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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概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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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概述课件.ppt

    第六章 海商法,海商是最古老的商事领域。海商法内容较多,涉及船舶和船员、海上运输包括提单、海上事故及其处理的有关问题。,一、何谓海商法,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包括有关船舶和船员、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船舶租用合同、海上保险、海上救助和共同海损等问题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利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之间,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有关船舶运输的法律关系。与船舶有关的关系,是指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有关船舶运输的法律关系。,海商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海商司法判例海商法是国际通行规则的代表。,世界上最早的海商立法:1681,路易十四 海事条例1992年 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二、海商法的统一规则,1、国际货运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一)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 比利时布鲁塞尔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制止了承运人滥用合同自由任意免责的做法,一定程度上调整船货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也提高了提单的流通力和公信力。但许多规定明显偏袒船方,海牙规则的合理性问题,1、海牙规则的适用问题 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范围狭窄 很多非缔约国的船东往往在提单中适用海牙条款订为首要条款。,2、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免责条款以及责任限额承运人或船舶就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所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失,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为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倾向于保护船方,3、诉讼时效和责任期间问题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没有规定1年的起算时点。究竟从货物实际交付时起算,还是从货物应交付时起算有争议关于责任期间钩到钩原则,(二)维斯比规则,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完善1、使用范围问题在货物“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或“提单载有的或由提单证明的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亦可采用被维斯比修改后的海牙规则将西马拉雅条款合法化,如果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则该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权援引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额。,喜马拉雅条款,喜马拉雅条款,源自1953年英国阿德勒诉狄克逊一案。该案中,阿德勒夫人是一名游客,在搭乘P&O公司的一艘名为喜马拉雅号游轮时,于下船时因舷梯断裂而摔伤,由于阿德勒夫人持有的船票上载有承运人的疏忽免责条款,故阿德勒夫人转而以侵权行为对船长和水手提起诉讼。,船长和水手认为,作为船公司的雇员,他们有权享受船票上关于承运人免责的规定。法院判决认为,船票上的免责条款是船公司和乘客之间签订的,有权援引该条款的只能是该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船公司的雇佣人员无权享受不是由他签订的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权利,结果是阿德勒夫人胜诉。现在,船公司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通常会在合同中增加一条款,明确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佣人员和代理人,这就是所谓的喜马拉雅条款。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承认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2、责任限额问题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有关的任何灭失或损坏,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金额,超过相当10000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超过30法郎的部分不负责任,两者以其中较高的数额为准。(1)提高了赔偿限额(2)增加确定赔偿限额的计算基准,3、诉讼时效问题如经当事方同意,该期限可延长。如果在受理该案的法院的法律准许的期间内,仍可以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诉讼。,4、提单证据效力问题海牙规则:提单所载内容仅是承运人收到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维斯比规则:当提单已经转给诚实行事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占有提单相当于占有货物公信力,汉堡规则,注重货主的利益,相当于对海牙规则另起炉灶。1969年,在联合国贸发会的主导下成立了国际海运立法工作组以起早新的提单公约,1978年通过议案,即汉堡规则,2、船舶碰撞国际公约,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中国不是公约参加国,但同样采用按过失程度分担责任的原则。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和统一船舶碰撞或其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问题的国际公约,批准的国家不多,影响不大。,3、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关于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按每一事故确定的事故制度标准衡量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比较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1976年国际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扩大了享受责任限制的人,责任制度改为只有重大过失的人才不能主张责任限制。,4、海事特别权的国际公约5、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国海商法吸收了其主要内容。,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海商法上的船舶仅仅是指与海洋运输有关的商务船。,船舶与船员,船舶的范围: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海船,指具有完全的海上航行能力,并作为海船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指不具备船舶的外形和构造特点,但具有自航能力,可以在海上移动的装置。船舶属具,指不属于船的构成部分,为了航行或营运的需要而附属于船舶的器具。,不属于海商法规定的船舶,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内河船被固定在港口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船舶的特点,拟人性。多重性。优先顺序的多重性,是指同一船舶可以同时成立若干种不同的船舶物权,船舶的物权的优先顺序具有多重性。这种多重性的优先顺序具体表现为:船舶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顺序;不同种的船舶物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及船舶留置权)相互之间的优先顺序;同种船舶物权(如船舶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序。整体性。不动产性。国家领土性。,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是指船舶享有所有权、抵押权或者光船租赁权的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该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予以注册,并以国家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行为。法律效力:取得船舶国籍和航行权;确定船籍港;确定船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3、船舶物权,船舶物权,是指法律确定的主体对船舶享有的权利。1、船舶所有权2、船舶抵押权3、船舶优先权4、船舶留置权,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船舶所有权可以为自然人所有,也可以为法人所享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主要表现方式:建造和订造(实务中亦称订购)继受取得。主要表现方式(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等。继受取得的方式实际上是所有权转让(有偿转让、无偿转让)。根据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面合同。,船舶所有权的消灭,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船舶所有权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船舶所有人的角度来说,也就是船舶所有权的丧失。海商法对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未作任何规定。因此,民法关于物权消灭原因的一般规定,可以适用于船舶所有权。较常见的所有权灭失原因主要表现: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船舶转让;船舶被法院拍卖。,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海商法第9条明确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没有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而是采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所有权转移,例:如甲从乙处购买一艘远洋货轮,并已经支付全部价金100万美元,但在过户登记之前,乙有将该轮卖给丙,丙不但付清了全部货款,而且还在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完转让登记手续。结果?,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已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按登记的顺序确定优先权。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实行同一顺序平等受偿。,船舶抵押权的消灭,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因行使而消灭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所属的“南海”轮于2001年1月向银行设定抵押贷款融资500万人民币,约定,贷款1年。后甲经营乏术,将船以光船租赁形式,于2001年5月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2002年2月甲公司仍不能偿还抵押担保的债务,银行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卖“南海”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抗辩,该船已被自己从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若改船被扣押、拍卖,必然给自己权益造成损害,请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请求。问:哪个权利应该优先保护?,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的产生,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船舶优先权的变更,船舶优先权的变更,实际上就是船舶优先权的转移。船舶优先权可随海事请求权的转移或代位而转移。,船舶优先权的变更,例如:保险公司赔偿了人身伤亡保险,人身伤亡这一海事请求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该海事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保险公司因而取得船舶优先权。同理,如果是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不能及时支付船员工资,承租人为完成货物运输任务,代为出租人垫付了船员工资,则在船员工资请求权转移给承租人时,担保该项请求权的船舶优先权也同时转移给了承租人。,船舶优先权的消灭,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很多。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9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船舶灭失。船舶优先权因船舶灭失而灭失。船舶灭失是指船舶沉没、失踪或拆解完毕。,怠于行使权利。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而消灭。而且,这里的1年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中断。另外,在船舶所有权转让的情况下,法院应受让人的申请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优先权也消灭。司法拍卖。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后,本来附着在船舶上的船舶优先权就消灭了。其他原因,如债权清偿、已经提供了其他担保。,注意:船舶优先权并非总能最先受偿。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比较,船舶留置权,海商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根据担保法对留置权所做出的一般规定和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所做出的规定,船舶留置权的条件是:须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一定的船舶。须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占有的船舶须为“合同另一方”交付建造或修理的船舶。,造船人或修船人的债权与所留置的船舶有牵连关系。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已届清偿期。担保法第8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香港船舶“德恒号”上设有我国甲公司的留置权、美国乙公司的抵押权、我国丙公司的优先权,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德恒号”赔偿案件时,甲、乙、丙的受偿顺序是?A.甲乙丙 B.乙甲丙 C.丙甲乙 D.乙丙甲,船舶权利之间的优先关系,司法费用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一般债权,船员,各国海商法对船员的规定并不相同。国务院船员条例:船员是指依法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船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享有工薪津贴的请求权;商定治疗费或伤残补助费的权利,死亡的按死亡规定处理;船员在国外受雇佣,若雇佣合同终止,应由雇主把其遣返回国,由雇主承担遣返费用等等。2、义务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服务,按所任职务在有关部门工作,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不能擅自离船。,船长的职责,1、地位 对船舶所有人(船东)来说,船长是雇员。对于船东以外的第三人来说,船长是船舶所有人的当然代理人。2、职责 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负责船舶的安全 出具出生、死亡证明 妥善处理船舶所遭受的海上事故 接受船舶扣押司法文书的送达,第三节 海上运输,海上运输是以海洋为通径,以船舶为工具,将货物或旅客从一个港口运送到另一个港口的海上商事活动。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班轮运输、租船运输(航次、定期、光船),海洋运输的经营方式,1、班轮运输(定期船运输)(1)班轮运输的含义 指船舶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往返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运输方式。,班轮运输租船运输,(2)班轮运输的特点,“四固定”航线、港口、航期、运费率“一负责”船方管装管卸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 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 有保证,(2)班轮运输的特点,“四固定”航线、港口、航期、运费率“一负责”船方管装管卸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 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 有保证 缺点:费用高,免责条款多,2、租船运输(不定期船运输)(1)租船运输的含义 没有固定的船期表、航线及挂靠港口,而是根据船东与租船人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按贸易需求安排船期、航线和港口。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2)租船运输的方式,定程租船(航次租船)含义: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 进行一个或数个航次的对承运人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特点:船舶的经营管理由船方负责;规定航线和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及装卸港口;船方除对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在多数情况下,运费按所运货物数量计算;规定一定的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费、速遣费;船舶双方的责任、义务,以航次租船合同为准。,定期租船(期租船)含义: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 一定时期,并在规定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 营管理的租船运输方式。,特点:租赁期间,船舶的经营管理由租船人负责;不规定船舶航线和装卸港口,只规定船舶航行区域;除特别规定外,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船方负责船舶的维护、修理和机器的正常运转;不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不计算滞期费、速遣费;租金按租期每月每吨若干金额计算;船舶双方的责任、义务,以期租船合同为准。,光船租船含义:实际上是期租船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一般期租船不 同的是,船东不负责提供船员,只是将空船交给租方 使用,由租方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 航行各项事宜。,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有何区别?,定程租船 v.s.定期租船按航程租用船舶;按期限租用船舶船方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租船方负责调度和运营运费按照数量计算;租期内每月每吨若干金额计算滞期和速遣费;不计算滞期和速遣费,3、特殊专用船 特殊专用船属于广义不定期船的一种,由于其构造和用途的不同与一般的不定期船相区别。有冷冻船、油船、木材专用船、汽车专用船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和种类 我国海商法第41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种类:航次租船合同、提单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海上货运合同的关系人,1、不同种类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有关基本当事人的名称也不相同。2、与承运人相对的另一方(统称为货方,即merchant)范围很大,除托运人外,还有受货人、发货人、提单持有人、货主、收货人。,3、我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将承运人分为两种:,(1)“承运人”(也称契约或合同承运人)carrier 海商法第42条第1项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 海商法第42条第1项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3)“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划分海商法第61条规定:“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1、提供船舶并保证船舶适航。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理货物的责任 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海商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两种合理的绕航:(1)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2)其他合理的绕航。,【案例】:某承运人在起航港口装载货物时,由于污水管漏水损害了货物。原来船员在检修时只是对污水管进行了目测,并未使用工具检验所致。请问:承运人有无尽到适航义务?,【答案】:如果污水管的通常检查方法就是目测,则承运人已尽到适航义务;如果污水管的通常检查方法就是使用工具检验,则承运人未尽到适航义务。,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和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运费是承运人运送货物的报酬,是其最大的权利。其他费用包括滞期费、亏舱费、由货方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承运人垫付的费用等等。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了承运人享有留置货物的权利“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2、依法或依合同享有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和免责的权利,(1)依法或依合同享有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法定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A、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来计算,每件货物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为666.67个计算单位。B、按照货物毛重来计算,每公斤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个计算单位。,法定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C、关于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的货物单位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提单中载明装运器具内货物的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的,则以其货物的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二是如果提单中未载明装运器具内货物的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的,则将其视作一件货物来计算。D、如果托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灭失的,其本身也应视为一件或一个货运单位货物。,法定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例外,A、合同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B、在货物装运前托运人已经申报了货物的性质和价值的例外 C、我国海商法第59条还参照汉堡规则规定,如果货物的损失是由承运人故意造成的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不能引用海商法上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承运人对货损应该全额赔偿。D、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限额的特殊规定,“喜玛拉雅条款”,维斯比规则率先对此作了规定,后汉堡规则效仿,我国海商法第58条第2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前款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经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围之内的,适用前款规定(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2)免责的权利,我国海商法第51条对承运人对货物灭失和损坏免责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共有12项。海牙规则第4条第2项原文: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雇佣人员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时的过失。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天灾。战争。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羁押或依法拿捕。检疫限制。,(2)免责的权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暴动和骚乱。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包装缺陷。标志不清或不当。尽到应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不是因为承运人一方(包括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但承运人要免责,须承担举证责任。,(三)托运人的义务,正确申报的义务海商法第66条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疫检验等货运手续,呈交给承运人齐备的单据 海商法第67条 危险货物的通知义务海商法第68条 支付运费的义务海商法第69条 过失赔偿责任海商法第70条,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根据海商法第43条的规定,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提 单,根据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一、提单的沿革及有关法律 提单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后发展成为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买卖(转让)、抵押等。国际公约: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海牙威斯比规则;1978年的汉堡规则;2008年的鹿特丹规则。,提单的职能,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债权凭证)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和装船。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为合同证据 提单为合同(初步证据)(终结证据)托运人 承运人 收货人,提单的签发,1、提单的签发人 法律规定承运人签发,但在实际中往往由承运人授权的公司代表或船长签发.2、提单的收受人一般为托运人,也可是托运人以外的货物的买主。3、提单的签发份数提单的签发份数按托运人要求而定,一般是签发三份正本(original)提单,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提单的签发日期 有两种:收货待运提单的签发日期和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倒签提单(anti-dated bill of lading),是指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为使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写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预借提单(advanced bill of lading),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为顺利结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将到),托运人要求承运人预先签发的已装船提单。,提单的种类,按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划分,有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和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ped BL)。按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划分,有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按照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有无加列不良批注来划分,有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按照运输方式来划分,有直达提单 和联运提单。,约束提单的国际公约,1924年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的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2008年的鹿特丹规则。,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一、概念我国海商法第107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二、客票 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及其行李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旅客。承运人有(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分。旅客则指根据签订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被运送的人。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有“行李”与“自带行李”两种。,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承运人的权利 收取票款和行李托运费的权利 对旅客携带、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有处理权 除非承运人与旅客有特别约定,对于货币等贵重物品的损失,承运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承运人对其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佣和受委托范围内,在运送期间因过失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责任基础,1、与汉堡规则相同,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2、在举证责任方面,举证责任在承运人一方的情形有四种:(第114条第3款)旅客人身伤亡或自带行李损失是由于船舶事故及缺陷引起的,则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一方举证证明无过失而免责。(第114条第4款)其他托运行李损失,无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的,都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一方举证证明无过失而免责。(第115条第1款)旅客人身伤亡及行李损失是由旅客本人过失或由旅客和承运人共同过失引起的,则也由承运人举证证明无过失或只有部分过失而免除或减轻责任。(第115条第2款)旅客人身伤亡及行李损失是由于旅客本人故意或旅客本身健康状况引起的,则由承运人举证证明此事实,自己无过失而免责。,海上拖航合同,一、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155条有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即“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二、形式 海上拖航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海上拖航合同中的拖航和救助拖航的区分 区分关键在于两种拖航性质不同。一般拖航是被拖物处于正常情况,没有任何危险只需要拖力服务情况下实施的;而救助拖航是海上救助的一种手段,是被拖物(通常是船舶)处于危险状态下,需要脱离险境而采取的。,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货运合同 的关系,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货运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海商法第164条:“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视为海上货物运输。”在拖轮和被拖轮不属于同一船东(船舶公司)所有,被拖轮上载有其他人的货物时,则必须视不同当事人来确定其不同的合同关系。,拖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承拖方的义务 承拖方最大的一项义务就是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二、被拖方的义务 尽到被拖物适拖 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拖航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一、合同内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162条是一种混合性规定:由一方过失造成的,有过失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则各方按照过失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承拖方对下面两种情况造成的损害免责:(1)驾驶过失和管轮过失,即航行过失;(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即救助过失。若合同对此有约定的,则依合同约定。,合同外的责任,合同外的责任即为承拖方或被拖方对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海商法第163条之强制性规定为:第三人完全无过错时,由承拖方、被拖方对第三人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承拖方、被拖方以及第三人都有过错时,则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完全由第三人过错引起的损害,由第三人自己完全承担责任。,海上拖航合同的终止,海商法第158条:“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相互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海商法第159条:“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相互不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160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舶租用合同,一、概念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船舶的全部或部分租与承租人作一定的用途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租金或运费的合同。分为三种:航次租船合同(程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二、特点 合同中一般没有规定固定的航线和港口,只有航行区域要求、安全港口要求合同中一般没有规定固定的租金费率 实际规范租船合同的法律很少 合同适用于运输大宗货物,定期租船合同,一、承租人的权利或出租人的义务 交船条款 交付的船舶要适航且符合约定的用途 停租条款 对船长的营运指示 转租权 合法的最后航次权承租人有权获得救助款项,二、出租人的权利或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保证在约定航区内、安全港口间运送约定的合法货物出租人有权按照约定收取租金出租人有权转让船舶,但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还船时应保持船舶的完好状态,光船租船合同,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及保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光船转租;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设立抵押权(最大区别)租购条款(船舶融资条款),第四节 海上事故及其处理,一、船舶碰撞二、海难救助三、共同海损四、海事赔偿的责任限制,船舶碰撞: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碰撞公约 民事管辖权公约 刑事管辖权公约 里斯本规则,船舶碰撞的概念及构成,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其构成条件:必须是船舶与船舶之间发生接触。船舶碰撞地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船舶碰撞必须要有损害结果发生,船舶碰撞过失及责任的确定,1、船舶碰撞过失的确定 确定共同过失碰撞各自过失比例的原则是:“造成碰撞紧张局面的负主要责任,碰撞已难以避免,应急措施欠当,只负次要责任。”2、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 基本上按过失比例分担责任,并分为无过失碰撞和有过失碰撞两大类型。在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方面不采用连带责任的规定。在人身伤亡的责任承担方面,由碰撞各方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船舶碰撞赔偿责任数额的计算,船舶碰撞赔偿责任数额的计算步骤是:(1)先确定造成损失的情况及大小;(2)如果有人身伤亡,则先由各方对人身伤亡承担连带责任,内部责任划分依协议;(3)对于财产损失,则按过失比例分别计算各自的责任。双方过失碰撞责任的计算原则:“本船船东对本船货损不承担责任(因为免责,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本船货损由对方船东依过失比例承担;剩下的由本船过失引起的本船货损则一般由货主自行承担或由保险公司(已承保的情况)承担。”,海难救助,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及构成 海难救助是指无救助义务的人自愿提供的,用以解除船舶和其他财产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所遭受的危险的有偿服务。其构成要件:被救标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必须遇到海上、水域风险。救助人的救助必须出自自愿,而不是出于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救助必须要有效果。获救者必须是法律认可的标的。我国法律除对救助船舶有非军事、公务限制外,对救助方没有其他任何限制。,救助合同的订立和变更,一、救助合同的订立 1、合同形式 救助合同可是书面的,也可不是书面的。2、订立合同的代表人 一般是由遇难船舶的船长出面与救助方签订海上救助合同。3、订立合同的时间 救助合同可在危险中订立,也可在危险解除后订立。,救助合同的变更,1、协议变更 救助作业完成后,双方可经协议改变原先约定的款项。2、裁决、判决变更 海商法第176条规定,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判决变更的情况有两种:(1)合同是在不正当或危险情况下(如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等)订立,显失公平的;(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救助方的义务,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的援助;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应接受这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不受影响。,被救助方的义务,与救助方通力合作;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被救助方应接受救助方救助的财产。,救助报酬在国际上通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中国法亦然。,共同海损的概念及成立条件,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海商法第193条)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采取避免危险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自愿的或称人为的、故意的。采取避免危险的措施是合理的、有效的。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特殊牺牲或费用必须是为了保障船、货的共同安全。共同海损必须是此事件直接造成的损失。,共同海损损失的理算与分摊,理算的时间、地点与准据法 理算的时间、地点应以航程终止的时间、地点为准,理算的准据法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适用理算地法。,共同海损的理算,(1)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和分摊价值;(2)从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和分摊价值中求得共同海损的百分比:X%=总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总分摊价值;(3)确定各受益方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各受益方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X%,案情介绍,糖烟酒公司A向某糖厂购糖,同时租B船进行海运,并投保海上贸易运输保险水渍险。保险合同载明标的为一级白砂糖17000件,计850吨,保险金额365.5万元。运单上“特约事项栏”未注明托运人同意白砂糖配置甲板上,但B船船东在装船时,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在航行途中,B船遭遇了八级大风巨浪,船身剧烈横摆,配载在甲板上的白砂糖歪至一边。为了使船能保持平衡并继续航行,船东作出决定,将甲板上的白砂糖部分抛至海中,结果到港后,白砂糖只有14040件,同时还有部分白砂糖受潮,包装受损、短量,于是糖烟酒公司A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调查,本案中承运的B船由渔船改装,吨位为910吨,抗风等级为八级,但其初检适航证书已过有效期,在本次航程前未做检查。,1,2,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抛人海中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被保险人糖烟酒公司A所租B船不具适航性是否意味着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有过失?,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同一海上海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货、运输收人或其它有关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条件,(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和人为的,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1)危险必须是共同的,而且是真实的或不可避免的,必须是船舶和货物都面临实际存在的共同危险,而不是仅凭船长的预料或预测。,(2)必须确有牺牲的必要,也就是说作出的牺牲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符合经济节约的措施,通过牺牲能使陷于危险的船、货得到拯救。,本案中,表面上B船及货物正遭到共同危险,B船船东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而采取抛货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是属于共同海损牺牲的,也是属于共同海损的,但实际上B船抛货是由于货物配置不当及船舶不具适航性造成的。在本案中,运单上未注明“同意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说明船方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未经过糖烟酒公司A的允许。而且由于B船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期,故其在突遇八级大风无把握继续安全航行的情况下,只得将配载在甲板上并歪至一边的白砂糖部分抛入海中,因此应由船方承担赔偿糖烟酒公司A经济损失的责任。,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抛人海中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告 知 义 务,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消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在消费者选购时有义务告知,并在单据上注明,以避免发生消费纠纷。商家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对于消费者的选择失误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保险人糖烟酒公司A所租B船不具适航性是否意味着有过失?,本案中,B船的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时限,在开始此次航程前也未作船况检查,属于承运人责任。而糖烟酒公司A作为托运人对B船的适航性能无核查权利,也无核查义务。无义务就承运人情况告之保险人。故不能以B船不具适航性得出糖烟酒公司A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结论。糖烟酒公司A已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向糖烟酒公司A赔偿后,可以向造成这次损失的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本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糖烟酒公司A的货物损失后,再向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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