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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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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ppt

    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案例的选取结合当前监管重点和检查重点,一、2011年人身保险监管重点和检查重点 突出重点,加大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一是突出整治销售误导。突出销售误导检查重点,扩大检查范围。强化法人责任和内控监管,从根源上整顿销售误导行为。二是整治账外支付手续费问题。选择两个重点地区,集中力量对当地主要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和规范。加强与银行监管部门的沟通,争取银保手续费检查取得突破。下半年人身保险继续以银行保险为重点,突出整治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和销售误导问题,同时对电话销售业务和团体年金业务开展集中治理。二、2011年保险中介监管重点和检查重点 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查处力度 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内容概要,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件分析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管类案例分析 四、移交移送类案例分析 五、行政处罚政策,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件分析,(一)危害及表现形式 1、表现形式:业务及管理费不真实;手续费及佣金不真实;保费收入不真实;赔款支出不真实;利润不真实;帐外帐(小金库)等 2、危害 影响监管科学性、有效性;掩盖风险,误导公司经营决策;败坏行业风气,损害行业信誉;数据失真是违法违规经营的表象;治理数据不真实是当前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二)查处依据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2、通过虚列营销员套取佣金 3、保费收入不真实 4、其他,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案例一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在2008年至2010年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经我局批准,于2008年4月设立铁岭互动事业部,于2009年3月设立抚顺互动事业部,使用当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提供的固定营业场所,聘用内外勤员工开展保险业务。二、2008年4月至2010年12月,铁岭互动事业部(2010年1月11日后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通过会议费、印刷费和公杂费等科目虚列营业费用596.53万元;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抚顺互动事业部(2010年12月28日后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通过办公用品、汽油票等科目虚列营业费用367.34万元。上述费用用于支付展业费用、员工工资或生活补助、弥补退保损失等。处罚:上述第二项行为构成业务及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违反了保险法(2009)第八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二条,我辽宁省分公司罚款10万元。辽宁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于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省分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薛文广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铁岭中心支公司原总经理赵剑杰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抚顺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谷海威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辽宁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案例二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09年至2010年3月,你分公司存在银保业务账外给予利益问题:一是会计账目所列支部分“会议费”实际为银保渠道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其记载之有关会议并未召开。二是向银行等合作兼业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客户赠送纪念册、毛巾套装、购物卡等礼品。三是应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要求,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2008年度银保合作会议部分费用。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罚款5万元;银保部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卓美琪警告。(广东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案例三 某寿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2010年,在未发生真实业务活动的情况下,通过差旅费、车船使用费、公杂费等科目列支营业费用236.14万元。其中用于发放奖金、招待费、租车费、宣传费、激励方案兑现。上述费用经总经理签批后,由省分公司将报销款项通过网银支付至报销人。处罚:公司罚款15万元;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警告并罚款1万元。(河北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案例四 新华人寿内蒙古分公司 不实列支营业费用2351456元。1、2009年,该公司以车辆使用费、印刷费等科目列支营业费103720元。经核实,上述费用实际用于向代理银行销售人员支付手续费。2、2009年,以“其他应付款-外部供应商”科目列支“营业费用会议费”2000000元。经核实,上述费用实际用于业务激励费用。处罚:公司罚款20万元。(内蒙古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案例五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未如实记录7家所辖支公司(包括宾县支公司、五常支公司、木兰支公司、尚志支公司、双城支公司、通河支公司、呼兰支公司)银保业务佣金计提发放事项,涉及金额总计103.03万元 等 处罚:哈尔滨分公司 警告,罚款31万元;总经理对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韩永峰 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银保部负责人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吴丽琴 宾县支公司负责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刘秀花 木兰支公司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莫忠孝 尚志支公司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侯镔 双城支公司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李雪峰 通河支公司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李晓平 呼兰支公司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孟凡军 五常支公司经理对第二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2、通过虚列营销员套取佣金 案例六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 2010年,该公司编制虚拟银保专管员名单领用工资1649人次,列支佣金合计173.65万元。处罚: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李茂忠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警告。(内蒙古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2、通过虚列营销员套取佣金 案例七 中国人寿湖南分公司所属岳阳楼、君山支公司 虚构67名保险营销员、套取资金197.12万元。虚列费用。通过“应付手续费及佣金-附佣-非制式培训”科目虚假列支会议培训费用24.65万元。编制并提供虚假的离司银保业务人员档案27名。处罚: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86条,依据第172条,依法对岳阳分公司及所属机构合计罚款95万元;向省分公司出具监管函。对岳阳分公司银保部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对个险部经理警告、罚款0.5万元,对个险部副经理警告、罚款0.3万元;对岳阳楼支公司经理撤销任职资格,对时任岳阳楼支公司副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对时任君山支公司副经理撤销任职资格,对现任副经理警告、罚款2万元。(湖南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3、保费收入不真实 案例八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支公司利用虚列营业费用和手续费的方式形成账外资金进行“长险短做”实现虚增保费 案2008年 3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与葫芦岛市邮政储蓄银行签署协议,约定一年期,年收益5%代理销售鸿丰两全保险,承保1606件,收取保费 4598万元。2009年3月,上述业务退保 1537件,此项业务的直接经营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支公司通过虚列营业费用和手续费的方式形成账外资金364万元用于弥补到期退保损失,达到虚增保费目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利用虚列营业费用和手续费的方式形成账外资金进行长险短做实现虚增保费行为,属于数据不真实问题。处罚:于2010年1月对公司罚款10万元,葫芦岛龙港区支公司经理潘书甲,责令撤换;葫芦岛分公司财务中心经理田虹霞,责令撤换;葫芦岛分公司副总经理张东生,警告并罚款2万元;葫芦岛分公司总经理王兴库,警告并罚款2万元。(辽宁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3、保费 收入不真实 案例九 合众人寿内蒙古分公司截留航意险保费 2010年1月至5月,该公司共承保114044份航意险保单,应确认保费收入2280880元,实际确认保费收入830360元,未确认保费收入1450520元。未确认保费收入没有记入任何会计科目,截留保险费1450520元。处罚:2010年10月,公司停止接受航意险新业务3个月(从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内蒙古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3、保费收入不真实 案例十 某寿险县支公司 虚假个人养老保险业务 某县支公司于2008年5月、6月,向客户吴某、索某出具简易保险凭证各1份,每份保费11万元,共计22万元,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凭证声明“收益金已于交款日30日内支付,满期只支付本金”。该支公司在未经上述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分别以张某等四人名义编制“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投保手续、录入系统,正式保险合同在该支公司保存。处罚:违反了保险法第122条,依据保险法第147条,支公司罚款10万元,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支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分别给予警告。(河北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4、其他 通过薪酬绩效等方式套取资金,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一)宣传材料误导案例分析(二)直接销售行为误导案例分析(三)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代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案例分析(四)回访误导或其他回访违规案例分析(五)委托无资格的机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案例分析,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一)宣传材料误导案例分析 1、表现形式及查处依据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银行网点等擅自印制宣传材料;宣传材料内容不符合监管规定,含有误导性内容;产品说明书内容不符合监管规定。查处依据: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适用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罚。,一、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除本办法有关回访的规定外,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一)宣传材料误导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案例十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宣传资料误导 2010年4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股份)网站()“产品中心电话销售保险国寿鸿康(A款)保险计划”页面存在以下误导性内容:“选择20万基本保额的国寿鸿康(A款)保险计划,选择按月存款,月存560元,存10年,孙小姐即可得到以下保险利益:1、存款10年,额外附赠10年保障,保障期间长达20年。处罚:鉴于国寿股份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罚款10万元。罗京辰国寿股份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中国保监会),一、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一)宣传材料误导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案例十二华夏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宣传资料误导 一是利用保险下乡产品“福富有余”宣传页欺骗投保人。二是利用“村镇居民保费补贴保险下乡”推广工程宣传彩页欺骗投保人。三是利用“村镇居民保费补贴、小额信贷,送保险下乡大型保险服务推广工作暨保险乡村代办员聘用说明指导手册欺骗投保人。处罚:公司罚款20万元。(内蒙古保监局),一、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一)宣传材料误导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案例十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公司擅自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薄弱的问题。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擅自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彩页复印件、调查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处罚:内部控制薄弱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公司警告、罚款1万元。赵红林,作为该公司保险营销员,存在擅自印制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的问题。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北京保监局),一、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一)宣传材料误导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案例十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一、经查,在我局2010年11月25日对误导宣传材料问题向你分公司发出监管函要求在2010年12月20日前进行整改后,你分公司仍存在使用私印的含有误导内容的宣传材料的行为。处罚: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分公司区域拓展部总经理张卫荣警告并罚款1万元。(广东保监局),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二)直接销售行为误导案例分析 1、表现形式及查处依据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利用产品说明会误导参会人员。银行柜员或者银保专管员误导客户购买银保产品。例如: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定期存款进行片面对比,承诺某产品会有4的收益;(福建)产品说明会上所使用的ppt课件未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益给付,且存在“保底收益、无风险”、“(险种名称)不是保险产品”等误导性描述;讲解人在讲解过程中数次提到“存”、“利率”的概念,称“公司投资收益回报率全市场第一位”,并直接以3的年化利率来演示收益。(浙江)产品说明会讲解中存在“智赢”定活两变“存折”,“存多少,存多久,取多少,啥时取,您自己定”等表述,在利益演示中未向客户说明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未说明万能险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辽宁),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二)直接销售行为误导案例分析 1、表现形式及查处依据查处依据:保险公司同上 中介机构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二)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一)直接销售行为误导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案例十六 泰康内蒙古分公司督导误导 该公司于2010年9月17在乌兰察布宾馆举办客户答谢会,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督导尹东风对分红型产品“永福人生”进行宣导时,将保险产品解释为存款、演示高额收益,未进行风险提示、宣传公司的高投资收益水平。处罚: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尹东风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尹东风罚款1万元的。(内蒙古保监局),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一)直接销售行为误导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案例十七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该公司2009年11月的电话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2条的规定,公司罚款20万元。北京佰盈辉煌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经营的2009年11月的电话销售业务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1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6条的规定,对公司罚款10万元(北京保监局),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一)直接销售行为误导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案例十八高爱香电话销售误导 2011年4月26日至6月8日,福建保监局对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直销与电话行销渠道电话理财专员在电话销售中存在误导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你作为该公司直销与电话行销渠道职能单元主管,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违规销售件数较少,情节较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高爱香减轻处罚,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福建保监局),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一)直接销售行为误导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案例十九王立杰销售误导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营销员 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使用了非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且在相关业务中存在销售误导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吊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辽宁保监局),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三)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代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案例分析 1、表现形式及查处依据 销售人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条款内容了解不够的情况下,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和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影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甚至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查处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四)项:“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三)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代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吴文义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开展代理业务期间,销售的08538905号投保单项下应由投保人抄录的“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系你代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例二十一 江梅2010年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银保专管员期间销售的部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单中,投保人未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福建保监局),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四)回访误导或其他回访违规案例分析1、表现形式及查处依据 表现形式:回访话术误导或回访不符合新型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查处依据:回访话术误导的查处依据同销售误导 回访不符合新型产品信息披露要求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四)回访误导或其他回访违规案例分析2、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二 中德安联回访话术违规 2009年11月,中德安联对其新单回访标准话术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话术仍然与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不符,一是投连、万能险话术中未明确提示犹豫期内可以享有的退保权益,未向投保人确认其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事项,未明确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二是分红险话术中未明确提示犹豫期内可以享有的退保权益。该项修改工作由代管电话回访的区域服务经理肖艳主持,通过邮件在公司内部进行沟通讨论,并以邮件形式报告给主管运营的副总经理夏博恩,夏博恩未对此提出异议,新话术于12月7日正式上线。中德安联标准回访话术违规直接导致了其实际完成的电话回访不符合监管要求。经统计,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中德安联累计完成22168件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电话回访。,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四)回访误导或其他回访违规案例分析2、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二 中德安联回访话术违规 处罚: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三项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公司罚款30万元。夏博恩作为主管运营(含电话回访业务)的副总经理,警告,罚款5万元。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使电话回访符合办法要求;在修改新单回访标准话术时,夏博恩通过邮件知悉新标准话术内容,但未对不合规话术上线提出异议。肖艳运营部区域服务经理,警告。直接主持了新单回访标准话术的修改工作,对电话回访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但考虑到肖艳是2009年9月临时接受任务为他人代管电话回访工作,且在检查期间较为配合,在后期公司整改中表现积极。,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四)回访误导或其他回访违规案例分析2、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2010年1月至6月,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未对38384份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新单进行回访。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未在犹豫期内对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3963份新单回访转办件进行面访。处罚: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依据第三十四条,给予黑龙江省分公司警告,罚款1万元;范建林作为客户服务部管理中心总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依据第三十四条,给予哈尔滨分公司警告,罚款1万元;哈尔滨分公司客服部负责人穆利敏警告,罚款1万元(黑龙江保监局),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四)回访误导或其他回访违规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四:泰康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回访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未按照要求对投保人进行回访,由银保客户经理代替投保人在回访问卷上签名,存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客户回访不合规。处罚:河南保监局于2010年12月对公司进行了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依据第三十四条,对公司警告、罚款1万元,对褚红中支副总,警告、罚款0.5万元。(河南保监局),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四)回访误导或其他回访违规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五: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回访程序违规 分公司在更新已报备的回访话术后,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就擅自执行;分公司在电话回访前,要求客户在签收保单时一并签收书面回访确认函,同时将书面回访确认函与回执一起回销,并扫描录入系统,以便满足对所有客户进行回访的要求。处罚: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依据第三十四条,对公司警告、罚款0.8万元。(上海保监局),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四)回访误导或其他回访违规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六: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电话回访不合规 2009年10月10日,该分公司对投保人马俊领、梁俊杰进行电话回访。未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未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未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等内容。处罚:违反了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你分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分公司警告(广东保监局),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四)回访误导或其他回访违规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七 黑龙江保监局人民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银保分红险回访内容不符合规定。人民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制定的客户回访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银邮代理新契约(分红险)回访内容未直接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享有的权利和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处罚: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公司警告,罚款1万元。王伊娜,省分公司业管部负责人 警告。,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五)委托无资格的机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1、表现形式及查处依据 委托或接受无证营销员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业务 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五)委托无资格的机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2、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八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2010年,该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销售保险产品实现保费收入1821.82万元,支付手续费及佣金64.88万元。其中,2010年1月-5月,该公司委托23家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376笔,实现保费收入732.5万元,并支付手续费18.19万元。2010年1月-7月,该公司委托7名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销售保险产品,实现保费收入1089.32万元,并支付佣金46.69万元。处罚:公司罚款10万元;李茂忠作为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警告。(内蒙古保监局),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五)委托无资格的机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2、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九 新华人寿内蒙古分公司 委托17家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773名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2009年至2010年5月,该公司委托阿拉善吉兰太邮政支局等17家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共计代理销售保险产品190笔,保费收入278.6万元。2009年,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773名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保费收入732.7万元。处罚:公司罚款20万元。(内蒙古保监局),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五)委托无资格的机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2、案例分析 案例三十 委托无证兼业代理机构黄沙营业所代理保险业务 新华人寿邯郸中心支公司、国寿股份邯郸市峰峰矿区支公司、人保寿险邯郸中心支公司、生命人寿邯郸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邯郸中心支公司委托无证兼业代理机构黄沙营业所代理保险业务,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116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54条,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162条,拟责令公司改正,被分别处以8万元、5万元罚款。对黄沙营业所非法保险代理业务予以取缔,并处10万元罚款。(河北保监局),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管类案例分析,(一)表现形式1、阻止保险监管机构进入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或调取证据的;2、拒绝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隐瞒与检查内容有关的事实,致使监督检查无法进行的;3、拒绝提供或者拒绝保险监管机构复制、提取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数据、文件和资料的;4、提供虚假证据或文件资料,干扰依法监督检查的;5、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的;6、拒不执行保险监管机构依法采取的非处罚监管措施的;7、其他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情形。,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管类案例分析,(二)查处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管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案例三十一 长安责任北京分公司 拒绝妨碍检查案2010年1月至3月,北京保监局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北分”)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2010年3月12日上午,章汉琴在检查组对其工作电脑进行检查时,强行关闭电脑,离开职场,导致检查中断。检查组遂要求长安北分妥善保存该电脑,在检查结束前不得删除、销毁电脑内的文件和数据。当日中午,时任长安北分副总经理郭强与鲁建科强行砸毁长安北分办公室玻璃门,将上述电脑抢走后,删除了电脑内保存的经营业务档案。2010年3月13日,郭强删除长安北分职场监控设备内保存的2010年3月12日监控录像记录,销毁了其与鲁建科实施砸抢行为的重要证据。6、拒不执行保险监管机构依法采取的非处罚监管措施的。违反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156条,依据第172条,对分公司副总经理郭强撤销任职资格,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对公司员工鲁建科警告、罚款5万元,禁止5年进入保险业;对公司员工章汉琴警告、罚款3万元,禁止3年进入保险业。(中国保监会),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管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案例三十二 新华周口中支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案 1.不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于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虚假报销差旅费117.74万元;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虚假报销汽油费7.43万元;2009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虚列客户经理工资4.06万元,虚假报销印刷费、差旅费等费用3.16万元;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虚列银代理财经理工资奖金98.08万元。2.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委托王艳丽等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并向其发放佣金114.79万元。3.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总经理助理闫双萍于2010年5月5日,未经我局检查人员同意擅自撕毁调查笔录。处罚:河南保监局于2010年8月12日对公司罚款21万。褚立波副总分管银代,警告,并罚款5万元;闫双萍总助,撤销任职资格;王德元市场总监,警告罚2万元。(河南保监局),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管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案例三十三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该中心支公司在2009年至2010年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8月期间虚列会议费套取现金17笔,于2010年2月至8月期间虚列业务宣传费套取现金14笔,合计套取现金830891.50元,用于账外支出。二、2010年8月25日,在我局对你中心支公司启动封存程序并通知相关人员拟对涉案电脑硬盘及银行卡折进行封存后,相关员工携带上述拟封存物品离开。事后经要求,方向检查组提交了3块电脑硬盘和3张银行卡。该行为影响了现场检查取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我局检查过程中,你中心支公司郭圣超、李宏伟、郑琳、赵勇等人,就检查组有关询问,多次进行误导性陈述并提供了与事实有出入的书面说明材料及伪造的费用报销登记簿等资料。处罚:公司责令停止接受银行代理保险新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李宏伟原副总经理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郭圣超撤销任职资格;李继辉辽宁省分公司总经理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辽宁保监局),四、移交移送类案例分析,(一)文件依据 1、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高检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006 3、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保监发200837号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五、行政处罚政策,(一)行政处罚基本情况 2、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河北行政处罚情况2010年河北保监局共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了26件次行政处罚,同比增长13.1%,涉及机构26家和个人18人。其中,罚款191.25万元,同比增长116.1%;责令撤换3人,撤销任职资格1人,同比增长100%;警告机构6家和个人14人,分别同比减少57.2%和12.5%,吊销许可证1件,同比减少100%。2011年上半年,河北保监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共10件,涉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10家和个人6人,其中对机构罚款104万元,取缔非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1次,对个人罚款4万元,警告个人5人次,责令撤换1人次。上述案件按被处罚机构类型分,财险公司4件、寿险公司5件、中介机构1件。,五、行政处罚政策,(一)行政处罚基本情况3、特点一是检查的深度和处罚的力度明显增加。全国看,受行政处罚机构家次下降但罚款金额增加。重大行政处罚措施频出。二是加大对责任人的追究力度。三是突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这一监管的基本职责。四是行政处罚程序日益规范化、科学化、公开化。,五、行政处罚政策,(二)2011年行政处罚政策 1、保监会年初及半年保险监管会议精神(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方面)年初会:按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保险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工作。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处罚责任人、停业、吊销许可证、追究上级领导责任为主要手段,对违规机构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认真落实中央纪委转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涉嫌商业贿赂和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明确违规性质和责任,加大整治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五、行政处罚政策,(二)2011年行政处罚政策 1、保监会年初及半年保险监管会议精神(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方面)半年会:“继续加强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抓重点、防反弹”,把检查和处罚作为重要手段,继续推进市场秩序规范工作。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是现场检查的延续,直接关系着规范市场的工作成效,也是下半年规范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处罚责任人、停业、吊销许可证、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等多种方式,对违规机构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各保监局、会机关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确保处罚的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处罚能够产生有效的威慑作用。,五、行政处罚政策,(二)2011年行政处罚政策 2、保监局年初保险工作会及半年保险监管会议精神(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方面)年初会:将“出重拳,动真格,加大市场规范和查处力度”作为今年监管重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把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上级公司高管责任挂钩,采取立案在上、检查在下、责任共担、依法追究上级责任的查处方式,对公司上下级机构进行“同查并处”。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机构和个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比较恶劣、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机构,采取撤销高管任职资格、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等更加严厉的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五、行政处罚政策,(二)2011年行政处罚政策 2、保监局年初保险工作会及半年保险监管会议精神(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方面)半年会:下半年将继续按照“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的总体要求,“以检查和处罚为抓手,持续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加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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