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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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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课件.ppt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李勇其包括两种含义:1、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与广义的经济法规同义;2、指一种立法活动,好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并列。我国的法学界及国家的立法政策中,多是从法规、广义的立法活动的角度理解经济立法,即各种直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起草、审议、定案、通过或否决、颁发、修改、废止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三)、经济法规泛指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种直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是成文法的一种直接的体现。(四)、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经济法的若干现象及关系经济法的学说这二者共同构成经济法的起点,经济法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则是经济法部门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主观要件。(五)、公法与私法1、最早起源该两个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按照乌尔比亚努斯相关的罗马法学说认为:“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的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在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编中解释:“公法的规范性是强制性的,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当事人而言,协议就是法律”。该种理论主要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2、两个概念的发展(1)、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对公私法的划分,其基本分类为普通法与衡平法、或刑法与民法;但其在理论上的研究仍然有该种划分的方式;(2)、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遵从罗马法对公私法的划分,但仍为学说否定该划分的方式,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也是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权力服从关系,实与私人之间对等关系无异。如维也纳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3)、十九世纪后期起,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弊端的出现,以及个别资本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加剧,国家越来越多地直接干预到生产、流通过程中,对传统的私法领域进行调整,如进行产生政策的规划、环保、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内容进行约束,更使用公法的手段调整私法领域的社会关系,出现了所谓的“私法公用法化”以及“公法私法化”。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法,包括经济法与劳动法,如金泽良雄。3、我国目前的情况该理论仍有存在的必要,且与经济法息息相关。“公”、“私”并非以所有制作为划分的依据,而应视其调整的法益是否为社会利益或个体利益。这有利于确定国家介入社会关系的尺度及深度。具体而言,民商法是私法,其强调对个体利益的保护,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体现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应属于公法范畴,其强调平衡协调、责权利相统一、以及公平、公正等原则。二、经济法各种理论概述(一)、否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1、“学科经济法说”。认为法律部门体系中不存在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并运用各种部门法的基本调整手段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学科。2、“综合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属于行政法范畴,其调整的经济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二)、肯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1、“大经济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企业法说”。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国民经济运行说”。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4、“宏观调控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纵横统一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济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的定义国家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本人的观点:经济法是强制性的市场手段,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单个市场主体利益平衡的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不应以法律规范作为概念界定条件。(二)、法律部门的界定不应以调整对象作为主要的前提,而应以其所保护的法益,以及调整手段及遵从的原则。(三)、经济法应强调的是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与单个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四)、经济法采用的调整手段是强制性的市场手段。,-,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及核心内容1.国资法的立法背景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的确立必须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与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国家出资企业出现的“所有者缺位”的难题需解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等级层次较低不宜解决国有资产方面法律适用冲突。规、规章和有权机关起草、审议、定案、通过或否决、颁发、修改、废止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三)、经济法规泛指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种直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是成文法的一种直接的体现。(四)、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经济法的若干现象及关系经济法的学说这二者共同构成经济法的起点,经济法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则是经济法部门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主观要件。(五)、公法与私法1、最早起源该两个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按照乌尔比亚努斯相关的罗马法学说认为:“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的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在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编中解释:“公法的规范性是强制性的,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当事人而言,协议就是法律”。该种理论主要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2、两个概念的发展(1)、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对公私法的划分,其基本分类为普通法与衡平法、或刑法与民法;但其在理论上的研究仍然有该种划分的方式;(2)、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遵从罗马法对公私法的划分,但仍为学说否定该划分的方式,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也是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权力服从关系,实与私人之间对等关系无异。如维也纳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3)、十九世纪后期起,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弊端的出现,以及个别资本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加剧,国家越来越多地直接干预到生产、流通过程中,对传统的私法领域进行调整,如进行产生政策的规划、环保、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内容进行约束,更使用公法的手段调整私法领域的社会关系,出现了所谓的“私法公用法化”以及“公法私法化”。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法,包括经济法与劳动法,如金泽良雄。3、我国目前的情况该理论仍有存在的必要,且与经济法息息相关。“公”、“私”并非以所有制作为划分的依据,而应视其调整的法益是否为社会利益或个体利益。这有利于确定国家介入社会关系的尺度及深度。具体而言,民商法是私法,其强调对个体利益的保护,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体现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应属于公法范畴,其强调平衡协调、责权利相统一、以及公平、公正等原则。二、经济法各种理论概述(一)、否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1、“学科经济法说”。认为法律部门体系中不存在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并运用各种部门法的基本调整手段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学科。2、“综合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属于行政法范畴,其调整的经济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二)、肯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1、“大经济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企业法说”。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国民经济运行说”。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4、“宏观调控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纵横统一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济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的定义国家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本人的观点:经济法是强制性的市场手段,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单个市场主体利益平衡的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不应以法律规范作为概念界定条件。(二)、法律部门的界定不应以调整对象作为主要的前提,而应以其所保护的法益,以及调整手段及遵从的原则。(三)、经济法应强调的是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与单个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四)、经济法采用的调整手段是强制性的市场手段。,-,重点需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定概念,注意与企业财产相区别。2.国资法中“六人定位”问题应为国资法中的核心框架围绕国家出资企业经济关系及所形成的财产运行应存在六个方面的法律主体而形成相应的国资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所有权人。具体为各级人大或政府。是研究经济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经济法的若干现象及关系经济法的学说这二者共同构成经济法的起点,经济法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则是经济法部门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主观要件。(五)、公法与私法1、最早起源该两个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按照乌尔比亚努斯相关的罗马法学说认为:“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的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在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编中解释:“公法的规范性是强制性的,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当事人而言,协议就是法律”。该种理论主要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2、两个概念的发展(1)、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对公私法的划分,其基本分类为普通法与衡平法、或刑法与民法;但其在理论上的研究仍然有该种划分的方式;(2)、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遵从罗马法对公私法的划分,但仍为学说否定该划分的方式,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也是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权力服从关系,实与私人之间对等关系无异。如维也纳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3)、十九世纪后期起,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弊端的出现,以及个别资本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加剧,国家越来越多地直接干预到生产、流通过程中,对传统的私法领域进行调整,如进行产生政策的规划、环保、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内容进行约束,更使用公法的手段调整私法领域的社会关系,出现了所谓的“私法公用法化”以及“公法私法化”。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法,包括经济法与劳动法,如金泽良雄。3、我国目前的情况该理论仍有存在的必要,且与经济法息息相关。“公”、“私”并非以所有制作为划分的依据,而应视其调整的法益是否为社会利益或个体利益。这有利于确定国家介入社会关系的尺度及深度。具体而言,民商法是私法,其强调对个体利益的保护,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体现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应属于公法范畴,其强调平衡协调、责权利相统一、以及公平、公正等原则。二、经济法各种理论概述(一)、否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1、“学科经济法说”。认为法律部门体系中不存在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并运用各种部门法的基本调整手段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学科。2、“综合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属于行政法范畴,其调整的经济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二)、肯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1、“大经济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企业法说”。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国民经济运行说”。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4、“宏观调控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纵横统一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济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的定义国家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本人的观点:经济法是强制性的市场手段,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单个市场主体利益平衡的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不应以法律规范作为概念界定条件。(二)、法律部门的界定不应以调整对象作为主要的前提,而应以其所保护的法益,以及调整手段及遵从的原则。(三)、经济法应强调的是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与单个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四)、经济法采用的调整手段是强制性的市场手段。,-,“出资人”,即国有资产所有权人实际权利行使人。具体应为各级国资委。“经营人”,即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者。具体为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注意与常用“国有企业”概念之别、注意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之别。“管理人”,即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治理机构机构相关人员。具体为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五)、公法与私法1、最早起源该两个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按照乌尔比亚努斯相关的罗马法学说认为:“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的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在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编中解释:“公法的规范性是强制性的,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当事人而言,协议就是法律”。该种理论主要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2、两个概念的发展(1)、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对公私法的划分,其基本分类为普通法与衡平法、或刑法与民法;但其在理论上的研究仍然有该种划分的方式;(2)、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遵从罗马法对公私法的划分,但仍为学说否定该划分的方式,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也是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权力服从关系,实与私人之间对等关系无异。如维也纳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3)、十九世纪后期起,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弊端的出现,以及个别资本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加剧,国家越来越多地直接干预到生产、流通过程中,对传统的私法领域进行调整,如进行产生政策的规划、环保、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内容进行约束,更使用公法的手段调整私法领域的社会关系,出现了所谓的“私法公用法化”以及“公法私法化”。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法,包括经济法与劳动法,如金泽良雄。3、我国目前的情况该理论仍有存在的必要,且与经济法息息相关。“公”、“私”并非以所有制作为划分的依据,而应视其调整的法益是否为社会利益或个体利益。这有利于确定国家介入社会关系的尺度及深度。具体而言,民商法是私法,其强调对个体利益的保护,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体现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应属于公法范畴,其强调平衡协调、责权利相统一、以及公平、公正等原则。二、经济法各种理论概述(一)、否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1、“学科经济法说”。认为法律部门体系中不存在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并运用各种部门法的基本调整手段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学科。2、“综合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属于行政法范畴,其调整的经济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二)、肯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1、“大经济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企业法说”。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国民经济运行说”。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4、“宏观调控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纵横统一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济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的定义国家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本人的观点:经济法是强制性的市场手段,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单个市场主体利益平衡的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不应以法律规范作为概念界定条件。(二)、法律部门的界定不应以调整对象作为主要的前提,而应以其所保护的法益,以及调整手段及遵从的原则。(三)、经济法应强调的是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与单个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四)、经济法采用的调整手段是强制性的市场手段。,-,事会及经理等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监管人”,即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经营人、管理人的行为进行外部监管的主体。“施法人”,即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管理,且对国有资产纠纷实施各种解决途径的提供者,具体应为相应的执法机构及法院。规”。在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编中解释:“公法的规范性是强制性的,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当事人而言,协议就是法律”。该种理论主要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2、两个概念的发展(1)、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对公私法的划分,其基本分类为普通法与衡平法、或刑法与民法;但其在理论上的研究仍然有该种划分的方式;(2)、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遵从罗马法对公私法的划分,但仍为学说否定该划分的方式,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也是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权力服从关系,实与私人之间对等关系无异。如维也纳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3)、十九世纪后期起,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弊端的出现,以及个别资本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加剧,国家越来越多地直接干预到生产、流通过程中,对传统的私法领域进行调整,如进行产生政策的规划、环保、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内容进行约束,更使用公法的手段调整私法领域的社会关系,出现了所谓的“私法公用法化”以及“公法私法化”。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法,包括经济法与劳动法,如金泽良雄。3、我国目前的情况该理论仍有存在的必要,且与经济法息息相关。“公”、“私”并非以所有制作为划分的依据,而应视其调整的法益是否为社会利益或个体利益。这有利于确定国家介入社会关系的尺度及深度。具体而言,民商法是私法,其强调对个体利益的保护,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体现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应属于公法范畴,其强调平衡协调、责权利相统一、以及公平、公正等原则。二、经济法各种理论概述(一)、否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1、“学科经济法说”。认为法律部门体系中不存在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并运用各种部门法的基本调整手段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学科。2、“综合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属于行政法范畴,其调整的经济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二)、肯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1、“大经济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企业法说”。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国民经济运行说”。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4、“宏观调控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纵横统一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济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的定义国家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本人的观点:经济法是强制性的市场手段,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单个市场主体利益平衡的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不应以法律规范作为概念界定条件。(二)、法律部门的界定不应以调整对象作为主要的前提,而应以其所保护的法益,以及调整手段及遵从的原则。(三)、经济法应强调的是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与单个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四)、经济法采用的调整手段是强制性的市场手段。,-,二、在司法及经营活动实践中针对国资法常见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1.企业国有资产及国家出资企业财产处置行为的法律效力(1)应区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与国家出资企业财产处置两个行为。前者更多应体现为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权益的处置行为,多为出资人决定,具体见国资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与民法;但其在理论上的研究仍然有该种划分的方式;其包括两种含义:1、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与广义的经济法规同义;2、指一种立法活动,好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并列。我国的法学界及国家的立法政策中,多是从法规、广义的立法活动的角度理解经济立法,即各种直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起草、审议、定案、通过或否决、颁发、修改、废止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三)、经济法规泛指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种直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是成文法的一种直接的体现。(四)、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经济法的若干现象及关系经济法的学说这二者共同构成经济法的起点,经济法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则是经济法部门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主观要件。(五)、公法与私法1、最早起源该两个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按照乌尔比亚努斯相关的罗马法学说认为:“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的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在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编中解释:“公法的规范性是强制性的,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当事人而言,协议就是法律”。该种理论主要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2、两个概念的发展(1)、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对公私法的划分,其基本分类为普通法与衡平法、或刑法与民法;但其在理论上的研究仍然有该种划分的方式;(2)、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遵从罗马法对公私法的划分,但仍为学说否定该划分的方式,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也是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权力服从关系,实与私人之间对等关系无异。如维也纳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3)、十九世纪后期起,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弊端的出现,以及个别资本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加剧,国家越来越多地直接干预到生产、流通过程中,对传统的私法领域进行调整,如进行产生政策的规划、环保、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内容进行约束,更使用公法的手段调整私法领域的社会关系,出现了所谓的“私法公用法化”以及“公法私法化”。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法,包括经济法与劳动法,如金泽良雄。3、我国目前的情况该理论仍有存在的必要,且与经济法息息相关。“公”、“私”并非以所有制作为划分的依据,而应视其调整的法益是否为社会利益或个体利益。这有利于确定国家介入社会关系的尺度及深度。具体而言,民商法是私法,其强调对个体利益的保护,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体现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应属于公法范畴,其强调平衡协调、责权利相统一、以及公平、公正等原则。二、经济法各种理论概述(一)、否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1、“学科经济法说”。认为法律部门体系中不存在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并运用各种部门法的基本调整手段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学科。2、“综合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属于行政法范畴,其调整的经济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二)、肯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1、“大经济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企业法说”。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国民经济运行说”。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4、“宏观调控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纵横统一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济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的定义国家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本人的观点:经济法是强制性的市场手段,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单个市场主体利益平衡的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不应以法律规范作为概念界定条件。(二)、法律部门的界定不应以调整对象作为主要的前提,而应以其所保护的法益,以及调整手段及遵从的原则。(三)、经济法应强调的是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与单个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四)、经济法采用的调整手段是强制性的市场手段。,-,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1、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与广义的经济法规同义;2、指一种立法活动,好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并列。我国的法学界及国家的立法政策中,多是从法规、广义的立法活动的角度理解经济立法,即各种直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起草、审议、定案、通过或否决、颁发、修改、废止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三)、经济法规泛指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种直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是成文法的一种直接的体现。(四)、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经济法的若干现象及关系经济法的学说这二者共同构成经济法的起点,经济法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则是经济法部门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主观要件。(五)、公法与私法1、最早起源该两个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按照乌尔比亚努斯相关的罗马法学说认为:“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的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在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编中解释:“公法的规范性是强制性的,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当事人而言,协议就是法律”。该种理论主要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2、两个概念的发展(1)、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对公私法的划分,其基本分类为普通法与衡平法、或刑法与民法;但其在理论上的研究仍然有该种划分的方式;(2)、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遵从罗马法对公私法的划分,但仍为学说否定该划分的方式,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也是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权力服从关系,实与私人之间对等关系无异。如维也纳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3)、十九世纪后期起,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弊端的出现,以及个别资本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加剧,国家越来越多地直接干预到生产、流通过程中,对传统的私法领域进行调整,如进行产生政策的规划、环保、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内容进行约束,更使用公法的手段调整私法领域的社会关系,出现了所谓的“私法公用法化”以及“公法私法化”。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法,包括经济法与劳动法,如金泽良雄。3、我国目前的情况该理论仍有存在的必要,且与经济法息息相关。“公”、“私”并非以所有制作为划分的依据,而应视其调整的法益是否为社会利益或个体利益。这有利于确定国家介入社会关系的尺度及深度。具体而言,民商法是私法,其强调对个体利益的保护,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体现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应属于公法范畴,其强调平衡协调、责权利相统一、以及公平、公正等原则。二、经济法各种理论概述(一)、否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1、“学科经济法说”。认为法律部门体系中不存在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并运用各种部门法的基本调整手段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学科。2、“综合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属于行政法范畴,其调整的经济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二)、肯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1、“大经济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企业法说”。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国民经济运行说”。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4、“宏观调控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纵横统一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济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的定义国家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本人的观点:经济法是强制性的市场手段,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单个市场主体利益平衡的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不应以法律规范作为概念界定条件。(二)、法律部门的界定不应以调整对象作为主要的前提,而应以其所保护的法益,以及调整手段及遵从的原则。(三)、经济法应强调的是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与单个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四)、经济法采用的调整手段是强制性的市场手段。,-,后者多体现为国家出资企业对其独立法人财产的处置行为,多为经营人决定,具体见国资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会法,包括经济法与劳动法,如金泽良雄。其包括两种含义:1、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与广义的经济法规同义;2、指一种立法活动,好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并列。我国的法学界及国家的立法政策中,多是从法规、广义的立法活动的角度理解经济立法,即各种直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起草、审议、定案、通过或否决、颁发、修改、废止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三)、经济法规泛指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种直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是成文法的一种直接的体现。(四)、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经济法的若干现象及关系经济法的学说这二者共同构成经济法的起点,经济法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则是经济法部门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主观要件。(五)、公法与私法1、最早起源该两个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按照乌尔比亚努斯相关的罗马法学说认为:“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的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在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编中解释:“公法的规范性是强制性的,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当事人而言,协议就是法律”。该种理论主要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2、两个概念的发展(1)、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对公私法的划分,其基本分类为普通法与衡平法、或刑法与民法;但其在理论上的研究仍然有该种划分的方式;(2)、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遵从罗马法对公私法的划分,但仍为学说否定该划分的方式,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也是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权力服从关系,实与私人之间对等关系无异。如维也纳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3)、十九世纪后期起,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弊端的出现,以及个别资本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加剧,国家越来越多地直接干预到生产、流通过程中,对传统的私法领域进行调整,如进行产生政策的规划、环保、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内容进行约束,更使用公法的手段调整私法领域的社会关系,出现了所谓的“私法公用法化”以及“公法私法化”。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法,包括经济法与劳动法,如金泽良雄。3、我国目前的情况该理论仍有存在的必要,且与经济法息息相关。“公”、“私”并非以所有制作为划分的依据,而应视其调整的法益是否为社会利益或个体利益。这有利于确定国家介入社会关系的尺度及深度。具体而言,民商法是私法,其强调对个体利益的保护,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体现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应属于公法范畴,其强调平衡协调、责权利相统一、以及公平、公正等原则。二、经济法各种理论概述(一)、否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1、“学科经济法说”。认为法律部门体系中不存在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并运用各种部门法的基本调整手段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学科。2、“综合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属于行政法范畴,其调整的经济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二)、肯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1、“大经济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企业法说”。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国民经济运行说”。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4、“宏观调控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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