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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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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课件.ppt

    第四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根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某一类或某一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概念,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特征,具体性: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在调整特定环境保护关系中,一般都做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系统性: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是由一系列调整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是各类规范共同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有机整体;特定性: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是指适用于调整某一类或某一方面的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意义,是实现环境保护目的和任务的重要保障;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目的: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任务: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有效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例如环境污染评价制度可以从源头上预防或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实现协调发展原则的有效手段。,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保护规划制度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三同时”制度四、经济调控制度(排污收费、征收生态补偿费等)五、限期治理制度六、排污许可证制度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制度一 环境保护规划制度,一、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的概念环境保护规划简称环境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一定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活动所做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环境规划的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环境规划制度定义:是指有关环境规划目标、任务、指标体系、编制原则和程序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所做规定的总称,环境规划的基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区域性动态性约束性,二、环境规划制度的意义,是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了保障;是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三、环境规划的类型,按规划期划分:长期环境规划;中期环境规划;短期环境规划。按规划范围划分:国家环境规划;区域环境规划;部门环境规划。按规划的性质划分: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规划;环境科技发展规划。,四、环境规划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原则;坚持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举原则;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保护环境原则。,五、环境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环境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 环境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一部分。环境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互惠互利、相互制约(P88)环境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环境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概念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之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涉及建设项目层次)。广义的概念指进行某项重大活动(如经济发展政策、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之前,事先对该项活动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 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 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 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1)预测性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不同。后者是指通过环境调查和监测,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2)客观性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然后作出科学的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结论必须是客观真实的。(3)综合性涉及内容多;涉及到多种学科;需要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设计、科研等单位互相协作,共同完成评价任务。(4)强制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和建设项目立项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定义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编(填)报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规定的总称。,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1)是促进经济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该制度可以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做到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2)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单纯的末端治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环境质量下降局面的。,(3)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宏观调控是引导和促进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为确定某一地区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弄清该地区的环境现状,及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4)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的轨道。从而有效地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早是由美国的柯德威乐教授提出的。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该法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之后,这一制度为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和采用。如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加拿大、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在自己国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或其他法律当中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了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78年,中共中央提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意向1979年环境保护法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1986年修改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计委、经委)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对申领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职责、考核及罚则作了规定。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评价范围、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99年3月30日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管理,(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将规划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并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为编制机关的法定任务,可以促使规划编制机关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正确对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把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一系列规划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相应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和法律责任。其中将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对于综合规划以及指导性的专项规划,在编制规划时应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实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用“篇章”的形式,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用“说明”或者“专项说明”的形式);对于非指导性的专项规划,应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者和具体评价者,组织编制规划者负责组织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评价者既可以是组织编制该规划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也可以是其委托的单位或者专家组。评价工作的成果是关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关于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规划形成初步方案,至上报审批之前进行。评价成果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者负责审定和上报。其审批机关同为负责规划草案的审批机关。,建设项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影响或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这表明,并不是所有的新建企业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要看它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大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比较,1)环评的时间不同。规划环评是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的。并且对规划环评必须要有公众参与。(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建设项目的环评是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阶段完成的。,2)内容和要求不同(环评法中明确地引入了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规划环评的必经程序(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3)法律形式不同 规划环评只有一种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综合性规划的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内容: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专项规划(非指导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的近期和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结论,(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批的程序 由规划的编制机关进行编制。编制规划及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批的程序 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同上。,(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管理,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一切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评价证书,凭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证书设甲级、乙级两种。评价证书由国家环保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查核发并实行监督和管理,环保总局通报北京大学环评机构违规处理情况采取四项措施 推动环评行业诚信建设,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人今日通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北京大学环境影响评价室进行三个月限期整改。他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将认真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环评行业的管理力度。,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北京市环保局的调查,北京大学环境影响评价室2005年编制的自由小镇住宅小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宝山新村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北京市大兴区兴达中学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选用标准、引用资料错误,项目选址周边污染源及规划情况调查不全,建设项目情况或环境现状描述失实,未对清洁能源使用进行可靠性分析等问题。,他指出,尽管环保总局三令五申,近期发现仍有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质量不高,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问题较多,为此,环保总局将采取四项措施,大力推动环境影响评价行业诚信建设,提倡有序的行业风气,禁止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一、二、三、四。,一是坚决淘汰工作不负责任的机构。根据2005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通过申报、核实、抽查等方式,坚决淘汰不符合要求、工作不负责任的机构。2006年底前,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完成全国甲级评价机构的全面整顿和证书重新核发;2007年底前,将组织完成乙级评价机构的全面整顿和证书重新核发。,二是严把市场准入关。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包括新申请、增项、晋级、改制等)一律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进行严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防止技术能力差、整体实力弱的机构采取买证、借证、借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扰乱市场秩序。,三是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并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受投诉举报、处理处罚、日常考核和业绩等情况。四是举办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培训班,提高各机构管理层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和对环境影响评价责任的重视程度。,他介绍说,今年和明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将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验收及审批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规范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工作。环保总局将对全国环评单位进行整顿,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放松质量管理甚至没有任何质量保证的环评单位,继续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法是近十年来我国环境立法最为重大的进展,是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它尚有不完善之处,如对政策的环评、决策者的法律责任、生态脆弱区的保护以及公众意见的公告等方面没有作出规定。光有良法无用,法律重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可以说是一项十分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它要求改变政府拟定规划的常规方式和程序,确立起更加公开民主的决策方式和程序。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及时解决。,制度三、“三同时”制度,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二、“三同时”制度的意义三、“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四、“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五、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六、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七、“三同时”制度执行中的几个问题八、提高“三同时”制度有效性的措施九、案例分析,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关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二、“三同时”制度的意义,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而“三同时”制度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三、“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确认了这项制度。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职责及管理程序和审查、审批的时限要求,确立了“以新带老”的原则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制度等。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四、“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环保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保投资的概预算等。,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防止或者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保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效果和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保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保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保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凡环保设计篇章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设备;凡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期的监督检查;负责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保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环保篇章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设计与施工中的环保措施的落实;监督验收后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建设单位:落实初设中的环保措施和工程环境监理;及时报批环保设施的试运行和竣工验收;负责验收后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施工单位:负责环保工程质量和安装调试;负责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负责竣工后对周围环境的修整和恢复。,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或者并处罚款)。,六、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七、“三同时”制度执行中的几个问题,重项目审批,轻“三同时”管理的现象较普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还有很大差距。地方一些企业的环境意识、环境法制观念尚不高,尤其是县以下企业到期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无限期拖延。有的干脆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八、提高“三同时”制度有效性的措施,加强管理,严格贯彻执行相关环保法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强化对“三同时”制度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百佳”工程评选工作,鼓励建设单位挣优、创优。改革“三同时”验收制度,推进工程环境监理,督促企业按时完成“三同时”,规定验收条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一律不予验收,同时,依法进行处罚。,九、案例分析1.某预制板厂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受处罚案,案情简介1992年6月23日,上访人王珍诉称:她家从1981年春开始成立天玉养鸡场,至1991年10年间一直越办越好。由初期年收入两千多元发展到1990年收入15万元。1991年下半年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紧靠她家鸡舍不到3米远的地方新建了一座预制板厂,该厂搅拌机、震捣器、汽车、吊车、推土机等各种机械设备整天轰鸣震响,混凝土搅料水直浸上访人住宅墙基,致使正在孵化的1800只小鸡被全部震死,已经孵出的2 400只小鸡也相继死掉,正在下崽的母猪像疯了一样闹圈,也不得不处理掉。,从1991年8月起至1992年6月止,直接减收了3万多元。家中房屋被震动和水浸造成下沉,出现裂缝,大人小孩白天黑夜不能很好休息,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伤,丈夫李天玉住院半年,全家人已无法正常生活。为此,王珍来环保部门申诉,要求被访单位赔偿养鸡、房屋损失6万元,停止侵害,协助恢复养鸡场。市环保局查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三同时”规定。,1992年7月初,市环境保护局在现场勘察看到,预制板厂一台搅拌机确实距上访人鸡舍3米左右,后搬至7米远处,并有搬迁和流水痕迹,震搅器远端距上访人家40米远,由远而近移动式工作,最近处只有7米左右,所有声源设备都没有消声防震措施,一律敞口露天作业,噪声很大。上访人住宅、鸡舍主墙有裂缝,局部下沉,没有看到鸡、猪受害第一现场,在室内听到噪声与震动强烈,令人十分不舒服,现场勘察结果作了记录并拍照取证。,1992年8月24日经监测,上访人家室内噪声70分贝,距生源5米处震捣器旁95分贝,均超过国家噪声质量标准,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7条规定。环保监察信访人员先后深入到上访人居住地村委会、邻居、学校等调查。结果证明上访人确实是养鸡专业户,没有受到被访单位侵害前,经营状况直很好,很多人都去买过鸡、买过蛋。受害后鸡纷纷死掉,猪不长膘,养鸡场渐萧条倒闭。当问到上访人当时为何不报案时,她说那时不知道,后来从一本刊物上才知道是噪声造成的。,现场勘察、监测、走访及上访人举证材料表明,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被访单位的噪声与震动对上访人已构成侵害,事实存在,如不尽快解决,确实无法正常生活,因此要求被访单位给予赔偿,停止侵害,协助恢复养鸡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第41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第39条,并依照某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市环保局于1992年9月20日依法对被访单位以环发(1992)第34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对三建公司预制板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处罚的决定,具体内容为:(1)责令预制板厂从接到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扰民生产,消除危害,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批件不准生产。(2)对预制板厂罚款3万元,限期15日内缴纳给市环保局。(3)由被访单位按上访人要求的70赔偿损失。,简要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三同时”制度致人损害而引起的侵权赔偿案。在本案中,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均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三同时”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给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对此作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对策。对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项目的设计、施工到投入使用并没有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及时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致使工厂投产后的噪音和振动严重影响了上访人的正常生活,并给上访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上访人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本案中,市环保局作出的责令被访单位立即停产,补办“三同时”手续,否则不许生产的决定是正确的,符合环境保护法第36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按照上访人要求的70赔偿损失是否合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处理侵权案件中,对财产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因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的客观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如果上访人要求赔偿的是全部损失,则应该让被上访人全额赔偿,如果上访人要求赔偿的数额高于实际损失,则按实际全部损失赔偿。,环境损害发生后,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行政处理或是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受害人在发现自己人身、财产受损后,可以自行找到加害人,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如果当事人经协商,依法对环境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那么就无须进一步要求行政调处或者到法院去打官司。环境侵权发生后,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经过行政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向法院起诉时,当事人还应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 环境保护法 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在本案中,当事人是通过行政救济最终解决了问题,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2.环保总局查处四个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违法建设项目,国家环保总局新闻发言人向新闻界通报紧急叫停4个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他指出,各级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促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这四个项目分别是:辽宁南票劣质煤坑口电厂2台100MW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项目,辽宁华锦化工(集团)合成氨尿素装置节能增产改造项目,广东亨达利水泥有限公司155万吨/年和60万吨/年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丹拉公路支线天津南段工程项目。,这四个项目均是在投入生产或试运行后,才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属于典型的“先上车、后买票”行为,严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辽宁南票劣质煤坑口电厂2台100MW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2004年1月开始投入试生产,但2005年9月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一期工程配套的窑沟灰场尚未建成就已经开始堆灰,灰场和煤场周围也未种植防护林带,违反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辽宁华锦化工(集团)合成氨尿素装置节能增产改造项目于2004年1月开始试生产,但2005年8月才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属于没有验收就投入生产项目;广东亨达利水泥有限公司155万吨/年和60万吨/年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2005年5月,环保部门经现场检查发现,60万吨/年水泥生产线项目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已于2004年11月投入使用;此外,总局要求该企业淘汰的60兆瓦余热回收锅炉于2004年5月擅自生产,造成环境污染;,丹拉公路支线天津南段工程穿越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环保总局曾要求其依法对保护区功能或范围、界线等进行调整,并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该公路于2003年底建成通车,至今未向环保总局报送对保护区功能或范围、界线依法进行调整的文件;同时,该工程在建设中穿越两道贝壳堤,对其地形地貌产生破坏性的影响;桩基的开挖也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的整体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决定对这四个违法建设项目予以严肃处理:辽宁南票劣质煤坑口电厂2台100MW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项目,对其一期工程下达停产通知,对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不予批准;辽宁华锦化工(集团)合成氨尿素装置节能增产改造项目,企业须补办竣工验收环保手续;,广东亨达利水泥有限公司155万吨/年和60万吨/年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其60万吨/年水泥生产线须停止建设,拆除60兆瓦余热回收锅炉;丹拉公路支线天津南段工程项目,环保总局将督办公路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穿越保护区的相关手续,否则高速公路必须改线。这位发言人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将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力度,坚决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违法项目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手软。而且每查处一个项目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制度四、经济调控制度(排污收费、征收生态补偿费),环境保护法中的经济调控制度,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刺激或者抑制生产活动或消费活动,以支持生态保护行动、抑制生态破坏行为的法律制度。经济调控制度所运用的经济杠杆包括财政、税收、信贷、担保、押金、基金等手段和措施。其中在环境保护法中最常见的就是环境税费制度,如征收排污费、生态补偿费、环境税等制度。,经济调控其实就是利用经济手段,间接作用于政策对象,刺激其改变行为的方法。其中“庇古”手段是经济调控手段在环境保护法中的具体运用。庇古认为,通过这种征税和补贴,就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这种政策建议后来被称为庇古税。,补充内容,共有地的悲剧,在一个牧场周围生活着一群牧民。牧场是共有的(也可以理解为无主的),但牧民放牧的牲畜是私有的。每个牧民都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在私利的驱动下每个牧民都想办法增加牲畜饲养量,但牧场的载畜量是有限的。随着牲畜一天比一天增多,每增加一头牲畜都会给牧场带来某种程度的损害。由于新增加牲畜的获利是个人的,而给牧场带来的破坏和损失(成本)却是由全体牧民共同分摊,发展的趋势是“牧群日益壮大,牧场日益退化”。最终的结果是牧场退化、直到毁灭,而牧民也随之失去了赖以养家糊口及生存发展的条件和基地。这就是“共有地的悲剧”。这个事实说明,如果利用牧场的人是经济人,公有的环境资源的自由利用,会促使人们(“经济人”)尽可能地将公有资源变成私有或某些团体的财富,从而最终使全体成员的长远利益遭到损害甚至毁灭。为此,有些学者将经济活动的外部性称为“共有地的悲剧”的现代版。,(一)排污收费制度,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有关征收排污费的对象、范围、标准以及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罚则等规定的总称。排污收费制度的特点是:强制征收。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2、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增加治理污染的能力;排污费专款专用,为污染防治积累资金增。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3、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7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污水收费法。我国在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1979年环境保护法确定了这一制度,并在苏州、杭州、济南三个城市试点。1982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1984-1991年,完善排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1988年发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1999年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和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2003年1月2日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7月1日实施,4、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规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第四章 排污费的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总则,排污费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区别:污水处理(垃圾集中处理)费,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排污费的征收(见书P98),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关于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规定,排污费的使用-“收支两条线”,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环保执法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施行,我国已实施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出现以下新的变化: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个体工商户成为收缴对象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5.征收排污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在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上,倾向于注重收费和治理污染的约束机制,忽视诱导机制的运用。对策:排污收费作为国家对环境进行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应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突出诱导机制,使排污者提高环保意识。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并未覆盖所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对流动污染源等未收排污费,这不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也不符合“污染者负担原则”,应将上述污染源规定为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对策:应将流动污染源等规定为征收排污费范围。排污收费标准缺乏灵活性。我国目前东、西部地区、沿海和内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坚持一个标准或者地方只能制定更严的标准,其结果可能导致一些不发达或者欠发达的地区收费难,或者阻碍其经济发展;而相对发达地区则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对策: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条件的差异,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很有必要。这有利于环境资源的充分利用,引导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使企业选址避开环境敏感区,向环境资源丰厚、功能要求低的地区发展。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二)征收生态补偿费制度,1.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的概念,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定义:指为了防止生态破坏,依据“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向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法律规定。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是以防止生态破坏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生产者、经营者、开发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条件的环境管理制度。,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是指有关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依据、对象、范围、标准以及征收、使用、管理和罚则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2.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意义,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通过受益者对保护者的补偿,协调“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上游地区”和“下游地区”之间的补偿,可以减缓环境不公,进而减轻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公平和群体平衡,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是利用经济激励手段,促使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者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资源,从而保证生态环境资源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为恢复和治理生态环境破坏开辟了一条资金渠道;有利于树立公众的生态意识,从而增强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3.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的主要内容,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原则:五项原则 公平公证原则;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原则;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原则。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对生态环境造成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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