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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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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docx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经纪机构行为,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人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机构备案流程(一)简化申请材料。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门店)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市房地产发展中心负责市南、市北和李沧三区经纪机构备案工作;其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纪机构备案工作,区(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备案。(二)备案动态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一年,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通过管理系统提出延续备案申请,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延续其备案有效期。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门店)变更营业执照、变更加盟信息或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三)加强特许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的,特许方应严格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特许方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备案时间超过1年,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经营合同应当自首次订立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四)信息归集公示。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互通和部门联动机制,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及时更新办理经纪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应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通过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谨慎选择经纪机构。(五)明确网签资格。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本市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等网上签约资格;可按照经营范围进行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居间代理时需严格执行网签相关要求,签订合同时需由经实名认证的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在交易系统上完成网上签约备案。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具备网签资格。二、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一)优化人员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规定(国发(2014)27号)的规定,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经市房地产发展中心考试合格的房地产经纪助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时,应至少有1名经纪人或2名经纪人协理或2名(含)以上经过市房地产发展中心考试合格的房地产经纪助理。房地产经纪助理应定期参加考试。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综合考察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学历知识、诚信记录等方面情况,严格区分从业人员能力进行委托授权。(二)建立人员名录。经纪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信息、性别、学历、从业经历、联系电话等。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本机构人员的认证审核,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从业人员个人信息或服务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登陆管理系统申请变更认证,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合法解除聘用关系后,应及时登陆管理系统注销从业人员信息(因开除原因注销的,机构需同步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三)推行实名服务。依托信息技术,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业务信息等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行“一人一码,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从业资格、人员编码等信息的工作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房地产经纪服务期间,应佩戴工作牌,并向服务对象主动出示或接受服务对象的查验。从业人员执证上岗列入常态化巡查内容。市房地产业协会应积极配合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做好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工作。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一)开展机构梳理。本通知下发后,各部门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机构情况、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数量等情况。各经纪机构应通过管理系统提报网签资格人员名单,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选定部分经纪人、经纪人协理和经纪助理申请网签资格。相关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经纪机构名单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备案。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将审核通过的经纪机构向社会公开。(二)提升执业能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和服务规范的培训和教育。要积极落实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鼓励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资质数量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且从事房屋经纪服务的,应当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由市房地产发展中心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考核,通过考核的,由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公布人员名单(名单有效期为当年度)。已具有资质的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由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三)强化行业自律。市房地产业协会要切实发挥行业服务功能,配合市房地产发展中心细化从业人员培训管理,持续开展从业人员在职教育,建立完善在线培训功能,针对经纪机构、销售代理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等行业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两个环节制定全周期的培育规划;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合规守法教育,将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作为职业培训基本内容。通过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四)加强信用管理。市房地产发展中心要加强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建立并完善信用档案和管理办法,加快建设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及时将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诚实守信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房源核验、合同网签、代办贷款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违法违规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经纪服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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