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规范.doc

    • 资源ID:2100745       资源大小:402.50KB        全文页数:72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规范.doc

    粤建执20111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规范,经厅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本规范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证据保存、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申请强制执行和案卷卷宗归档等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原则上使用本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的,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备案。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是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外部文书是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日期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内容外,其余内容应当使用汉字。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应表述精练准确,一般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编注案号实行一案一号。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例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厅城乡规划处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粤建规简罚20111号。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文书种类年份序号”,例如:粤建规罚20111号。第十条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第十一条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记录有遗漏或者笔误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第十二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第十三条文书中办案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第十四条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第十五条文书中注明加盖公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违法事实”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处罚依据及内容”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审批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它等情况据实填写。“案情简介”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十八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的检查情况应当一一对应,变换检查现场应当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将若干个现场的检查情况集中记载于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中。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十九条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调查人与记录人各司其职,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调查笔录是原始记录,须一次完成,一般不允许事后补记或事后誊写,笔录的空白部分应填充空白符号或注明“以下空白”。笔录最后应注明“以上笔录属实”。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执法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物品清单。第二十一条抽样取证通知书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第二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写明停止具体的违法行为和具体的法律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违法事实、改正时限和具体的法律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由接收人签字。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执法机关应当对无需听证的案件采用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额罚款行政处罚等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它案件采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行政处罚机关地址等。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写明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数额,不能仅记载处罚的种类。罚没款数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内容包括:(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二)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姓名;(三)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四)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第二十五条听证笔录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中发现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应予以说明;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听证主持人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第二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意见审批表是指案件经过调查取证、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送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呈送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调查结论”栏应当由办案机构经过全面、客观调查取证后,最后认定的违法事实,以及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调查结论;涉及行政处罚规定有裁量幅度时,办案机构应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确定裁量幅度。对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听证、集体研判的结论和意见”栏应当写明案件经听证和集体研判的情况。“办案机构负责人处理意见”栏应当写明案件由办案机构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签字。“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字。“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第二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第二十九条送达回证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送达单位”指执法机关:“送达人”指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第三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办案机构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文书。结案报告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第三十一条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第三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第三十三条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案卷封面“案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例如:关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材料名称、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第三十四条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立案审批表;(五)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六)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等;(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八)执行的票据等材料;(九)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十)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十一)行政执法结案报告;(十二)备考表。第三十五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第三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第三十七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第三十八条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第三十九条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第四十条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经档案室验卷人验收合格即可进行归档。第四十一条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第四十二条本规范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目 录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1.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案件受理登记表2.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审批表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尾页6.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7.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尾页8.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9.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0.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抽样取证审批表1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抽样取证通知书1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1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5.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16.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17.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笔录18.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笔录尾页19.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20.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2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公告2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笔录25.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尾页26.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 )笔录续页27.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28.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29.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意见审批表30.案件移送函3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32.送达回证3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批表3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5.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36.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7.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38.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案件结案报告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案卷资料文书格式39.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0.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1.法定代表人证明4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3.授权委托书4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5.有关单位审批材料46.视听资料证据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案卷卷宗格式47.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封面48.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卷宗目录49.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证据材料备考表50.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立卷、验卷情况记载7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案件受理登记表 案件来源投 诉 举 报 检查发现 上级交办 其 它单位名称或 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受 案时 间案 发时 间案 发地 点当事人情况单位名 称法定代表人姓 名职 务地 址联 系 电 话公民姓 名性别年 龄住 址联 系 电 话案情记录经办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审批表 号当事人个人姓名所在单位住址电 话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 话案情简介案 由发案时间案件来源案件承办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行政机关领导审批意见签字: 年 月 日注:凡需要按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号 (被调查人员名字或被调查单位名称 ):根据 ,(××当事人 ) 在 中,涉嫌存在 行为,为查明事实真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 (一)请 (被调查人员 ) 于 年 月 日 时 分到 (地点) 配合调查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请携带(或准备)如下资料:1. ;2. ;3. ;4. 。(二) 。(三) 。 执法机关:(公 章) 年 月 日收件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送达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注:1.被调查人员或被调查单位一般为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调查与本案相关人员或单位的也可使用本文书;2.被调查人为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代理人,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3.被调查人必须出具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文件。(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案 由: 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或单位地址: 电话: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检查地点: 被检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邮编: 与本案的关系: 见证人: 检查人: 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执法证件号 工作单位: 现场检查情况: 第 页 共 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尾页 被检查人对上述检查(勘验)笔录的意见: 。被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理由: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进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 页 共 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案 由: 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住址(或单位地址): 电话: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询问地点: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或单位地址: 邮编: 与本案的关系: 询问人: 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执法证件号 询问内容:

    注意事项

    本文(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规范.doc)为本站会员(牧羊曲112)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