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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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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1,危害公共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一)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刑法通说认为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3,1关于“不特定”的理解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的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或虽然对象特定但是实际被害为多数人的特点,即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而且绝大多数的犯罪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的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程度,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常常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料和控制。,4,少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即使指向特定的对象,但同时也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如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虽然是以枪支、弹药、爆炸物为对象,但枪支、弹药、爆炸物一但流散在社会上,就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也即构成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5,注意:(1)“不特定”并不是说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人没有特定侵犯对象或目标。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人,有的在主观上也有要侵犯的特定对象,同时也会对损害的可能范围有估计和认识,客观上有指向的目标,只不过其行为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实际后果则是犯罪分子难以控制的。(2)如果行为按照其现在只能危害某一特定的人或者财产,而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特定的人或财产,而且有意识地将危害的范围控制在这一范围之内,事实上也是如此的,就不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也就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6,2关于“公共安全”涉及法益的理解 刑法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涉及的法益是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的规定,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可能既不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也不侵犯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公共安全,应该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7,(二)本类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8,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从后果上判断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难;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判断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法律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才论以犯罪,只要有这种危险状态,既可构成犯罪既遂的危险犯。所以,判断是否“足以”是关键。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判断的标准是根据行为属性的客观标准。但是,客观标准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如时间、地点、方法、环境等因素与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有无密切的联系,否则,就不能说具有“足以”的根据。,9,(三)本类犯罪的主体特征 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少数犯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有些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或者只能由单位构成。(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 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而言:一是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有些只能是直接故意,有些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10,注意:对于出于故意的来说,必须注意,有的故意的内容就是危害公共安全,即直接故意的犯罪,有些故意的内容是指向特定的对象,但是,是足以危害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时,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认定,并不是客观归罪,因为该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是指向特定的对象,是直接故意,但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后果则是持有放任的故意,这一后果是在其认识之中的,属于间接故意,所以,不要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作为同一内容,更不能认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11,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26个条文,42个罪名。这类犯罪具体可以分为: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12,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罪,一、放火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论处。,13,2.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放火,是指使用各种引火物,点燃目的物,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二是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即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或者虽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14,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造成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放火的故意。,15,具备以上基本构成要件,就构成放火罪的基本罪类型,构成放火罪基本罪的既遂。然而要构成放火罪的加重类型即重罪,除了以上基本构成要件外,还要有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法定结果。对应重罪的加重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如果满足了这些构成要件,构成放火罪重罪的既遂。,16,(二)放火罪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理论上关于放火罪的既、未遂有各种学说。(1)点火说。(2)独立燃烧说。(3)烧毁说。烧毁说又分为部分烧毁说和全部烧毁说。我国多采纳“独立燃烧说”。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17,我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放火罪所有犯罪形态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即具体的现实的危险状态是放火罪既遂、未遂和中止形态的犯罪构成要件。放火行为如果不实施完毕,即未达到使燃烧物独立燃烧状况的,是不可能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状况的,但是,放火行为即使达到了使燃烧物独立燃烧,也不一定充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状况,例如在旷野中点燃房屋,不可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还必须具有其他客观条件才能实际形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状况。,18,2、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的情况我们认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有两种情况:一是确实因为家庭矛盾而引起的,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宜以犯罪论处。这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希望或者放任,虽然客观上有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但综合主观方面考虑,如果火灾殃及他人财物时,可以预料行为人的救火行为,因此,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还不到较大程度,不以放火罪论处是主客观相结合对现实情况的真实评价。如果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后果,则应当以犯罪处理。,19,二是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目的,则无论其行为是否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只要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构成放火罪,而且,还应当考虑法律是否有规定可实行数罪并罚。(诈取保险金的法律规定数罪并罚),20,3、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常常用放火的方法达到其他犯罪目的,如为杀人而对他人住宅放火,为破坏生产经营而放火等。对此,区分是放火罪还是其他犯罪,关键是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21,二、爆炸罪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第1款的规定,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有: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包括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22,2危害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表现为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对公私财物或者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引发爆炸物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3一般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只要故意进行爆炸,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4犯罪故意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23,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立法修改过程及罪名发展过程。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投放危险物质,表现为向公共饮用的水源、食品中投放能够致人死亡的,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4,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的几个问题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是看投毒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25,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是:(1)主体范围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有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且,污染环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3)主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虽然是有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故意以这种科技方法投放有危险物质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6,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根据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对象,只限于法定的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27,破坏简单的陆用交通工具,如马车、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农用拖拉机等,一般不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但如果破坏的对象是用作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船只”我们认为是不分大小的,即使是小的船只,以不象简单的陆用交通工具,如自行车那样只危害到特定的对象,是完全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因为被破坏的船只可能进一步危及航道运输、其他船只、桥梁等不特定的水上财物的安全。,28,2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行为。所谓“足以”,是指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实际上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结果,只要对交通工具的破坏达到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即使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构成本罪的既遂。因此,这里的危险状况是需要经过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际判断的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二是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29,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成立本罪的故意,必须明知破坏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30,(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中注意的问题 1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当以上犯罪侵犯的对象均是交通工具时,易发生混淆。区别的关键是: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被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而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如果交通工具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但只是盗窃交通工具上的一般设备或附属设备或者破坏交通工具的辅助设施(如门窗、坐椅、卧具等),不足以危害交通安全的,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反之,应构成本罪。,31,2本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本罪是危险犯,而且是具体的危险犯,构成本罪基本罪的既遂,只需要实施本罪行为,造成现实的具体的危险,即达到完成形态,如果只有抽象的危险,根据现实情况不足达到现实的具体的危险,则不构成本罪既遂。本罪没有未完成形态,这是因为只达到抽象的危险状态,则不构成犯罪,如果到达具体的危险,则构成本罪的基本罪,而不是本罪结果犯的未遂犯。,32,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立法演变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为单一犯罪构成,本罪的罪名属于选择性罪名。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犯罪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由于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是以实施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因此,是直接威胁到不特定或多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即社会的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33,(1)恐怖活动;(2)恐怖活动组织特征:成员在3人以上;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各种恐怖犯罪活动;为长期、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各种恐怖犯罪行为;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稳固性;恐怖组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成员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3)“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发起、推动和组建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的活动组织的行为。再次,必须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所谓“组织”;所谓“领导”;所谓“积极参加”;所谓“其他参与”。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组织,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等犯罪的,数罪并罚。,34,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应具有恐怖活动的目的。(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恐怖活动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集团)的界限。区别两者,关键在于有无恐怖活动的目的。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和参加非恐怖性犯罪组织不构成独立的犯罪,而只能依据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确定罪名。其次,客观方面也有差别,本罪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行为,就构成本罪既遂,而后者仅仅实施组织领导参加行为,如果并没有实施某种具体的犯罪,则应当按照某种具体犯罪的预备犯论处。,35,2本罪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是一种实行行为,而非组织犯。被胁迫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其他参与”的行为,但是之后又积极参与恐怖活动的,应当视为“积极参加”,不再按照胁从犯认定。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中,往往必然有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行为,后者行为属于该罪的必然内容,依照刑法的一般理论,对于后者不另外认定为新的犯罪。但是,刑法对后者行为有特殊规定,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且具有上述后面的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又构成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6,六、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为不特定或多数乘客的生命、财产及航空器的安全,即航空运输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航空器,主要是指飞机,同时,所指的航空器是专指民用航空器。,37,所谓“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使用中”,是指:“航空器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次飞行而进行航空器飞行前准备时起,到任何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而且“使用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延长到本条(甲)款所指定义的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期间。”本条(甲)款规定:“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航门以卸载时止,均应被认为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责任以前,均应被视为仍在飞行中。”,38,我国是公约的参加国,对“使用中”含义的解释,应参照公约上述规定的际准。依此,航空器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次飞行进行准备时起,到降落后24小时之内都属于使用中的航空器,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责任以前,应视为“使用中的航空器”。,39,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所谓“暴力”;所谓“胁迫”;所谓“其他方法”。所谓“劫持”,则是指强迫航空器驾驶、操作人员按自己的意志,并控制航空器的行为。,40,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注意:本罪的危害行为是暴力、胁迫和其他其他强制方法行为与劫持航空器行为的结合,这两种行为都可能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如果是因为强制性的方法行为造成该种结果的,也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重罪。如具备了完成控制航空器的行为的,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基本罪,同时具备了法定加重处罚结果的,构成该罪的重罪。对于加重处罚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可以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41,(二)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 1本罪既遂的条件。构成本罪的基本罪,只要实施劫持行为实际控制航空器就应当以既遂论处,不以航空器已经起飞或飞离国境为条件。2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交通工具中包括航空器,当行为对象均为航空器,并使航空器遭到破坏时,区分两罪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犯罪目的。二是行为的表现。在劫持航空器过程中使航空器遭到破坏,即使具有使航空器倾覆、毁坏危险的,也只能以本罪论处,不能实行并罚。,42,3在劫持航空器过程中为控制航空器使用暴力伤害、杀害航空器上的人员的,应当如何处理?我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说,法律条文对于该种情况没有明文规定以数罪并罚论处,从理论上讲,劫持航空器而故意伤害、杀害航空器驾驶人员或者其他乘员或乘客的情况在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所以,暴力本身是不能排除伤害、杀害的内容。,43,七、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并不是航空器本身。2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本罪属于危险犯,实施的暴力行为只要危及飞行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既遂。,44,本罪有特定的犯罪地点,即必须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本罪有特定的犯罪方法,只限于使用暴力,达到危及飞行安全。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为故意。构成本罪的重罪的犯罪既遂,除了前述所有基本构成要件外,还需有法定的严重后果,指的是造成飞行安全的严重后果,如飞机损坏,偏离航向,遭遇严重险境等等,当具体内容有待有权解释予以确定。行为人对法定严重后果的主观罪过,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45,八、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为:1犯罪客体方面,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信息传播和公共通讯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2.本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46,具有以上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只要危害到信息传播和公共通信的公共安全,无需造成一定犯罪结果,即构成本罪的基本罪。要构成本罪的重罪,除了前述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结果,这里的严重结果尚没有有权解释,有待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47,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危险物质罪 立法修订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为复合的犯罪构成,具有基本罪和重罪两个犯罪构成类型,重罪为情节加重犯。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48,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以上基本构成要件的,并具备法定的犯罪情节的,构成本罪的基本罪。在齐备以上构成要件之外,同时具有严重情节的,构成本罪的重罪。,49,(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当行为对象均为枪支、弹药时,两罪易混淆。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应是证据表明不是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包括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犯罪活动)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与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出国(边)境的关系。为想像竞合犯,50,3数罪的情况主要是指在实施上述犯罪后又因其他原因而利用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其他犯罪的,应当以数罪论处。如果是为了实施后面的其他犯罪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构成牵连犯,以其中重罪处罚。4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危险物质罪的共犯论处。,51,交通肇事罪,一、交通肇事罪的立法沿革二、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与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是复合的犯罪构成,具有基本罪、重罪、最重罪三个犯罪构成类型。重罪是行为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最重罪是结果加重犯。,52,(一)基本罪主要类型是结果犯 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被侵害的法益是单一法益,即交通运输的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主要是指公路、水运和城市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交通肇事罪的特定犯罪前提是指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5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这是构成本罪的特定的地点。交通肇事罪的单一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而引起重大交通事故,被有关部门鉴定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或者同等责任的行为。具有如下的特征:(1)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必须与重大交通事故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根据法定危害后果的大小以及有关部门的鉴定,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是对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或者同等责任。,54,发生了特定的危害后果。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必须是“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注意:2000年11月2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法定的危害后果。理解:结果、因果关系、赔偿,55,相对于上面所述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特定危害后果而言,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的危害后果并不严重,但根据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以及第7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7)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强令他人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56,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所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不是泛指与交通运输有关的人员,而是指一切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所谓“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没有合法手续,却从事正常交通运输的人员。讨论:对于驾驶非机动车辆(如赶马车、骑普通的自行车、骑赛车等)引起交通肇事者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重罪和最重罪的罪过比较复杂。,57,(二)重罪包括行为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具有基本构成要件,同时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两类法定犯罪情节的,构成本罪重罪。所谓“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满足基本罪构成要件的基础情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所谓“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4条,是指“(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58,(三)最重罪 具有前述基本构成要件,同时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本罪最重罪。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见前述解释。所谓“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具有复合罪过的特征。行为人对于因违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是过失的心理状态,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则是间接故意的心态。,59,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注意以下三种情况:(1)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分。(2)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分。(3)分清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二)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区别在于:(1)心理态度;(2)被害法益不同;(3)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4)法定刑不同。,60,(三)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区别主要在于,发生的场合和主体不同。本罪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其主体为一般主体。而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分别发生在航空运输与铁路运输过程中,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分别为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也有学者认为二者是一般罪和特殊罪的关系。,61,(四)交通肇事罪的转化犯问题。“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一般来说,转化犯具有三个特征:转化性、递进性、法定性。本条规定的是交通肇事罪向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转化。,62,7、非驾驶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非驾驶人员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在具备特定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的行为人是司机,但是由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的指使、强令,使司机不能自由决定自己的意志,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即司机如果不遵照对其有支配能力的人的要求行事,将给自己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这时应减轻或者免除司机的法律责任),司机的交通肇事行为相当于指使、强令者实施,并追究其刑事责任。,63,对于本罪的最重罪而言。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5条,“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些特定的指使者构成本罪最重罪的教唆犯,在刑事责任上可以以主犯处罚。如果这些特定的指使者指使后,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则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交通肇事司机本罪重罪的刑事责任。思考:共同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64,关于本罪立法的进一步的考虑:我国刑法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仍然规定为交通肇事罪,与犯罪构成理论有一定冲突。实际上是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放任),依照刑法理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最低刑罚也应在10年有期徒刑,但是这两个犯罪之间有明显的关联关系,侵犯的又是同一被害人,因此,刑法把这本应数罪并罚处理的犯罪合为一个犯罪,并将法定刑予以降低,可以说是考虑到本罪最重罪的情况是又过失犯罪的背景,后续的故意杀人罪又是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所生。但是,本人认为,其刑事责任还是明显偏轻,宜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65,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一)客体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二)客观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66,所谓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作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内部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这种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是否不服管理不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所谓“重大伤亡”;所谓“直接经济损失”(三)主体特征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农民。案例:烧砖窑过程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67,(四)主观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认定(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1重大责任事故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两者都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以致发生事故,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其区别就在于两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2重大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失败所造成的事故的界限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设备、技术条件本身的局限所引发的不可避免的事故。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失败所造成的事故是指由技术革新、科学实验本身包含的失败、危险的因素所引发的事故。,68,3重大责任事故与意外事故的界限重大责任事故是由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而意外事故则是由于自然原因和行为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区分的关键:一是看事故发生的原因。二是看行为人是否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相近罪的界限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犯罪主体不同。二是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尽相同。三是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场合不同。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是否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是否由于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69,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新罪名,是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解出的一种行为类型,具有如下构成特征:(一)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二)客观特征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必须发生在具体作业过程中。,70,2实施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这一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决定违反规章制度。二是行为人决定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作业。三是行为人决定的事项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四是行为人强令他人按照其违章、有发生重大事故危险的决定进行作业。3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了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且该违章作业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三)主体特征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是对具体生产作业具有指挥、管理职权的人,但也不限于此。,71,(四)主观特征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具体表现为轻率过失,有认识的过失。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司法认定(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决定事项的违章性质及其后果、是否存在强令行为、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以及违章作业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二)强令工人违章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行为的定性根据本罪的构成要件,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中的“作业”应当包括驾驶行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理应构成本罪。,7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罪名。构成特征:(一)客体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二)客观特征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73,所谓“生产安全设施”: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三)主体犯罪主体是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主观特征:过失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一般劳动安全事故的界限。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所发生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意外事故的界限,74,(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一致。二是发生的场合不一致。,7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行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具有如下构成特征:(一)客体:公共安全和国家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二)客观特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行为。,76,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也是本罪客观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这里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不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有关部门为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临时规定和具体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行为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的结果要件,也是行为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三)主体特征特殊主体,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主观:为过失。,77,二、大型群众性活计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客观上,本罪是指违反安全管理方面规定的行为,一般包括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一般违法行为一般是违反安全管理法规比较轻微,但又有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仅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过失;而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一般违法行为中,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78,(二)大型群众性安全事故罪与渎职罪的界限 两罪具有法规竞合关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对行为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评价,更加具有针对性,更能反映出行为的本质特征和社会危害性,应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论处。但在行为人具有循私舞弊的情况下,渎职罪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定刑,应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定罪处理。(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法条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进行处理,消防责任事故罪是特殊法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是一般法条,应适用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理。,79,隐瞒安全事故罪一、隐瞒安全条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隐瞒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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