到公司计生办负责办理盖章手续。生育保健服务册为婴儿落户凭证。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丢失,影响落户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公司计生办申请,公司计生办向集团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并要登报声明作废,三个月后方可补办。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集团公司职工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二)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市级以上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工伤残人员的;(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符合本制度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经夫妻双方申请,女方单位审核同意,由集团公司人口委核定,报区、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生育证,取得生育证后,方可怀孕。未经审核批准的已孕妇女必须中止妊娠方可申请办理,否则一律视为计划外怀孕,按本制度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对安排再生育的夫妇,女方单位要张榜公示七天,接受群众监督。5第十六条 符合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上报的相关材料:(一)独生子女申请再生育的上报相关材料如下:1、申请生育第二胎审批表一式3份;2、夫妻双方生育申请书;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独生子女身份及婚育情况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其独生子女身份及婚育情况的证明;4、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女方二寸近期彩照1张;5、夫妻双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或原始审批表的复印件。(二)病残儿申请再生育的上报相关材料如下:1、申请生育第二胎审批表一式3份;2、夫妻双方生育申请书;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证明;4、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女方二寸近期彩照1张;5、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诊断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6、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书。(三)抱养又孕申请再生育的上报相关材料如下:1、申请生育第二胎审批表一式3份;2、夫妻双方生育申请书;6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证明;4、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女方二寸近期彩照1张;5、民政机关审发的收养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6、女方不孕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原医学证明;7、女方现孕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现孕诊断书。(四)再婚组合家庭申请再生育的上报相关材料如下:1、申请生育第二胎审批表一式3份;2、夫妻双方生育申请书;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4、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第一个子女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第一个子女无身份证,以户口本为准;如第一个子女姓名更改,则必须由公安机关出具孩子身份证明的便函);女方二寸近期彩照1张;5、夫妻双方均为再婚的,要有夫妻双方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6、夫妻一方为再婚,另一方为未婚或已婚未育的,要有夫妻一方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而另一方则必须有本人所属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如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则必须由本人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证明。(五)以上材料所用纸张规格为A4纸,出具的证明必须是合 7缝介绍信并加盖公章或正式文件。(六)由于上报材料有误影响审批的由单位负责。第四章 优待奖励第十七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一)凡领取了结婚证的职工须在一周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可在其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8(二)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女方单位支付;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四)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放和托费、医药费、学费的报销规定:1、独生子女奖励费:夫妻均为集团公司职工,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女方单位承担,每月10元,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夫妻一方为公司职工,另一方为外单位的奖励费只发给一半;夫妻一方为公司职工,另一方为城填无业居民的奖励费每月10元,由职工单位承担;一方为公司职工,另一方为农村户口的奖励费每月10元,但不享受托费、医药费、学费报销待遇。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因国家政策变化需调整时,公司将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执行。2、医药费:夫妻均为公司职工,在公司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可凭独生子女证和门诊处方发票在女方单位报销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公司职工,配偶系现役军人者,医药费在职工单位报销百分之五十; 夫妻一方是公司职工,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的,医药费在职工单位报销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公司职工,一方为外单位职工的,医药费只报销百分之二十五。住院费报销的项目有:药费、注射费、换药费、处置费、手术费、麻醉费、手术中其它费用、护理费、材料费。住院药费报 9销必须有医院发票、住院明细单、出院证和病历。3、托费:夫妻双方均为集团公司职工,或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其独生子女的托费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享受报销待遇,由女方单位承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的托费享受同等待遇,由职工单位承担;一方为外单位职工,托费报销一半。4、学费:小学和初中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因此只报销高中学费。夫妻双方均为集团公司职工的,按集团公司的报销标准,由男方单位承担;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或城镇居民的,由职工单位报销;一方为外单位的,由职工单位报销一半。5、夫妻双方系集团公司职工,且均为驻外工作人员,独生子女托费按集团公司托儿所标准报销;医药费凭本人申报指定的乡及乡以上医院的发票,按集团公司规定标准报销百分之五十;学费按集团公司总校规定标准报销。6、其它规定:(1)生育双胞胎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享受晚育假。女方享受产假120天,男方给护理假15天,但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托费报销按每个孩子各执行一半;夫妻一方为外单位的,每个孩子按四分之一报销。生育多胞胎的夫妻产假天数按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15天执行,男方护理假不变。(2)夫妻离异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待遇按原享受的待遇由抚养方单位承担(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再婚后又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停止独生子女待遇。(3)合理二胎夫妻系集团公司职工的,孩子托费只报销一半, 10一方系外单位的只报销四分之一。(4)独生子女因病住院,其父母一方可凭医院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七天护理假,七天以下按实际住院天数给护理假。(5)各种节育手术假:上节育环休三天;人工流产休十四天;引产休三十天;男性结扎休15天。凡做结扎手术需专人照顾者,单位领导可凭医院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十天。职工依照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各种节育手术假、护理假等,其工资待遇按公司人力资源部工资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在职期间给予岗位津贴,具体办法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第五章 非在岗人员管理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停薪留职、下岗人员基本国策的教育。强化政策观念和组织观念,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严格执行公司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主动加强对流动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函调,取得对方的配合和支持。停薪留职、下岗人员应主动向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对不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引起的后果自负。其独生子女的所有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合同应当设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依法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各单位可与本单位重点管理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1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其计划生育管理如下:(一)夫妻双方均为集团公司职工,若女方解除劳动关系,其生育指标由男方单位安排。(二)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原单位安排了当年生育指标,已孕的当年指标有效,未孕的指标必须交回。(三)夫妻双方均为集团公司职工,其中一方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独生子女待遇按原享受的一半执行,由职工单位承担。(四)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须持由本人签字的双方单位计生办盖章的离厂规定,到集团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手续。本公司计生办将原有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结清,停止独生子女待遇,并将婚育状况以书面形式移交户籍所在街道计生办。(五)对公司停薪留职、中止合同的职工,单位要教育本人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对流出本地的职工,单位应负责为其出据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告知本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具备的手续。第六章 流动人口管理第二十四条 按照 “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将各单位的流动人口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公司计生办负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情况及一年一次的验证工作。对以各种理由不配合、不履行 12管理职责出现问题的单位领导,除了通报批评外,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对育龄流动人口要按流动人口登记册详细登记建册,摸清每个人的婚育情况,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得用工,并将登记册持证情况上报集团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至金川区流动人口办公室。(一)凡承包公司工程的施工队在与公司签订各种劳务合同协议时须与所在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有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问题的,依照合同规定处罚,同时个人要与用工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二)凡借住、租住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公寓楼的流动人口,各单位要会同管理人员进行清理,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得租住、借住,出现问题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单位职工不得将房屋租住给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居住,更不能让无生育证的孕妇居住,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租房者的责任。单位若有出租的门面房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查验有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 又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有关优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由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责令其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有关优待,并追回优待奖励的财物。第二十七条 实行生育证管理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 13生育,凡没有取得生育证的,均为计划外生育。生育证由女职工单位发给,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生育证一律无效,并追究有过错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凡符合生育二胎条件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在未生育之前又离婚的,必须交回二胎指标。第二十八条 未婚先孕、非法收养子女或者符合再生育政策可以再生育但未经批准提前怀孕的,均按计划外生育处罚。(一)未婚先孕视其情节除了对双方进行通报批评以外,应当交纳5001000元的超孕费,按生育指标管理规定补办手续。(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养子女,除了停止独生子女待遇外,视孩次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应的规定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三)再生育的夫妇必须和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交纳5002000元再生育押金;计划外怀孕不听劝告,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由单位按照合同规定予以处罚,交纳的再生育押金作为上交社会抚养费的罚金。在此期间如擅离工作岗位,按旷工对待。如无违反政策,在领取指标后,再生育押金如数退还本人。第二十九条 除以上处罚规定外,其它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是职工的,按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由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其怀孕期间、分娩时的一切医药费和其他费用自理, 14产后休息不发工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期间,不得转干、提职、晋级、评模、评奖。(二)职工交纳的社会抚养费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第三十一条 对突破人口计划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按机械制造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追究,由公司计生办提出意见,经公司计生委审议通过,报集团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他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乱发生育证、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三)阻碍计划生育干部履行义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积极分子的;(四)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和生产女婴的妇女,遗弃、残害婴幼儿的;(五)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摘取宫15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计生办负责解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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