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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保险条款实务讲座(张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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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保险条款实务讲座(张勇).ppt

    保险条款实务讲座,主讲人理赔中心:张 勇,保险条款实务讲座,保险条款实务讲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一、机动车保险条款的种类目前,我们所能接触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以下十一个保险条款: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5、特种车保险条款6、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8、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9、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10、机动车提车保险条款11、机动车保险附加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这一条是交强险条款制订的法律依据。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条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组成形式。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这一条强调交强险的费率是与交通安全挂钩的,有交通违法记录的车辆,在第二年的保险中给予增加保险费用。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费按照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这一条规定了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即为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交强险的定义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时,一般与行车执照的车主相同。投保人是指与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一条主要是界定受害人的定义,交强险的制定本义是保护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损失,同时又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在商业保险条款中,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的范畴,这与交强险是相同的,在这一条中,两个条款不相同的是:商业保险条款中规定第三者不包括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即交强险中,机动车有责与无责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主要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重视弱势群体,同时也是对机动车安全行车的一种约束。,责任限额调整部分:责任限额上调至12.2万元 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无责责任限额改为1.21万元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交强险费率方案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调整对比,6.2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但如果不采取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所规定的抢救费用由保险救助基金进行支付,但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保险公司出具书面通知书,和医疗部门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向保险求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一般求助基金由政府部门管理)。目前,还未建立起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额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2项)(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7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上为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情况,有责不分百分比,只要有责就按上面的限额赔偿。(四)被害人保险人无责时,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无责财产赔付可由全责方在自己的交强险项下赔付,但涉及人伤时,无责方必须向其保险公司报案索赔。,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垫付与追偿垫付:是指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情况下,为了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应由其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的情形,保险人对于此部分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应由其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在本条(一)至(四)之一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垫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交强险条款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况。2、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的书面垫付通知。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清单。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正常的查勘中,如满足不了以上条件,则按拒赔案件处理,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范围。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受害人是指第三方,如自杀情况。(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损失;如自家大门、车上拉的东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强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报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姓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这一条主要是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机动车的性质不同,则保费不同,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不同,如出险时车辆的使用性质与所保车型的使用性质不相同,则必须加补保费后方能予以理赔。(如商业险使用性质不同则可拒赔),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交强险的保险项目是固定的,限额也是固定的,没有选择的余地。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目的是根据保险单的记录计算是否给予保险优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五 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这一条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避免损失扩大,应当采取积极的行动进行必要、合理的施救,同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交强险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报案时限,但要求及时。商业险中规定在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如不协助保险人查勘现场,致使造成的损失无法确认,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赔。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赔偿处理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保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保险查勘员给的)(三)被保险人和被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交警部门定责,如不服则由法院裁定。(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目前,在哈市还没有使用该协议书,在交强险范围内,如双方均有责,则可互为交强,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可免手续。超过限额时,必须由交警部门认定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财产损失程度证明,如果损失较小,现场查勘人员则可现场确认,如较复杂,则需聘请公估人员鉴定并出具证明材料。涉及人伤的,以后专题讲解。(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货物损失需提供运货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具体的项目专题讲解),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被保险人私自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保险人不予认可,财产在修理前必须由保险人进行定损,确定损失金额后方可修理或更换,如保险人无法确认,后果由被保险人自负。,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匀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害人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款在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交强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结束,多谢!,结束,多谢!,结束,多谢,结束,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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