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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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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2023年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Ll编制目的有效应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L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区预案管理办法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区行政区域内,应由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在建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海河坝等市政工程突发事件。L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公众参与;科学应对,专业处置。L5风险分类(1)施工风险:主要包括物体打击风险、高空坠落风险、坍塌风险、触电风险、机械伤害风险、有毒有害气体风险、交通事故风险等。(2)自然环境风险: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3)周边环境风险:主要包括由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引发的市政工程建设现场周边管线、河道、既有建(构)筑物等设施破坏。L6事件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并参照上级相关预案,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n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造成100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组织指挥机制2.1 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副总指挥: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指挥部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生态环境局分局、供电公司供电中心、区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2.2 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2 .3成员单位职责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媒体组织、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协调工作,确保通信畅通。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预案实施过程中由区级财政承担的所需经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所承担的在建市政工程项目突发事件期间的处置。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灾情速报,事件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协调管理;参与做好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联系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的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城市公用运行管线及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及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震情、震害等相关信息,为指挥部及时决策提供支持;组织、参与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及时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需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涉及特种设备的调查处理工作。区总工会:参与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害影响居民区域的排查管理,落实紧急情况下居民转移安置等相关工作。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组织和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灭火、人员搜救等处置工作。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处理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与调查,并协助做好事件处置工作。供电公司供电中心:负责电力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设备正常供电;负责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区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根据预案要求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立和应急物资准备工作;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区政府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2.4专家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应急、卫生等专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为成员的专家组,负责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并参与预案编制、修订、评审、演练评估及宣教培训等工作。3 .监测预测3.1 风险防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在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市政工程行业相关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双重预防体制,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各类风险源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并制定管控措施,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风险源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3. 2监测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健全完善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举报、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等多渠道收集、监测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对气象、应急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在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及其他特殊时段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4. 3预测根据历年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监测信息等,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对于外地已发生的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贝L做好本地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形势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5. 预警5.1 预警分级按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经监测预测和会商研判,下列情况下,视情发布相应预警信息:气象、应急、电力、交通、环境等部门发布相应等级预警信息的;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相应级别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其他有可能引发相应级别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5.2 预警发布蓝色、黄色预警: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同时抄报区委、区政府与区应急局。橙色、红色预警: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同时抄报区委、区政府与区应急局。接到上级发布的预警信息,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及时进行转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移动通讯、警报器、宣传车、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4.3预警响应措施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2)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并视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3)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向社会公布反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4)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5)及时向社会发布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6)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7)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3)加强对在建市政工程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7)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工作;(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4. 4预警变更解除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5.信息报告5.1 报告主体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是受理和向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区政府。5. 2报告流程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迅速核实并在4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在40分钟内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5. 3报告主要内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接到上级领导批示后,及时转办相关部门落实情况,接办部门将办理情况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其负责汇总,分别向区应急指挥部领导、区应急局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8729202o6. 应急处置6.1 先期处置企业处置: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撤离危险环境区域的施工人员,疏散周边无关人员;迅速核实人员伤亡情况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态势进行研判;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区政府处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与事发项目建设单位核实事件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并对事态进行研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将信息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开展抢险救援,并做好人员疏散、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6.2 分级响应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IV级):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较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In级)、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II级)、特别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I级):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根据需要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启动应急响应,配合市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调协同处置。6.3 指挥协调(1) 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IV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2)较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In级):区政府主要领导、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3)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级)、特别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I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涉及本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上级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6.4 现场指挥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可根据抢险救援实际进行调整。综合协调组: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应急处置组: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区城市建设局、区应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消防救援大队、生态环境局分局、供电公司供电中心、区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调用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在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电力等管线产权单位的配合下,结合抢险实际,依托应急、交通等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高效开展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治安警戒组:由公安分局牵头,交警大队、事发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依法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事发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调拨、发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受灾群众和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的生活;当保障需要超出区政府能力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调用全市在建市政工程应急物资开展保障工作;负责处置过程中应由区财政承担的经费审核、拨付,制定物资分配保障实施方案。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等工作,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环境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工程监测单位等配合。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域。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监察委、区总工会、公安分局等配合。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负责组织开展事件原因分析、事件责任调查等。专家咨询组:根据抢险工作需要,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类别选调专家组成专家组。配合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事故现场态势研判,研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和建议,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事发企业、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分局、供电公司供电中心、相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做好事发地水电气管网等市政设施的排查修复,现场专业化清理处置,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6.5 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交警大队应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交警大队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交警大队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件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事件伤亡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公安分局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消防救援大队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设施损坏,各管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危险源监测:根据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受伤害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协调公安消防、应急部门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提供支持。在营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受伤害人员造成二次伤害。救护、转运伤员:卫生部门应第一时间营救伤员并进行检伤分类、科学救治。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造成公共交通运行中断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轨道其他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救援队伍、物资调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牵头,各相关部门、区抢险救援队伍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家属接待:发生突发事件的项目参建单位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善后处置组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6.6 扩大响应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驻区部队等有关方面请求支援。6 .7应急联动与社会动员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6.8应急结束当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得以控制,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经组织专家会商,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状态解除。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7.1 信息发布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7.2 舆情引导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收集网络、媒体等舆论舆情,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8 .恢复与重建8.1 善后处置事件处置结束后,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8.2 社会救助区应急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8.3 总结评估事件处置结束,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8.4 恢复重建事件处置结束,区政府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9 .应急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应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救援队伍、设备物资、应急经费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9.1 队伍保障各市政企业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在建市政工程的应急救援工作;当超出企业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区政府或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援。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辖区内在建市政工程应急救援工作;当现场救援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协调支援。9.2 物资保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市政企业应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在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建立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临时征用相关企业抢险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9.3 经费保障区财政局负责为区级支出责任范围内的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支出保障。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9.4 技术保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10 .宣教培训和演练10.1 宣教培训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市政行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预案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10 .2演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11 .责任追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2 .附则12.1 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各相关单位和市政企业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12.2 预案修订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12.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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