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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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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课件.pptx

    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一节 概说,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完成,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于是,故意犯罪就会出现不同形态。返回,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例如共犯情形)。,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对同一犯罪而言,其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其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1)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之实现程度不同。犯罪既遂是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的犯罪停止形态。(2)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是否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的,是犯罪既遂;未造成法定的侵害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1)直接故意的结果犯,它以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2)行为犯,它以法定的犯罪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3)危险犯,它以行为造成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犯罪既遂的标准;(4)举动犯,一着手即为犯罪既遂。举动犯包括刑法分则将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两种,它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无犯罪未遂形态。,在追究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注意:(1)犯罪既遂本身不是量刑情节,不能因犯罪既遂而从重处罚或者从宽处罚;(2)应当根据行为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幅度;(3)最后根据行为人有无量刑情节,结合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判处刑罚。返回,第二节犯罪预备,返回,第二节 犯罪预备,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为了犯罪,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自己预备罪)与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他人预备罪);为了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但表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因为行为人在具体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才能为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具备犯罪故意的前提下,认识到自己的预备行为是为实行行为服务的,认识到预备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促进作用;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该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因而与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具有本质区别。,(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具体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制造条件,主要表现为:(1)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2)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等。,(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SF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C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权这一客体。且题中并没有说甲是否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说明的都认为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即遂,所以C是正确的。,(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8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2005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没有犯罪行为,【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预备形态的认定。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两个方面:其客观特征在于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其主观特征在于明显的犯罪意图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在本题中,甲前往乙住所,并到达乙居住地附近,这是犯罪预备行为,但是甲由于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活动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以,甲构成犯罪预备形态,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10、下列关于犯罪既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09A、对犯罪既遂,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B、犯罪既遂的法律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C、行为人没有实现犯罪的预期目的的,也可以成为犯罪既遂D、只要出现犯罪结果就构成犯罪既遂11、下列行为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是()2009A、甲为劫财而将受害人骗到预定地点B、乙为劫财而埋伏在阴暗处等候被害人出现C、丙为劫财而在被害人饮料中投放麻醉剂D、丁为劫财而购买了一把匕首,10、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对故意犯罪的既遂,应当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处罚。A选项正确。根据构成要件说,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实际的犯罪结果或者是否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发展目的。B选项和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D11、C 解析所谓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负责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对抢劫罪,只要行为人开始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强制或打击,即认为抢劫罪已经着手。A、B、D选项中甲、乙、丁的行为都未对被害人的人身实行强制或打击,不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C选项中,丙为劫财而在被害人的饮料中投放麻醉药,已经对被害人人身实施强制,应认为抢劫罪已经着手。因此本题答案为C,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其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7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2005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行为的区别。选项A是为了犯罪而勾结共犯的犯罪预备行为;选项B则只是犯意表示;选项C和D都是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预备犯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返回,第三节犯罪未遂,第三节 犯罪未遂,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时、空概念)的行为。着手的判断: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分析:考察行为是否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使用犯罪工具,行为人是否开始利用了所制造的条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需要其进一步的行为就可以造成犯罪结果,如此等等。,例如,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时,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开始窃取公私财物时,就是盗窃罪的着手。但是,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杀人行为、盗窃行为时,又必须从实质考察行为是否具有致人死亡或者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紧迫危险。在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实行行为包含多个环节或多种形式时,行为人开始实施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者任何一种形式的行为,原则上也应认定为着手。例如,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含两个环节,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二是取得财物。因此,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等行为时,就是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形式。所以,当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开始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时,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着手,而不是待行为人开始贩卖时才是着手。,特殊类型犯罪的着手 1、隔离犯的着手。如甲乘乙出差之机,溜进乙的住宅,在乙的酒中投放了毒药。根据实质的客观说,只有当乙将要喝毒酒时,才产生杀人的紧迫危险,才是着手的时间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从甲地邮局寄送爆炸物至乙地,爆炸物随时可能爆炸,则行为人寄送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2、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如甲要求儿童乙窃取他人财物,不是下达命令时是着手,只有当乙现实地开始盗窃时,才能认定甲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因为只有当乙现实地实施盗窃行为时,才产生侵害财产的紧迫危险。同样,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造成了危险结果时为着手,而不是开始实施原因行为时为着手。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保证人(作为义务人)延迟履行义务,给被害人造成直接危险或者使原来的危险增大时,即在法益面临紧迫并具体的危险时仍然不作为而导致结果可能发生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未得逞具有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没有实现的含义。行为人所追求、放任的结果应限定于实行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能导致的结果,即行为的逻辑结果。例如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对行为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且结果必须是特定的结果,而非任何结果。例如盗窃300元的。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故意的意志因素没有实现;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2008年试卷二第6题)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参考答案:C,(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如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前来抓捕自己而逃离现场。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制止、抓获。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行为人打昏被害人后将其扔进水中,以为被害人就会死亡,但路人救之。,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区别。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二、犯罪未遂的类型,(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实行行为是否终了的判断标准:主观上,行为人是否认为既遂所需的条件已经实施完毕;客观上,行为是否已经彻底结束。,“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中的行为,是指导致犯罪既遂所必需的行为,不包括既遂后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所实施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打算致人死亡后并碎尸,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行为人自认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而不以是否碎尸为标准。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反映出程度不同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通说认为,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手持装有5发子弹的手枪开枪射击被害人,开第一枪时没有瞄准,在准备开第二枪时,被警察当场抓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可以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不能犯未遂。例如,犯罪人甲以为乙的上衣左口袋中有钱包,便将手伸进乙的左口袋,但乙的钱包实际上在其右口袋,甲未能得逞,这是对象不能犯未遂。再如,犯罪人A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但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因而不可能得逞,这是手段不能犯未遂。,7.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2005SFA.属于强奸预备B.属于强奸未遂C.属于强奸中止D.不构成强奸罪答案:B解析:甲以强奸妇女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构成未遂。由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女子,误将男子当作女子实施奸淫的,无法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女子的性自由,只能成立强奸罪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具有本质区别。未遂犯虽然行为不能达到既遂,但客观上有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性。绝对不能犯,即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性。按照无罪处理。迷信犯是指意欲造成某种结果而采用迷信方法的情况。迷信犯是不能犯的一种,指行为人基于认识的愚昧而误以为无害的手段能够产生危害结果,进而实施的情况。迷信犯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例如,行为人意欲某甲死亡,便烧香念咒以为可以达到目的,或者以为盐水可以致人死亡,便将盐水给某甲喝。,10.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2008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形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10D【解析】犯罪未遂的特征有三:一是已着手实行犯罪;二是未得逞,即犯罪行为没有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三是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选项A,甲候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实行犯罪行为;选项B,乙尚未实施抢劫的行为,故都不属于犯罪未遂。选项C,丙乙经实施非法购进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既遂。选项D,丁已经实施抢劫罪的方法行为,但因丁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故构成犯罪未遂。,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返回,第四节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征(一)中止的时间性(二)中止的自动性(三)中止的客观性(四)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四节 犯罪中止,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一、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二、犯罪中止的特征,(一)中止的时间性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前的行为处于犯罪过程中,已经是犯罪行为;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8SFA.抢夺罪(未遂)B.抢夺罪(中止)C.抢夺罪(既遂)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答案:C,(二)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中止的自动性: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一般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1中止动机的伦理性。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当然,如果中止动机具有伦理性,则能肯定自动性。2放弃犯意的彻底性。最终放弃犯意,应是指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而不是完全放弃一切犯罪的犯意。例如,行为人原本打算强奸妇女,但发现身上有巨额现金,认为与其强奸不如抢劫,进而使用暴力强取财物的,虽然成立抢劫既遂,但仍然成立强奸中止。3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犯行。例如,以杀人故意砍杀一刀后,发现被害人流血异常而惊愕,进而停止了杀人行为。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依然认识到客观上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甚至可能基于同情、后悔等感情而放弃犯罪,还可能担心造成重大后果而放弃犯罪,故不影响中止犯的成立。,4基于嫌恶之情而放弃犯行。例如,对妇女实施了暴力的强奸犯,发现妇女面部被泼洒过硫酸,产生了嫌恶之情,没有实施奸淫行为的,认定为中止犯。5担心被发觉而放弃犯行。需要具体分析:因为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所以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被当场逮捕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所以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6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行。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财产犯罪时,因为没有发现当初预想的目的物而放弃犯行的情况。对此应具体分析:行为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是想窃取一般财物时,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达到了刑法上的数额较大)而不窃取的,成立中止犯;行为人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也不成立中止犯;打算抢劫巨额现金,但对方只有少量现金的,不成立中止犯。,7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例如,行为人夜间实施暴力意欲强奸妇女,但在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对方是熟人,进而放弃强奸行为,认定为强奸中止。8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行。例如,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对此,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三)中止的客观性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例如,行为人侵人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的,不是中止行为。再如,行为人打算窃取现金,但因为有宝石,而只窃取宝石、不窃取现金的,不是中止行为。在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例如,行为人在其放火既遂前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走的,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也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中止而言,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四)中止的有效性中止具备的有效性,指的是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1、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侵害结果发生 2、与他人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 3、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即使结果是偶然没有发生或者完全由他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也成立中止。如甲开枪杀乙,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仍然成立中止。,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既遂”的,仍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例如,行为人自动中止杀人行为,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但中止前的杀人行为造成重伤结果的,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中止,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再如,行为人以强奸故意对被害妇女实施了暴力和奸淫前的猥亵行为,但自动中止了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强奸中止,而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既遂。,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A行为独立地导致发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结果时,如果应将侵害结果归责于A行为,则不妨碍原犯罪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向乙的食物投放毒药,乙吃后呕吐不止,甲顿生怜悯之心,开车将乙送往医院,但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死亡。由于乙被送往医院后有被救助的可能性,应认为甲的行为足以防止原犯罪的结果发生,而乙死亡的结果是由于甲的过失行为造成,甲成立故意杀人中止与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是不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无效的中止行为),因而发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结果的,则仍然成立犯罪既遂。,19.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SF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一步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正确答案是D项。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2004SF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B解析: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13、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09A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预期犯罪过程中B、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C、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施终了以前D、出现了损害结果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13、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停止状态。根据犯罪的不同阶段,犯罪中止可认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施阶段的中止。A选项正确,B选项和C选项错误。行为人若在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的避免房子结果发生的,同样构成犯罪中止。即使出现了损害结果,但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范围内的犯罪结果的,仍有可能构成犯罪中止。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2006年试卷二第54题)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参考答案:ACD,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返回,9甲因为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乙。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一瓶安眠药(50片)掺入咖啡让乙喝下。乙在甲的床上昏睡,甲离家到附近一座山上打算自杀。甲在山上犹豫徘徊一昼夜,心生悔意急回家,发现乙已经被人送医院抢救,未死。甲大喜过望。对甲:2004A.按既遂犯处罚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2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6A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B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处于犯罪过程中C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D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9【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其最关键的特征在于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自己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他人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行为人而言,这实际上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故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本题就是适例。甲在实施完犯罪行为之后,虽然欲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犯罪结果实际上是由他人的行为防止发生的,所以,甲成立犯罪未遂,按照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25【答案】A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停止形态。选项A中,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实行行为,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都是在犯罪过程中,二者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自动停止犯罪,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C中,犯罪中止可以分为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对于后者而言,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成立的犯罪中止,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中,由于过失犯罪只有出现了法定危害结果才能犯罪成立,所以,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30、猎人甲因与同村妇女乙通奸而打算离婚,因妻丙不同意,扬言如果甲提出离婚,将与甲同归于尽。甲无奈,只得一方面佯装与丙和好如初,另一方面告知乙准备杀害丙与之结婚,并让乙购买毒鼠强用于毒害丙,但乙多次寻购而无处购买。此计不成后,甲又请巫师丁是法术咒死丙。一日甲正在擦猎枪(注:甲系合法持有该枪支,并接受过严格的枪支安全使用培训),丙赶集回来,兴致勃勃的站在甲身旁向甲介绍在集市上的所见所闻。由于甲在擦枪时没有将子弹退出,也没有关上保险,无意中触动扳机走火致丙死亡。2009案发后,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辨称自己没有想到枪支走火。阅读以上材料后,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分析:(1)应如何认定甲、乙、丁的行为性质?为什么?(2)应如何处置甲、乙、丁?,30、答案(1)甲为了达到和乙结婚的目的,让乙购买毒药意图杀丙,甲乙达成了犯罪合意。乙购买毒药,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是因为乙没有买到毒药,所以甲、乙的行为停留在故意杀人的预备阶段,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预备)。甲找到巫婆丁施巫术咒死丙的迷信方法,根本不能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属于“迷信犯”不构成犯罪。甲擦猎枪致丙死亡,系因枪支“走火”而引起,与甲杀害丙的故意之间没有关联性,因此,甲不应对丙的死亡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接受过安全使用枪支的培训,应当知道在擦枪前将子弹退出来,关上保险。可她没有这样做,以致枪支“走火”致丙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对乙按照过意杀人罪的预备犯处罚。对甲还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甲致丙死亡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所以对甲还应当按照有关自首的规定处罚。,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关于“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是仅限于故意行为或者也包括过失行为,各国刑法规定均不统一,日本赞成包括过失行为。关于原因自由行为陷入精神障碍的程度,有国家规定必须使自己陷入心神丧失的状态,而日本规定还包括“心神耗弱”的状态。在理论上,最典型的原因自由行为是:故意使自己完全心神丧失的行为,如醉酒。返回,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章涉及法条,本章复习提要,一、名词解释1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2犯罪既遂3犯罪预备4犯罪未遂5犯罪中止二、简答题1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2犯罪未遂应当具备哪些特征?3犯罪中止应当具备哪些特征?三、案例分析题 甲欲杀乙,便用刀砍乙,致乙轻伤。乙哀求甲不要杀他。甲动了恻隐之心,便未再砍乙。乙自行到医院去包扎。医院的护士把福尔马林药水当成破伤风针给乙注射,致乙死亡。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理由是:甲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已经着手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在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的哀求而自动放弃了犯罪,这符合犯罪中止的时空性、有效性、彻底性的条件。由于当时并无发生乙死亡的结果的可能性,故甲仅需停止犯罪实行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中止,并不需要有效地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乙死亡的结果是护士的失职所致,甲对此不能预见,不负刑事责任。甲的行为造成了乙轻伤的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减轻处罚。,本章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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