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教师法律法规讲座 课件.ppt

    • 资源ID:2137271       资源大小:339KB        全文页数:69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教师法律法规讲座 课件.ppt

    1,安乐初级中学,教育法律法规讲座,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 读,3,一、教育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4,二、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5,三、教育法实施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教育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6,四、教育法的立法特点是什么?,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7,五、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教育法的内容报括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教育基本制度,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对外教育与合作,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全面的规定。全文共10章84条。,8,六、我国教育的性质是什么?,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为什么说我国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其一,我国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其二,我国教育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这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保证。其三,我国的教育事业立足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发展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这些都表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9,七、我国的教育方针是什么?,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0,八、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什么?,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积极推进教育改革 国家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11,九、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是什么?,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12,十、我国教育基本制度有哪些?,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教育经费筹措体制,13,十一、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通俗地说,就是认定哪些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和由谁来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4,1、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15,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的(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3)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16,3、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1)负责房屋维修及教育教学设施的购买、保管、维护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或通知有关人员的;(2)设计、建筑校舍及设计、生产教育教学设施的单位及个人,在设计、建筑、生产过程中因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及偷工减料造成不安全的隐患,已发现、察觉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故意隐瞒真象,欺骗学校及有关人员的;(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员工,已经知道或发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可能发生危险事故,不及时报告,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修缮的;(4)教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员,在得知有关事故隐患或险情报告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推脱搪塞,久议不决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及严重官僚主义的,17,4、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收费的法律责任,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之外,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此外,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税收减、免政策,随意征收应当减免的税款或应当依法返还而不予返还的,也属于违法收费范围。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第74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是对学校财产的一种变相的非法剥夺。处理:(1)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税务部门违法收取的各种不合理费用,由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8,5、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2)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4)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的(5)违法向学生收费的,19,6、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1)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处理:(1)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2)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21,一、文件出台的目的,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22,二、教师法颁布及实施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3,三、教师法适用的范围?,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24,四、教师的权利有哪些?,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25,五、教师有哪些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26,六、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应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教育法、教师法都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考试、认定、罚则等。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才能担任教师,否则不允许从事教师职业。,27,(一)教师资格制度,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28,(二)教师任用制度,教师法第16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目前我国教师职务系列设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设一、二、三级教师和高级教师;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成人高校执行同级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29,(三)教师聘任制度,教师法第17条中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1、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聘任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聘任关系基于独立而结合,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并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2、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聘期内,教师、学校分别承担其义务、责任,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聘任合同领取相应的工资,职务工资应反映教师的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水平,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3、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30,(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教师法第四章第18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的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途径。教育法第1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本法第20、21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就当提供方便,给予协助,不得推诿,更不得阻挠、刁难,这是法定的责任。,31,七、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考核与奖励,1、教师的考核 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教师考核规章的考核内容、考核原则、考核程序,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的机构:教师法第22规定教师的考核机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22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教师考核的原则:教师法第23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即考核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考核的结果:教师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通过对教师的考核,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其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32,2、教师的奖励 教师的奖励是按照教师的工作成绩、对教育事业的贡献大小而给予的一定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这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有利于鼓励教师积极上进,终身从教,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有利于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教师奖励的内容:教师法第33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33,教师奖励的基本原则:奖励的层次性:规定学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并就不同层次的受奖对象作“成绩优异”、“突出贡献”、“重大贡献”的规定;奖励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奖励的项目上;体现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34,八、教师法关于教师的待遇,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 1、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1)教师工资: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教师津贴:教师法第26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师津贴包括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3)教师补助,35,2、关于教师住房的规定:教师法规定: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制定具体办法,狠抓落实。县、乡两级政府要为农村公办教师和家在农村的教师建房采取一些倾斜政策。3、关于教师医疗保健的规定: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要对当地教师的就诊、住院、转院等医疗提供方便。4、关于教师退休退职的规定 5、关于“民办教师”待遇的规定,36,九、教师法实施有关的法律责任,1、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师法第38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7,3、教师的申诉权利。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38,4、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3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40,一、文件出台的目的是什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41,二、保护法颁布及实施的时间?,颁布的时间: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的时间:1992年 1月1日起正式施行,42,三、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有哪些?,(1)未成年人首先是被保护者(2)未成年人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国家未来事业的建设者,43,四、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1)保障权益原则(2)尊重人格尊严原则(3)适应身心发展特点原则(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44,五、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45,(一)家庭保护,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46,(二)学校保护,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2、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3、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4、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47,(三)社会保护,社会保护是指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1、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 2、保护未成年人的荣誉权 3、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 4、保护有特殊天赋和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 5、公共场所优惠开放,48,(四)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1、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2、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 3、对未成年人继承权、抚养权的规定,49,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有哪些?,1、生命健康权;2、人身自由权;3、姓名权;4、肖像权;5、名誉权;6、荣誉权;7、财产所有权;8、财产继承权;9、著作权;10、专利权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12、取得国家赔偿权;13、宗教信仰自由权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50,七、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的协调,1、学校与家庭的协调 第一,学校与家庭的协调,要求学校的教师要深入了解每一个学生的家庭情况;第二,学校的教师应进行必要的家庭访问;第三,学校应适时地举行家长会;第四,学校还可通过黑板报等多种方式,把未成年人的成长变化与发展状况及时告诉家长,使家长与学校的配合更加及时,更有针对性;2、学校与周边社会环境的协调,51,八、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的要求,(1)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2)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3)充分发挥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作用,5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53,一、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目的,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54,二、义务教育法颁布及实施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并颁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55,三、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教学工作有无要求?,义务教育法要求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56,四、义务教育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如何对待学生?,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57,五、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基本责任是什么?,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58,六、德育在义务教育教育教学中的地位是什么?,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59,七、对义务教育的教科书有何要求?,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60,八、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如何处理?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1,九、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如何处理?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62,十、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如何处理?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3,十一、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如何处理?,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4,十二、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如何处理?,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5,十三、县政府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如何处理?,县级以上人民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6,十四、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时是否应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67,十五、人民政府对贫穷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有无提供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68,十六、儿童从什么时候开始接受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69,十七、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取哪些费用?,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注意事项

    本文(教师法律法规讲座 课件.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