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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带读课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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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带读课ppt课件.pptx

    ,2018-1-10,小灶课,民法带读班,每天一小步,超越别人一大步,小灶课,四,小灶课,(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2.特别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生效要件包括:1.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小灶课,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有:合同整体无效: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无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订的限制经营、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合同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违反性道德、伦理、人格尊严;过度限制自由和践踏宪法基本权利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 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合同部分无效(常考部分无效的合同总结):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中,流质条款无效;定金合同中,超过20%的部分无效;自然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无效;合法转租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期的,超过部分无效注意:合同无效、被撤销和被拒绝追认后,只能要求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 构成要件为: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包括对行为对法律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对人的特征认识错误、对标的物的性质与数量的认识错误等。因误解而使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表意人因误解而遭受较大的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能撤销。,(2)欺诈欺诈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欺诈他人的故意;行为人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包括积极的欺诈(如虚构事实)和消极 的欺诈(如隐瞒真相)行为,构成消极欺诈须有告知义务而未告知。欺诈的对象仅限于“交易事项”,如交易内容、标的性质等。交易背 景、交易目的、交易动机等的欺诈不属于民法中的欺诈;基于欺诈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的错误意思表示是由被欺诈引起,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法律 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 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注意,欺诈在不同领域的法律效果并不相同 合同 可撤销(不损害国家利益)婚姻 有效(not可撤销)PS,只有胁迫才是可撤销事由 遗嘱 无效,扩展:无、限人订立的遗嘱 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 遗嘱无效情形 处分他人的财产无权处分(合同中,则为有效合同)伪造、篡改遗嘱(篡改部分无效)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产份额(部分无效),(3)胁迫A.胁迫要件胁迫行为+故意+因果关系+胁迫具有不法性(手段+目的+结合)B.第三人胁迫:无论因胁迫而受益的人是否知情,均构成胁迫。(vs欺诈),(4)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1)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等价有偿原则;(2)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3)显失公平的原因为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穷 困、急迫、轻率、无经验等。提醒:民法总则把乘人之危也纳入显失公平含义之中。,2.撤销权(1)只有特定人享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误解方;双方错误,双方均享有撤销权 欺诈、胁迫:受害者 显失公平:受有不利益的一方 代理中,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归被代理人(2)撤销权的行使 方式:起诉或者仲裁 性质:形成权 时间(除斥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胁迫为胁迫行为终了之日)起1年(重大误解为3个月)+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可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放弃,民法中常考的各种撤销权的对比,(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单独订立的合同(2)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被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被代理人进行追认。,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具有享有追认权,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1)追认权追认权为形成权,追认的意思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追认具有溯及力,经过追认,合同自订立起有效。相对人催告后,在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2)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必须在追认权人追认之前作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诉讼、仲裁也可以),2.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五,小灶课,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代理仅与法律行为有关,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一)不可代理事项1.事实行为均非代理的客体。事实行为仅能委托他人处理,不能代理;2.身份行为不容许代理。如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收养结婚、离婚等。注意:离婚不得代理有一个例外。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此类债务通常与特定人的专业 技能、知识水平、能力密切相关4.违法行为不能代理,(二)代理的分类,(三)代理的特征,复代理特征图,乙须有复任权,否则丙属于无权代理人。若乙为法定代理人,乙始终有复任权。若乙为委托代理人。原则上乙无复任权。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乙享有复任权:A.甲事先同意的;B.甲事后追认的;C.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甲利益而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丙是甲的代理人,而不是乙的代理人。“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A.丙以甲的名义与丁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由甲承担。B.丙并不退出代理关系,丙仍是甲的代理人,丁有义务接受甲、丙的双重指示。C.丁的代理权范围受丙之代理权范围的限制。,关于复代理必须掌握的知识点,丙的复代理行为给甲(或丁)造成损失时的责任承担 A.过错责任。丙无过错则无责任。若为无偿委托,丙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责任。B.若乙对丙的选任或者指示具有过错,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此时,丙也有过错的,乙、丙承担按份责任。,(二)代理与其他概念的混淆 1.代理vs委托 2.代理vs使者 3.代理vs代表 4.代理vs居间 5.代理vs行纪,二、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原则上,因自 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有两个例外: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有效。例如:父母将自己的房屋赠予儿 子,并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订立赠予合同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指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通过双方代理订 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双方被代理人的双重追认后生效。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无效。,(一)狭义的无权代理1.除欠缺代理权外,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其他特征。2.欠缺代理权外,该法律行为无其他效力瑕疵。3.无权代理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因无权代理订立的行为,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自始 有效。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被代理人未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所受 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 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与行为人按照各 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三、无权代理,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无代理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无权代理。有权利外观。即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所谓善意,指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指相对人尽到了一定的审查义务。须权利外观归因于被代理人,即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所以,行为人私刻公章、伪造、盗窃被代理人的公章或者授权书等,不构成表见代理。,(二)表见代理,2.因表见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对本人:有权代理,因此而发生损失,再找无权代理人赔;对相对人:相对人享有选择权,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亦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与本人之间合同。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都是形成权),(一)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1.法定代理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法定代理权的消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法定代理消灭: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四、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1.委托代理的产生: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的特点。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指授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只要授权行为有效,即使基础关系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影响代理人享有委托代理权。,(二)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2.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终止事由: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即撤回代理权)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E.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Tips:“被代理人”死亡并不是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当然原因。民法总则第174条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形,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权仍然存在:A.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B.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C.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D.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六,小灶课,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思考:法律为何规定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适用,有约定的,约定无效。诉讼时效是私法上的事件,法院不得主动援用,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决 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但最长时效不能中 止中断(可以延长)。,二、诉讼时效的客体,1.请求权 抵押权作为一种支配权也适用于诉讼时效。2.债权请求权 未经登记的动产的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物权请求权)3.并非所有的债权请求权均适用于诉讼时效 7个例外,7个例外: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5.公司请求瑕疵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6.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7.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三、诉讼时效的类型 原则:20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时效 10年:产品质量侵权(产品交付之日)例外 6年:油污侵权(事故发生之日)普通时效:3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年:国际技术出口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殊诉讼时效 5年:人寿保险中保险金支付请求权,被监护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四、常考的几个诉讼时效的起算,未约定履行期,从宽限期届满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 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表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时效自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数额确定之日,Not侵 害发生之日),1.自然权利仍在,债权人受领权不受影响。2.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并非丧失胜诉权),该抗辩权必须由债务人积极使用,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与援用。债务人必须在一审中主张,基于新证据,可以在二审中提出。3.义务人可抛弃时效利益,抛弃后不得反悔。义务人可以用明示的方式(表示履行)或者默示的方式(自动履行债务)。4.债务人若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抗辩,抗辩成立,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五、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了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六、诉讼时效的中断VS诉讼时效的中止,A.事由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阻碍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而诉讼时效中断正是由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结果;B.事由发生的时间要求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由必须发生于或存在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的事由只要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内即可;C.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止后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一律直接算6个月);而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自中断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止vs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知识点 考题,实战演练,【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12-3-52,多)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 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2】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7-3-2,单)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13-3-3,单)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4】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12-3-53,多)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5】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6-3-4,单)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6】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09-3-4,单)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7】吴某是甲公司的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14-3-52,多)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满,【8】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7-3-4,单)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9】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3-3-5,单)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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