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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保险法解读(2013版)【精品ppt】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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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保险法解读(2013版)【精品ppt】 .ppt

    一、导言二、保险法的意义与作用三、人身保险合同四、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五、相关法律责任,1,内容提要,2,1-1 导言,通过授课,使学员:1.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2.了解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规定;3.了解保险法中相关的法律责任;4.以保险法规指导自己的收展服务工作;5.自觉运用保险法来维护保险事业。,一、导言二、保险法的意义与作用三、人身保险合同四、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五、相关法律责任,3,内容提要,2-1 保险法的实施过程,4,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通过保险法修订草案。所修订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5,2-2 保险法的意义,保险法既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保险企业及保险活动当事人参与保险活动、保险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而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6,2-3 保险法的内容和作用,保险法内容包括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两方面。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合同的一般原则、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以及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业的法制管理、推动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的作用。,一、导言二、保险法的意义与作用三、人身保险合同四、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五、相关法律责任,7,内容提要,8,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释义本条是对人身保险标的的含义的规定。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2.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性质有很大不同。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具有特殊性;(2)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大多带有储蓄的性质。,3-1 保险法第12条,9,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着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项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3-2 保险法第31条,10,释义本条是对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本条第二款规定,除前几种情况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本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3-2 保险法第31条,1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3-3 保险法第32条(1),12,释义本条是对投保人不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法律后果的规定1.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状况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确定保险费率的高低都有重大影响。2.本条规定在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实情况下的几种不同后果:(1)保险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期,在合同成立后被发现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3 保险法第32条(2),13,(2)本条第二款是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比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小时,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是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比例支付的规定。(3)本条第三款是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比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要大时,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返还投保人的规定。(4)本条针对上述情况所作的规定,兼顾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3-3 保险法第32条(3),14,3-4 保险法第33条(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15,释义本条是对死亡保险合同的规定。1.本条第一款规定,即使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也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死亡型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准承保,这是出于防范保险犯罪行为的考虑;2.本条第二款是对以上禁止规定的例外,即: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型的人身保险,但是,死亡保险金额有限制。中国保监会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地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10万元,在其他地区,不得超过5万元。,3-4 保险法第33条(2),16,3-5 保险法第34条(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17,释义本条是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及其保单可以转让、抵押条件的规定。1.本条之所以要做这样的特别规定,是由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的特点决定的。这种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时,由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对此不了解,容易引发道德危险。,3-5 保险法第34条(2),18,2.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因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的保险单如果转让,保险单持有人将可能成为这种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对此不了解,同样容易引发道德危险。因此法律做出这种转让与质押要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规定。3.本条第三款规定,父母为其18岁以下的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必经子女本人同意,这也是考虑到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会为未成年子女着想,而不会做出有损他们利益的事情,所以法律才做了例外规定。,3-5 保险法第34条(3),19,3-6 保险法第35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释义本条是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的规定。根据本规定,人身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分两种: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的,就是通常所说的趸交保单;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就是通常所说的期交保单。当然,购买期交保单的客户,如果自愿一次性把今后各期的保险费全部交清,是否可以呢?目前我公司的续期信息管理系统中,设有预收库,客户提前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放在预收库中,到期即可自动核销。,20,3-7 保险法第36条(1),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21,释义本条是对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支付保险费的规定。1.在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即告生效,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保险费,以此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从而获得保险保障。,3-7 保险法第36条(2),22,3.如前所述,投保人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中断支付保险费,合同效力即告中止,投保人不再能够享有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保障。备注:我公司条款规定,投保人可以选择自动垫交。如果投保人选择了自动垫交,且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那么即使超过规定的60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3-7 保险法第36条(3),23,3-8 保险法第37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效力恢复以及解除的规定。对投保人来说,恢复原保险合同效力,往往要比重新投保更为有利,特别是效力中止或者失效后如果被保险人已超过投保年龄限制时,也只有要求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才有可能继续享有参加保险的权利。,24,3-9 保险法第38条(1),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释义本条是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人寿保险的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规定。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并因此而取得享有保险保障的权利,保险人则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因此而负起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义务。,25,3-9 保险法第38条(2),2.如前所述,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合同中尚未支付的保险费,是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具有作为换取人身保险合同继续生效的代价的特点,因此这里所说的保险费,是指采取分期支付方式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尚未支付的后续各期保险费。,26,3-10 保险法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释义本条是对人身险受益人由谁指定的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因此被保险人对于其中所产生的利益,即将来可以获得的保险金,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27,3-11 保险法第40条(1),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28,释义本条是对指定多个受益人及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规定。1.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并指定受益人的方式,为自己的亲属或朋友提供一笔将来领取的资金,并且这种方式有其特有的优点。2.如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就会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将来领取保险金时,这笔钱应当如何在受益人中间分配?这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意愿。3.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并且可以确定受益人的人数以及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3-11 保险法第40条(2),29,3-12 保险法第41条(1),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释义本条是对变更受益人的规定。1.即使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已经指定了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仍然可以改变原来的决定,变更受益人。,30,2.由于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变更受益人又牵涉到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确定给付对象的问题,因此,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才能对保险人产生效力,否则保险人仍将向原来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3.对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来说,变更受益人要履行书面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对于保险人来说,在接到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发来的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则应当履行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的义务。4.本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如果投保人变更受益人,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3-12 保险法第41条(2),31,3-13 保险法第42条(1),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权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32,释义本条是对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给付的规定。由于没有受益人,保险金便应当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3-13 保险法第42条(2),33,3-14 保险法第43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释义本条是对投保人、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旨在控制为了获得保险金赔偿而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犯罪活动,确保寿险制度的运作基础。,34,3-15 保险法第44条(1),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5,释义本条是对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自杀法律后果的规定,旨在控制为了获得保险金赔偿而自杀的行为。现实中,几乎不存在这样的案例:某人在投保时就准备以自杀获得保险金,而等到两年后方才实施。因为自杀往往都是一时冲动所引发的悲剧。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自杀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不受上述条文的限制,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没有意思能力,其自杀并不是我们法律意义上的自杀,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3-15 保险法第44条(2),36,3-16 保险法第45条(1),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7,释义本条是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而过失犯罪行为并不包括在内。对于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过失犯罪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能免责。,3-16 保险法第45条(2),38,3-17 保险法第46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释义本条是对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这也是经营人身保险和经营财产保险的不同之处。不过,法律赋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以进一步保护受害方的利益。,39,3-18 保险法第47条,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本条是针对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规定。,一、导言二、保险法的意义与作用三、人身保险合同四、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五、相关法律责任,40,内容提要,41,4-1 保险法第112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释义本条是对建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和加强对其培训管理,提高素质的规定。,42,4-2 保险法第117条(1),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43,释义本条是对保险代理人含义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保险代理人的含义: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2.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委托代理协议;3.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佣金;4.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5.保险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保险活动;6.保险代理人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7.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8.保险代理人进行保险活动时,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4-2 保险法第117条(2),44,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释义本条是对保险经纪人含义的规定。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主要区别在于,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4-3 保险法第118条,45,4-4 保险法第119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借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释义本条是对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的资格条件及从业许可管理的规定。,46,4-5 保险法第123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帐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释义本条是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经营场所、会计帐簿的规定。,47,4-6 保险法第125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释义本条是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接受委托的限制的规定,即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服务一家寿险公司。,48,4-7 保险法第126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释义本条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49,4-8 保险法第127条(1),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50,释义本条是对保险代理责任承担的规定。本规定加强了保险人对于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责任,故而保险人必须谨慎选择保险代理人,并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教育和管理。,4-8 保险法第127条(2),51,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释义本条是对保险经纪人过错行为责任的规定。,4-9 保险法第128条,52,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佣金支付的规定。,4-10 保险法第130条,53,4-11 保险法第131条(1),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54,(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漏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4-11 保险法第131条(2),释义本条是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55,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4-12 保险法第133条,释义本条是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必须遵守有关保险业务规则并接受监督管理的规定。1.本法第八十六条是对保险公司如实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规定。2.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使用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依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2)依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导言二、保险法的意义与作用三、人身保险合同四、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五、相关法律责任,56,内容提要,57,5-1 保险法第159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对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58,5-2 保险法第162条(1),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59,释义本条是对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从事法律禁止性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是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禁止行为的规定,具体内容为:依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5-2 保险法第162条(2),60,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6.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5-2 保险法第162条(3),61,8.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9.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10.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11.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12.泄漏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1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5-2 保险法第162条(4),62,5-3 保险法第166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释义本条是对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63,5-4 保险法第176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释义本条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67,学习保险相关法律依法开展寿险业务,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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