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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代理人考试相关国际公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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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代理人考试相关国际公约.ppt

    2023/1/31,1,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胡安琪,相关国际公约,2,基本要求了解专利合作条约的目的掌握条约中关于国际申请程序、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和国际初步审查的规定掌握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别规定涉及主要法律法规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PCT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3,专利合作条约 PCT 目的:方便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减少申请人的重复工作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对巴黎公约成员开放签约:1970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生效:于1978年1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4,专利合作条约 PCT 传统的优先权途径:PCT途径:,12个月,优先权日,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5,选择PCT途径的优点友好的受理局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推迟启动国家程序如需要可使用初审程序某些修改或变更可在国际阶段完成统一的申请格式要求,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6,PCT体系的组织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PCT国际局 IB PCT受理局 RO PCT国际检索单位 ISA AT、AU、CN、EP、ES、JP、KR、RU、SE、US、CA、FI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IPEA PCT指定局 DO PCT选定局 EO,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7,其他国际专利条约,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承认用语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和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签署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掌握微生物国际保存单位的有关规定以及微生物国际保存的承认与效力掌握国际专利分类法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制度及其应用06.1,8,一、布达佩斯条约,条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微生物保存 序言2向接收与受理微生物的国际保存单位送交微生物或由国际保存单位贮存此种微生物,或兼有上述送交与贮存两种行为条约规定的专利的范围 序言2应解释为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9,一、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藏单位国际保存单位的资格 条约6 任何保存机构如要具备国际保存单位的资格,必须是设在缔约国或者某政府间组织成员国的领土上的,而且必须由该国或者组织做出该保存机构符合并将继续符合条件的保证。,10,一、布达佩斯条约,连续存在 拥有必要人员和设施,执行按照本条约承担的科学和管理任务 公正和客观 对任何要求保存的交存人按照同样条件提供服务 受理各种或某些类别的微生物的交存,审查其存活能力并予贮存 发给交存人存单,以及所要求的关于存活能力的声明 遵守对所保存的微生物保密的规定 按照细则规定的条件和手续提供所保存的微生物的样品,11,一、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存单位资格的取得 条约7 通过保存机构所在的缔约国或者政府间组织递交总干事的书面通知,包括一件声明保证该机构符合并将继续符合规定的各项要求,该保存机构即可取得国际保存单位资格上述通知还应包括按照施行细则规定需提供的关于该保存机构的情报如果总干事确认该通知包括了所要求的声明,并且收到了所要求的全部情报,国际局应将该通知立即予以公布国际保存单位资格自该通知公布之日起取得,或者规定的某一日期,12,一、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存单位资格的终止和限制 条约8 任何缔约国或任何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均可以没有满足要求为理由,请求大会终止任何保存单位的国际保存单位资格,或将其资格限制在某些微生物种类之内如果大会确认该请求有充分的依据时,则应决定终止该单位的国际保存单位资格,或限制其保存的微生物种类。大会的这种决定需要以三分之二多数的赞成票通过。,13,一、布达佩斯条约,微生物国际保存的承认与效力 条约3 缔约国允许或要求保存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应承认为此种目的而在任一国际保存单位所做的微生物保存。这种承认由该国际保存单位说明的保存事实和交存日期,以及承认提供的样品是所保存的微生物样品任一缔约国均可索取由国际保存单位发出的存单副本就本条约和施行细则所规定的事务而言,任何缔约国均无需遵守与本条约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不同的或另外的要求,14,一、布达佩斯条约,重新保存的事由 国际保存单位由于任何原因,尤其是因为这种微生物不能存活时,或者提供的样品需要送出国外,而因出境或入境限制向国外送出或在国外接受该样品有阻碍,而不能提供所保存的微生物样品的,应立即将这种不可能情况通知交存人,并说明其原因,交存人享有将原来保存的微生物重新提交保存的权利。重新保存的效力重新保存具有同等效力,15,二、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法协定所称专利的范围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国际专利分类法的定义 协定1 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对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采用相同的分类法,即国际专利分类法,16,二、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法的语言 协定3 本分类法应用英语和法语制定,两种文本均为同等的正本本组织国际局应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或在各该政府提交译文的基础上,或通过对本专门联盟或对本组织的预算不产生财政义务的其他任何方法,制定其他语言的正式文本国际专利分类法的目 协定3 本分类法纯属行政管理性质。,17,二、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法在缔约国分类法中的地位 协定3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有权将本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缔约国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义务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机关应在以下文件上标明发明的完整分类号:该机关所颁发的专利证书、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实用证书及其有关的申请文件,不论是公布的或仅供公众查阅的官方期刊发表的关于前述文件的公布或供公众查阅的有关通知,18,二、斯特拉斯堡协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专门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每一国家应派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的职权修订本分类法;向本联盟国家提出旨在便利本分类法的使用和促进本分类法的统一应用的建议;帮助促进对用于发明审查的文献进行重新分类的国际合作,特别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在对本专门联盟或本组织的预算不产生财政义务的情况下,采取其他一切措施促进发展中国家应用本分类法;有权设立小组委员会和工作组。,19,三、洛迦诺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含义 协定1 本联盟国家采用统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类法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组成 协定1 国际分类法包括大类和小类表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包括这些商品分成大类和小类的分类标记用法说明,20,三、洛迦诺协定,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语言 协定1 国际分类法应当使用英语和法语制定。大会可以指定的其他语言的国际分类法正式文本,应当由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后制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性质 协定2 国际分类法纯属管理性质。,21,三、洛迦诺协定,国际分类法在缔约国分类法中的地位 协定2 每个国家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法定范围归属于国际分类法。特别是本专门联盟各国对本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性质和范围应当不受国际分类法的约束。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保留将国际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的权利。缔约国国际分类法的义务 协定2 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局应当在外观设计保存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上以及在正式公布这些文件时在有关刊物上标明使用外观设计的商品所属国际分类法的大类和小类号。,22,三、洛迦诺协定,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 协定3 对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建议可以由本专门联盟的任何国家主管局或者由国际局提出。由主管局提出的任何建议应当由该局通知国际局。由主管局以及由国际局提出的建议应当由国际局在不迟于审议该建议的专家委员会会议开会前二个月送交专家委员会的每一成员。专家委员会关于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决定应当由本专门联盟国家的简单多数通过。然而,如果决定涉及建立新的大类或者将一些商品由一个大类转移至另一大类时,需要全体一致同意。,23,三、洛迦诺协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协定3 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在专家委员会都应当有代表,该委员会应当按照出席国家的简单多数所通过的议事规则进行组织。专家委员会的职权 协定1、3 可以对大类和小类表作出修正和补充通过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对国际分类法进行修正和补充。,24,相关国际条约,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基本要求了解巴黎公约的基本背景知识了解巴黎公约确定的工业产权的概念掌握巴黎公约确立的专利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25,(一)巴黎公约基本知识,巴黎公约的签署1883年,经过多次修改,有很多版本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时间、版本1985年3月19日1967年 斯德哥尔摩文本,26,(一)巴黎公约基本知识,工业产权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27,(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国民待遇原则 A2 A3含义 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应和各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条件国民或者居民遵守成员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不能以住所或者营业所作为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成员国的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指定送达地址、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例外,28,专利独立性 A4之二 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尤其对于对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授予的专利,其无效、权利丧失的理由以及保护期间是独立的,(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29,优先权 A4 享受优先权的条件成员国国民或者其权利继受人在成员国首次提出正规申请(能够确定申请日的申请,而不论其结果如何)在优先权期限内履行相应手续,(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0,享受优先权的手续作出声明(截至日期由成员国确定),说明申请日和受理国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经在先受理机构证明,在后一申请提出3个月内提交均有效)各成员国不得规定其他手续不遵守前述手续的后果仅限于丧失优先权,(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1,优先权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均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在后申请是外观设计,为6个月可以以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相互为基础要求,(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2,效力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的,其申请具有优先地位。不因优先权期间的任何行为影响权利的获得或者导致权利无效,12个月,首次申请,再次申请,优先权日(2000-2-1),实际申请日(2001-2-1),第三人,现有技术,(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3,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A11 对象:官方的或者官方承认国际展览会上展出效力:不得延长优先权期限条件:成员国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其为展品和展出日期,(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4,对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 A5 06.24各国有权规定强制许可,以防止滥用专利权申请之日4年内或者授予之日3年内(以后届满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充分为理由授予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不是独占性的,且不得转让(除非与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授予分许可对实用新型也可以强制许可,(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5,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的使用 A5.3 暂时或者偶然进入成员国的船只的船身、机器、船具、索具及其他附件上所用的器械暂时或者偶然进入成员国的飞机或者车辆的构造、操纵或者其附件上所用器械成员国签订专门协定的权利 A19 各成员保留相互间分别签订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的权利,只要该协定与本公约不相抵触,(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6,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要求了解协议签署的背景了解协议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范围掌握协议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及关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规定理解协议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规定和争端解决机制,37,(二)协议的基本知识,协议的签署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1C,签订于1994年4月15日,1995年1月1日生效知识产权的性质:私权(序言)协议的目标 渴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需要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和程序本身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38,目标 A7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转让与传播,使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互相受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增长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原则 A8 在制订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规时,各成员可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只要这些措施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只要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正当地限制贸易或严重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的做法。,(二)协议的基本知识,39,(二)协议的基本知识,协议的基本原则 06.61国民待遇原则 A3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本国国民的待遇,除非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已分别有例外规定。对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该项义务仅适用于本协定的权利。各成员可利用第款所允许的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指定服务地点和指定一成员司法管辖内的代理人,但这些例外是为确保遵守不与本协定规定抵触的法律和法规所需,且实施这种做法不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40,(二)协议的基本知识,最惠国待遇原则 A4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员给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民例外源于一般性的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依伯尔尼公约或罗马公约规定给予的、非国民待遇性质的待遇;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唱片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的权利;源于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前已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要通知给TRIPS理事会。,41,(二)协议的基本知识,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A1 各成员应实施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可以,但没有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应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本协定规定的待遇。就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其他成员的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同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均为那些公约的成员。,42,与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 A2 A5 就本协定的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而言,各成员应遵守巴黎公约第一至十二条和第十九条本协定第一至四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应减损各成员之间现有的依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所相互承担的义务第3条和第4条的义务不适用于在WIPO主持下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或维持的多边协定规定的程序(PCT/马德里协定),(二)协议的基本知识,4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A1 06.81 就本协定而言,“知识产权”一词系指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所提到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和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二)协议的基本知识,44,版权和有关权利 06.85协议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A9 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1至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但公约第6条之二(作者所享有的精神权利)除外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A10 计算机程序,应根据伯尔尼公约作为文字作品来保护。数据汇编或其他资料汇编,应作为智力创造加以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并不应损害数据或资料本身的版权。,(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45,出租权 A11 至少在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方面,各成员应给予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一成员对电影作品可以不承担此义务,除非这种出租已实质性地损害了专有复制权。对计算机程序,如该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时,此义务不适用于计算机程序的出租。,(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46,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 A14 表演者应有权阻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录制其未录制过的表演和翻录这些录制品;将其现场表演向大众进行无线广播和传播。唱片制作者应享有准许或禁止直接或间接翻录其唱片的权利广播组织者应有权禁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录制其广播、复制其录制品及通过无线广播方式转播其广播,以及将同样的电视广播向公众再转播。,(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47,(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出租权比照适用于唱片制作者以及任何其他对唱片享有权利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应自该录制或表演发生当年年底起,至少持续到第50年年末。对广播组织者的保护期限应自广播当年年底起,至少持续20年,48,商标可保护的客体 A15 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文字、字母、数字、图形和色彩)。如果标记缺乏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固有特征,各成员可依据有关标记在使用后获得的显著性决定是否予以注册。各成员可要求,这些标记应是在视觉上可以感觉到的第款不应理解为阻止成员以其他理由拒绝商标的注册,只要这些理由不违反巴黎公约的规定。,(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49,各成员可以把使用作为获得注册的前提。然而,一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是申请注册的一项条件。不能仅仅因为自申请日起三年期满前商标未使用而驳回一申请。拟使用一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各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立即在注册后公布该项商标,并应给予请求撤销注册者以合理的机会。此外,各成员可以提供对商标之注册提出异议的机会。,(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0,权利的范围 A16 排他权:制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将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使用与其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若这种使用可能会产生混淆。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应比照适用于服务。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到该商标在相关领域为公众所知晓的程度,包括该商标因宣传而在该有关成员获得的知名度。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应比照适用于与已获得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1,商标权利的例外 A17 各成员可对商标所赋予的权利规定有限制的例外,如说明性词语的合理使用,只要这些例外考虑到了商标所有人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商标的保护期限 A18 商标首次注册及其每次续展的期限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注册应可无限期地续展。06.16,(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2,商标使用的要求 A19 如果使用是维持注册的必要条件,只有在至少连续3年未使用后才可取消注册,除非商标所有人提出有效的理由说明存在着使用该商标的障碍。在受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另一方使用该商标应视为为保留商标注册而使用商标。商标的许可和转让 A21 各成员可对商标许可和转让规定条件,但这应理解为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而且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把商标连同或者不连同其所属的企业转让。,(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3,地理标志地理标志的保护 A22“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在地理标记方面,各成员应为有利益关系的各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阻止:用任何方式在标示和说明某一货物时指示或暗示该有关货物来源于一个非其真实原产地的地理区域,从而在该货物的地理来源方面误导公众任何构成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意义下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使用,(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4,地理标志的保护 A22 如果一商标包含一个商品的地理标记,或者由地理标志组成,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表示的地域,并且如在该商品的商标中使用这一标记会使公众对其真实的原产地产生误解,则该成员在其立法允许应当依职权或经有利益关系的一方请求,拒绝该商标的注册或撤销注册。这种保护应可适用于虽在字面上表明了商品来源的真实领土、地区或地方,但却虚假地向公众表明该商品源于另一领土的地理标记。,(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5,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 A23 每一成员应当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提供法律手段,以制止将识别葡萄酒的地理标志用于标示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指明地方的葡萄酒,或者将识别烈酒的地理标志用于标示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指明地方的烈酒,即使同时标示了商品的真实来源地,或者该地理标志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类”、“式”、“仿”或类似的表述,也一样。如果葡萄酒商标中包含或组合有识别葡萄酒的地理标志,或者烈酒商标中包含或组合有识别烈酒的地理标志,而该葡萄酒或烈酒并非来源于该地,成员如其法律允许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利害关系方的请求,拒绝该商标的注册或撤销注册,(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6,在葡萄酒有多个同音或同形的地理标志的情形,应当对每一个标志给予保护。为了便利对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就建立一种多边制度举行谈判,使参加该制度的成员中有资格获得保护的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通知和登记。,(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7,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A24 如果一成员的国民或居民在该成员的领土内,在商品或服务方面连续使用另一成员用以识别葡萄酒或烈酒的某一地理标志,在1994年4月15日以前至少已有10年,或者在该日以前的使用是善意的,则本节的任何规定并不要求该成员制止其国民或居民在相同或有关的商品或服务方面继续以同样方式使用该地理标志。如果在某一成员按照第六部分规定适用这些规定以前,或者在地理标志在其来源国获得保护以前,某一商标已经善意地提出申请或者获得注册,或者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善意使用而获得,则为实施本节规定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因该商标与某一地理标志相同或类似,而损害商标的注册资格或商标注册的有效性,或者损害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8,如果任何其他成员适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某一地理标志,与某一成员在其领土内以普通语言中惯用的词语作为此类商品或服务的普通名称相同,则本节的任何规定并不要求该成员适用本节的规定。如果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任何其他成员关于葡萄树产品的某一地理标志,与某一成员在其领土内存在的一种葡萄品种的惯用名称相同,本节的任何规定也不要求该成员适用本节的规定。本节规定决不应损害任何人在贸易中使用其姓名或者其业务上前任的姓名的权利,但如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这种姓名,则应除外。,(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9,工业品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 A25 各成员应当规定保护独立创作而且是新颖的或者原创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各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如果与已知的外观设计或者已知的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没有显著区别的,则不是新颖的或者原创的外观设计。各成员可以规定,这种保护不应延及主要是根据技术或功能的考虑而作出的外观设计。,(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60,外观设计权利人的权利 A26 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人,应当有权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同意而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载有或体现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复制品或者实质上是复制品的物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 A26 可享有的保护期间至少为10年。,(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61,(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专利可获得专利的客体 A27 在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是新颖的,包含创造性,并且能在产业上应用的,都可以获得专利。专利的获得和专利权的享有,不应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还是本国生产的不同而受到歧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A27 只要是新颖的,包含创造性,并且能在产业上应用,62,(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A27 各成员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有必要制止某些发明在其领土内进行商业上利用的,可以将这些发明排除在可享专利性以外,但是以这种除外并非仅仅因为法律禁止这种利用为限。各成员还可以将下列各项排除在可享专利性以外医治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植物和动物(微生物除外),和生产植物或动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学方法除外)。但是,各成员应当规定依专利或依有效的特别制度,或依二者的结合,保护植物的品种。本项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后4年应予以审查。06.7,63,专利权人的权利 A28 专利应当授予其所有人以下列排他权在专利的主题是产品的情形,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的同意而进行下列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在专利的主题是方法的情形,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该方法,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为这些目的而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所获得的产品。专利所有人还应有权转让或者依继承而转移该专利,以及订立许可合同。,(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64,(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专利权的例外 A30 各成员可以对专利所授予的排他权规定有限的例外,但是,在顾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只要这种例外不会不合理地与对专利的正常利用发生冲突,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65,(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 A31 这种使用的许可应当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考虑。这种使用,只有在使用前,意图使用的人曾经努力按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请求权利持有人给予许可,但在合理的期间内这种努力没有成功的,才能允许。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形,或者在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形,成员可以放弃这一要求。然而,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只要合理可行,仍应尽快通知权利持有人。在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形,如果政府或订约人未经专利检索,即知悉或有明显的理由应知政府或者为政府使用或者将使用某有效专利,则应迅速通知权利持有人;,66,(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这种使用的范围和期间应受许可使用的目的的限制,并且在半导体技术的情形,只能限于为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用于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补救;这种使用应当是非独占性的;这种使用不得转让,但与享有这种使用的企业或者商誉一起转让的不在此限;这种使用的许可应当主要是为了供应给予许可的成员的本国市场;,67,(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在对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给予足够保护的前提下,如果以及在导致这种许可的情况已不存在,并且不大可能再发生时,这种使用的许可应即终止。主管机关接到怀有此种动机的请求后,有权对这些情况是否继续存在进行审查;应当根据每一案的情况,并考虑许可的经济价值,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报酬;,68,(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有关这种使用的许可决定的法律有效性,应当受到司法审查,或者受到该成员内明显更高一级机关的其他独立审查;有关对这种使用支付报酬的决定应当受到司法审查,或者受到该成员内明显更高一级机关的其他独立审查;如果允许这种使用是对经过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给予的补救,各成员没有义务适用(b)项和(f)项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形,在确定报酬的数额时可以将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考虑在内。如果以及在导致这种许可的情况可能再发生时,主管机关有权拒绝终止这种许可;,69,(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如果这种使用的许可是为了允许利用一项专利(第二专利),因为利用该项专利就不能不侵犯另一项专利(第一专利),则应适用以下的附加条件:与第一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声称的发明相比,第二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声称的发明应当包含具有相当大的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第一专利的所有人应有权以合理的条件依交叉许可使用第二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声称的发明;除与第二专利一起转让外,就第一专利许可的使用是不可转让的。,70,(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专利权的撤销和丧失 A32 对撤销或取消专利的任何决定,均应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A33可享有的保护期间,自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20年期间届满以前不应终止。,71,(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侵犯方法专利权的举证责任 A34 如果一项专利的主题是获得一种产品的方法,司法当局应当有权责令被告证明其获得相同产品的方法不同于该专利方法。因此,各成员应当规定,至少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任何未经专利所有人同意而生产的相同产品,如无相反证明,应当视为是依专利方法所获得:(a)如果依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是新产品;(b)如果相同产品有相当大的可能性是依该方法所制造,而专利所有人经过适当的努力仍未能确定其实际使用的方法。,72,(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任何成员有自由规定,只有符合(a)项所述的条件或者只有符合(b)项所述的条件的,本条第1款所述的举证责任才应当由被指控的侵权人承担。在引用相反证明时,应当顾及被告在保护其制造和商业秘密方面的合法利益。,73,(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 A36 在符合第37条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应当认为,未得权利持有人的许可而进行的下列行为是非法的: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包含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包含这样的集成电路的物品(在该物品继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限度内)。,74,(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A37 布图设计遇有任何非自愿许可,应当比照适用第31条(a)项至(k)项规定的条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期限 A38 在以登记作为保护条件的成员中,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间自登记申请提交之日算起,或者自其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第一次商业利用算起10年期间届满前不应终止。在不以登记作为保护条件的成员中,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间自其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第一次商业利用之日算起不少于10年。尽管有本条第1款和第2款,成员可以规定,布图设计自创作以后15年,保护应当终止。,75,(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条件 A39 该信息不是通常从事有关这类信息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具有商业上的价值;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已经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予以保密。,76,(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未公开信息的权利的内容 A39 自然人和法人应当有可能制止他人未得其同意,以违反诚实的商业做法的方式,将其合法控制下的信息向他人公开,或者获得或使用此种信息“以违反诚实的商业做法的方式”,至少指违反合同、破坏信任(泄密)以及引诱他人违反合同、泄密,并且包括通过第三方获得未公开的信息,而该第三方是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该信息是使用这样的做法获得的。,77,(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实验数据的保护 A39 各成员在要求提交未公开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利用新化学成分的药品或农业化学产品上市销售的条件时,如果该数据的创作包含了相当的努力,则该成员应当保护该数据,以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除为了保护公众有必要外,或者除非已采取措施保证该数据受到保护以免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各成员应当保护这种数据以防止公开。,78,(三)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并不阻止成员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有关市场上对竞争有不利影响的许可做法或条件。如上文所规定,成员可以在与本协定其他规定相符的情况下,依据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措施制止或控制这类做法。协议列举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A40 排他性的返授条件制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质疑强迫性的一揽子授予许可,79,(三)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成员之间的协商如果一成员(第一成员)有理由相信,作为另一成员(第二成员)的国民或居民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正在采取的做法违反竞争的法律和规章,第一成员希望确保其有关立法得到该知识产权所有人的遵守,而不损害其根据法律的任何行动,也不损害其自己或者第二成员作出最终决定的完全自由,则该第二成员应根据第一成员的请求,与第一成员进行协商。第二成员对于与第一成员的协商应当给予充分的和同情的考虑,提供足够的机会与其进行协商,并且在符合本国法律规定,以及就第一成员保障机密问题缔结双方满意的协议的前提下,通过提供公开可以得到的与事项有关的非机密信息,以及该成员能得到的其他信息,给予合作。,80,(四)知识产权执法,成员的总义务 A41 各成员应当保证在其法律中提供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有效行动,制止任何侵犯本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迅速制止侵权的救济以及对阻碍进一步侵权构成威慑的救济。这些程序适用的方式应当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应当提供保障以防止其滥用。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当公平和公正。这些程序不应不必要地复杂或花费高昂,也不应规定不合理的期限或导致不应有的拖延。,81,(四)知识产权执法,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损害赔偿 A45 如果侵权人明知或有合理的根据应知其从事了侵权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以补偿权利持有人由于侵权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所受损失的损害赔偿金。司法机关还应当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适当的律师费用。在适当情形下,即使侵权人并非明知或有合理的根据应知其从事了侵权活动,各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机关责令返还利润,和或支付法律预先规定的损害赔偿金。,82,(四)知识产权执法,临时措施 A50 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命令采取迅速而有效的临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保存有关证据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任何迟延可能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的情况下,或者在证据显然有被毁灭危险的情况下,不听取另一方的意见而即采取临时措施。,83,(四)知识产权执法,司法机关应当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以确认申请人是权利持有人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不应不合理地阻碍上述程序提供其他必要信息,以辨认有关的货物如果临时措施是在没有听取另一方意见的情况下采取的尽快通知受到影响的各方根据被告的请求,对这些措施进行审查给被告以陈述权,84,(四)知识产权执法,如果在合理的期间内没有提起诉讼,应依被告的请求撤销所采取的措施合理期间由采取临时措施的司法机关确定如该机关没有确定,不超过20个工作日或31个日历日,以较长者为准,85,(四)知识产权执法,有关边境措施的专门要求(A51)各成员应当制订程序,以便权利持有人在有确实根据的理由怀疑有假冒商标货物或盗版货物可能进口时,能向行政或司法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当局对这种货物中止放行,以免进入自由流通。各成员可以允许对涉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提出这样的申请,但是以遵守本节规定为限。各成员也可以规定相应的程序,对预定从其境内出口的侵权货物由海关当局中止放行。,86,(四)知识产权执法,刑事程序 A61 06.75各成员应当规定刑事程序和刑罚,至少适用于故意的具有商业规模的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可以采用的救济应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金,其处罚水准应当与同样严重的犯罪所适用的处罚水准相一致。在适当情形,可以采用的救济还应当包括对侵权货物以及主要用于犯罪的任何材料和工具的扣押、没收和销毁。各成员可以规定,刑事程序和刑罚应当适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尤其是故意侵权并且具有商业规模的案件,87,(五)争端的防止和解决,透明度 A63 任何成员已经生效的与本协定内容(即知识产权的备有、范围、获得、执法和防止滥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局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决定,均应以本国语文公布或向公众提供,以便各成员政府和权利持有人能够知悉。各成员应当将上述的法律和法规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便协助理事会审查本协定的实施情况每一成员应另一成员的书面请求,应当提供上述的信息不要求各成员公开那些会妨碍法律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机密信息,88,(五)争端的防止和解决,争端的解决 A64 就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所作解释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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