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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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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x

    福建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HPV疫苗)接种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用于省级组织开展的福建省适龄女性HPV疫苗自愿免费接种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O市(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增加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承担。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目标,分级管理。按照适龄女性HPV疫苗自愿免费接种项目预估接种人数、疫苗采购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补助资金规模。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各级卫健部门分级负责落实。(-)统筹安排,保障实施。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保障适龄女性HPV疫苗自愿免费接种工作顺利实施。(三)注重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区)卫健部门根据任务安排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实施、资金申报结算、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组织绩效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等工作。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是补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第七条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结算”方式,采用因素法分配。省级财政按接种人数、采购单价和服务成本、市县财力状况等分档补助。某县(市、区)应预拨资金二某县(市、区)适龄女性预计接种人数X(HPV疫苗预计采购价+接种费用)X财力因素+绩效奖惩。根据上年度实际接种人数、实际采购单价和相关接种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厦门市辖区所需资金由厦门承担。第八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HPv疫苗免费接种补助资金保障机制,按照规定的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因绩效因素被扣减资金的,市县应予以补齐,确保不低于省级基础标准。第九条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省卫健委及时统计、审核各地接种人数等与资金测算和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照补助资金总量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卫健委测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地方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健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地方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预算规模、省级补助标准、省与市县资金分担比例、测算公式和结果等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并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o第十条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地卫健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健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推进项目实施。根据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要求,按序时进度加快补助资金执行,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第十二条补助资金用于HPV疫苗采购经费以及接种工作相关的冷链运输存储、卫生材料、宣传培训等支出。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第十四条补助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十五条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第十六条在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在省卫健委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补助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卫健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十八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九条各市、县(区)卫健、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卫健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提高乡镇卫生院人员收入水平,保障乡镇卫生院基本运转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O第三条补助资金包括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资金和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资金。乡镇卫生院是指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卫生院,不包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四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按照相关补助政策,对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等分类予以保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各级卫健部门分级负责落实。(-)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保障乡镇卫生院基本运转。第五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实施、资金申报结算、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组织绩效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等工作。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是补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第八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一)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某县(市、区)应拨付资金二某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上一年底在编在岗人数X省级补助标准。省级补助标准分为人均5000元、4000元、3000元和2000元4档。(-)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某县(市、区)应拨付资金二某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上一年底在编在岗卫技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人数X4800元X省级补助分档比例+离退休人数X3600元X省级补助分档比例。厦门市辖区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承担。第九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保障机制,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统筹补助资金与本级预算安排的经费,确保乡镇卫生院人员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政策的落实。第十条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省卫健委及时统计、审核各地符合补助条件的人数等与资金测算和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照补助资金总量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卫健委测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地方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健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地方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预算规模、省级补助标准、省与市县资金分担比例、测算公式和结果等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并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o第十一条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地卫健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健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第十二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用于发放在编在岗人员工资性收入。县级财政原安排用于卫生院人员经费的规模不得减少,可调整用于当地乡镇卫生院发展的其他项目。(-)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用于发放在编在岗卫计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按不同档次计发。此项补贴不冲抵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卫技人员原有的工资性收入和离退休人员原有的离退休费。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乡镇卫生院)根据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要求,按序时进度及时发放补助资金。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内部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补助资金,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第十四条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五条补助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十六条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第十七条在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在省卫健委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补助资金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卫健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十九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条各市、县(区)卫健、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卫健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省级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9)53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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