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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第四期董秘培训:法律框架和董秘义务责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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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第四期董秘培训:法律框架和董秘义务责任ppt课件.ppt

    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及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与责任,陈 钟 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2012年2月23日深圳,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一)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 1、公司法、证券法是证券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2、刑法、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其他相关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 月22日)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2005年10月19日)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正在制订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证券监管机构制定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2、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 年10月25日证监会公告201130号)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3月16日 证监发200621号)违反股东大会规则的处理问题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陕西金叶案例 陕西金叶定于2007年1月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由于陕西省国资委与香港万裕公司就陕西金叶股东万裕文化公司的合作补充协议暂未能达成一致,陕西省国资委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早上临时要求董事会取消召开股东大会,导致该次股东大会没有按期召开。2007年3月16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处分决定,对该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予以公开谴责。,股东大会召集通知期间计算问题 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注意:股东大会召集通知期间计算,应采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故“二十日”、“十五日”、“三十日”计算应从通知的次日起算至开会前一日(即掐头去尾),算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期间。案例:甲上市公司拟于2008年6月30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而于6月10日向各位股东发出股东大会召集通知。股东A对此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提出撤销诉讼,理由是该股东大会召集程序(通知时间)违法。A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法院支持了A的主张。,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2006年3月16日 证监公司 字200638号)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 证监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1)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股权证、公司债券。(2)非公开增发:定向增发。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8月27日 证监会令第56号),违规超比例买卖股份问题,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深交所于2008年12月2日专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以下问题:1、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买卖股票属于第十三条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应该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报告和公告义务。2、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首次达到5%或者之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报告期限内和/或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案例一:中核钛白案例 2008年8月20日,中核钛白第二大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公司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共出售中核钛白股份1742万股,占中核钛白股份总额的9.1684%。嘉利九龙在出售中核钛白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未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出售中核钛白股份。2008年8月20日,深交所对北京嘉利九龙公司作出公开谴责处分决定,并采取限制交易六个月的监管措施。,案例二:“茂业系”超比例增持三家上市公司案例 2008年8月22日至11月3日,“茂业系”相关公司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举买进渤海物流、商业城和深国商,分别占其总股本的6.68、8.63%、5.09%,均未在达到5%时停止增持和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为此,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对“茂业系”相关公司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并采取限制交易一个月的监管措施。2008年12月10日至12月16日,“茂业系”又增持深国商4.91%,至此,“茂业系”持有深国商的股份已达总股本的10%。,8、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 证监会、国资委 证监发200356号)(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禁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兴化股份案例 兴化股份(002109)与其控股股东兴化集团之间存在财务不独立的问题。2007年9月之前,兴化股份为兴化集团垫付基本工资,兴化集团为兴化股份垫付岗位津贴,月末双方结清差额,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兴化股份未及时、准确、完整履行信息义务。深交所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对兴化集团、兴化股份及其原总会计师李某等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注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必须坚持“自上而下”的单向流动原则:允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低息或者无偿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但绝对不允许上市公司以任何形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三九医药案例 截至2007 年6月30日,三九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对三九医药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额为37.4 亿元。中国证监会曾于2002年7月4日,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三九医药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三九医药原董事长赵某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许某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ST丹化案例 2006年度,控股股东丹化集团新增占用*ST丹化资金1338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且丹化集团未及时通知*ST丹化进行披露。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丹化集团占用*ST丹化资金余额为69698万元。2008年1月28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丹化集团、*ST丹化、*ST丹化原董事长梁某、总经理鲍某、原董事陈某、独立董事于某、原财务总监孙某及副总经理王某等人予以公开谴责处分。,东阿阿胶案例 2009年10月23日,东阿阿胶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闲置自有资金实施委托贷款的议案,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5.2亿元,通过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向公司控股股东华润东阿阿胶公司的关联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期限为一年,年收益率为4.2%。因上述议案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不符,2009年10月28日,东阿阿胶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实施委托贷款的议案,取消本次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实施委托贷款事宜。,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 11月14日 证监会、银监会 证监发2005120号)(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注意: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授权给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等决定对 外担保事项。亚宝药业案例 2010年3月,亚宝药业(600351)收到了山西证监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通知书指出:亚宝药业公司章程第112条规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的对外投资、短期对外担保、委托理财以及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资产经营事项,并报董事会备案”。而该项规定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有关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规定不符,责令改正。后来,亚宝药业根据山西证监局的要求,对公司章程上述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授权董事长决定对外担保的规定。,(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4)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注意:同时还得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5)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江苏琼花案例 自2006年3月起,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于某利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公司公章,以公司及威亨塑胶名义违规为其本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琼花集团等关联方多次提供担保。截至2009年2月3日,累计违规提供担保13,792.5万元,占公司2008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3.63%,其中已解除担保907.5万元,违规担保余额12,885万元。该公司关联方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先后将该公司及威亨公司主要银行账号冻结,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该公司股票自2008年12月29日开市时起被深交所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江苏琼花”变更为“ST琼花”。2009年2月16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琼花、琼花集团、于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于某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0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于某等人涉嫌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注意: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的两个不良后果,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可能会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七)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上市公司不能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存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1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 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三个股权激励备忘录 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大股东将所持其他公司股份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高管的会计处理问题 关于印发(2009年第1期)的通知(2009年2月17日 证监会会计部函200948号)规定:该行为的实质还是股权激励,因此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探路者案例创业板首例股权激励案例 2010年5月25日,探路者(300005)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共计101人授予265.2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2.35元,探路者前一天的最新收盘价为21.38元。,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年4月5日 证监公司字200756号)1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 证监会、经贸委 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资产、人员、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13、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2007年2月28日 证监公司字200725号)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1)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2)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3)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4)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5)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运用方面的新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规定 据统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153家创业板公司原计划募资额为371.26亿元,实际募资额高达1167.43亿元,超募资金共计725.8亿元,平均每家超募4.74亿元,超募比例高达1.95倍。A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B 对于募集资金用途,主板(含中小板)要求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而创业板要求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且只能用于主营业务。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C 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2010年4月)对超募资金使用的监管规定上市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上市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科陆电子案例 科陆电子(002121)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向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申请了4200万流动资金贷款,并将公司存于募集资金专户的3000万定期存单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担保,2008年1月3日公司将上述贷款归还同时解除了募集资金的权利质押。2、公司于2007年4月、5月分别使用募集资金650万元归还贷款,2007年4月和8月使用募集资金350万元支付货款;2007年8月使用募集资金190万元支付投标保证金。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批露义务。3、2007年4月公司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2204万元购买新募投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但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有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计划。公司对上述事项未能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批露义务,直到2008年10月才做出调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2009年4月7日,深交所对科陆电子及其董事长饶某、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袁某进行了通报批评的处分。,金亚科技案例 金亚科技(300028)分别于2009年10月27日从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转出5,000万元至一般存款账户、10月28日从中信银行成都蜀汉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转出5,000万元至一般存款账户、10月30日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转出2,000万元至一般存款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2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的规定。2009年11月2日,金亚科技将上述1.2亿元资金(占IPO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30.62%)全部转回原各自募集资金专户。由于违规期间较短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深交所向金亚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发送了监管函予以警示。,宁波GQY案例 2010年11月11日,宁波证监局对宁波GQY(300076)发送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指出,宁波GQY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责令改正:1、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子公司宁波奇科威数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于2010年7月23日使用募集资金500万元归还了银行借款,于7月27日使用募集资金653.4万元归还了向关联公司的借款。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披露。2、部分募集资金置换时间早于董事会决议日。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注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6032.2万元。经查,公司已于2010年7月9日分两笔(分别700万元和800万元)将1500万元募集资金进行了置换。,(四)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2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5年月3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5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18日起实施),(五)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目前,深交所已经初步形成以两大股票上市规则、三大规范运作指引为主体,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2008年10月1日)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7月1日)3、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9月1日)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9月1日)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年10月15日),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12月4日)(1)严格资格管理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严格考试纪律 凡有偷看、翻书等舞弊行为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者,一经发现,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凡有代考行为的,取消代考者及被代考者的当次考试成绩,终身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本所视情况向社会公布上述人员的代考行为,并记入诚信档案。,苏宁环球严某案例 2008年11月7日,苏宁环球证券事务助理严某在深交所于桂林举行的第二十七期上市公司董秘资格培训考试中,存在严重违犯培训及考试纪律的行为。2009年1月19日,深交所决定,对当事人严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一年内不得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3)详细规定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四种情形 不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秘书培训的;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2011年11月)(1)考核等级与标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期内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D。考核期内公司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一次或发出监管函三次以上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C。考核期内公司被本所出具监管函或者约见谈话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不得评为A。考核期内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不得评为A。(2)考核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8、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2011年4月1日)9、关于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12月1日)10、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超募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项-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股权激励(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业绩预告、业绩报告及修正公告,11、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006年8月14日 上交所 深交所 结算公司),第三条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规则办理。,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一)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般义务 董事会秘书是法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均适用于董事会秘书。1、忠实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七条。中捷股份案例 自2006年起,中捷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某多次指使公司相关人员向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划拨资金。截至2007年12月31日,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达16,985.54万元,中捷股份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至2008年4月21日才全部归还所占用资金。,2008年5月15日,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决定,对中捷股份、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某以及中捷股份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姚某(时任独董、审计委员会成员)、何某(时任独董、审计委员会成员)、刘某(前任独董、前任审计委员会成员)、范某(前任独董、前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等17人予以公开谴责;对余某(时任独董)、陈某(时任独董)等4人以及公司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认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某、财务总监唐某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有关人员当时未行权的股权激励也因此依法被取消。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捷股份、中捷股份原董事长蔡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中捷股份原公司董事、原财务总监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2009年3月12日,中捷股份发布回购并注销已行权的股权激励股票的预案,由于发生上述大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恶性事件,作为我国第一家提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不得不在激励计划实施两年多之后拟回购上述股权激励计划中已行权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636.48万股,并予以注销。2009 年10 月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回购注销的批复。,伊利股份案例 1999年至2001年,郑某利用担任伊利公司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杨某、张某、李某、郭某,由郑某个人决定将巨额公款共3150多万元挪用给华世商贸公司,购买股票,牟取个人利益。2006年5月19,内蒙古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原董事长郑某有期徒刑年,原董事会秘书张某有期徒刑年,原证券事务代表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4名被告人挪用公款所购买股票的非法所得部分依法予以追缴。,2、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主要包括:(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3、列席股东大会并且接受质询的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涉及的主要法律、规章、规则: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博盈投资案例 因在2006年6月24日违规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湖北博盈投资公司原总经理陈某在2006年9月15日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成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因选择性信息披露而遭深交所公开谴责的首例。北海港案例 北海港原董事会秘书杨某于2007年3月22日(北海港股改网络投票首日)对有关媒体介绍了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整体上市的策略,这些重大情况却未按规定在公开信息中披露。其实,公司能否及怎样进入广西计划组建的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公司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杨某仍对有关媒体发表了不当言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遭到了深交所的公开谴责。这也是深交所首次单独对身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董事会秘书违规行为进行公开谴责处分。,5、不得从事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义务 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例 2006年11月,上市公司杭萧钢构与香港的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下称中基公司)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至2007年2月8日,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2月13日,双方草签了“安哥拉项目”框架协议。2007年1月31日晚,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某陪同公司董事长单某宴请公司独立董事,从单某等人的谈话中获悉公司在谈安哥拉合同,金额达300亿元。2月12日,罗高峰在与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联络中,进一步知悉该重大事项,涉及金额300亿元。2月12日下午,罗高峰的老上级陈某(原系杭萧钢构证券办主任,2006年12月辞职)为了获取“安哥拉项目”信息,主动打电话给罗某。在谈及公司近况时,罗某违反规定,将其所知悉的“安哥拉项目”内幕消息泄露给陈某。,2月12日晚上,陈某将从罗某处得知的信息告诉了陈某的合作炒股人王向东,下达2月13日买入杭萧钢构股票的指令。此后,罗某又多次将“安哥拉项目”的具体内容泄露给陈某,陈某又告知王某,指令王某继续持有“杭萧钢构”股票。3月15日,陈某从罗某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股票,遂将有关情况告知王某并指令其次日卖出“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万股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2008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罗某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某、王某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陈某、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予以追缴。,中山公用李某涉嫌内幕交易案例 2010年5月30日,广东中山市原女市长李某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中央纪委带走,据报道,李某被查乃因涉嫌中山公用(000685)股票内幕交易。6月2日,中山公用公告称,董事长谭某、总经理郑某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据报道,谭某、郑某也因涉嫌中山公用内幕交易被司法机关控制。2007年7月2日和7月3日,中山公用突然连拉两个涨停。7月4日,中山公用宣布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8月20日,中山公用复牌并公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山公用以每股8.15元换股吸收合并控股股东公用集团,后者实现整体上市。复牌后连续14个涨停板,加上停牌前的两个涨停,公司股价由启动前的6.76元飙升至31.1元,涨幅达360%。据统计,8月20日三家中山市的证券营业部累计卖出该股票金额高达1.34亿元。,6、不得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义务(1)禁止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罗牛山案例 罗牛山(000735)在公告中称,2007年4月17日,时任独立董事的徐某买入罗牛山28万股,买入价格为5.15元。2007年7月3日,徐某卖出7万股,卖出价格为4.93元,构成短线交易。如果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徐某实际亏损1.54万元。2007年8月13日,深交所对徐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北陆药业案例,北京科技持有北陆药业(300016)5%以上股份。北京科技于2010年11月1起通过竞价交易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37,500股,均价20.90元/股,最高价21.25元/股;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2010年11月8日,北京科技以均价20.68元/股买入公司少量股票,计2,000股,构成一次短线交易。其后由于未及时发现上述误操作,2010年11月9日,又以均价21.20元/股,最高价21.38元/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56,100股,再次构成短线交易。针对上述二次短线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1月11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开信息披露网站发出违规交易公告,北京科技的违规交易收益所得已经收归公司所有。由于对相关交易政策理解有偏差,北京科技误认为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010年11月19日,北京科技通过大宗交易又以21.08元/股卖出公司股票1,500,000股,该行为再次构成短线交易。2010年11月22日,北陆药业公告称,北京科技对因本次事件给公司和市场带来不利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歉并承诺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也就北京科技本次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上述交易所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对于北京科技的上述短线交易行为,深交所对其采取了3个月的限制交易措施。在该案例中,采取“回溯加后推法”来计算“六个月”,即对符合“短线交易”行为主体的人,对其任何一笔证券交易,向前、后推算六个月内是否有反向交易,如有,则均为短线交易。,名流置业案例,全国社保基金委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原来持有名流置业(000667)7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2008年1月22日,该基金组合通过认购名流置业公开增发股份6233.86万股(认配价格为15.23 元/股),合计持有名流置业6983.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为此,全国社保基金委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于1月23日刊登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次增发股份于1月28日上市,该组合分别于1月29日、30日卖出名流置业股票141.79万股、277.78万股,成交均价为14.4181元/股。对此,名流置业于3月1日发布公告称,“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作为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经核查,并未获得收益”。在该案例中,认购公开增发股份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行为。,(2)禁止任职期间违规买卖股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豫金刚石案例 2010年3月26日(公司股票IPO上市首日),豫金刚石(300064)副总经理杨某以均价29.11元的价格卖出公司股份500股(系杨某申购IPO新股所得),卖出金额14555元。2010年4月29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杨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3)禁止敏感期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注意: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在上述期间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宝新能源案例 2007年5月29日,时任宝新能源副总经理的张某趁该公司将投资参股国都证券公司的重大利好披露前,违规买入该公司2.33万股股票,成交金额52万元。张某因此被深交所公开谴责,其当时市值3000万元的股权激励也因此被取消。莱宝高科案例 莱宝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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