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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信贷考试法律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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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信贷考试法律培训.ppt

    银行信贷考试法律培训,内 容,第一部分 省联社信贷资格考试中的法律知识 第二部分 结合考题讲述相关法律知识点,形式:选择题和判断题2007年占20分,2008年占18分,2010年占15.5分,2011年占17分。每年的重点:物权法、担保法其他涉及的法律:公司法、票据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省联社信贷资格考试的法律知识,二、省联社信贷考试已经考核或可能考核的法律知识要点简介,什么样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1、主体适格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3、不损害第三人利益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体适格(民法通则)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的分类 法人(依法登记设立)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登记设立),(1)什么样的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精神健康的人;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精神健康的人。(日常操作中难以界定,故信贷制度均要求借款人年满18周岁),(2)法人的主要特征、常见类型、债务承担主要特征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与出资人财产分离。,注意区分: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法第14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常见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企业法人: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3条: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与股东财产区分)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业单位法人:如土地储备中心,领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提交的书面材料: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银行不得接受国家机关作为贷款保证人,不得接受各类财政性资金为贷款提供的担保。,土地储备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的评估价值的70%。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3)非法人组织除以该组织名下财产承担责任外,其设立人还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类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判断:投入资金来源、经营收益归属)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外: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公司法第15条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限制、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人),2、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与抵押权行使期间合并出题。】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5)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银行应在诉讼时效期间(贷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内)起诉或者进行第一次逾期催收。第一次逾期催收后诉讼时效中断,此后每次催收的间隔时间不能超过2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自愿归还借款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银行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否则法院不予保护。,1、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于2006年9月30日到期,到期后借款人未还款,银行也一直未对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进行催收,2008年10月28日银行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确认抵押权并拍卖抵押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主债权并未消灭,抵押权也未消灭,故法院应支持银行确认抵押权、拍卖抵押物的请求。B、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能支持银行的请求。C、主债权虽已过诉讼时效,但银行可在主债权诉讼时效丧失后2年内行驶担保物权,故法院应当支持。,2、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最晚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1日C、2009年3月6日 D、抵押权行使期限不受影响,3、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1年。半年后,乙出国深造,3年后回来,向甲要求还款,甲还款了。后甲听朋友说,该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遂要求乙返还。乙不返还,甲诉至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 A、不予支持 B、予以支持 C、不予受理 D、支持一半,(二)物权法、担保法2007年20分(总分20分)2008年16分(总分18分)2010年11.5分(总分15.5分)2011年12分)(总分17分),担保的类型,约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法定担保:留置(可约定排除其适用物权法232条)法定优先权(不可约定排除适用)信贷业务常用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详见法条),举例: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法定担保的是:A、抵押 B、质押 C、定金 D、留置,保证1、保证:主要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不得为保证人情形:(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除外情形)(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情形)(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外情形)、职能部门。,举例(判断题):1、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无效。()2、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保证担保。()3、公司的职能部门对外担保必须得到公司的授权方可(),4、保证合同(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担保法第13条)(2)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担保法第14条)(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般的保证合同(对应一个主合同)与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应多个主合同)。第三人单方书面承诺也可成立保证合同。在没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章也可成立保证合同。,举例:担保合同必须也只能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5、分类: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责任保证区别:(1)一般保证:补充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7条)(2)连带责任保证:自由选择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第18条),举例:1、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法律推定为一般保证。(),6、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3条至26条)又称保证责任期间,指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逾期不主张,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保证期间的计算确定(简单概括):有约按约;无约6个月;不明2年;,保证期间的计算确定,约定期间: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法律推定期间:未约定的:推定为贷款到期后6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贷款到期时间,视为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贷款到期后2年。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直贷款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注: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法司法解释33条)举例 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是法定的,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贷款到期之次日起);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会中断、中止,延长,即保证期间根据上述规则确定后则固定不变。,保证期间银行需采取的措施:一般保证,必须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必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对保证人采取逾期催收或诉讼等措施。,银行是否采取措施的法律效果:如果银行在保证期间内,没有采取上述措施,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反之,如果银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方式采取了措施主张权利,保证期间作用完结,保证合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具体如下:一般保证,银行必须在法院对借款人的判决生效后2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该2年为诉讼时效,银行可以起诉,也可以发逾期催收,逾期催收的间隔时间不能超过2年。连带保证,银行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保证人或进行第一次逾期催收,第一次催收后,每次催收的间隔时间不能超过2年。,举例:1、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A公司借款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B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约定B公司承担责任期间届满日为2008年10月31日,那么B公司的保证责任期间届满为:A、2008年10月31日 B、2009年4月30日C、2010年10月31日 D、A公司还清借款本息之日,7、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的效力:(维护保证人权益)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24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1)变更后减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变更后加重债务人负担,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4)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的效力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的,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属于减轻借款人债务负担的(如下调利率、借款额度减少等),保证人按变更后的内容承担责任;属于加重借款人债务负担的(如上调利率、增加借款额度等),保证人按原约定承担责任。变更后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按原约定承担责任。变更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间不变。,8、关于借新还旧的特别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新贷、旧贷为同一保证人时,无须通知保证人。新贷、旧贷不为同一保证人时,必须书面告知新保证人,否则新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举例:1、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0万元的借款合同,C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后A、B双方协议上调了贷款利率。未征得C公司的同意,合同履行期届满后,B未偿还贷款本息,A遂诉至法院。C公司抗辩由于A、B变更了主合同未征得其同意,要求免除其保证责任。法院将如何认定C的保证责任?()A、C公司承担500万元本息的责任(以上调以后的利率计息)B、C公司完全不承担保证责任C、C公司仅承担500万元本金部分的保证责任D、C公司承担500万元本息的责任(以上调以前的利率计息),2、银行向A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B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银行与A公司在未经B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协商将贷款到期日延期半年,那么()A、B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B、B公司在原来的保证责任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C、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相应地延长半年。D、B公司对延期前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对延期期间新发生的利息债权不承担责任。,3、在借新还旧中,新贷和旧贷的保证人不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无论新贷保证人是否知道贷款的用途,都要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B、旧贷保证人应当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C、新贷保证人不知道借新还旧事实的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D、以上都不对,4、A公司不能偿还将要到期的银行贷款,于是与银行协商借新还旧,作为旧贷款的保证人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为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公司无需对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B、B公司应当对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C、B公司不对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应对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B公司只对新贷款本金承担担保责任,对利息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物权法一般规定1、不动产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20条)预告登记生效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银行实务适用情形:举例:按揭贷款的预告抵押登记。预售商品房申请按揭贷款办理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发放按揭贷款能够办理房地产权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注意:预告抵押登记不等于抵押登记。,举例:1、张某向银行贷款按揭买房,办妥抵押备案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两年后,张某拿到了房产证,三年后张某因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该按揭房屋被其他债权人查封。三年来张某一直按时归还月供款,银行一直持有抵押备案证明,未同意注销抵押登记。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对按揭房屋一直享有优先受偿权B、银行对按揭房屋从不享有优先受偿权C、银行对按揭房屋曾经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现在不再享有D、银行对按揭房屋最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张某取得房产证后银行享有,2、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备案办妥后,自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将抵押备案改成抵押登记的,抵押备案将自动失效。(),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备案办妥后,除非主债权清偿完毕或抵押权人注销抵押,否则抵押权将一直存续下去。(),2、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1)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权法第172条),(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借款合同(主)担保合同(从)借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间的关系 担保合同银行与担保人间的关系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银行、借款人、担保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借款合同有效、其他原因导致担保合同无效:银行无过错银行无责;借款人和担保人对银行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无责;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举例: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因此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对保证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保证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3、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对保证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保证人仍要承担民事责任(),4、某公司决定为另一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总经理室成员开会进行了研究并做出了同意担保的决定,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盖章且由总经理签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08年单5)A、因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盖章且由总经理签名,担保有效。B、因公司高管层研究同意,担保有效。C、担保无效,公司不承担责任。D、担保无效,公司需承担责任。,3、人保与物保的关系(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物权法第176条),(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8条,与物权法规定不相符,以物权法规定为准),(3)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人保与物保并存时)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处置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质)押物 处置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 银行自由选择 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注意:若银行放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其他担保人在此范围内免责,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为保障银行权益,担保合同应有此约定)。,举例:1、A公司向银行贷款,B公司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C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根据“物保优于人保”的原则,A公司必须先处置抵押物,不足部分再要求C公司承担。B、由于C公司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此,银行可以先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尔后不足部分才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清偿。C、不受“物保优于人保”原则的限解,银行可自由选择先处置抵押物还是先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D、银行只能将债权一分为二,分别通过处置抵押物和要求C公司履行保证义务的方式受偿。,2、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抵押1、抵押:主要适用物权法、担保法(近几年考试重点)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物权法第179条)禁止流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约定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担保法第35条),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时空上看,抵押实物依然在抵押人掌控之内,不转移占有。设定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否则超过部份无效。不得事先约定“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归银行所有”。,举例:1、设定抵押不需要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2、下列哪一种担保方式以不转移对物的占有为特征()A、抵押 B、保证 C、质押 D、留置,2、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物权法第184条)(1)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3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可以认定抵押有效)。(4)受限制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举例:1、下列财产中不得作为抵押物的是:A、医院所有的病房 B、抵押人所有的在建设中的建筑物C、债务人的厂房 D、幼儿园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2、下列不可以设定抵押的是A、土地所有权 B、私人房产 C、学校名下的商铺 D、未成年人的房产,3、某医院有商铺三间出租给他人使用,为担保A公司向银行借款,某医院将该三间商铺抵押给银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抵押不存在禁止性情行,合法有效。B、医院为公益性事件,其提供的抵押无效。C、医院可以非公益性设施提供担保,抵押有效。D、医院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无效。,4、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的财产一律不得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3、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87、188条)(1)不动产抵押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纯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房产)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在建工程)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无优先受偿权。,(2)其他财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例:1、在担保制度中,禁止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2、根据物权法,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应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才生效。()3、以房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生效。(),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在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则需要登记才能生效。(),5、下列哪一组抵押物作抵押时,都必须经在抵押登记部门办理等级后,抵押权才能生效?A、土地、建筑物、车辆、家用电器B、建筑物、车辆、家用电器、以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C、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在建工程、以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D、建筑物、车辆、土地使用权、存货,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物权法第199条)(1)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均为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3)均为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1、甲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0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抵押合同,6月6日办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抵押合同,同日办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下列拍卖款的分配方案中正确的是:A、乙75万元、丙75万元 B、乙100万元、丙50万元C、丙100万元、乙50万元 D、丙80万元、乙70万元 E、以上均不正确,2、两份同一车辆的抵押合同均未登记的,以成立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为两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5、抵押权优先受偿的例外:(1)留置权的优先性 留置权 抵押权、质押权(2)法定优先权如在建工程款优先(行使期限),举例:甲有价值30万元的汽车一辆,为开饭店筹集资金,5月20日,甲将车辆抵押给乙借款20万元,未进行登记。6月23日,又将该车辆抵押给丙借款15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日,甲将车辆拿去丁处修理,因欠1万元修车费,车被丁留置。对于变现所得3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按20万元,丙10万元的顺序清偿B、应按丁1万元,丙15万元,乙14万元的顺序清偿C、应当按丁1万元,丙、乙各14.5万元的顺序清偿D、应按丁1万元,乙20万元,丙9万元的顺序清偿,6、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谁先谁有理(物权法第190条)(1)先租后押: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抵押人负有通知义务)(2)先押后租: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抵押权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处置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抵押人已书面告知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负,举例:1、已经抵押的财产不能再出租给他人。()2、张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一套出租给了王某,后张某因资金需要将该房屋抵押给了A银行,A银行后来为收回贷款将该房屋拍卖给了陈某,陈某拟自己使用该房屋,要求王某或者迁出或者提高租金。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有权王某迁出B、陈某有权王某迁出,但要给予王某一定补偿C、陈某无权王某迁出,但有权提高租金D、陈某无权王某迁出,也无权提高租金,7、抵押财产转让须经抵押人同意,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受让人涤除权)(物权法第191条)8、抵押权行使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物权法第202条),举例:抵押权的存续期为自登记之日起两年,如主债务履行期达到两年的,则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加两年。(),9、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物权法第197条)抵押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孳息,自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除外情形: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10、房地、地房一并抵押(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3)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处置,但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注:按抵押当时的状况享有优先受偿权,新增部份不享有。,举例:1、上盖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抵押,但视为一并抵押。(),2、A公司将一幅抵押给银行后,在还清银行贷款前又在该上修建了房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对土地和房产均享有抵押权。B、银行对房产享有有限抵押权,只有在抵押人为债务人情况下才能就房产优先受偿。C、银行对房产不享有抵押权,所以不能处分该房产。D、银行对房产不享有抵押权,但可以处分该房产,但不能就房产变现部分优先受偿。,11、抵押权处分及效力(物权法第194条)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及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内容;但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变更担保金额、抵押权顺位(余额抵押登记)须经原债权人书面同意;否则,对原债权人不生效。,12、抵押权的行使方式(物权法第195条)(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3)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贷款到期(或出现其他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后银行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协议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举例:根据物权法,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先向法院提起诉讼,待法院判决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13、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物权法第192条、204条(1)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物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一般不得单独转让。除外情形: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部份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可单独转让(法律规定)。举例: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能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1、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务,经当事人同意可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物权法第203条)举例:最高额抵押之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2、抵押权人债权的确定:(物权法第206条)(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债权确定期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请求确认、宽限期)(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5)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债权确定后发生的新债权,不属于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行使抵押权时,按担保余额算。,1、A银行给予B公司授信额度5000万元,以B公司名下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截至2008年8月10日,额度内用款余额2500万元,10月31日该房产被B公司另一债权人C银行查封,A银行于11月5日在额度内发放贷款1000万元,12月1日归还A银行8月10日前发放的贷款本金500万元。A银行在 债权范围内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A、2000万元 B、2500万元 C、3000万元 D、3500万元,2、A银行给予B公司可循环授信额度10000万元,以B公司名下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截至2009年9月10日,额度内用款余额为2500万元,10月31日该房产被B公司的另一债权人C 银行查封,A银行于11月5日在额度内发放贷款4500万元,12月1日B公司归还A银行9月10日前发放的贷款本金500万元。A银行在()的债权范围内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A、6500万元 B、2000万元 C、7000万元 D、4500万元,质押1、特征:转移对质物的占有禁止流质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211条),举例:1、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2、下列哪一种担保方式以转移对物的占有为特征()A、抵押 B、保证 C、质押 D、留置,2、分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1)动产质押 自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物权法第212条)(2)权利质押 有权利凭证的,自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物权法第223、224条)(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交付设立)(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登记设立)(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处理。与担保法第75条相比,物权法新增的可出质财产权利有:应收账款、基金份额。,举例:1、应收账款可以设定质押。()2、下列哪些权利不可以质押:A、公民王某持有的两年期储蓄存单B、A公司董事李某持有的本公司股票C、乡(镇)企业的厂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D、公路桥梁的收益权,3、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物权法与现行担保法相比,对出质的权利范围有所扩大,下列()是增加的权利。A、汇票、支票、本票 B、债券、存款单C、仓单、提单 D、应收账款,4、设立登记机关:(1)应收账款 信贷征信机构(目前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3)其他股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有关主管部门。,(三)公司法(2008年1分、2010年1.5分、2011年2分)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5条),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第16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普通事项二分之一多数、特殊事项三分之二多数)4、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5、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59条第2款),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112条),7、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1、某公司决定为另一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总经理室成员开会进行了研究并做出了同意担保的决定,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盖章且由总经理签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盖章且由总经理签名,担保有效。B、因公司高管层研究同意,担保有效。C、担保无效,公司不承担责任。D、担保无效,公司需承担责任。,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哪种情况,应由股东大会审议()A、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B、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C、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D、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四)债权转让、债务转移(1)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无效)(合同法第80条)(2)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第84条),(3)保证期间,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第22条)(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5)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04条),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李某提供保证。现王某欲将该债权移转给宋某,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哪一项所述的内容是正确的?A、如果该债权发生转移,李某即免除了保证责任B、如果该债权发生转移,李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C、该债权的移转必须得到李某的同意,李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D、该债权发生转移并由王某通知了李某后,李某即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五)票据法(2008年1分、2011年2分)1、票据记载事项更改:(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第9条第2款)(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确认。(第9条第3款),2、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行使期限(第17条)(1)对票据的承兑人和汇票、本票的出票人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对支票出票人 出票日起6个月。(3)对前手的追索 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对前手的再追索 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3、票据行为:(08年选择题第2题)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本票:出票、背书、保证支票:出票、背书,4、票据转让:(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27条第2款)(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34条)(3)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纠纷规定第54条),5、票据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付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33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第36条),6、票据权利及抗辩(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票据抗辩:下列情形之一,票据债务人可对持票人提出抗辩:票据纠纷规定第15条、16条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以欺诈、胁迫或者偷盗等非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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