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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昆明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doc

    • 资源ID:2253653       资源大小:20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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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昆明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doc

    【标题】昆明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题注】 【文号】昆政发199610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1996/03/06 【实施日期】1996/03/0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建口 【执法主体部门】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正文】 为加快我市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云南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和昆明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安居工程的原则和实施范围 实施安居工程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政策示范。 本方案在昆明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辖区范围内实施,市属八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 二、安居工程的规划和建设 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纳入本市基本建设计划和住宅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房管局主持编制,市建委统筹平衡后,报市计委审批。 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由市规划、土地部门在每年的住宅建设总用地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由市土地局和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根据建设计划和定点规划统一征用后,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今后,单位住房建设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征用土地。 安居工程的设计、施工,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一经确定,不得转包。安居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市房管局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建设合同,实行建设目标责任制和风险抵押办法。 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安居工程的配套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同步交付使用。安居工程的户均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安居工程的建筑标准,市建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并负责对工程质量、验收等进行指导、检查和协调。 三、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运用 安居工程的建设资金,遵循“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专项专用、适时调度、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渠道为: 1、市人民政府安居工程专项建设资金。 2、市人民政府安居工程住房解困资金。 3、省、市人民政府安居工程补贴。 4、国家、省下达的安居工程专项贷款。 5、政策性住房资金贷款。 6、预收售房款。 7、安居工程经营积累资金。 8、项目承建单位自筹资金。 9、其他资金。 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由市房管局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调度、结算、资金的计划管理以及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贷款审核等业务,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房改资金管理部门每年必须在城市住房基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周转使用。 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并从事住宅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1996年至2000年期间,均应按当年开工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向市政府上缴住房解困资金。住房解困资金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发放建筑许可证时代收后,交市房管局专项用于安居工程建设。 四、安居工程的扶持政策 安居工程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1、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一律以行政划拨方式解决。 2、营业税、耕地占用税、预算设节基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安居工程住宅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缴农业发展基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增容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人防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基金、中学教育设施配套补助费、供水建设费、电贴、发展专项新墙体材料费,价格审验费、开发管理费、旧城改造管理费、城市规划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水利设施费、散水泥保证金、绿化保证金和城建竣工档案保证金。 4、新菜地开发建设费和征地管理费减半征收;城市规划设计费、抗震加固设计费、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费。 5、房屋交易及产权的办理免交一次性契税。 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税费减免等手续,由市房管局统一填写建设项目减免税费通知书,市政府有关收费部门据此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为支持个人筹集购房资金,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个人购买安居工程住宅的抵押贷款工作,为个人购买安居工程住宅提供便利条件。 五、安居工程住宅的分配出售 (一)、出售对象: 具有昆明市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的关上镇、金马镇、联盟镇、前卫镇、龙泉镇、茨坝镇、西山区的马街镇、黑林铺镇、碧鸡镇城镇常住户口的住房困难户,以及四区内职工住房困难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购买安居工程住宅。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资格认定 1、中低收入的认定标准:家庭(每户)五年收入合计不够购买一套标准面积的普通商品住宅,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水平。 2、住房困难的标准:家庭(每户)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全市人均居住水平,并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阶段解困标准。 3、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资格认定采取“申请登记,两级审核,认定建档,逐步解困”的办法,由个人或单位按要求填写表格,经街道办事处或单位主管部门初审,省直机关房改办或区房改办复审,市房改办认定后方能取得购买安居工程住宅的资格。 4、各级政府房改办、市级各主管部门、中央部属、省属驻昆各单位要建立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并在每年年末后将其所属单位的住房困难户变更情况报市房管局。 (三)、安居工程住宅的分配、出售 安居工程住宅统一由市房管局组织分配出售。经批准纳入安居工程管理范围的单位解困房的分配方案,报市房管局备案。 安居工程住宅的出售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和教师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户。 安居工程住宅的分配,原则上按每户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全市人均居住水平进行安置。 安居工程住宅的售房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按省建设厅云南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凡已参加房改并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安居工程住房时,其购房价格按成本价计算。因特殊情况已经省直机关房改办、市房改办批准减交、缓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离退休职工,视同已缴纳公积金;未参加房改和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其购房价格在成本价基础上上浮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安居工程住宅安置的市政建设拆迁住房困难户,其购房价格在成本价基础上上浮10。 对持有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证明的以下购房者,可在购房价格上优惠35: (1)市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2)在部队受军以上单位表彰和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 (3)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烈属(配偶)、因公致残的一等伤残人和先天性一等残疾人; (4)因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解决住房的特困户。 单位购买的安居工程住宅必须按照昆明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定向出售给本单位内经过登记认定的住房困难职工,并将分配出售结果报市房管局备案。单位购房总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须提供计划部门核定的购房计划批文。 昆明市安居工程住宅的价格实行国家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价格管理,并按昆明市安居程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安居工程住宅按平均销售成本价进行预售,当房屋交付使用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销售成本价一次结清。 购房的付款办法为:签订购房协议时按购房面积总价的40预付购房款,以后按工程进度付款:即基础工程完工时支付总价的20;主体工程进展到三层时支付总价的20,工程断水时支付总价的15,工程尾款待房屋交付使用时一次结算付清。按规定不需要基建指标的零星购房者应一次性付清房款。 六、安居工程住宅的产权管理 我市安居工程住宅的产权及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购房单位和个人在结清购房款项后,由市安居处或项目承建单位负责办理产权手续和土地使用手续。 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安居工程住宅,产权归购买者所有,自获得产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或进入市场交易。满5年后,在补交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可依法进入市场,收入归产权人所有。 住房困难户因出售所购的安居工程住宅后,再次产生的住房困难,责任自负。 凡已购买安居工程住宅的职工或城镇居民,原租住的单位自管公房或市房管局直管公房应退还原产权单位,不得自行转租或继续租住。 安居工程住宅的管理,按照物业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的物业管理办法由市房管局另定。 七、附则 本方案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自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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