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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招标文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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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招标文件1.doc

    南昌铁路局鹰潭等四个车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南铁文广招201208号 招标人:南昌铁路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十月目 录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1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3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情况说明 12第四部分 南昌铁路局鹰潭等四个车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合同17第五部分 相关附件27附件一南昌铁路局江西境内鹰潭、贵溪、余江、东乡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设计规划方案27附件二 安全协议书28附件三廉政协议书30附件四 严禁旅客携带物品表35第六部分 投标函、投标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承诺书36第一部分 南昌铁路局鹰潭等四个车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招标公告(招标编号:南铁文广招201208号)一、招标人名称:南昌铁路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二、联系人: 李环 赵露联系电话: 0791-87035954 15070876160三、招标项目: 本次对南昌铁路局江西境内鹰潭、贵溪、余江、东乡四个火车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进行公开招标,广告媒体位11个,总面积约为1339.55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具体详情见附件一南昌铁路局江西境内鹰潭、贵溪、余江、东乡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设计规划方案。四、招标方式本次招标在南昌铁路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纪委的监督下采用竞价招标方式。五、投标底价项目底价(广告媒体使用费):30.3万元/年;续展期间第四年广告媒体使用费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第五年广告媒体使用费在第四年的的基础上递增5%。六、投标人资质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独立经营实体,是国家工商、税务部门合法注册、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2、投标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广告经营资质、有效存续且信誉良好;3、投标人注册资金和净资产必须在30万元及以上;4、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报名。七、投标要求1、本次广告媒体招标项目经营和使用期限:3+2年,即招标期限3年,期满后中标人未发生与招标人约定的重大违约行为,本项目经营和使用期限自动续展2年。2、投标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3、标书费用:300元/套(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八、招标议程安排:1、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2年10月12日至2012年10月18日(工作日8:3011:30、15:0017:00);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2、发布招标文件地点:南昌铁路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青山南路142号)。 联系人:赵露 联系电话: 0791-87035954 150708761603、现场勘查时间:2012年10月18日前(投标单位自行组织考察,费用自行承担)。4、凡对本次招标文件提出询问,请于2012年10月22日11时前与招标人联系。5、投标会(开标)时间:2012年10月23日9时58分。6、投标会(开标)地点:鹰潭市华盛大酒店(鹰潭火车站对面)。 南昌铁路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10日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第一章 总 则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指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2、定义2.1 “招标人”系指南昌铁路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2 “投标人”系指购买本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2.3 “中标人”系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通过竞价招标方式取得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3、投标人的主体资格和准入条件3.1投标人必须是独立经营实体,是国家工商、税务部门合法注册、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3.2投标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广告经营资质、有效存续且信誉良好;3.3投标人注册资金和净资产必须在30万元及以上;3.4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报名。3.5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有效。3.6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3.7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和法规。4、招标费用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第二章 招标文件说明5、招标文件的组成5.1招标文件用于阐明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程序、招标内容、合同主要条款以及招标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招标项目情况说明(4)南昌铁路局鹰潭等四个车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合同(5)相关附件(6)投标函(7)报价表(8)承诺书6、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6.1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可以做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须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6.2 为使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对修改的内容进行研究、考虑,充分准备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招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6.3 招标人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将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写7、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资格将被评审小组否决。8、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函;(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有关资质证明用复印件(加盖公章),但须提供招标人审验的资质原件。a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参加招标会);b 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附银行回执复印件); c 提供有效的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原件(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各1 份;(4)投标方案及其说明a 投标的项目:南昌铁路局鹰潭等四个车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b投标报价:投标人应按竞价评标要求详细写明所需投标项目报价。投标人报价不得低于招标底价,否则无效。c确定招标项目的经营名称和具体经营项目,不得超范围经营和随意更换经营项目;(5)承诺书:广告媒体使用费缴纳承诺、遵章守纪承诺、合同执行承诺、投资承诺、安全承诺;(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及内容。9、投标书语言:投标书使用语言须为中文。10、投标保证金10.1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招标人免受因投标人行为而蒙受的损失。10.2 投标人在开标之前应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万元整。未交足保证金的视为废标。10.3 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2012年10月22日16时前,必须提交相关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给招标人。户名:南昌铁路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账号:36001050300052505543开户行:建行铁支10.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若因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未按招标人规定要求签订合同、交纳履约保证金以及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有虚假的情况,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0.5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公布中标结果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0.6 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1、报价有效期自投标会议起,有效期截止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12、投标文件的签署、密封和标记12.1投标文件必须用A4幅面纸打印。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12.2投标文件正、副本封面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3投标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明确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12.4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在正面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13、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2012年10月23日9:00-9:58。1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15、投标人自带投标文件进入招标会议会场。16、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材料不予退还(相关证照原件除外)。第五章 投标报价、评审、中标17、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1) 逾期送达的;(2)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3) 未加盖单位公章的;(4) 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的;(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和格式编写投标文件的;(6) 投标人无故不参加投标会议,并未通知招标人的;(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18、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将其作废标处理:(1)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2) 投标会议开始后,投标人退出投标的;(3)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4)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5) 投标报价低于招标人投标底价的;(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19、投标报价19.1 本次招标,有效投标人必须按要求一次性填写报价(报价金额需大写,不得小写,精确到元,不得涂改,书写应清楚,否则无效)。19.2 投标人应充分分析南昌铁路局鹰潭等四个车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功能、流程以及其它外部环境对其经营效益的影响,招标人对投标人经营分析、判断的失误不承担任何责任。19.3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投标人可派12名代表参加会议。20、评标委员会20.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完成本次招标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 一7 人(单数)。南昌铁路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纪委监察、经营管理部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21、评标原则21.1 统一性原则:评审小组将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1.2 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评审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审小组成员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1.3 保密性原则:评审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21.4 中标候选人推荐的原则:中标候选人按最终投标投标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22、评标办法22.1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将进行二次公告。22.2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高竞价法。中标候选人按投标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23、评审纪律23.1 评审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或个人。23.2 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评审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24、报价确认表24.1 投标会现场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都必须在报价确认表上签字确认。25、中标通知书25.1 评审结果须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疑义,由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25.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25.3 对未中标者,招标人不对未中标原因做出解释,同时亦不退还投标文件。26、 签订合同26.1 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与招标人指定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权利,招标人有权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对该招标项目另行处置。26.2 中标人在签订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合同的同时,还需与招标人指定单位签订 安全管理协议书、廉政协议书。26.3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及承诺等均有法律约束力,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7、其他约定27.1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宣布取消招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为的理由。27.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双方自行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若诉讼标的超过级别管辖规定的,则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情况说明第一章 项目简介1、招标人简介1.1 招标人南昌铁路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南路142号2、招标项目本次对南昌铁路局江西境内鹰潭、贵溪、余江、东乡四个火车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进行公开招标,广告媒体位11个,总面积约为1339.55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具体详情见附件一南昌铁路局江西境内鹰潭、贵溪、余江、东乡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设计规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3、特别说明:3.1 本次招标的广告媒体位中鹰潭、东乡站已有广告媒体设施,由中标方与资源提供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具体价格如下:鹰潭站1、2、5号广告媒体设施租赁费为0.6万元/年.块,3号广告媒体设施租赁费为0.7万元/年.块,4号广告媒体设施租赁费为0.5万元/年.块;东乡站1、2号广告媒体设施租赁费为0.3万元/年.块。3.2 本次招标的广告媒体位中贵溪、余江站由中标人投资建设广告媒体设施。招标人对广告媒体设施投资测算为:贵溪站1、2号广告媒体设施投资价格为6万元/块,2块共计12万元,按五年逐年均摊,年摊销费用为1.2万元/块,2块共计2.4万元/年;余江站1、2号广告媒体设施投资价格为0.75万元/年.块,2块共计1.5万元/年,按五年逐年均摊,年摊销费用为0.15万元/块,2块共计0.3万元/年。3. 3由中标人投资建设的广告媒体设施,招标期限届满或不可归于招标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该广告媒体设施所有权归招标人;若因招标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按照广告媒体设施投资价格(年摊销费用X年数)价格,招标人对广告媒体设施进行收购,收购后该媒体所有权设施归招标人所有。3.4 上述广告媒体位编号详见方案。第二章 对中标人要求4、经营管理要求4.1 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所签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合同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4.2 中标人必须自行办理相关的经营许可手续,而且每年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证照复印件。4.4 中标人应依法经营。4.5 应确保所聘用人员和所进出物品、材料的安全可靠性,不得在车站内存放附件五严禁旅客携带物品表中所列物品。4.6 应自觉维护铁路各项设备、设施。工作人员因操作不当或有意损坏的行为,中标人应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4.7 中标人必须按照广告媒体位置行使经营和使用权。4.8 违反上述管理要求,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5、人员管理要求5.1 中标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所中标广告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联系、沟通及协调中标人在行使经营和使用权中发生的问题。5.2 对招标人发出的广告媒体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广告发布质量整改通知书,中标人应立即整改并达到标准。5.3 违反上述人员管理要求,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6、广告发布管理及媒体设施维护要求6.1中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所发布广告内容应与车站环境协调。中标人在进行广告发布前,应将广告样稿或样片等资料提交给甲方,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发布。需要办理政府部门审批的,乙方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6.2招标人应在收到中标人提交广告发布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铁路主管部门审批意见通知中标人,招标人逾期通知的,视为已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6.3中标人所发布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中标人在广告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纠纷均由其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6.4 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铁路各级管理部门、执法部门的检查。6.5 广告的发布需要办理政府部门审批手续的,由中标人负责办理,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予以配合。中标人应将政府部门审批文件交招标人备案。6.6 广告媒体设施由中标人负责维护,自行承担电费、电脑喷绘画面等相关费用;广告媒体建设或广告发布所需电费由中标人直接与供电单位或电费代收单位进行结算。6.7 招标人应为中标人广告位使用权的有效行使提供必要的保证和便利。招标人负责协调广告媒体所涉及的车站等铁路相关单位的工作,对中标人广告媒体的维护以及发布广告等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为中标人的施工或维护人员进出本次媒体位所属单位提供便利。7、施工要求7.1 中标人负责办理本次招标广告媒体位的政府部门审批手续,并将相关审批文件交招标人备案;所有广告媒体设施的更新、更改须经由中标人书面申请并经招标人书面批准;中标人投资建设广告媒体设施的,应在施工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安装方案、设计图纸(具有二级以上专业资质设计单位出具)、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中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见对设计方案及图纸进行修改完善,待招标人认可后方可开始施工。7.2 施工期间,中标人必须遵守所有与招标人订立的有关进入工地、设临时围板、携带材料工具的有关规定和安全制度、清理垃圾等条例。中标人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国家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消防标准及行业标准等组织施工。招标人对工程施工质量有权实施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由招标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中标人不履行招标人的上述规定要求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由中标人负担。中标人应采取措施确保广告媒体设施的安全,因中标人在设置广告设施施工时,或今后广告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坏的,均由中标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7.3 中标人应在广告媒体安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提交给招标人,由招标人组织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未经验收合格的广告媒体,中标人不得用于发布广告。7.5 中标人自行承担广告媒体安装施工的费用。8、履约保证金8.1 在合同签订当日,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广告媒体费的25%。合同期内,保证金不能抵扣广告媒体使用费且不计息,合同期满后若广告商无违约、无赔偿、无罚款、无任何拖欠费用的情况,7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8.2 如果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广告媒体使用费,招标人将有权解除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第三章 招标人、投标人双方权利、义务9、招标人权利、义务9.1 招标人有义务准确而全面的介绍本项目情况,包括位置、面积、经营范围等。9.2由于铁路建设、运营或铁路局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造成项目中媒体数量发生变化。具体媒体的数量、设置位置等以招标人实际交付为准。9.3 为投标人到南昌铁路局江西境内鹰潭等四个车站现场踏勘提供配合并做好标前答疑。9.4 妥善处理与投标人往来的信函,尽可能满足所需资料,并注意投标资料的保密。9.5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及时提供与招标文件有关的资料。10、投标人权利、义务10.1 投标人有义务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有关的文件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10.2 有关招标的其他资料,可与招标人联系。10.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严格履行合同是投标人的基本义务。10.4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对所提供材料保密。第四章 注意事项11、投标人必须通晓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条件。届时不得以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为借口不遵守招标文件的条款条件。1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在投标截止日期至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13、有关本次招标的其他资料,可与招标人联系。 14、第三部分招标项目的情况说明中若有条款与合同相矛盾,以合同为准。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15、 如本次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报价均低于招标人规定的招标底价,则该招标活动终止。第四部分 南昌铁路局鹰潭等四个车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合同甲方:南昌铁路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志勇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791-87030390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鉴于:1.甲方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广告经营资质、有效存续且信誉良好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见附件一)。2.乙方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广告经营资质、有效存续且信誉良好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见附件二)。3.甲方拥有本合同项下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的授权(见附件三)。4.乙方通过参与南昌铁路局鹰潭等四个车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公开招标,作为中标人有偿取得本合同项下广告媒体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此为载体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就南昌铁路局鹰潭等四个车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铁道部铁路站车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南昌铁路局鹰潭等四个车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公开招标的结果,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 标的物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南昌铁路局鹰潭等四个车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本合同项下广告媒体位已有广告媒体设施的,其所有权归甲方,具体各车站广告媒体位的数量、规格、设置位置及相关设施等详见附件四南昌铁路局江西境内鹰潭、贵溪、余江、东乡站正立面户外广告媒体设计规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3+2年,即合同期限3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乙方未发生与甲方约定的重大违约行为,则本合同续展2年,续展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特别说明:3.1 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媒体位中鹰潭、东乡站已有广告媒体设施,由乙方与资源提供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具体价格如下:鹰潭站1、2、5号广告媒体设施租赁费为0.6万元/年.块,3号广告媒体设施租赁费为0.7万元/年.块,4号广告媒体设施租赁费为0.5万元/年.块;东乡站1、2号广告媒体设施租赁费为0.3万元/年.块。3.2 本合同项下广告媒体位中贵溪、余江站需由乙方投资建设广告媒体设施。甲方测算的广告媒体设施投资金额为:贵溪站1、2号广告媒体设施为6万元/块,2块共计12万元,按五年逐年均摊,年摊销费用为1.2万元/块,2块共计2.4万元/年;余江站1、2号广告媒体设施为0.75万元/年.块,2块共计1.5万元,按五年逐年均摊,年摊销费用为0.15万元/块,2块共计0.3万元/年。3. 3由乙方投资建设的广告媒体设施,合同期限届满或不可归于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该广告媒体设施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若因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按照甲方测算的广告媒体设施投资金额(年摊销费用X年数)的价格,由甲方收购对广告媒体设施,收购后该媒体设施归甲方所有。3.4 上述广告媒体位编号详见方案。第二章 使用和经营权相关费用第四条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拥有本合同项下媒体的独家使用和经营权。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媒体使用和经营费用(下称“媒体使用费”)为 万元/年,三年媒体使用费共计 万元;续展期间第四年广告媒体使用费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即 万元,第五年广告媒体使用费在第四年的的基础上递增5%,即 万元。第六条 媒体使用费按先付后用的原则,由乙方按半年度支付。其中第一期媒体使用费在2012年 月 日前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见下表:序号支付时间支付金额(万元)媒体使用和经营权起止时间第一期2012年 月 日前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期2013年4月25日前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三期2013年10月25日前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四期2014年4年25日前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五期2014年10月25日前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六期2015年4月25日前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同续展期间媒体使用费支付时间和金额见下表:序号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万元)媒体使用和经营权起止时间第七期2015年 10 月25 日前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八期2016年4月25日前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九期2016年10月25日前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十期2017年4年25日前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相当于第一年媒体使用费的25%),于本合同签署当日支付。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开具收款凭证。当乙方逾期支付媒体使用费或其他费用及有其他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直接将履约保证金用于扣抵媒体使用费或其他费用及违约金,乙方应在扣抵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合同期满后若乙方无违约、无赔偿、无罚款、无任何拖欠费用的情况,7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第八条 施工期为1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施工期包含交付、确认媒体点位、审批、媒体施工、招商等,施工期不收取媒体使用费。第九条 本合同均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不接受保函或汇票。第三章 广告媒体的安装、管理与维护第十条 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广告媒体设施设立的铁路部门内部的审批手续;乙方负责办理政府部门的审批,承担有关费用,并将相关手续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甲方备案。第十一条 乙方在施工前,应向甲方提交书面安装方案、设计图纸(具有二级以上专业资质设计单位出具)、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乙方根据招甲方的意见对设计方案及图纸进行修改完善,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开始施工。第十二条 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广告媒体设施的安全,因乙方在设置广告媒体设施施工时,或今后广告媒体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坏的,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广告媒体设施投保,自行承担保险费用;乙方应定期对广告媒体设施进行检查,定期检修保养,并确保每12个月采取不少于一次的除锈、上防护漆、加固等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广告媒体设施由乙方按照方案约定投资建设的,乙方未能按照方案中的数量、规格、设置位置设置广告媒体设施时,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整改,若乙方不按期整改或虽经整改未达要求的,甲方有权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 乙方自行承担广告媒体安装施工及广告发布所需的用电等费用,乙方直接与供电单位或电费代收单位进行结算。第十五条 甲方应为乙方广告媒体使用权的有效行使提供必要的保证和便利。甲方负责协调广告媒体所涉及的铁路相关单位的工作,对乙方广告媒体的安装、维护以及发布广告等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为乙方施工及维护人员提供便利。第四章 广告发布的管理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所发布广告内容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乙方在进行广告发布前,应将广告样稿或样片等资料提交给甲方,甲方同意后方可发布。需要办理政府部门审批的,乙方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乙方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应当服从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包括广告审查,登记等相关手续和广告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广告发布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铁路主管部门审批意见通知乙方,甲方逾期通知的,视为已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乙方所发布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乙方在广告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纠纷均由其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九条 乙方应在媒体施工期满后3日内立即发布广告,不允许媒体空白;在整个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广告发布不得中断超过3天,以保持广告媒体及周边环境的整体美观。第五章 交付第二十条 由于铁路建设、运营或铁路局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造成本合同项下媒体数量发生变化。双方同意,具体媒体的数量、设置位置等以甲方实际交付为准。第二十一条 甲方于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方案中的广告位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媒体交付通知后,即视为交付完成,届时乙方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安装设置广告媒体。第六章 特别约定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如铁路局部门或地方政府需要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媒体发布铁路运营信息及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乙方均应服从并积极配合,不得提出任何补偿;乙方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当地政府规定。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签署的广告经营合同导致在本合同到期日及以后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和诉讼,均不影响甲方于本合同到期日终止乙方的本合同项下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行为。第二十四条 遇有铁路部门企业布局调整,致使本合同的签约主体甲方签约资格发生变化,届时只是对签约主体进行调整,并不影响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实质履行。第二十五条 遇有铁路部门进行布局调整,致使本合同项下媒体数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减少的,甲方自减少媒体数量日起核减乙方媒体使用费,已收的未使用媒体使用费予以退回,乙方亦不得主张利息。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不得干预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媒体使用和经营权的行为;2.有权取得本合同项下应得的各项费用;3.确保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媒体使用和经营权的完整性;4.不承担因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媒体使用和经营权的行为非甲方原因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亦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自主行使本合同项下媒体使用和经营权,并获取经营收益;2.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应付费用;自行承担电费及媒体维护费等各项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3.承担本合同项下行使媒体使用和经营权非甲、甲方原因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及因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且不得妨碍正常的铁路运营;4.接受政府及铁路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第二十八条 双方确认,除非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自行修改或变更本合同、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均视为违约,违约方要支付受损失方经济损失相应的违约赔偿。第二十九条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相关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应付费用,除履行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外,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向甲方交纳逾期未支付的媒体使用费金额1的滞纳金。第三十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以下行为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逾期支付媒体使用费和其他费用超过30日的;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增加或变更方案的媒体数量或位置,经甲方指出后拒不整改的;3.不履行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经甲方指出后拒不整改的;4.发布违法广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内,在乙方出现以下违约的情况时:1.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约定擅自进行媒体安装的,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的3;2.拖欠应付甲方费用的滞纳金全额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媒体使用和经营权行为致使甲方被政府权力部门处罚或赔偿,造成甲方实际经济损失的,应从履约保证金中全额扣除。第三十三条 因乙方责任导致本合同相关附件和补充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相关附件和补充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裁决。在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相关附件和补充合同的其他各项条款应继续履行。第九章 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事宜的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提前终止时,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拆除或损坏,否则应予以修复或赔偿。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后10日内,停止在广告媒体上发布广告并将全部广告媒体设施交付甲方,乙方不得主张任何补偿。第十章 陈述与保证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方在本合同签署日,特向签约其他方陈述并保证:1.该方是根据国家法律合法成立、有效存续并信誉良好的法人;2.该方具有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的相关合同所需的一切权利、资质、授权,其签署的本合同可对该方形成约束;3.该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得到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授权,其签署的本合同可对该方形成约束;4.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法律或司法机关的判决发生冲突;5.一方在本合同签署生效日期的任何争议、纠纷和诉讼,均不影响签约其他方独立合法取得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6、本合同一方向签约其他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及承诺都是真实无误的;7.本合同一方在本合同所做的陈述和保证在任何时候发现不真实或误导,由此给签约其他方造成任何损失、损害、索赔、要求和处罚,签约其他方有权得到赔偿并免受损害。第十一章 通知及相关第三十七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专人送达或用公认快递服务寄送至本合同注明的签署人通信地址或本合同签署的指定的接受者地址,并由本合同签署人或本合同签署人指定的接受者签收,否则不被认为已经送达;如果送达一方能够证明被送达一方对送达的通知拒绝签收,即被认为已经送达。一方发生通信地址发生变更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甲方:南昌铁路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南路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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