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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及相关文件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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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及相关文件解读.ppt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解读,普爱医院药剂科张万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义,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管理学概念不是药理学概念,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义,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义,麻醉,精神药品的双重性 医疗目的 非医疗目的 镇痛,药效 药物滥用,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联合国国际禁毒公约,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及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国际禁毒公约贯穿的基本概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重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此点必须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对它们采取严格管制措施,中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要开展国际合作,以便协调有关行动。,国际禁毒公约的两大宗旨,禁止非法种植、生产或制造、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在医疗和科研方面的正当使用。,药物滥用(drug abuse),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用药者感受用药欣快感,逐渐对其产生渴求感,发展为非用不可的强迫感受,陷入不能自控的上瘾境地,导致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能够产生依赖性的不止是药物,还包括许多化学物质,近年来有人建议采用物质滥用取代药物滥用。,WHO 药物依赖性定义,由药物与机体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括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它反应,为的是要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或是为了避免由于断药所引起的不舒适。,药物依赖性,包括身体依赖和精神依赖性。成瘾性=精神依赖性 WHO指出:成瘾性又称为心理依赖性,它是一种行为模式,其特征表现为抑制不住的寻找药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导致不可抑制的使用和获取药品。耐受性和身体依赖性是药理学结果,不同于心理依赖性(精神依赖性)不能称为成瘾性。,精神依赖性,这是药物对中枢神经系统作用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精神效应,用药者产生一种非常舒服的感觉称欣快(euphoria),并产生追求用药的强烈欲念,称渴求(craving),这种强烈欲念迫使用药者不顾一切地去不断寻求该药以满足自己的欣快感,此种行为称觅药行为(drug seeking behavior),它和用药者的另一种相伴随的行为即用药行为(drug taking behavior)共同主宰着用药者的日常活动。精神依赖亦称心理依赖性(physiological dependence),躯体依赖性,长期使用依赖性药物将使机体产生一种适应状态,这时必须有足量的依赖性药物维持,机体才能保持正常状况,若突然断药,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戒断症状(withdrawal syndrome,absti-nence syndrome),是一种反跳现象,表现出与该药原来作用相反的反应。,正确区别“耐受性”与“成瘾性”,麻醉药品长时间使用后,常伴随产生对药物的耐受性,这是机体对药物的一种适应状态。耐受性是指原用的药量达不到原有药效,为了达到原有药效,必须加大剂量。过去有医师认为,出现耐受性,是患者麻醉药品上瘾的表现,应采取停药措施.正确的做法是加大药量以达到临床镇痛效果,而不是停药。,麻醉药品分类,阿片类 天然来源的阿片及其中所含的有效成分,如吗啡,可待因人工合成或人工半合成的化合物如海洛因,哌替啶,美沙酮,芬太尼和二氢埃托非可卡因类 古柯叶(coca leaf)古柯糊(coca paste)大麻类,按照国际公约宗旨,推动麻醉药品的合法生产和使用,麻醉药品具有良好的镇痛药效,在临床被广泛用于解除或缓解疼痛,具有重要的医疗价值药物本身存在一些特殊毒性,即药物依赖性,如使用或管理不当,则会带来严重的滥用问题,构成社会公害麻醉药品具有双重特性,使用得当为药品,使用不当为毒品,麻醉药品使用、管理的重要性,由于麻醉药品具有以下特点易于成瘾性有疗效和毒性双重作用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就会发生流弊危害人民健康,影响家庭生活危害社会治安管理有方,使用得当可以治病救人,尤其是对晚期癌症病人的止痛方面,可起到其他药物无法起到的作用,疼痛的定义,疼痛是一种令人不快的感觉和情绪上的感受,伴有实质上的或潜在的组织损伤。疼痛是一种主观感觉。判定患者疼痛的标准患者说痛,就是痛;患者说有多痛,就有多痛患者的述说出于种种考虑,常常有避重趋轻的倾向。,根据主诉的疼痛分级法,0级:无痛1级(轻度):虽有疼痛但可以忍受,能正常生活,睡眠不受干扰2级(中度):疼痛明显,不能忍受,入眠浅,易疼醒,要求服用止痛剂3级(重度):疼痛剧烈,不能忍受,需要服用止痛剂,睡眠受到严重干扰,可伴有植物神经紊乱或被动体位,世界卫生组织三阶梯止痛方案,三阶梯治疗 癌痛治疗五项基本原则,1.首选无创途径给药:如口服,芬太尼透皮贴剂,直肠栓剂,输液泵连续皮下输注等。可依患者不同病情和不同需求予以选择。,三阶梯治疗 癌痛治疗五项基本原则,2.按阶梯给药:指镇痛药物的选择应依疼痛程度,由轻到重选择不同强度的镇痛药物。轻度疼痛: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中度疼痛:选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可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重度疼痛: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两类药合用可增加阿片药物的止痛效果,减少阿片类药物的用量。,三阶梯治疗 癌痛治疗五项基本原则,三阶梯用药的同时,可依病情选择三环类抗抑郁药或抗惊厥类药等辅助用药。3.按时用药:是指止痛药物应有规律地按规定时间给予,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予。使用止痛药,必须先测定能控制患者疼痛的剂量,下一次用药应在前一次药效消失前给药。患者出现突发剧痛时,可按需给予止痛药控制。,PRN给药方案 持续预防疼痛疗法,过量镇痛疼痛,时间,时间,按时给药原理,三阶梯治疗 癌痛治疗五项基本原则,4.个体化给药:阿片类药无理想标准用药剂量,存在明显个体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即是正确的剂量。选用阿片类药物,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缓解疼痛又无明显不良反应的用药剂量,即为个体化给药。5.注意具体细节:对使用止痛药的患者,应注意监护,密切观察疼痛缓解程度和身体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提高镇痛治疗效果。,非阿片类止痛药,水杨酸类:阿斯匹林等非水杨酸类:布洛芬等共同作用机理:阻断还氧化酶作用于花生四烯酸,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发挥消炎、解热、镇痛的功效共同副作用:刺激胃肠道,量大,损害肾功,抗凝血,充分发挥阿斯匹林的止痛作用,在轻度癌痛时,可完全止痛对中重度癌痛可协同阿片类药物,减少阿片用量650mg阿斯匹林,30mg可待因二者合用效果大于60mg可待因口服极量1000mg,大于此剂量止痛效果不再增加止痛时间36小时,阿片类药物之最,最古老 最有效 与人体最具亲和力 可各种途径用药研究最透、使用最广、用量最大 最安全 价格便宜结论:目前,人类尚未发现比阿片类药物更强大的止痛药物,其“龙头老大”地位尚无可取代。,吗啡药理特点,镇痛作用主要部位:中脑、脊髓不影响意识及其它感觉镇痛范围广镇静、消除焦虑、紧张、恐惧情绪提高疼痛耐受性,吗啡药理特点,起效时间与半衰期相近、安全万一中毒,可使用阿片受体拮抗剂纳络酮解毒,效果明显无极量,可随时加量,效果较好,副作用较少可多种用途给药:口服 直肠 阴道 皮下 肌注 硬膜外 蛛网膜腔,世界吗啡消耗量,中国,发展,发达,吗啡控释片首日用法(10mg注射剂=30mg口服控释片剂),一般用法:10-30 mg 1/12 小时 再根据疼痛情况于翌日按30-50%的幅度增减住院重症患者:首日:10-30mg 1/12小时或1/8小时按50%的幅度增减,尽快找到最低有效量,吗啡中毒急救,临床表现:呼吸深度抑制(8次/分),针尖样瞳孔,昏迷,血压下降,体温下降,皮肤湿冷,紫绀,尿少,肌无力等等。处理:(1)立即给氧;(2)静脉注射纳络酮;0.4mg溶于10ml盐水,1-2分钟起效,可持续作用15-90分钟;(3)其他支持治疗:保温、强心、预防感染等。,身体依赖性(耐受性),是阿片类药物药理学性质决定的,和其他类药物一样属戒断症状 生理反应表现连续使用阿片类药物后机体出现的适应性变化和耐受性,在中止使用或减少剂量后出现戒断症状处理:治疗原发病,逐渐减量,替代药物,心理治疗预后:良好,心理依赖性(成瘾),以追求欣快感为目的,使用药物后,从心理上产生对药物的渴求,强迫性使用,在戒断症状(身体依赖性)得到控制后仍有显著的难以克制的服用及相关的心理、行为反应,不择手段的觅药行为,且可遗留终身。目前尚无完全可靠的根治办法。,循证医学的证据,19922例使用阿片类药物治疗中-重度疼痛的患者,只有4例产生精神依赖,占0.033%-Porter J,Jick H,198024000例使用阿片类药物治疗疼痛的患者,只有7例产生精神依赖,占0.029%.-Friedman DP,1990,度冷丁用于慢性癌痛会产生较严重不良反应,癌症病人慢性疼痛不提倡使用度冷丁!,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991-2000年我国哌替啶消耗量占麻醉药品的比例,%,时间,84.4,72.9,61.0,30.4,41.7,34.5,24.5,19.1,25.6,28.2,平均:31.0%,2001年各省杜冷丁销售份额,63.28%,26.61%,5.35%,精神药品,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镇静催眠药或具有兴奋作用的中枢兴奋药物。,精神药品,镇静催眠药是一类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药物。镇静药和抗焦虑药能减轻焦虑症状,安定情绪。然而,在促进和维持近似生理睡眠的同时,一些催眠药物会影响睡眠时相的正常比例,产生一定的不良反应。多数镇静药加大剂量即可产生催眠作用,催眠药过量可引起全身麻醉,更大剂量可引起呼吸和心血管运动中枢抑制进而导致昏迷,甚至死亡。老年人及有呼吸、肝肾功能障碍者,使用镇静催眠药更易发生不良反应。,精神药品,中枢兴奋药是指能选择性地兴奋中枢神经系统、提高其机能活动的一类药。该药是在中枢神经处于抑制状态、功能低下和(或)紊乱时使用。许多镇静催眠药和中枢兴奋药物具有潜在的依赖性,长期使用可产生耐受性,以及躯体和心理依赖性,临床医生应予注意。,镇静催眠药物的分类,镇静催眠药按化学结构分为苯二氮卓类、巴比妥类和其它类三类。苯二氮卓类包括地西泮、氯氮、氟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劳拉西泮、奥沙西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巴比妥类包括长效巴比妥,如苯巴比妥;中效巴比妥,如异戊巴比妥;短效巴比妥,如司可巴比妥。其它类:包括水合氯醛、甲丙氨酯、唑吡坦、佐匹克隆和扎来普隆。,镇静催眠药的选择,使用催眠药物应注意全面分析病情,对与躯体疾病有关的睡眠障碍,如关节疼痛、溃疡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心绞痛、低血糖等,应针对躯体疾病进行治疗;以疼痛为主的睡眠障碍,可加用镇痛药。,镇静催眠药的选择,有效的催眠药应具有吸收快、作用时间短、在体内清除快、无蓄积等特点。苯二氮卓类药较巴比妥类药安全,依赖性小,长期应用戒断症状轻,过量时也易被唤醒。对入睡困难者应选用吸收快、起效快的药物,如咪达唑仑;对早醒者应选用吸收较慢、作用时间长的药物,如氯硝西泮;上述两种症状并存者可选用氟西泮。对睡眠中断者可选用扎来普隆。对处于焦虑状态的睡眠障碍患者,可选择抗焦虑药中的阿普唑仑、氯硝西泮或劳拉西泮。,镇静催眠药应用注意事项,对肝功能障碍患者和老年人应减少剂量。长期服用镇静催眠药,可增加微粒体酶代谢活性,加速药物代谢速度,容易产生耐药性。在用药期内,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其它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的药物,以避免增强镇静催眠作用。,镇静催眠药不良反应,常见不良反应表现在对呼吸和心血管功能的影响。通常剂量对健康人不致引起明显的不良反应;但对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一般治疗剂量即可引起呼吸抑制而导致死亡。对低血容量、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功能不全者,通常剂量也会引起心血管功能抑制,导致循环衰竭,静脉给药时更加明显。因此,对急性酒精中毒、昏迷、休克及肝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此外,对各种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及机器操作者应特别注意用量。,镇静催眠药不良反应,禁止用于对本药过敏、青光眼、重症肌无力、新生儿及孕妇。儿童因其中枢神经系统对本药异常敏感,易导致中枢抑制,故需慎用。老年人静脉注射本药易出现呼吸暂停、低血压、心动过缓甚至心脏停搏。本药可通过胎盘,妊娠早期对胎儿有致畸的危险,故除抗癫痫外,妊娠早期应避免使用。哺乳期妇女使用可导致药物在母乳喂养的婴儿体内蓄积,引起婴儿嗜睡、喂养困难、体重减轻等,应避免使用。,镇静催眠药应用原则,首先,应详细询问失眠原因,根据不同症状对症治疗,切忌盲目使用镇静催眠药物。躯体疾病影响睡眠者应首先治疗原发病;有精神因素者以心理治疗为主,并合理应用抗焦虑的苯二氮卓类药物。如拟使用,应以短程为宜,待失眠原因解除后尽快停药。老年人用药应注意观察,如第一天服药导致次日清晨醒后仍有药物延续作用,须从小剂量开始。镇静催眠药的剂量和用法应以临床需要为准,最理想的是入睡时间缩短、睡眠较深、晨醒后药物作用消失。,镇静催眠药应用原则,镇静催眠药的剂量和用法应以临床需要为准,最理想的是入睡时间缩短、睡眠较深、晨醒后药物作用消失。用药期间避免饮酒,尽可能不使用其它中枢抑制剂,以免引起毒性反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现行最新目录(2007年版)2007年10月11日公布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一目录于2005年9月27日公布施行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07版与05版目录中部分变化品种,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749号(2007.12.7发布)药品生产(进口)、经营企业进行相应调整医疗机构:不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不得再购买和使用阿桔片、吗啡阿托品注射液、-羟丁酸、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原有库存相应品种仍可在本医疗机构内继续使用。,管理依据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442号,11月1日实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2005年11月14日颁布实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生部2005年11月2日颁布实施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年2月14日颁布,5月1日实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组织编写,2007年4月发布施行,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目的,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条例第1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规定,患者医疗机构管理机构和人员采购、储存调配和使用安全管理,患者满足用药需求,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条例第39条,患者配合医院执行相关规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处方管理法第21条,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处方管理办法第27条,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力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从医师、药师、护士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力权力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二),患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的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不向他人转让或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三),重要提示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备案流程,1、患者携带证件:身份证明、户口本或暂住证正件,复印件1份 其他证件:病历首页、诊断书、(代办人)2、签署“知情同意书”3、登记审批4、病历首页盖“使用麻醉药品”章、门诊部公章5、瞩患者:盖章后的病历首页交医师开具处方 盖章后的登记表个人留存,开药时携带 有效期超过时限应重新办理此手续(口服4个月,静脉3个月)6、存档材料: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户口本或暂住证复印件、诊断书、知情同意书7、患者信息专册登记,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管理规定第3条,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制度,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管理规定第4条,医疗机构建立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管理规定第5条,管理机构和人员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对涉及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第6、7、8条,采购、储存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管理规定第2条,采购、储存购用印鉴卡,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印鉴卡管理规定第6条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印鉴卡管理规定第7条,采购、储存取得印鉴卡的条件,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印鉴卡管理规定第3条,采购、储存采购,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管理规定第9条,采购、储存入库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管理规定第10条,采购、储存入库验收,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管理规定第11条,采购、储存入库验收,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库(柜)双人双锁管理。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管理规定第12条,采购、储存药品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条例第61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管理规定第13条,调配和使用药房基数管理,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发药窗口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管理规定第14、15条,调配和使用药房窗口,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管理规定第16条,调配和使用医师培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条例第38条,调配和使用药师培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第11条,调配和使用签字留样备案,签字留样备案在医务处和药剂科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取得调剂资格的药师医师失去处方资格时应及时注销并通知药剂科,调配和使用专用处方颜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管理办法附件1,处方标准,普通门(急)诊患者处方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管理办法第23条,门(急)诊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处方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管理办法第24条,住院患者处方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处方管理办法第25条电子医嘱与手写处方必须一致,同时保存。,需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量,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26条,调配和使用医师,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处方管理办法第21条,调配和使用医师,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管理规定第18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处方管理办法第27条,调配和使用药师,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管理规定第19条注意:药师须签全名,且与签名留样一致,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中的常见问题,自然项填写不全涂改药品名称不完整超规定用量医师、药师签名与留样不符,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审查工作,处方格式与内容医师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处方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二类精神药品适应症、用药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处方中医师签名与签字留样一致处方中药师签名与签字留样一致(药师调配资格),调配和使用处方管理,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处方管理办法第39条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条例第41条-处方管理办法第50条,调配和使用专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管理规定第20条,调配和使用医疗机构,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22条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管理规定21条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管理规定第22条,调配和使用使用情况上报,每月初将上月本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数量、临床用量和结存数量的信息通过卫生局专网上报,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管理规定第23条,安全管理病区,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管理规定第23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管理规定第24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管理规定第28条定期检查病区、手术室基数药品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批号管理,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管理规定第25条,安全管理处方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第26条,安全管理-安瓿回收,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管理规定第27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管理规定第29条,安全管理药品回收,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管理规定第30条注:1、知情同意书中有要求 2、回收登记专册登记,药品收据一式两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制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各岗位责任制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制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管理制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工作,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日常工作入库验收与出库复核各药房处方逐日登记、编号每日清点入、销、存 病区基数药品管理安全措施制定我院麻醉、精神、剧毒药品目录,发至各临床科室,主要专用帐册及登记本目录,入库验收登记(帐册)出库复核登记(帐册)安瓿回收销毁记录(药房)回收药品销毁记录(药房)货位卡(药库+药房)处方逐日登记(各药房)药品逐日清点登记(各药房)安瓿回收记录(药房)各病区基数登记及检查记录(病房药房)回收登记本(门诊药房)回收收据(一式两联,签字盖章),体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领导重视制度完善强化管理重在落实,规范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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