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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合同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介绍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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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合同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介绍课件.ppt

    ,技术合同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介绍,一、技术合同分类及注意事项二、技术合同登记税收优惠相关政策三、湖北省实行“营改增”试点后技术合 同办理免征增值税业务须知,目 录,一、技术合同分类及注意事项,(一)技术合同概念: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一)技术合同概念,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项目名称(要明确不能含糊);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要写出关键内容);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和方法;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一)技术合同概念,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主体应明确。2、合同标的要明确,提交给委托方的标的物及其数量也要清晰。3、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内容(技术方法和技术路线)要明确。4、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年费缴纳等情况。5、技术秘密转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6、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要明确。合同中提及有设备、零部件、工具性产品(含第三方操作系统和数据库产品)以及样品样机的,应明确其费用来源。7、不能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8、合同中注明有附件的,其附件的名称应该与合同中注明的一致。9、知识产权约定要明确。,(一)技术合同概念,有下列情况的合同不予登记:(1)无效合同或未生效的合同。(2)非技术合同。(3)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4)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5)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6)合同条款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7)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8)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9)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二)技术合同的种类,(二)技术合同的种类,技术开发合同定义: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基本认定条件:(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有明确的合同标的,且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技术开发合同的范围包括:(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就小试技术成果、中试技术成果实施产业化,包括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课题,有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就无技术创新内容的扩大试验或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的项目订立的合同,不按技术开发合同处理。(2)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总体技术改造、成套设备和试验装备的技术改造,确属具有技术进步特征、技术创新内容和科技产业化目标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就一般设备的维修、改装以及常规的设计变更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技术开发合同,(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一般来说,单纯的测绘、仿制不属于技术开发;但确属在消化、吸收基础上进行创新的研究开发的,在其原有设备、技术基础上有新的技术进步项目,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对应用软件复制、仿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技术开发合同,(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就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的单项课题或者系统工程等研究开发项目,自然资源、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有明确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可以认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范围。但项目内容为一般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的课题除外。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培育,包括发现野生品种进行后续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单纯进行新品种的试验试种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的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范畴:(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技术开发合同,定义: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发明创造专利(植物新品种)的所有权或持有权。(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认定条件:(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方法:(1)看标的(属于何类技术转让)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标的应该是一项未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是一个笼统的项目名称、单纯的信息和若干数据。,技术转让合同,(2)看批准文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专利权有效期: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3)看权属约定(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4)看交付资料(包括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明确资料提交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5)看保密条款,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定义: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估报告所订立的合同。基本认定条件:(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决策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技术咨询合同的范围:(1)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2)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3)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4)技术成果和重大工程等的技术评估(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5)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6)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7)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8)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9)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技术咨询合同,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范围:(1)就经济分析、市场调查、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2)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3)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认定登记;,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认定条件:(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技术服务合同的范围:(1)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2)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3)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4)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技术服务合同,(5)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6)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7)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8)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9)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10)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11)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2)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3)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概念: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并进行分类登记(确定属于何种技术合同),核定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的工作。,(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科技部 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必要性: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省科技厅成果处成果转化科技计划项目、市技术转移项目和与研究开发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项目省科技奖励申报必须提供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必要性: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可以指导当事人完善技术合同条款,提高技术合同的履约率,减少技术合同的纠纷。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企业可以建立统一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使知识、人才得到合理配置,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须知,申请时限 若技术合同当事人需要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依法生效之日起进行,其余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在技术合同依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一般规定:1、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推荐使用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须知,一般规定:2、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合同当事人(卖方或买方均可)可到其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站提出登记申请,技术合同登记站对技术合同进行核查后,交由所属的技术合同登记处完成技术合同的复核和技术性收入的核定工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卖方或买方就近选择本地登记站申请认定登记,每项合同卖方或买方可登记一次,不能在多个登记站重复申请认定登记。对要求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技术合同,以技术输出方为注册登记方(仅指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合同)。,(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须知,一般规定:3、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4、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须知,提交材料: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用户须先在“湖北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http:/jsht.hbttc.org)”中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至少两份合同,且必须有一份合同原件,合同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本单位公章;涉外合同要求提供:外文合同两份,至少一份原件;合同译本两份;合同复印件以及译本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单位公章;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须知,提交材料:涉密合同要求提供:合同原件以及相关附件(查看后退回);合同涉密(密级)情况书面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和保密委员会专用章),项目名称和内容需要变更的要在证明中一并说明;根据原合同内容和变更说明重新填写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两份(只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办理时限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确定的,提交到上级登记处办理。,(一)增值税(二)所得税(三)奖酬金提取(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五)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二、技术合同登记税收优惠相关政策,(一)增值税,一、免税依据1、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省国税201210号。,(一)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05165号);“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此条款针对软件开发合同,知识产权归受托方的,不能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二)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居民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所得税,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2)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3)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所得税,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二)所得税,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三)奖酬金提取,1、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三)奖酬金提取,2、合同法第326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9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资金,奖励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其中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按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换言之,对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从形成当月起,至少按10年采用直线法享受加计50%摊销的税收优惠。,(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某企业2010年度开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为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1)假定研发费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则在计算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除了据实扣除1000万元以外,还可加计扣除500万元(100050%),据此可以少缴所得税125万元(50025%);(2)假定该研发费全部形成无形资产,并于2011年1月才达到预定用途,并按10年平均摊销,则2010年发生的1000万元研发费用,从2011年度开始,在10年内,每年在据实摊销100万元(1000/10)的基础上,在计算所得税时,可税前加计摊销50万元(100050%10),每年可少缴所得税12.5万元(5025%)。,(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五)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科技规20143号)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本省科技成果,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之后起两年内,按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2%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单项补贴上限为500万元。,(一)免税依据1.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省国税201210号;,三、湖北省实行”营改增“试点后技术合同办理免征增值税业务须知,4.“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此条款针对软件开发合同,知识产权归受托方的,不能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5.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三、湖北省实行”营改增“试点后技术合同办理免征增值税业务须知,(二)申请条件1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2该技术合同已正式履行并已取得收入,超过500万交易额的技术合同需上报省级管理员审核。,三、湖北省实行”营改增“试点后技术合同办理免征增值税业务须知,(三)提交资料1、技术合同及相关附件一份(原件)。2、技术合同信息表一份(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3、填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4、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三、湖北省实行”营改增“试点后技术合同办理免征增值税业务须知,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技术合同信息表,三、湖北省实行”营改增“试点后技术合同办理免征增值税业务须知,(四)增值税率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适用6%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2、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涉外技术合同要到省级商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到技术合同指定登记处办理(武汉市注册的法人,其认定登记工作在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非武汉市注册的法人,统一在湖北省技术市场协会申请办理)。,(五)办理时限自申报材料受理通过之日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湖北省实行”营改增“试点后技术合同办理免征增值税业务须知,(六)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办理流程,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合同,三、湖北省实行”营改增“试点后技术合同办理免征增值税业务须知,(七)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三、湖北省实行”营改增“试点后技术合同办理免征增值税业务须知,三、湖北省实行”营改增“试点后技术合同办理免征增值税业务须知,2.纳税人签订的技术合同,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开具加盖“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以下简称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加盖“湖北省技术性收入核定专用章(以下简称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三联)。3.未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4.纳税人在首次申请办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资格备案手续时(今后发生的同类业务不需再次备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3)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4)加盖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第二联)。,三、湖北省实行”营改增“试点后技术合同办理免征增值税业务须知,三、湖北省实行”营改增“试点后技术合同办理免征增值税业务须知,5.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的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填写完整、相关资料已按规定加盖“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和“湖北省技术性收入核定定专用章”即为已获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文书受理岗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后,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意见”栏签署意见,通知文书受理岗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备案登记信息,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申请备案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备案资料填写不完整的,应当场通知纳税人补正;纳税人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的,或纳税人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未按规定加盖印章,应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纳税人,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6.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7.纳税人在会计年度终了之后应分合同将以下资料整理装订后留存备查:(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3)加盖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第三联);(4)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原件或复印件;(5)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6)发票复印件。,三、湖北省实行”营改增“试点后技术合同办理免征增值税业务须知,三、湖北省实行”营改增“试点后技术合同办理免征增值税业务须知,8.各县区国税部门按减免税年度清算的工作要求进行清算,清算重点内容为:(1)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应税和减免税收入,重点核实纳税人提供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应免税销售额与纳税人申报的免税销售额是否一致;(2)纳税人提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核实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否开在同一张发票上;(3)纳税人提供每次开具发票所对应的银行收款回单和加盖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第三联)情况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说明情况;(4)纳税人是否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5)纳税人留存备查的技术合同是否按本规程第三条规定加盖相关印章。,三、湖北省实行”营改增“试点后技术合同办理免征增值税业务须知,9.清算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清算结果做好下列工作:(1)企业增值税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不需另行报备;(2)清算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需取消免税资格的,税源管理部门制作取消备案类减免税通知单传递至税政科,税政科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在征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10.本规程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11.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全省启用统一的登记专用章和核定专用章。,湖北省科技厅网址:http:/湖北技术交易网网址:http:/www.hbttn.org科技成果一站式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hbttc.org技术合同登记网址:http:/jsht.hbttc.org,重要网址导航:,Th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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