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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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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ppt

    妇 女 权 益 保 护法 律 知 识 讲 座,妇女权益保障法,1、妇女的财产权益2、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3、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一、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如今,妇女已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那么在“妇女的继承权”、“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等具体方面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日常我们的工作中比较多接触到的与妇女维权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法律基础 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在以下情况,妇女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当妇女身为人妻,其丈夫死亡时,她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妇女身为女儿,其父母死亡时,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妇女身为母亲,其子女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案例:厦门的吴女士的父亲在香港因意外过世,给四个子女留下一处房产,但没有立下遗嘱。后来她的大哥将房产证上父亲的名字换成了自己。吴女士结婚后,该房一直由大哥及父亲抱养的两个哥哥居住。1993年,该处房产被拆迁,三个哥哥都得到了安置房,惟独吴女士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哥哥的理由是:“女儿没有继承权。”,评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案例中的吴女士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关系中男女权利平等。在遗产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下,吴女士可以要求对父亲的遗产重新分配,调解不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出嫁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甲、乙婚后共生有三子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建有四间房屋。甲、乙的三个儿子婚后每人各住一间,甲、乙夫妻住一间。其女儿婚后已搬到夫家居住。2004年和2005年,甲、乙先后去世,留下四间房屋及银行存款6万元人民币。在办理完父母的丧事后,甲、乙的三个儿子在瞒着其妹妹的情况下到银行取出了所有存款进行分割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所有房产均过户到他们的名下。其妹妹知道后,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但甲、乙的三个儿子以“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的女儿无权分割父母的财产为由,始终不同意把父母的遗产分给妹妹。问:甲、乙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评析:甲、乙的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和妇女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所以出嫁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案例,王军与朱红于1975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并一直与王军的父母生活在一起,王军在1988年因车祸不幸去世,朱红之后没有再嫁,而是与公婆共同生活,精心照顾两位老人,直到2006年公婆相继去世。老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没有遗嘱。王军的两个哥哥提出要分割遗产,方案是三兄弟平分,王军去世了,就由王军的女儿代位继承。朱红提出,自己一直与老人生活在一起,也应该分一部分遗产。几方因此发生争执,并上诉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决呢?,答案:朱红有权参与遗产继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根据这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与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两个独立的继承权,相互不影响各自的成立。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是建立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基础上的,而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因此此案中,朱红、王军的女儿、王军的两个哥哥有权共同分割遗产。,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女儿可以多分遗产,继承法 第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妇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目前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所有;第二种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各自所有;第三种也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注意两点:一个是这种约定,特别是各自所有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夫妻双方要求清偿。另一个是,自从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原来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通过八年的共同生活,就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已经失效了。婚前财产永远是婚前财产,永远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案例:张平与王娟于1990年结婚,当时两人为避免将来产生财产纠纷,书面约定了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张平负担家里所有开支。婚后不久,张平做生意赚了钱,王娟便从单位辞职专心回家带孩子、照顾公婆。随着张平生意越做越大,夫妻关系出现了裂痕,2005年,张平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娟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张平补偿自己十几年来为家庭付出的青春。张平不同意,说这些年来家中所有开支都是由他提供,王娟没有任何收入,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都靠他养活,如果要补偿的话,也应该是王娟补偿他。请问,张平和王娟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答案:张平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王娟的提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王娟要求张平对她在这些年中对家庭所尽的义务给予补偿是有法律依据。婚姻法中这一条规定也肯定了妇女从事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有意义的,是应该获得补偿。当然,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看出,第一,不要轻易与丈夫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第二,不论丈夫多么有钱,妻子也应当坚持进入社会,有自己的一份工作,有独立生存的能力,这样不论丈夫有什么变化,自己也还是能够自食其力,保有自己的尊严。,案例:男女双方结婚后,他人就南方婚前所欠的债务,要求女方偿还,女方是否有偿还的义务?2005年4月,张某在结婚前向姐姐借了1.5万元,并出具“今借姐姐人民币15000元,婚后两年内归还,特此证明”的借条。结婚不到两年,张某就和妻子离婚了,他借姐姐的钱也一直没有还。于是张某的姐姐将张某及其前妻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请问:张某的前妻对此债务有偿还的义务吗,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本案中张某的前妻对此笔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除非张某的姐姐有证据证明张某所负的婚前债务是用于其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张某的前妻才有偿还的义务。,案例:婚后妇女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于1997年和曹某结婚。2002年,赵某的寡母过世,母亲的房产就给了赵某。今年5月,赵某的丈夫因有外遇向其提出了离婚。如果离婚,请问:赵某母亲给赵某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分析: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男方能否分享女方应继承的父母遗产,关键在于女方的遗产是否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确认女方所得遗产是否经过了遗产分割这个程序。如果女方与其他继承人经过了遗产分割这个程序,该房产已明确归女方所有,遗产取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给男方一半。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赵女士的母亲立了遗嘱,写明去世后遗产归赵女士一人所有,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经过了遗产分割程序,那取得的遗产也只属于赵女士个人的财产,她的丈夫则无权要求分割。,二、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这些平等的劳动权益以外,还特别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国家除了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之外,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1、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平等 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案例:用人单位可否因为怀孕辞退女职工?女工郑某在某制衣厂打工,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间为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2006年8月,新婚不久的郑某怀孕。2007年1月10日,用人单位告知郑某其合同已到期,要终止劳动关系。郑某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其劳动权益,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实践中像郑某那样因怀孕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该如何进行处理?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法律对妇女实施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案例:陈女士在某工厂上班,由于行业要求,需要三班轮换。2007年4月,陈女士已怀孕7个月,工厂仍不调整其工作时间。陈女士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要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规定:夜班劳动指夜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陈女士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予以执行。,3、妇女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法律基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6年12月10日实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答:(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二)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三)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四)护理假津贴,即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三、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离婚妇女的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1、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 第46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相关法律责任 第58条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例:曾倩生了女儿后,其丈夫高某就冷眼相看,动不动拳脚相向。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曾倩正在洗澡,高某突然冲进洗手间,几拳把曾倩打得右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被定为轻伤。曾倩到派出所报案,高某被逮捕,经法院审理被判九个月徒刑。曾倩提起离婚时要高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曾倩的诉讼请求,判决高某承担2万元的损害赔偿费。,分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高某打妻子致轻伤,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而被判有期徒刑。高某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害妻子可以在婚姻就存续期间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离婚时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例:钱女士和丈夫都在外企工作,两人的性格都很倔强,加上在外企工作的压力都非常大,回到家中常发生口角。有一次,钱女士和丈夫发生争执后,丈夫一怒之下动手殴打了钱女士,造成了她多处皮肤擦伤。此后,丈夫屡有殴打钱女士的行为。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家庭暴力?由于这种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钱女士又该如何证明呢?,分析: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做了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轻度家庭暴力的发生频率最高,它是指对受害人拳打脚踢、棍棒相加或施以其他暴力,但是未造成严重的伤害结果的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的施暴行为才能被确定为家庭暴力,偶尔施暴的行为不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女性的身心健康,甚至威胁女性的生命。女性应该排除顾虑,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勇于自我保护,并且及时收集证据作为维护权利的保障。,把侵害事件告诉亲友邻居,一是能劝说施暴者,二是起警戒作用。向当地民政部门、妇联求助,可获得法律服务、医疗救治等人文关怀。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10”,公安机关已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应当注意人证、物证、鉴定结论的收集和保存,以备将来在追究对方责任或者诉讼时获取有利地位。,妇女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办法,2、离婚妇女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相关法律: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案例:2000年妇女张某与李某结婚,2007年两人因感情不合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李某提交了60万的巨额债务证据,妇女刘某为了调查丈夫伪造60万元的巨额债务,把所谓债务人提供的并有丈夫签名的借条拿到公安部研究所鉴定笔迹的书写时间,经鉴定,该借条是于2007年初离婚诉讼时写的,与借条所写的借款时间2004年不符,从而认定是伪证,因为张某的丈夫伪造债务巨大,被认定犯了“妨害作证罪”。,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案例,案例:刘杰与王梅于2000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2年刘杰被公司派遣到上海办事处工作,两人感情交流较少,有一次前往上海探亲时,王梅发现刘杰与他人非法同居,于是与刘杰大吵一架,双方矛盾加深,从此后刘杰不再回长沙,长住在上海。今年刘杰提出要与王梅分手。王梅不同意,认为是刘杰有过错在先,即使要离婚,也要给她一个合理的交待,否则她坚决不离婚。刘杰则威胁说,夫妻分居两年视为自动离婚,不管王梅同不同意,他这个婚离定了。请问,刘杰的说法正确吗?,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只根据一个原则,那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是唯一的原则。如果法官在审理中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他就会判决离婚。而婚姻法中也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列出了如下几条:(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刘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官就很有可能判决两人离婚。,答案:刘杰和王梅的说法都有正确的一面,也有不正确的一面。关于离婚的途径,有以下两条:一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二是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离婚必须经过民政局,或者是法院,没有刘杰所谓的“自动离婚”的说法。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判决,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所以王梅所说的她坚决不离就离不成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但是,王梅也有自己可以主张的权利,那就是要求刘杰作为过错方对她进行过错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王梅能够证明刘杰在上海与她人同居,那么她就有权要求刘杰给予赔偿。但是,对于这种过错赔偿,证据的提供是关键,很多存在着家庭暴力或者是包二奶的离婚案件中,往往无法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而得不到法官的支持。王梅一定要在以往的生活中就注意收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以及刘杰与第三者往来和共同生活的事实证据,都十分重要。,案例:男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离婚时房屋涨价,怎么分?,2003年,周某(男)在塘沽区花30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万元,银行按揭贷款15万元,并办理了完整的产权手续。2004年5月,周某与陈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今年4月,陈某提出离婚。经有关部门估价,周某的房产价值已达60万元。谈及房产分割问题时,陈某主张将该房屋目前的价值减掉15万元首付款及周某独自支付的7万元贷款,剩余价值38万元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必须支付其19万元的房款。周某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所购,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升值与陈某无关,因此不同意分割。请问:婚前购买按揭房涨价,离婚时怎么分?,分析: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周某婚前购房无论是采用一次性或按揭方式支付房款,该房屋买卖行为已经完成。陈某婚后与周某一起还贷,这也仅是与还贷行为有关,而与房屋产权无关。因此此房屋为周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和陈某在婚后也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陈某拥有的仅是其偿还的购房贷款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请求权,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2001年,陈某(女)、许某(男)夫妻以按揭贷款方式购得一套住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后来,由于感情不和,妻子陈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后,离家独居。2005年11月,丈夫许某在未与妻子陈某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上述住房卖给了自己的父亲,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为此,陈某起诉到法院。请问:离婚过程中,一方擅自转让房屋所有权应如何处理?,案例:离婚过程中,乙方擅自转让房屋所有权应如何处理?,分析: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婚后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本案中的房屋本系陈某、许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许某的父亲也应当知道该房屋是陈某、许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许某父亲购买许某房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善意。因此,许某父子之间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便房产过了户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又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许某的行为是故意隐匿、转移财产,陈某再次起诉离婚时,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要求法院判决许某不分或少分财产,三、如何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建议:一、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妇女群体的特别保障制度,领会其精神实质;二、自强自立,在经济上寻求独立;三、敢于同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救济方法渠道,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1款以及第53条之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四条救济渠道:一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是向妇女组织投诉。上述四条救济渠道可以任择其一,而其中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强的一种救济方式。,第五十二条【救济措施】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五十三条【妇女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第五十四条【对妇女维权的诉讼和传媒帮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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