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机械领域专利复审、无效宣告及案例分析.ppt

    • 资源ID:2282954       资源大小:2.17MB        全文页数:97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机械领域专利复审、无效宣告及案例分析.ppt

    机械领域专利复审、无效宣告及案例分析,专利复审委员会,内容提要,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二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 若干规定第三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的处理第四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五部分:机械领域专利无效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一.复审请求的审查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三.复审无效程序的相同点以及与前审程序的不同点四.近年来的审查数据,单方当事人参与,复审程序,设立目的,体现专利法立法目的保证审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快捷补救途径节约司法审判资源,复审程序的性质,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复审案件审查流程,审查原则,复审请求的审查原则前审遵循原则(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请求原则;听政原则;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创造性、实用性审查的相关原则复审、无效程序一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调查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复审程序:避免审级损失原则;程序经济原则,前置审查,前置审查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意见类型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1)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2)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3)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合议审查,理由和证据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除外,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前已告知过的其他理由和证据;(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的实质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补充相应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审查,修改文本1、法律依据(法33条、细则60条1款61条1款,)2、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时机: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通(包括口审通知)或参加口头审理限制:应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 的权利要求;(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情形除外。,合议审查,结案方式1、复审结案通知书 视为撤回、主动撤回、驳回复审请求2、复审决定书 复审决定书有以下三种类型:(1)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2)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合议审查,(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上述第(2)种类型包括下列情形:(i)驳回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ii)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iii)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或者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所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等,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iv)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其他事务,一、复审决定的送交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复审请求的审查决定书送交复审请求人。二、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 复审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的,应当将有关的案卷返回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其他事务,三、复审程序的终止终止的情形(1)驳回请求(2)主动撤回复审请求(3)前置审查时,原审查部门同意撤销驳回决定(4)未答复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视为撤回(5)未出席口审并未书面陈述意见,复审请求视为撤回(6)审查决定撤消或维持驳回决定,请求人未起诉(7)复审决定,请求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生效后,无效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居中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设立目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而提出的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定程序。为公众提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专利权侵害的机会为专利权人提供了通过合法途径合理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机会,无效程序的性质,特点 客体:授权公告的专利权 启动方式:依当事人的请求 参加者:双方当事人 无效程序的性质 专利授权公告后依当事人的请求启动的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形式审查,转送文件,请求人,专利权人,修改或意见陈述,合议审查,向法院发审查状态通知书,转送文件,发口审通知书,口头审理,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程序终止,发送给当事人,未起诉,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无效宣告案件审查流程,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审查原则,普遍适用原则: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公开原则特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和保密原则,审查原则,1.请求原则无效宣告程序应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对于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除外。2.依职权审查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范围、理由和证据的限制。,审查原则,3.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在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在专利权人变更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4.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审理和受理的情形,审查原则,5.当事人处置原则 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合议组通常不再予以审查 对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动缩小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合议组接受的、放弃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原保护范围及所放弃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应地,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有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与对方自行和解,审查原则,6.保密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它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保密原则与听证原则的关系,合议审查审查范围,审查基础: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生效的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审查范围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予以审查的理由和证据通常应当是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的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理由以及没有用于说明相关无效理由的证据,同时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不予考虑,合议审查审查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审查的几种情形:(1)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合议组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并允许其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2)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合议组可以依职权针对该缺陷引入相关无效理由并进行审查(3)合议组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述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4)专利权存在情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可以引入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合议审查审查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审查的几种情形:(5)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的,可以依职权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权1新颖性、权2创造性)(6)请求人以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存在缺陷为由请求宣告无效,而未指出其他权利要求也存在相同性质的缺陷,可以引入与该缺陷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7)请求人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且对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事实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说明,但未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可以引入该专利的原申请文件作为证据,合议审查理由的增加,一般原则: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特殊原则: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例外: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复审委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理由,并且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理由具体说明的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理由进行变更的。其它:对于当事人逾期增加或变更的理由予以考虑的,首次得知所述理由的对方当事人有选择当庭口头答辩和或庭后在合议组指定期限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合议审查举证期限,请求人举证:一般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否则,合议组不予考虑。特殊规定:(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补充证据,并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的(2)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的规定(3)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等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等证据,并具体说明的(4)请求人以法33条作为无效理由,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原始申请文本或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5)请求人以法5条作为无效理由,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供法律依据的(6)无效请求时以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证据,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该专利公开文本的,并且请求人就该公开文本所使用的具体内容与授权公告中涉及的内容实质上相同的(7)请求人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专利文件的著录项目或书证的版权页的,合议审查举证期限,专利权人举证:专利权人应当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等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或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专利权人提交或补充的证据,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证据具体说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的规定。专利权人提交或补充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未在该期限对所提交或补充证据具体说明的,不予考虑。延期举证,合议审查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情形: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请求,尽可能合并口头审理;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当事人相同或者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依据当事人的书面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合并口头审理。,合议审查文件修改,法律依据:法33条、细则68(69)条修改原则: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授权权利要求书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修改方式: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删除: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某些权利要求或者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的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合并:相互无从属关系 从属于同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被合并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全部组合在一起,合议审查文件修改,需注意的问题在作出审查决定前,专利权人可以以删除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形仅限于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针对请求人增加的理由或补充的证据针对合议组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和证据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在无效程序中修改其专利文件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合议组应当给予请求人针对这样修改的权利要求提出新的无效宣告理由、证据和意见的适当机会,复审、无效程序相同点,审查原则: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调查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复审、无效程序相同点,合议审查制度:合议组的组成合议组成员的职责分工合议组审查意见的形成:表决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表决的内容包括:证据是否采信、事实是否认定和法定理由是否成立。不仅仅是对审查决定的结论本身进行表决作出审查决定。合议组通过合议审查得出审查结论后应当发通知书或直接作出决定。合议组评议纪录表五人合议组独任审查,复审、无效程序相同点,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细则38条,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请求回避;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回避请求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近亲属关系是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复审、无效程序相同点,更正制度(主任批准后,通知当事人)受理、通知书、审查决定、视为撤回、其他处理决定驳回请求对于已经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作出驳回复审请求或者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复审、无效程序相同点,更正制度(主任批准后,通知当事人)受理、通知书、审查决定、视为撤回、其他处理决定驳回请求对于已经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作出驳回复审请求或者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复审、无效程序相同点,审查决定构成 著录项目、法律依据、决定要点、案由、决定理由、结论、附图审批 合议组:对审查决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结论以及决定文件的形式和文字负全面责任。主任审批:五人合议组的案件、表决意见不一致、法院撤销重审,对审查决定的法律适用及结论负审批责任。出版 除专利申请未公开的外,全部公开。有诉讼,判决生效后,决定与判决一起公开。,复审、无效程序相同点,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纠正程序错误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复审、无效与前审的主要区别,合议制口头审理,【注:2010年数据统计截止到12月27日】,5年来无效案件中三种专利的情况,五年来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判决情况,五年来行政诉讼败诉率统计,机械处,机械处2000-2009年无效案件类型和涉及法条对比,机械处2006-2009年复审决定涉及法条比例对比,第二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1.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审查(1)应当考虑权利要求限定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2)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审查的原则、基准等与发明的审查相同。,第二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2.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1)应当考虑技术方案中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2)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的原则、基准等与发明的审查相同。(3)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领域,一般着重考虑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除非存在明确的启示-相近或者相关领域。现有技术数量,一般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创造性,而对“简单叠加”情况可以引用多项现有技术。,第三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的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某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与申请在先的另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无效的,如果申请在先的专利已构成现有技术或者属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仅当两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日相同的情况才适用专利法九条,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第三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的处理,对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的处理:专利权人相同,申请日不同专利权人相同,申请日相同授权公告日不同:维持在先授权的,宣告无效在后授 权的授权公告日相同:仅对其中一项专利提出无效的,直接宣告无效对两项专利均提出无效的,专利权人选择保留其一,宣告另一项无效,不作选择的,两项均宣告无效须明确告知专利权人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旧指南:专利权人可选择自申请日放弃任一项专利,但申请日均在2006年7月1日之前的,可自在后授权的专利生效日起放弃在先授权的专利。,第三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的处理,对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的处理:专利权人不同,申请日不同专利权人不同,申请日相同对两项专利均提出无效的双方协商保留其一,宣告另一项无效;协商不成不作选择的,两项均被宣告无效仅对其中一项专利提出无效的告知可对另一项提出无效,双方协商保留其一;未对另一项提出无效的,宣告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无效。须明确告知双方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旧指南:协商保留一项专利,第三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的处理,针对专利法第9条、22条第2款审查的注意事项新旧法的适用法条优先适用顺序: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授权条件的严格程度请求原则和依职权审查原则适用新旧法不当或不明确,依职权变更或释明在口审通知中告知双方适用新旧指南相关规定、概念不确切,在口审中引导,第四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无效程序中的证据问题除使用审查指南的规定外,可以参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1.当事人举证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四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外文证据的提交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域外证据应当履行公证、认证或者相关的证明手续;下属情况可以不办理相关证明手续:(1)该证据是能够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2)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3)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物证的提交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足以反映物证客观情况的照片和文字说明并具体说明待证事实。正当理由延期举证应书面请求、公证封存物证(公证文书)-截止至口神辩论终结前,第四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的调查收集一般不主动;当事人却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应请求确有必要时可以调查收集;可以实地自行,也可委托地方局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收集;费用。3.证据的质证和审核认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针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进行质证、说明和辩驳。考虑真实性时,(1)证据是否原件,复印(制)件与原件(物)是否相符;(2)证据提供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3)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4)证据形成的原因和方式;(5)证据的内容;(6)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四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证据的认定一方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认可或者提供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提供的证据,另一方有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对方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双方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均不足以否定对方证据的,应适用优势证据规则,对证明力较大一方的证据予以确认。证据证明力对判断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判定。,第四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证人证言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并出庭接受质询,否则其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对其出具的证言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判断)认可和承认一般予以确认,但与事实明显不符、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明确;未承认也未否认-经充分说明和问询后仍不明确-视为承认。是否有特别授权-当事人是否在场。撤回承认-对方同意、有充分证据推翻、存在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导致承认与事实不符,不予确认。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第四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公知常识应承担举证责任。可以通过举证证明或者充分说理。可以通过教科书、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公证文书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严重缺陷(无公证员签章等)、内容存在自相矛盾之处。,第四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公众能够浏览互联网信息的最早时间为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互联网信息的真实性的证明有时需要技术上的支持。申请日后记载的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形成的记载有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内容的书证,或者其他形式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专利在申请日前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在判断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时,形成于专利公开前(含公开日)的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形成于专利公开后的证据的证明力。,第五部分:机械领域专利无效的案例分析,案例1:一种刨刀案例2:多功能狗圈案例3:甲带给料机,本案涉及针对专利号为01216287.6号、名称为“一种刨刀”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理过程,请求I,法院判决,9193号无效决定,6074号无效决定,请求II,合并审理,符合A26.3的规定撤销决定,无效,全部有效,A26.3,A22.3,本专利介绍,背景技术:现有的刨刀,有全钢和钢、铁复合的两种。复合型的刨刀,使用寿命长,故障率低,由于钢和铁从外观色泽上不易区分,消费者在购买时,分不清刨刀的类型,只能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因此,往往出现购买错误的现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易于分辨的复合型刨刀。,采用的技术方案:图中1是本实用新型的刀体,刀体1由钢和铁复合而成,刀体1上刃口2,在钢、铁复合的交界面以上的刃口2是光滑面,有以下的刃口2是粗糙面。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钢和铁的硬度不同,可以通过打磨刃口的方法,使其表面出现光滑有度不同的层面,从而利于消费者购 买、使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刨刃,由刀体(1)组成,刀体(1)上有刃口(2),其特征是:刃口(2)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无效程序中,合议组只能以请求人用来支持其否定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为依据,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从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出发来判断。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3377-92木工机用直刃刨刀;附件2:公告日为1988年1月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CN87201317U;附件3:金属磨削知识相关页;附件4:木材切削刀具学相关页。请求人主张具有双金属的复合刨刀及复合刨刀的刃口具有光滑面和粗糙面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已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3、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3377-92木工机用直刃刨刀 3.1 刨刀推荐采用下列三种型式:I 型:整 体薄刨刀,按图1;R 型:双 金属薄刨刀,按图2;,附件2:公告日为1988年1月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CN87201317U;涉及一种用于刀具研磨的油石刃磨机,通过安装在磨轮轴上的油石磨轮的旋转来研磨刀具,可用于研磨木工刨刀附件3:金属磨削知识相关页;“表面光洁度”一节中公开了“材料愈硬,加工光洁度愈高。故黑色金属的光洁度比有色金属高,淬火高碳钢的光洁度比低碳钢高”附件4:木材切削刀具学相关页。对经砂轮磨削后的刀具还需进行精磨以增加刀刃的锐利度和光洁度,精磨是借助于手工用油石进行的,并具体公开了如何用油石精磨刨刀,9193号无效决定对创造性的认定,附件1涉及木工机用直刃刨刀,其中公开的II型双金属薄刨刀,从图中可看出其刃口由两种不同材料组合而成,该附件的技术要求中还公开了刨刀表面粗糙度的最大允许值(参见该附件的第1至3页)。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刃口(2)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新颖性。,9193号无效决定对创造性的认定(续),附件2、3和4中公开了可用油石精磨刨刀,材料硬度不同,加工的表面光洁度不同,但仍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刃口(2)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这一技术特征,也就是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中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给出的说明,采用本领域常规的打磨方式能够实现将刨刀刃口打磨成可以区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程度的技术方案,,9193号无效决定对创造性的认定(续),但是附件2和4中采用油石对刨刀进行打磨所要实现的目的与本专利不同,附件2中采用油石刃磨机对刨刀进行打磨是为了使刨刀能够刨削木头,而附件4中采用油刀对刨刀进行打磨是为了消除刀面经砂轮磨削后所存留的细小刻痕、毛刺和卷刃,故采用如附件2和4中本领域常规的打磨方式并不会必然导致刃口出现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的现象。因此,综合考虑上述现有技术,其中不存在将刃口打磨成分为用手感和肉眼可以区分的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的程度的技术启示,,9193号无效决定对创造性的认定(续),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就不会将刃口打磨成分为用手感和肉眼可以区分的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的程度,即无论将上述四份附件如何组合也无法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刨刀时易于区分,能够产生避免购买错误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该条款强调的是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非是对说明书所记载的所有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的规定。,请求人的意见,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不清楚,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如何实现“光滑面、粗糙面”的技术手段,导致该技术内容无法实现,因而说明书不符合第26条第3款的规定,,60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宣告本专利无效。法院判决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后可以实施本专利所要求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刀体,刀体1由钢和铁复合而成,刀体1上刃口2,在钢、铁复合的交界面以上的刃口2是光滑面,有以下的刃口2是粗糙面。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钢和铁的硬度不同,可以通过打磨刃口的方法,使其表面出现光滑度不同的层面,从而利于消费者购买、使用。,9193号无效决定对公开充分的认定,根据业已生效的(2005)高行终字第112号行政判决书的认定,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刃口的“光滑面”和“粗糙面”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应当是以肉眼可以分辨出光滑度不同的两个层面为标准,对此,说明书中记载有“由于钢和铁的硬度不同,可以通过打磨刃口的方法,使其表面出现光滑度不同的层面”,也就是,说明书中给出的实现光滑度不同的两个层面的技术手段是采用打磨刃口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以该领域中常规的打磨刃口的方法即可实现权利要求1中的刃口的“光滑面”和“粗糙面”,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引出问题:公开是否充分与创造性的判断主体有何区别,判断主体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但他们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判断中的“地位”和“职能”不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要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在得知其技术方案的前提下能否实现该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是否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出该技术方案,才是创造性审查的内容。,启示,请求人在寻找创造性证据时也应按照创造性判断时的思路(即三步法的判断过程)进行寻找,应先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与无效专利的区别,再从无效专利的说明书客观分析确定无效专利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从该问题出发,寻找下一个证据。具体到本案,请求人就应寻找利用表面粗糙度来区分类型的现有技术。,本案仅记载“通过打磨刃口的方法,使其表面出现光滑度不同的层面”,没有写明哪些具体的打磨刃口方法能实现“复合型刨刀的刃口形成能使消费者用肉眼易于分辩的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这一技术方案?由于存在上述疑问,并且专利权人对此也没有对上述问题给出具体的解释,也没有说明用何种公知技术能实现所述效果,故6074号审查决定的合议组作出了本专利公开不充分的审查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在撰写背景技术、实施方式部分,申请人应详细描述其实施方式的每个组成要素,即使某些是公知常识,为了说明书的完整和清楚也应写入。,案例2:多功能狗圈,发明目的:提供一种可随意调节系狗狗链长度,并使用方便的多功能狗圈。线轮壳9;线轮10;狗链12;推块6;连接件4;卡脚3;定位卡齿11;连接件卡脚之间轴通过开口轴套方式连接一个线轮壳9上的推块6,案例2:多功能狗圈,1、一种多功能狗圈,其特征在于:一个开有把手孔()的线轮壳()里呈轴式活动固定有一个线轮();活动端用扣具与狗项圈相连的狗链()通过线轮壳口与线轮相连并卷绕起来;线轮壳与线轮之间设有线轮锁定装置。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狗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线轮锁定装置为(1)线轮双侧圆周开有多个定位卡齿(11);(2)线轮对应位置轴销式活动固定有一个可转动连接件(4),连接件双侧开有用来卡住线轮定位卡齿的卡脚(3),并且连接件卡脚之间轴通过开口轴套方式连接一个线轮壳上的推块(6);(3)推块与安装推块的线轮壳壁之间顶有弹簧(5),并且下部有卡条可卡在线轮壳卡口上。,案例2:多功能狗圈,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功能狗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线轮壳上还设置有手电筒照明装置。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功能狗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手电筒照明装置为线轮壳口位置外面设有透明盖(1),里面固定有一个电珠(2),通过电线与顶部位置电池腔中电池相连,并设有开关(7),开关安装在把手后部上。,案例2:多功能狗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一种自由伸缩宠物牵引器证据2:一种可伸缩带控制的宠物牵绳器的装置证据3:一种直接式卡扣手电筒,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证据2,案例2:多功能狗圈,专利权人答复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1、一种多功能狗圈,其有一个开有把手孔()的线轮壳()里呈轴式活动固定有一个线轮();活动端用扣具与狗项圈相连的狗链()通过线轮壳口与线轮相连并卷绕起来;线轮壳与线轮之间设有线轮锁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线轮锁定装置为(1)线轮双侧圆周开有多个定位卡齿(11);(2)线轮对应位置轴销式活动固定有一个可转动连接件(4),连接件双侧开有用来卡住线轮定位卡齿的卡脚(3),并且连接件卡脚之间轴通过开口轴套方式连接一个线轮壳上的推块(6);(3)推块与安装推块的线轮壳壁之间顶有弹簧(5),并且下部有卡条可卡在线轮壳卡口上。,案例2:多功能狗圈,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狗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线轮壳上还设置有手电筒照明装置。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狗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手电筒照明装置为线轮壳口位置外面设有透明盖(1),里面固定有一个电珠(2),通过电线与顶部位置电池腔中电池相连,并设有开关(7),开关安装在把手后部上。,案例2:多功能狗圈,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补充无效理由: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可以解决“使狗链收缩”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同时,说明书中记载的“线轮锁定装置”的技术方案也不清楚、完整,其中的“连接件卡脚之间轴”和“通过开口轴套方式”用词不准确,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并参照其附图无法得知其确切的含义,更无法清楚连接件与推块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线轮锁定装置这一技术方案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中只是给出了一个“线轮锁定装置”的具体实施例,并且还不清楚、完整,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线轮壳与线轮之间设有线轮锁定装置”这一上位概念,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对解决“可随意调节系狗狗链长度”这一技术问题,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缺乏零部件之间连接关系,用词不清楚,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案例2:多功能狗圈,专利权人答辩意见:本专利中“随意调节狗链长度”是相对于现有技术中固定长度的狗链而言,当达到需要长度时,用锁定装置锁定住,从而将狗链长度调节固定在自己所需要的长度,而不是通过伸缩来调节狗链的长度。另外,有关狗链如何缩回,早已是公知技术,在本专利中不必进行描述。而且,线轮锁定装置中“连接件卡脚之间轴”和“通过开口轴套方式”已在附图中清楚地表示出来,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已对线轮锁定装置进行了具体限定,因此也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而且,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也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放弃了证据13,并放弃以新颖性、创造性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作为无效理由,而坚持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案例3:甲带给料机,发明目的:提供一种运行功率小、重量轻、给料量大、给料稳定、通用性强的给料机。甲带8;胶带9;前密封装置7;下密封装置10;后密封装置11,导料槽,案例3:甲带给料机,1、一种甲带给料机,其特征为:在料仓下导料槽的底部设一封闭的甲带,在一端甲带由驱动滚筒驱动,另一端设改向滚筒,中间设若干组托滚支承甲带。2、根据权利要求1的甲带给料机,其特征在于,甲带内设一封闭的胶带。3

    注意事项

    本文(机械领域专利复审、无效宣告及案例分析.ppt)为本站会员(laozhun)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