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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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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ppt

    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1,第五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节 违约责任第八节 合同的担保复习思考题,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2,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协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采用了狭义的合同概念。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3,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合同有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之分。有效合同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还要承担因其无效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其次,合同的目的及内容是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再次,合同法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是财产关系而不包括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4,第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首先,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再次,各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一致的,即当事人之间具备了“合意”,合同才能成立。第三,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合同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合同关系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如果只有一方是特定的,另一方不是特定的,则不可能构成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主要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5,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五)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六)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七)主合同与从合同,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6,三、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二)自愿订立合同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7,四、立法目的(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三)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四)有助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五)有助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发展,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8,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我们可以将合同的订立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的民事行为。二、合同的订立主体 合同的订立主体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9,(一)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具有缔结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订立任何性质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法人:只有在核准登记后才有权订立合同,且只能在其经营范围内订立合同,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其他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也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有关的活动,并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民事责任。,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10,(二)委托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的要求 代理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第一,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行为;第二,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11,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合意的表现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形式,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12,四、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写明当事人真实、完整的名称,以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为准。当事人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该法人的名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写明自然人的姓名。合同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订立的,在合同中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和代理人的名称。合同中还应写明当事人的住所,这对于确定债务履行地、管辖地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13,2、标的 标的是指合同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种类的合同,其标的各不相同。标的可以是某种物,也可以是某种智力成果或行为。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是某种实物,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提供的服务,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智力成果。并非所有的物、智力成果和行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例如,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就不能成为合同标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智力成果也不能成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14,3、数量 数量是标的的计量,是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的尺度。标的数量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统一的计算方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订立合同时,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必须合法、具体、准确。对某些可能产生自然增减的标的物,在合同中还应当明确记载合理磅差、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等。如标的带有各种计量专用工具的,也应在合同中标明数量和规格。,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15,4质量 质量是指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象的状况。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以此作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对于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质量标准。如果质量标准是以样品为依据的,双方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按照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16,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或者报酬除国家有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在价款或者报酬这一条款中,当事人还应当约定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币种(人民币或者外币)、支付地点、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还是银行结算,是以本票、汇票、支票等票据中的哪一种方式结算)等内容。另外,在大宗商品交易活动中,通常须支付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报关费等费用,这些费用由哪一方当事人支付,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17,6、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可以约定为定时履行或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的,应当写明每期履行的时间。法律对合同的履行期限有限制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7、履行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支付或者提取标的的地方。履行地点是确定检验地点的依据,也是确定运输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的依据,有时还是确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合同的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取决于标的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标的,具有不同的履行方式。,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18,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因此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对于违约责任,如果法律有规定,则按照法律的规定,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只要违约方的责任未依法免除,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责任。,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19,9、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争议。为了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需要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方法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上述合同的一般条款只是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指导和提示,当事人可以根据所订立的合同性质加以选择,并非所有条款都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不具备某些条款的合同并非不能成立。,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20,(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相对人,对方只有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权利。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的部分条款采用格式条款;另一种是全部条款都采用格式条款,这类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21,为了发挥格式条款的积极作用,避免其消极作用,保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确立了订立格式条款的规则: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义务,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22,2、格式条款的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1)具有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情形。(2)具有合同法第53条所规定的情形。(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情形。3、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23,五、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的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项:1、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2、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24,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25,(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是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即新要约。承诺的内容并非与要约的内容要完全一致,只要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未作出实质性变更,即构成承诺。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或争议解决方法等条款的变更。除此以外的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26,承诺的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承诺除外。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限。,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27,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即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即缔约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和协商期间所产生的注意义务,而不是合同生效后产生的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助、相互通知、相互保护、对合同有关事宜给予必要和充分的注意等义务。,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28,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宜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二,有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第三,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29,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两者的区别在于:违反义务不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只有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形式既有赔偿损失,也有支付违约金、强制实际履行等方式 产生依据不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责任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责任。责任范围不同。违约责任所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所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30,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及范围(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效力即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仍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31,(二)合同效力的范围1、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只能发生在自愿订立合同的特定主体之间。合同的相对性是确定合同效力范围的基本原则。2、合同效力的对外扩张 随着新的合同现象的出现,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例外,使合同关系产生了对外效力,即合同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这就是合同效力的对外扩张。,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32,二、合同的生效(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的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33,(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并且没有附生效条件或者生效期限的,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办理了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具备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到期限时生效。,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34,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35,四、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因缺乏生效的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违法性。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无效合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而不是指无效合同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36,(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37,(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当事人作了约定的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与法律所规定的因不可抗力免责或限责的规定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38,五、可变更及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存在着法定的可变更的因素,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不能协商一致的,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的合同。合同变更以后,合同依然存在,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存在着法定的可撤销的因素,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撤销的合同。合同在被撤销以后,已发生的合同法律关系自始归于消灭。,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39,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导致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法定因素有以下几种。1、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在上述三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因违背了受害方的真实意思,所以,法律赋予受害方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权利。请求变更还是撤销合同,由受害方自由选择。,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40,受害方选择撤销的,受害方以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撤销权人这种意思表示只能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而不能直接向相对人作出。为了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撤销权消灭制度。自撤销权消灭之时起,可撤销合同即为确定有效的合同。法律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对是否撤销合同具有选择权。,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41,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处理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没有订立合同的状态。对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前受害方已经受到的损失,采取如下方法处理: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5、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42,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的内容,全面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全部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一)全面履行原则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二)协作履行原则 随附义务,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43,二、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规定(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定1、协议补缺2、规则补缺(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三)合同履行涉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时的规定(四)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定,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44,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时,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权利,这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下列几种: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45,四、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合同的保全制度有两种: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46,(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已处于延迟履行状态。5、有保全债权的必要。,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47,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并且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决进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债权,并且也无权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第三人的履行,则债权人可以代位受领,但必须将受领的财产纳入债务人的总财产之中,作为各债权人共同的担保,债权人不可将因代位权行使而增加的债务人的财产由自己优先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48,(三)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以非正常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的权利。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的行为。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须具备相应的主观条件。,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49,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得自行为之,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之诉的被告应当是债务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而对债务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50,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仅变更合同的内容;后者是指合同的内容保持不变,仅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转让。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51,(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补充或修改的协议。合同的变更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或者修改,不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变更仅导致所变更条款的效力消灭,没有变更的内容仍然有效;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仅不能对对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反而构成违约行为。即使在具备法定变更事由的情形下,当事人也必须通过协商变更合同。在当事人未达成变更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52,(二)合同变更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的变更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变更协议。3、合同的变更必须合法。(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变更合同的法律行为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尚未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如果变更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53,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根据转让标的的不同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三种情形。根据转让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54,(二)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又称为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应当满足的实质要件是:1、转让的合同权利必须是有效存在的。2、转让的合同权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但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转让。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债权有:(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55,3、转让合同权利的依据须有效。合同权利的转让可因法律的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转让债权的合同而发生。合同权利的转让还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这些形式要件是: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权利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56,(三)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的法律行为。合同义务转移必须满足以下一般要件: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所转移的债务须具有可转移性;须有以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合同。债务转移通常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债权人的同意是合同义务转移协议生效的要件。,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57,(四)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所谓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和债务,又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可分为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和权利义务的部分转移。部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享有债权债务的性质和份额。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则认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之间是连带关系。,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58,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存在,合同的债权债务均归于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须有法律上的原因。自法律规定的终止原因发生之日起,合同关系即在法律上当然消灭,无需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59,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除消灭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之外,还发生以下法律效力:其一,所有的从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终止。其二,合同当事人须承担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原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对方当事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违反这些义务,当事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60,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解除,二是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61,法定解除权是解除权的一种,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要求与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要求是相同的:其一,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其二,须通知对方。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62,(三)抵消 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消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两种。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抵消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发生抵消的效力。合意抵消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抵消债务协商一致而订立抵消合同,抵消合同生效时,即可发生抵消的效力。,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63,(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制度。提存是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为了防止债务人滥用提存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债务人提存的原因,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64,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存的效力也体现在三个方面:债务人的债务自提存之日起消灭,其他从债务如担保、支付利息及收取孳息等,亦随之消灭。提存物的所有权自提存之日起转移于债权人,提存期间,标的物所生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提存期间,标的物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65,标的物提存后,提存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对于不宜保存的提存物、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提存机关有权拍卖,保存其价款。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机关应当代为承兑或者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债权人利息的原则处理。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66,(五)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人为免除时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免除的效力。这些条件是:免除的意思表示须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独自免除,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免除不得损害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67,(六)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事实。混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原因:概括承受。这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特定承受。即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这时也会发生混同。混同作为一种事实,无需任何意思表示,仅有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即发生合同关系终止的效果。,2023年2月7日星期二,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主编:周庭芳,68,第七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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