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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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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2022)278号)厅机关各处室: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经2022年第33次厅务会议审议、2022年第37次厅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2月19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政府采购内部权力运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推进依法、规范、高效、廉洁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丁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琼财采(2022)4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厅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第二章政府采购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限额标准如有调整,依据省财政厅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省科技厅另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一)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一)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三)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经省政府同意后发布的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四)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五)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六)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七)有关认定标准政府采购的认定标准:省科技厅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海南省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相应数额标准;一个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于多个预算项目,按照汇总后的预算金额计算相应数额标准。一个预算项目的认定标准:一般指部门预算项目库中的一个项目或者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明确的一个项目。采购品目的认定标准: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参考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对项目属性进行理解和分类。第五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一)集中采购是指省科技厅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采购目录内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省科技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二)分散采购是指省科技厅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进行的非集中采购。可由省科技厅自己组织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第三章政府采购职责分工第六条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以下简称“资管处”)负责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工作(涵盖政府采购、财务、资产等职责),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省科技厅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和调整。(二)负责省科技厅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汇总报送和调整。(三)明确一名在编人员作为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指导厅机关的日常采购管理、组织人员培训等工作。(四)负责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系统的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的办理、保管和使用管理;协助各处室在系统中录入采购信息。(五)负责对政府采购中取得的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六)审核政府采购中涉及财务职能职责方面的工作,审核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的项目预算、合同金额、支付条件等信息的工作。(七)负责对接上级部门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日常政府采购资料汇总报送、业务咨询等工作。(八)负责督促各处室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档案室归档。第七条各处室作为采购主体,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测算和申报本处室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对需要报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采购项目,按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二)依据批准的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需求调查(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确定和公开采购意向信息。明确一名在编人员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等工作。(三)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并对所组织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呈批审核手续。(四)负责供应商履约管理,督促项目执行进度,提出验收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和项目绩效进行评价及答复询问质疑等工作。(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六)整理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年终移交到厅办公室归档管理。(七)负责涉及本处室政府采购项目方面的资料准备、报送和内部报批报审等工作。第八条审计与监督处(以下简称“审监处”)主要对省科技厅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和采购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对政府采购内部决策执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纠正违规行为;开展对评审专家和供应商随机抽取、签到以及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环节进行随机抽查,纠正违规行为。(一)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相关审计工作。第九条政策法规规划处(以下简称“政规处”)主要负责省科技厅政府采购法律风险防范,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省科技厅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对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的政府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合同、质疑投诉等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二)负责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或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第十条机关党委主要工作职责:(一)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项目所涉及廉政风险点的落实情况。(二)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收集汇总、归档管理。(一)负责政府采购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二条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以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一)采购需求提出与审核()采购方式确定与审核(三)采购执行与验收(四)采购验收与登记第十三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参与采购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当回避。第四章政府采购过程管理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工作包含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政府采购申报管理(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政府采购方式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等)、确认政府采购文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实施采购、确认政府采购结果、发布政府采购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资料归档等步骤。第十五条政府采购流程及要求(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行“先有预算、后有采购”的原则,预算编制流程:1 .各处室根据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并经过市场调查,同类项目历史成交情况、“货比三家”情况等,测算项目经费构成,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需求,履行决策程序,报资管处汇总。2 .资管处对各处室报送的项目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大、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一次性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预算审查。3 .各处室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4 .无编制年初预算且需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各处室提出相关依据,经厅务会、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向省财政厅进行补报、调整。待省财政厅审批下达采购补充调整预算后,按相关规定组织执行采购。(二)公开采购意向1.采购意向公布时间: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0)10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年初预算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处室原则上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30日内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部门预算批复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和已落实的资金保障等为依据公开采购意向;预算执行中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以新增项目内容和已落实的资金保障等为依据公开采购意向。上述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5 .各处室填制政府采购意向表,报分管厅领导、主要领导审定,提交资管处录入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系统,由系统直接推送至海南省政府采购网的“采购意向”栏公开发布。采购意向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主要标的、预算金额、计划实施时间、供应商资格要求等信息。(三)政府采购申报管理1.编制采购需求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各处室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结合采购实际情况编制政府采购需求(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开展需求调查)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明确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等事项,经专题会会议审查(详见附件)后,按程序提请厅务会、厅党组会审定。(1)采购需求应包含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等内容。(2)采购计划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联系方式、代理机构、采购品目、数量、金额、是否含进口产品、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等内容,经会议审定后并向省财政厅备案。(3)各处室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采购需求或采购计划,需经处室审核确认并对其负责。(4)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在后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调整的,由各处室重新提出申请,按采购需求与采购计划审批程序执行。2 .政府采购方式及变更(1)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符合公开招标之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之外采购方式的,各处室履行决策程序后,向省财政厅申请采购方式变更。3 .进口产品采购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各处室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申报和采购,履行决策程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4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及规范要求,各处室履行决策程序后,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结束后,各处室可根据需要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工作。(四)确认政府采购文件各处室根据会议审定的采购需求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内容编制采购文件,经资管处、政规处、审监处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处室书面反馈采购代理机构。(五)公开采购信息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IO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I(财办库(2020)50号)等有关规定,各处室(或采购代理机构协助)组织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对应当纳入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严格执行涉密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六)实施采购各处室根据选定的采购方式按相关流程开展实施项目采购活动。(七)确认政府采购结果各处室根据评审结果提交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程序提交厅务会、厅党组会审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各处室将中标(成交)结果确认函反馈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成交)结果确认函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在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各处室负责进行跟踪督促。(九)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各处室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5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合同变更、中止和终止等按照合同管理制度执行。(十)履约验收各处室组织至少由3人(单数)组成项目履约验收小组,组织实施履约验收,审监处参与监督。验收小组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合同内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逐项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成员在项目验收报告签字确认。对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项目还要在验收通过后公开验收结果;对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的,资管处将形成的资产登记入账。(H)资金支付各处室严格按照合同付款方式、约定时间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十二)资料归档各处室负责将本处室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年终移交到办公室归档管理,鼓励建立采用电子档案,保存好相关资料。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十五年。第十六条各处室负责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的询问、质疑和投诉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在正式答复前原则上应征求政规处意见。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要求暂停采购活动的,各处室应当组织立即暂停采购活动,依法告知相关参与各方。收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按照投诉处理决定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审监处、机关党委按照各自职责不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开展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第二十条采购活动过程中,采购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海南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财务管理制度中第六章政府采购管理的部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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