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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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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ppt

    200210,1,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库处,20021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00210,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改革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200210,4,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200210,5,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200210,6,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200210,7,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厅或局零余额账户);,200210,8,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200210,9,财政部门为同级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200210,10,经人民政府批准或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同级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200210,1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200210,12,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200210,13,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200210,14,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通知,代理银行根据支付通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200210,15,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通知,代理银行根据支付通知,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200210,16,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200210,17,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向二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200210,18,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200210,19,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规定程序和项目进度支付的原则。,200210,20,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 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200210,21,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200210,22,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200210,23,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200210,24,第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申请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200210,25,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200210,26,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并由财政部门通知一级预算单位。,200210,27,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书,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分别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二)和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三)。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二份,一级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一份;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一份。预算外资金专户印鉴按现行办法管理。,200210,28,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200210,29,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预算单位多头开户。,200210,30,第十九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200210,31,第二十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200210,32,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200210,33,第二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200210,34,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200210,35,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另文下达。,200210,36,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200210,37,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超过一定额度(省级为5000万元,地市级为1000万元,县级为100万元,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200210,38,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超过一定额度(额度数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200210,39,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帐、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200210,40,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200210,41,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200210,42,第四节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200210,43,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200210,44,第三十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200210,45,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通知,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200210,46,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200210,47,第三十二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200210,48,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200210,49,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200210,50,第六节 账册管理,200210,51,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200210,52,第三十六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200210,53,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分别按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200210,54,第三十八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200210,55,第三十九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200210,56,第四十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200210,57,第三章 用款计划,200210,58,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季度和分月用款计划。季度和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200210,59,第四十二条 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200210,60,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四)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200210,61,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200210,62,第四十五条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数编制。当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200210,63,第四十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五)报同级财政部门。,200210,64,第四十七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200210,65,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批同级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200210,66,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前,批复下达同级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计划总数,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格式,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200210,67,第五十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200210,68,第五十一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200210,69,第五十二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200210,70,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200210,71,第一节 一般程序,200210,72,第五十三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200210,73,第五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六),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七)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200210,74,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200210,75,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八)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九),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同级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200210,76,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财政部门。,200210,77,第五十七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的支付通知,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200210,78,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十)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其他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200210,79,第五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编制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登记总分类帐。,200210,80,第六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部门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财政部门,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财政部门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200210,81,第二节 工资支出,200210,82,第六十一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通知,代理银行根据支付通知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200210,83,第六十二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200210,84,第六十三条 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200210,85,第六十四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每月2日前提供下一个月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200210,86,第六十五条 编制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并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200210,87,第六十六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列出应由财政部门发放的工资清单,计算代扣款项,并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区别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分别负担的资金数额,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工资代发银行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200210,88,发放工资汇总表应同时抄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200210,89,第六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的支付通知,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代理银行在工资支付的次日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向各单位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200210,90,第六十八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由预算单位上报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各基层预算单位应由财政发放的工资清单),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签发支付通知,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其操作程序比照一级预算单位的工资支付程序办理。,200210,91,第六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一级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当月25日之前将审核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经逐级审核汇总后,由一级预算单位在当月25日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200210,92,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要在当日将未支付工资的明细情况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未支付的工资暂保存在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实后,在每月20日前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应支付的工资支付到相应的收款人。代理银行在每月20日与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时,将剩余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200210,93,第七十条 原各级财政已实行的工资直接支付办法应按上述规定进一步规范,其程序规定可继续执行。,200210,94,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200210,95,第七十一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规定的限额(省级为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下同)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200210,96,第七十二条 工程采购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意见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200210,97,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200210,98,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复制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200210,99,第七十四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200210,100,第七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的支付通知,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10:00前办理。,200210,101,第七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缴纳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移民征地拆迁等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移民等收款人;情况特殊的,可按规定程序支付到直接向移民等收款人支付资金的单位,再由其及时支付给收款人。,200210,102,第七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200210,103,第七十八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如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200210,104,第七十九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和评审。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200210,105,第八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要按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200210,106,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200210,107,第八十一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指预算单位采购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规定限额的购买支出除外),或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规定限额(省级为5万元)(含5万元)的支出。情况特殊的,经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不作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200210,108,第八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书,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制件。,200210,109,第八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将支付申请书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件的复制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一级预算单位本级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支付申请,可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审核。,200210,110,第八十四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同级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人。,200210,111,第八十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服务采购,要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200210,112,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200210,113,第八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低于规定限额(省级为5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规定限额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依法应缴纳的税金);特别紧急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200210,114,第八十七条 每月25日前,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基层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十一)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十二),200210,115,第八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支付通知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200210,116,第八十九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后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十三)。,200210,117,第九十条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200210,118,第九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营业终了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一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下达的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200210,119,第九十二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十四),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200210,120,第九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通知单不予受理。,200210,121,第九十四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200210,122,第九十五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200210,123,第九十六条 预算单位使用支票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行和支付金额,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200210,124,第九十七条 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200210,125,第九十八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200210,126,第九十九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十五)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附件十六)。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和专项支出列到项目)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和专项支出列到项目)编制。,200210,127,代理银行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人民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日报于次日、旬报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200210,128,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按日列报财政支出。,200210,129,第一百条 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的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并将已支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200210,130,第一百零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200210,131,第一百零二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200210,132,第一百零三条 代理银行受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划汇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200210,133,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200210,134,第一百零四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200210,135,(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200210,136,(二)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依照试点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银行账户,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200210,137,(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200210,138,(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200210,139,(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六)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汇总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分析预算执行情况。,200210,140,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200210,141,(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200210,142,(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200210,143,(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200210,144,(四)定期向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资金情况。与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200210,145,(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200210,146,第一百零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200210,147,(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200210,148,(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200210,149,(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200210,150,(四)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200210,151,(五)负责按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授权管理规定办理授权支付事项,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代理银行和所属预算单位核对账务。,200210,152,(六)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00210,153,第一百零七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200210,154,(二)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200210,155,(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代理银行和上级主管单位核对账务;,200210,156,(三)负责编制用款计划;,200210,157,(四)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200210,158,(五)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200210,159,(六)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通知,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200210,160,第一百零八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200210,161,(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规定,及时、准确、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200210,162,(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200210,163,(三)与人民银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200210,164,(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200210,165,第一百零九条 除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200210,166,(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200210,167,(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200210,168,(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200210,169,(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200210,170,(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200210,171,(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200210,172,(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200210,173,第一百一十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200210,174,第七章 法律责任,200210,175,第一百一十一条 预算单位未执行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210,176,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200210,177,(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200210,178,(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200210,179,(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资金的;,200210,180,(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200210,181,(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200210,182,(六)预算单位擅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200210,183,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以一定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定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0210,184,第一百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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