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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菱钢铁:公司章程(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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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菱钢铁:公司章程(8月) .ppt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经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一二年八月,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5,第三章 股,份.5,第一节 股份发行.5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第三节 股份转让.7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第一节 股东.7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1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第五章 董事会.20第一节 董事.20第二节 董事会.22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8第七章 监事会.29第一节 监事.29第二节 监事会.30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1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1第二节 内部审计.32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31,附,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3第一节 通知.33第二节 公告.3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5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6,第十二章,则.36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一章 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9)58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05 年 10 月,经国家商务部商资批20052065 号文批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企股湘总字第 001237 号。公司于 1999 年 7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 万股,于 1999 年 8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02 年 3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0,000 万股,于 2002 年 3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3,484,000 股,向境外投资者安赛乐-米塔尔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6,516,000 股。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8,000,000 股。公司注册名称: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HUNAN VALIN STEELCO.,LTD.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园主楼,邮政编码:410004。,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15,650,025 元。公司营业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3,第十条,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以及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规模经济,效益;适应市场需要,加速结构调整,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推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能,给投资者以丰厚的回报。,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主营钢坯、无缝钢管、线材、棒材、螺纹钢、,热轧超薄带钢卷、冷轧板卷、涂镀钢板、中小型材、热轧中板等黑色和有色金属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兼营外商投资企业获准开展的相关附属产品。,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起人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张家界,冶金宾馆、湖南冶金投资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南公司。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出资时间为 1999 年 4 月;长沙矿冶研究院、张家界冶金宾馆、湖南冶金投资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南公司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产,出资时间为 1999 年 4 月。,第十九条,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3,015,650,025 股,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普 通 股4,3,015,650,025 股,其中外资股 903,939,125 股。公司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1,206,560,875 股国有法人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0.01;股东安赛乐-米塔尔持 有 公 司 903,939,125 股外资股,约 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7;其他股东持有公司905,150,025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0.02。2005 年 10 月,经国家发改委、国家商务部批准,米塔尔钢铁公司(Mittal SteelCompany N.V.)受让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的 647,423,125 股国有法人股;2007 年 9 月 3 日,米塔尔钢铁公司被安赛乐-米塔尔吸收合并,米塔尔钢铁公司所持有公司的股份由合并后存续的主体安赛乐-米塔尔(ArcelorMittal)(公司注册号:B102468)承接并持有;2007 年 11 月 13 日,安赛乐-米塔尔被安赛乐吸收合并,且随后安赛乐更名为安赛乐-米塔尔,安赛乐-米塔尔(公司注册号:B102468)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由其合并后存续的主体安赛乐-米塔尔(公司注册号:B 82 454)承接并持有。,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持有人在转换期有权将其持有的债券相应的债权按转换价格和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程序转换为公司的股份;完成债券转换后,代表相应债权被注销,同时公司向该持有人发行相应的普通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应增加。,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5,(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6,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 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7,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8,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若公司的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董事会或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监事职务;若公司的董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监事会或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董事职务;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涉嫌犯罪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9,(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一年内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明确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10,(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1,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12,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二条意思表决。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13,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条说明。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1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至少四分之三(3/4)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15,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任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七)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和解聘;(八)新股发行,包括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九)发行公司债券;(十)回购本公司股票;(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所有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表决票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一)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二)被征集人做出的授权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记载授权人姓名或名称、授权认股权登记日持股数量、被授权人姓名或名称。(三)授权委托书原则上应注明被授权人是否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表决权以及授权人对于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所持同意、反对、弃权的意见,但未作注明的,视为被授权人已经获得全权委托,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表决权。(四)授权人系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经授权人本人签署;授权人系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五)经被征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该以原件形式提交,以传真、复印件等非原件形16,式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经过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公证,以证明其授权行为的真实、有效性。未经公证而以非原件形式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为无效授权,该非原件形式的授权委托书不得作为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依据。(六)经被征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传真件)以及授权人的持股证明文件应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指定地点。,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二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为:(一)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二)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三)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四)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17,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计投票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三(四)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18,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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