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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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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docx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培养复合型、创新性和实践性高素质人才,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除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接受主修专业的教育外,跨本科专业大类接受我校开设的另一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教育。第三条申报资格与条件(一)XX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三年级学生。(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三)学有余力,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四)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第四条报名及审批序(一)学校每年秋季学期前公布接收攻读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二)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于本科三年级秋季入学后第一周的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和辅修学士学位承办学院审核、批准后,学生于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查询结果。第五条教学管理(一)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由承办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原则性意见具体拟定。辅修学士学位教学班的教师聘请及日常教学管理由承办学院具体负责。(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根据学生报名情况自行选学课程跟班学习或单独开班,单独开班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教师的聘请及排课、课程考核等日常教学管理由承办学院具体负责安排。(三)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教学要求、毕业论文的质量要求应与将本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要求相同。(四)为保证教学的稳定性,计划一旦确定,学院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安排。第六条学生注册(一)凡获准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在学生系统中注册相应课程。注册课程后,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逾期未缴费将视为自愿放弃辅修学士学位修读,所有该学期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做注销处理,且不予补缴费用或补选课程。(二)凡注册修辅修学士学位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指定的班级上课学习,接受考勤,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教学要求,并在学习结束时参加全部注册课程的考核(申请免修的课程除外)。第七条成绩考核(一)学生须按教学计划修读规定课程并参加课程或教学实践环节的考核,其成绩记入成绩册,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相应学分。(二)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过、且课程规格和学分不低于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成绩合格且已取得相应学分者可申请免修,免修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按“免修”记录,不计入GPA。(三)学生修读的辅修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原则上不受理缓考申请,不设置补考环节,学生在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应重新注册学习。重新注册学习的课程按学分缴纳费用,由财务处收取。(四)学生修读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成绩记入“XX大学本科学生学习成绩表”中。第八条学籍管理(一)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二)终止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承办学院办理退修手续,所学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学分可转换为主修专业的跨专业选修课程或自由选修课程学分。第九条修读证书及学位认定(一)辅修学士学位学生获得学位资格的审核由承办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教务处负责根据教学计划复核学生授位资格,并安排证书制作。(二)学生修业期满后,由各承办学院对学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各学习项目考核成绩、取得的总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逐项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者名单,由院学位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复核,并提交校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三)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所属学科的学士学位的学生,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通过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论文答辩,且符合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辅修学士学位可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四)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能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不能标注辅修学士学位。主修学士学位已符合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获得主修学士学位证书,同时放弃辅修学士学位标注。或待辅修学士学位在最长学制年限内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时,经学生本人申请,可获得主修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辅修学士学位。(五)学生满足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但主修专业暂未完成学业,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先完成主修专业的学业。在符合主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况下,经学生本人申请,可获得主修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辅修学士学位。(六)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符合主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况下,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学分,但没有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论文,经学生本人申请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第十条收费标准及办法(一)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按照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二)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费用不实行减免。若中途退出,所交费用一律不退。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大学第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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