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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作职责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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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作职责等....doc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作职责等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队中心:现将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作职责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2、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章程 3、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4、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程序5、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6、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章程 7、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8、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程序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附件1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作职责1、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州国土资源局、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2、根据土地储备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州国土资源局、州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3、依法办理土地储备;4、依法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5、依法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并有效管理运作;6、发布土地供求信息、基准地价、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等;7、接受委托,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8、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利用、土地市场管理规则等咨询。附件2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机构名称: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第二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建立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特制定本章程。第三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性质: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管理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第四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储备及前期开发利用、并为土地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提供用地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范、有序进行,维护土地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把中心建成全州专业性的土地储备交易平台。第六条 中心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州关于土地储备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有计划地储备土地,实施合理、必要的前期开发利用,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实行交易委托代理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不作为交易者参与交易。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出让(转让)方、受让方必须在中心进行交易,中心最终对使用权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交易鉴证,出具大理州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鉴证书。第二章 地点及交易场所第八条 中心地点及土地交易场所设在大理市宾川路108号。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九条 中心业务范围:(一)收购、储备土地,为城市建设提供土地资源;(二)管理经营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并作为储备土地;(三)对城市建成区内成片旧城改造土地进行拆迁、开发、土地整理;(四)对收购储备土地进行资金测算; (五)多渠道、多途径筹措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并对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使用。 (六)负责储备土地批后实施的土地整理和公建配套;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 (八)做好土地出让、转让前的各项配套工作; (九)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业务咨询服务; (十)承办州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第十条 中心管理人员编制4名,设主任一名,实行主任负责制。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综合办公室,承担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第十二条 中心在州编委核准的人员编制指标范围内,报请州国土资源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第五章 储备交易方式第十三条 通过土地收回、收购、置换或者征用的运作方式实现土地储备。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收购储备。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易。第十七条 中心对土地使用权交易中所涉及的保证金、定金等相关款项实行统一结算制度,以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经费、资产管理第十八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付资金; (二)交易收费和咨询服务收费。第十九条 中心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依照会计法和州国土资源局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附件3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预出让等形式,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代表州委、州政府、州国土资源局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第五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储备土地范围: (一)大理州范围内的无主地; (二)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州政府指令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购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六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大理州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报。第七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大理州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及预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八条 无主地、为政府代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土地储备。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第九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收购;(二)权属核查。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征询意见。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情况和收回、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州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审批; (六)签订合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补偿费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收购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六)纠纷的处理。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第十三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并参考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评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年限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由大理州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州政府确定的大理州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州国土资源局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确定;(二)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所得的比例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第十六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第十七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购的土地在实施拆迁安置时,向州计划部门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州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第二十条 本章所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是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受州政府委托将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约定开发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等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招商方案。第二十三条 以协议形式进行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按下列程序: (一)确定土地预出让地块。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预出让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发布预出让信息。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发布土地使用权预出让信息; (三)审查开发资料。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开发单位资料进行审查; (四)约定开发单位。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提出申请的开发单位对开发条件、开发补偿费用、资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地期限与方式等方面进行协商,约定受让的开发单位; (五)预出让方案报批。开发单位约定后,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报批表,将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方案报州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批准; (六)签订预出让协议。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约定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七)支付补偿费用。开发单位应根据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向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开发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分别向计划、规划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审批手续,并向州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正式出让手续。第二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形式直接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由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招标、拍卖。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 (二)规划用途、规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补偿费的金额、付款方式;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处理。第二十六条 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土地收购、储备、预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第五章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资金运作管理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州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二十八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资本金由州财政拨款,中心运作后的增值资金也逐步充实资本金。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第三十二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州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三条 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土地开发补偿费的,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解除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其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预约的开发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三十四条 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出让手续的,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解除预出让协议,已交付定金不予返还。第三十五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预出让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附件4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程序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交易程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转让)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转让)的前期工作: (1)交易中心在投标日前20日向社会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在交易中心大厅电脑显示屏和“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告; (2)出让申请报州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同意后实施; (3)竞投者报名并领取有关招标文件,资格认可。 (二)招标交易具体操作程序: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截止日)将标书投入指定的投票箱,交付投标保证金; (2)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3)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4)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发给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大厅电脑显示屏和“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告结果,同时书面通知不中标者,并于中标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不中标者退还所收保证金本金; (5)交易中心成功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后,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副本、成交确认书及有关资料,送交州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 (6)中标人接到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中标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批准文件和收费清单,并提交土地使用权申请的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变更)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交易程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转让)工作。交易中心根据拍卖出让(转让)计划确定的时间,授权拍卖主持人在交易中心拍卖大厅主持拍卖。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拍卖交易前期工作: (1)交易中心在举行拍卖会前20日内向社会发出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在交易中心大厅电脑显示屏和“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告; (2)出让申请报州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同意后实施; (3)竞买者领取有关拍卖文件;(4)竞买者参加拍卖竞投,应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缴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资格认可。 (二)拍卖交易具体操作程序: (1)交易中心组织拍卖会,竞买人凭竞买资格证书于拍卖开始前到交易中心领取竞价标志牌,进场就座; (2)拍卖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活动,并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自由竞价,价高者得。竞买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拍卖; (3)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并宣布竞价规则; (4)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 (5)主持人宣布起叫价,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开价,且该价格不低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6)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竞得人与交易中心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10个工作日在交易中心大厅电脑显示屏和“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告结果,于拍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没有竞得人退还所收保证金本金。 (7)拍卖会举行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成交确认书附本及有关资料,送交州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 (8)竞得人接到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批准文件和收费清单,并提交土地使用权申请的相关资料,依法申请(变更)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程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转让)工作。(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挂牌交易前期工作: (1)交易中心在挂牌起始日20日前,在交易中心大厅电脑显示屏和“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网站”及有关媒体发布挂牌公告; (2)出让申请报州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同意后实施; (3)在公告期限内,竞买申请人可向交易中心咨询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的有关事项,向交易中心递交竞买申请书,缴纳保证金和相关资料,申请竞买资格。交易中心审查竞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向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申请人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参与竞买。 (二)挂牌交易操作程序如下: (1)公告结束后,交易中心在交易大厅进行挂牌交易,挂牌时间为10个工作日; (2)挂牌交易期限内,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3)挂牌截止后,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如果挂牌交易期限内没有成交,期满后经委托人同意,继续挂牌,但不设定交易期限。如果挂牌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中标人。 (4)交易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通知竞得人,并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以现场竞价确定中标人,发给中标通知书,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10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大厅电脑显示屏和“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告结果; (5)成交确认书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相关资料移送州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 (6)竞得人接到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批准文件和收费清单,并提交土地使用权申请的相关资料,依法申请(变更)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交易程序 (一)供地环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程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工作,交易操作程序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前期工作:交易中心在进行协议出让前20日内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信息,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在交易中心交易大厅电脑显示屏和“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公开接受用地申请,信息公布截止时,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编制协议出让方案,报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同意后实施。协议出让方案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 (2)协议出让交易操作程序如下:协商,签订意向书。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与底价的,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并于5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大厅电脑显示屏和“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相关资料移送州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使用权人)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大厅电脑显示屏和“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告协议出让结果;意向用地者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批准文件和收费清单,并提交土地使用权申请的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一般程序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工作。 (1)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前期工作: 土地使用权人将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材料报交易中心交易申报窗口;交易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出让申请材料报州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经审查同意协议出让后,拟订协议出让方案,报州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同意后实施。 (2)协议出让交易操作程序如下: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大厅电脑显示屏和“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告协议出让结果;申请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批准文件和收费清单,并提交土地使用权申请相关资料,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的一般程序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工作。 (1)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前期工作:土地使用权人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材料报交易中心交易申报窗口;交易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出让申请材料报州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经审查同意协议出让后,拟订协议出让方案,报州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同意后实施 (2)协议出让交易操作程序如下:协议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交易中心组织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相关资料移送州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转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等情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大厅电脑显示屏和“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告协议出让结果;申请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批准文件和收费清单,并提交土地使用权申请的相关资料,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件1 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1、承担州人民政府决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交易业务; 2、承办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业务; 3、发布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信息; 4、承担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的前期准备工作; 5、提供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6、提供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技术、业务咨询; 7、对市、县级矿业权交易进行业务指导; 8、受委托,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矿业发展等方面的调研; 9、承办州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附件2 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工作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机构名称: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第二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活动,推进我州矿业权市场建设,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统一、规范的矿业权有形市场,建立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特制定本章程。第三条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的性质: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管理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第四条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为矿业权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业权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规范矿业权取得和依法流转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建设与发展服务。把中心建成全州专业性的矿业权交易平台。第六条中心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州关于矿业权出让、转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矿业权市场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实行交易委托代理制,对矿业权交易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不作为交易者参与交易。第七条矿业权交易出让(转让)方、受让方必须在中心进行交易,中心最终对矿业权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交易鉴证,出具大理州矿业权交易鉴证书。第二章 地点及交易场所第八条中心地点及矿业权交易场所设在大理市宾川路108号。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九条中心业务范围:(一)承担州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交易业务;(二)承办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业务;(三)发布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信息;(四)承担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的前期准备工作;(五)提供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六)提供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技术、业务咨询;(七)对市、县级矿业权交易进行业务指导;(八)受委托,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矿业发展等方面的调研;(九)承办州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第十条中心设主任一名,实行主任负责制。事业编制4名。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综合办公室,承担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第十二条  中心在州编委核准的人员编制指标范围内,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第五章 交易方式第十三条 矿业权出让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矿业权转让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第十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易。第十五条中心对矿业权交易中所涉及的保证金、定金等相关款项实行统一结算制度,以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经费、资产管理第十六条  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经费来源:(一)财政拨付资金;(二)交易收费和咨询服务收费。第十七条  中心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依照会计法和州国土资源局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第十九条 本章程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附件3 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第二条  在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从事矿业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矿业权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第四条  需交易的矿业权,其矿业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转让方、受让方应符合法律、法规对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出让方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交易转让方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矿业权交易受让方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交易地点第六条交易地点: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内(大理市宾川路108号)。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交易范围为: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矿业权;(二)矿业权人以矿业权作价融资、合作开发等转让矿业权;(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或其他企业转让(含赠与)和受让的矿业权; (四)国有企业由于改制需转让的矿业权。第八条交易方式有以下四种:(一)招标交易方式:根据出让(转让)方的意愿,由交易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中心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二)拍卖交易方式:根据出让(转让)方的意愿,由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组织拍卖活动,特殊情况可全权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三)挂牌交易方式:根据出让(转让)方的意愿,由中心组织挂牌活动;(四)协议议价方式:根据出让(转让)方的意愿,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公正介入情况下,就交易项目进行充分洽谈和考察后,达成协议,签订交易合同。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一节交易委托、申请第九条拟出让探矿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交易中心下达交易任务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拟出让勘查区区块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勘查矿种;(二)拟出让勘查区块原地质工作勘查程度及地质工作成果;(三)拟出让勘查区块应达到的地质勘查程度及预期地质勘查成果;(四)拟出让探矿权的期限;(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第十条拟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应与交易中心签订探矿权交易委托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二) 转让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勘查许可证;(三) 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四)拟转让探矿权的情况介绍(或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五)拟转让探矿权的合法性及权属无争议证明材料;(六)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拟出让采矿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交易中心下达交易任务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拟出让采矿权的地理位置、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面积、开采标高、开采矿种;(二)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地质工作勘查程度及地质工作成果,已开发程度,保有资源储量;(三)对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山的建设规模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四)拟出让采矿权的期限;(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第十二条  拟转让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与交易中心签订采矿权交易委托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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