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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与防范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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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与防范毕业论文.docx

    辽宁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第- 31 页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与防范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基本概念,续而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和经济分析。在本文的法律分析部分,指出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更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应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方面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文还进一步研究了对应的救济方法,包括自我救济、民事救济、仲裁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在本文的经济分析部分,首先分析了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主要原因,随后研究出针对不同阶段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全方位的防范措施。最后,本文就未来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趋势电子合同欺诈进行了研究和探索。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如何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技术层面、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改进,从而在最大限度上降低电子合同风险,防范电子合同欺诈。随着因特网(Internet)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的无限前景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迅速广泛深入发展的电子商务正在动摇和丰富着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传统商品交易方式,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传统习惯、思维方式和思维观念。作为国际买卖贸易的载体,电子合同比传统的合同具有更好的签订条件,以其低成本和高效率性以及地域覆盖范围广的特性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青睐。作为一个贸易与网络的结合应用,电子合同有着很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极易出现各种问题,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用来进行欺诈的新途径,为国际诈骗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关键词: 合同欺诈; 法律责任; 救济; 防范措施; Study on International Trade Sales Contract FraudsAbstractStarting from analyzing the basic concept of the fraud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ales contracts, this paper makes legal analysis and economic analysis in depth .In the part of legal analysis ,The paper points out the fraud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ales contracts is an invalid kind of legal act ,also tortuous act .So its legal liability should be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civil liability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and criminal liability.Meanwhile ,the paper further studies corresponding remedies ,including the remedies by their own ,the civil remedies ,the arbitration remedies ,the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and the criminal remedies .In the part of economic analysis ,the paper first analysis the main causes of the fraud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ales contracts ,then studies the all-around countermeasures for it in different phases .Finally ,the paper studies the trend of the fraud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ales contracts-the fraud of electronic contract .In the future ,electronic contracts would be the main carrier of sales contracts .To prevent the fraud of electronic contrac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we should improve on the technology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etc .so as to prevent the fraud of electronic contract in the maximum limit.With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electronic commerce with a prosperous further draws lots of attention. It heavily changed our traditional thinking method and ways of doing international business. Electronic contract, typical of its character as low cost, high efficient and widely used, is more and more be used as carrier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gains lots of compliment.But as a new application of trade and Internet, electronic contract had been commonly made use of to commit fraud.Key Words: Contract fraud ;Legal liability ;remedies ;countermeasures ; 目录摘要IAbstractII第1章 绪论11.1选题的背景及目的11.2国际贸易欺诈的相关研究11.3研究方法21.4研究内容3第2章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及相关理论42.1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概念42.2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特征52.3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62.3.1按违反合同约定条款不同划分62.3.2按骗取对象不同划分7第3章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原因分析83.1主观原因83.2社会原因83.3法制原因8第4章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法律分析94.1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94.1.1民事责任94.1.2行政法律责任94.2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救济94.2.1自我救济94.2.2民事救济104.2.3仲裁救济104.2.4行政救济114.2.5刑事救济11第5章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防范125.1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125.1.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125.1.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135.1.3合同订立中担保方式135.2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135.2.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135.2.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145.3合同管理中的防范措施145.3.1委托授权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把关155.3.2合同管理其他环节的防范措施15第6章 未来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趋势电子合同欺诈166.1电子合同的风险166.1.1主体欺诈风险166.1.2内容异议风险176.2 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176.2.1数字签名公共密钥加密技术176.2.2认证中心与身份认证186.3 促进电子合同发展的几点建议186.3.1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186.3.2针对立法滞后问题,完善相关电子合同法律法规196.3.3制定鼓励中国电子合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196.3.4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19结论20致谢21参考文献22附录A:23附录B:27第1章 绪论1.1选题的背景及目的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贸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此同时,国际贸易中的欺诈现象日益增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增加了以诚信为本的国际贸易商的代价。在诸多的国际贸易欺诈形式中,利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进行欺诈占有很大比例。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稳步前进,国内对外经济贸易日益频繁, 特别是现代通讯业及计算机的高速发展, 让今天各国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小。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 给国际货物买卖制造了更多的商机。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即世界贸易组织出现以来, 国际货物买卖已成为全球经济繁荣的重要支柱, 但同时随着国际货物买卖往来的日趋繁荣, 各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经济欺诈案件也在呈上升之势。一些不法外商利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风险大、复杂繁琐、涉及面广以及对方当事人缺乏相关知识等漏洞,大事进行欺诈活动。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家, 彼此不了解对方的资金信用度, 对对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履行合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必备的资金与其它条件不一定清楚, 同时许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时间很长, 对方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巨大化。这些因素都会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带来风险。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如何防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就成为非常迫切的问题。1.2国际贸易欺诈的相关研究国际贸易操作和运作程序复杂繁琐,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影响和制约力很弱。在不具备系统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的条件下,欠缺国际贸易经验的企业很容易遭受贸易合同欺诈。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加大了国际贸易的运营成本,加深了各贸易方之间的不信任,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深化发展,贸易各方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国际贸易能带动一国经济增长,也能为外贸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是,由于国际贸易自身的复杂性,业务过程的繁琐性,加上贸易金额往往较大,越来越多的国际诈骗分子进入这一领域,国际贸易诈骗活动不断增加。随着国际经济来往的增加,国际贸易诈骗活动将会更加猖獗,骗术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高明。国际商会贸易委员会主席B.惠布尔指出:“如果在无受骗的状态下运作,世界贸易每年可以增加几个百分点。”当前,国际贸易诈骗行为已严重干扰正常的贸易秩序,妨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如何防范国际贸易诈骗行为,以保障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已成为国际贸易业务至关重要的问题。随着中国加入WTO及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已经突破了国界,整个世界融为一个统一的市场。中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打拼,考虑的不应仅仅是产品质量和营销方式上的国际接轨,要想在国际舞台上有所作为,需要补的课还有很多。实施国际化战略既不能无所作为,也不能盲目冒进。如何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3研究方法从研究方法上看,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系统分析法:本文在对国际贸易欺诈存在的原因和防范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进行系统性的总结阐述。(二)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三)定性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四)经验总结法:经验总结法是通过对实践活动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归纳与分析,使之系统化、理论化,上升为经验的一种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是人类历史上长期运用的较为行之有效的领导方法之一。1.4研究内容本文分析了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概念和特征,续而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和经济分析。并且,就未来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趋势电子合同欺诈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对于实务中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防范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1章 绪论部分包括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目的,对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与防范的研究,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研究内容。第2章 介绍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以及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类型的不同划分原因和具体划分情况。第3章 介绍了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原因,从主观、社会和法制三个方面来分析。第4章 介绍了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其中包括责任、救济及其相关的类型与内容。第5章 这一章主要介绍了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防范,不但有对于合同订立前中期的注意,还有合同履行、合同管理等等。第6章 介绍了未来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趋势,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全球化,电子合同欺诈便成为了合同欺诈新的发展方向。这一章将有关于这问题的多方面分析。第2章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及相关理论2.1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概念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用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虚假陈述,从而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以达到使对方同意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的行为。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处不同国家,相互间缺乏了解,以“影子公司”的名义和对方当事人签订国际贸易合同,造成合同的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不符而逃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法律责任,最终达到欺诈对方当事人的目的。所谓“影子公司”,通常是指某些公司利用一些国家特殊的公司法律制度而在该国设立的基地公司,该基地公司往往是名义的,并没有实际注资和经营管理机构,也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在对外进行跨国经贸活动时也只是以基地公司的名义进行。有些国家(特别是一些太平洋岛国)公司法律制度较特殊,公司注册非常容易,甚至有的只需要花几千美元就可以注册一个“影子公司”,这些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和主要的经营活动均不在注册地国,它所看中的无非就是一个“影子公司”法人资格并以“影子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经贸活动。反过来,注册地国对这些公司基本上也不进行监管,它所关心的往往是公司上缴的有关费用而增加财政收入。从法理上说,“影子公司”也是一个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母公司正是利用“影子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特点,以少得可怜的资本注册“影子公司”,然后以“影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对方当事人交货或付款后母公司却故意违约以诈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或价金。对方当事人发现被诈骗后,却难以向母公司追回货物或价金,因为母公司可以理直气壮的说合同的当事人是“影子公司”而不是母公司,“影子公司”应该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所以被诈骗的当事人只能向“影子公司”追讨。毫无疑问,这种追讨是没有任何商业意义的,因为“影子公司”根本就没有或仅有可怜的资产。对国际贸易中利用“影子公司”进行欺诈行为进行防范,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其一、当事人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地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资格,防止那些合同的实际经营人利用“影子公司”进行欺诈,特别是要严格审查经常容易出现“影子公司”的国家如诸多太平洋岛国等特定国家的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审查其合同的名义当事人和合同的实际当事人是否有不一致的情况;其二,从国内法上进行防范。西方国家对“影子公司”产生的欺诈行为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国内法防范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最典型的是美国的“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理论。该理论认为“影子公司”只是母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影子和工具,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因此“影子公司”丧失独立法律人格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而由母公司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笔者以为,我国的公司法完全可以采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理论而拒绝承认“影子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格,转而要求母公司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其三、从国际法角度进行防范。主要是国际社会通过多边体制进行国际合作,从根本上铲除“影子公司”存在的环境。2.2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特征(一)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欺诈方是利用签订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来实施欺诈行为。不论欺诈方是实施积极的欺诈行为,如做虚假陈述,还是实施消极的欺诈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都是通过签订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来进行的。(二)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欺诈手段是欺诈方对所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或关键性内容作虚假陈述,或者利用两国之间信息不对称而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进而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欺诈性合同。(三)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欺诈方在与被欺诈方订立买卖合同时,本身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也准备在订立合同之后履行合同,但同时也想从履行欺诈性合同中获取不法利益。欺诈方诱使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旨在使欺诈性的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并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其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2.3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2.3.1按违反合同约定条款不同划分(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主体欺诈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主体欺诈,是指合同一方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而采取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合同主体的国际贸易合同欺诈行为。例如以未经注册或根本不存在的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伪造假证明文件,骗取对方的信任,使其与之签订欺诈性的合同。(二)国际贸易买卖合同质量条款欺诈国际贸易买卖合同质量条款欺诈,是指欺诈方在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条款方面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标的物的质量问题,使被欺诈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合同的欺诈行为。如欺诈方在签订合同时谎称自己的产品为名牌产品或专利产品,以推销自己的假冒伪劣产品;或是在签订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样品,使对方信任而签订合同,履行时却以伪劣产品替代。(三)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价格条款欺诈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价格条款欺诈,是指欺诈方在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条款方面作虚假陈述,使被欺诈方陷于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如欺诈方虚假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上并未降价,有时甚至比原价还高;或是在订立合同时故意使用模糊的语言、文字或计量单位来规定合同的价款。(四)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标识条款欺诈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标识条款欺诈,是指欺诈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标识条款方面作虚假的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使被欺诈方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与之订立合同。如欺诈方在产品的包装上印制假标志、假时间,使被欺诈方相信为合格产品,以推销自己的假冒伪劣或过期的产品;欺诈方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商品标识包装自己的伪劣产品,骗取被欺诈方与之签订合同。2.3.2按骗取对象不同划分(一)骗取货物的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在买卖合同中发生较多。其特征是欺诈方大都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有的欺诈方伪造证件、空白合同书与对方订立合同;履行方式是先提货、后付款;被欺诈方一般因库存产品积压、市场疲软,急于推销自己的产品而与之订立合同。(二)骗取货款的欺诈行为骗取货款的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利用伪造提货单或假批文,或故意让被欺诈方看不属于自己的货物等手段,使被欺诈方信以为真而与之订立合同并付款。(三)骗取预付款或定金的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欺诈方在骗取对方的预付款或定金后逃之夭夭;另一种情况是欺诈方先骗取预付款或定金,然后继续骗取货款。第3章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原因分析3.1主观原因对于欺诈行为人来说,其主观罪错是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发生的根本原因。由于欺诈行为人急功近利、急于求成想要买卖成功的侥幸心理,促使其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欺诈手段谋取不法利益。有些欺诈行为人自己曾受过欺诈,为了弥补因被欺诈而遭受的损失,便去欺诈他人,以获取心理上和财产上的平衡。对于被欺诈人来说,有些人缺乏一般法律常识,仅凭感觉便与欺诈行为人签订合同;有些人为利益所驱使,急于成交甚至贪图厚利,为欺诈行为的得逞起到了催化的作用;有些人则对欺诈方的资信状况及新的交易规则缺乏了解,为欺诈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便利。一般而言,在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案件中,被欺诈方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责任。3.2社会原因由于地域上的障碍,法律上的冲突等原因,国与国之间缺乏针对合同欺诈的协调与合作,这是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发生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过去的跨国买卖合同欺诈活动不太多,尚未引起有关各国的重视;另一方面,各国在利害关系上存在矛盾,很难确立有关的国际统一制度,致使跨国买卖合同欺诈有空可钻。3.3法制原因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没有完全的规范化,对合同欺诈的制裁也尚欠严厉,这就使国际贸易合同欺诈行为人有空可钻,出现问题之后很难依法解决。此外,各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现行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不十分完善,以及国与国之间对犯罪行为的制裁配合亟待加强,也导致跨国买卖合同欺诈有机可乘。第4章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法律分析4.1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4.1.1民事责任因为其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客观上,欺诈行为有侵权损害事实,造成被欺诈人人身和财产的不利益;欺诈行为具有违法性,干扰他人意思自由;且欺诈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以及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说明国际贸易合同欺诈行为是故意而为的。4.1.2行政法律责任因为该行为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并使社会运行缺乏稳定的信用支持。社会将由此变得不稳定。因此,合同欺诈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政府的惩罚和打击。一是承担一定的惩罚性经济义务;二是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国际贸易合同欺诈若破坏性很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欺诈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一定的程度,还理应受到刑罚的制裁。4.2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救济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救济,包括当事人自我救济和法律救济两类。其中法律救济又包括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在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发生后,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欺诈行为已有所觉察并获取到相关证据,首先应采取自我救济措施,这样可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为得到法律救济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4.1.1自我救济根据当事人觉察欺诈发生的阶段不同,自我救济措施有着不同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受到欺诈并已签订买卖合同的受欺诈者由于其自身具备的素质,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之前,发现自己受到欺诈,应及时向欺诈方发出警告。不管欺诈方是否有反馈,都应拒绝履行买卖合同。在受欺诈而为的买卖合同履行了一部分,受欺诈人觉察到了欺诈行为时,一些自我救济措施可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主要措施是立即中止履行买卖合同,并取得合同欺诈的证据,主动向对方发出警告。要是对方仍然不予理睬,受欺诈方则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将已履行部分所付的财产追回。在买卖合同已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受欺诈方要采取自我救济措施就比较困难。在这一阶段,受欺诈方须迅速取得并验证自己受欺诈的证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立即赶到欺诈方所在地,依法提出合理的要求,双方就已面临的问题商谈解决办法。此时,只有在欺诈方所得财产尚未完全耗尽时被欺诈方才有可能挽回损失,故迅捷显得尤为重要。4.1.2民事救济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救济措施是欺诈发生后主要的和最为普遍使用的法律救济措施。它是指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活动,判决欺诈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等待判决、调解结案和双方和解三种方式中的一种结束诉讼。一般而言,判决结案较严肃,当事人还有一次上诉的机会。审判中的等待判决方法有利于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反省。调解是一种常见的终结民事诉讼的方法,能使案件及早结案。但如果受欺诈方有较大的胜算把握,又不满意调解中自己的让步,则可以不接受调解,而等待判决。至于和解,则是被告迅速认错并做出让步姿态的结果。如果条件较好,原告可以首先考虑采取和解的方式。4.1.3仲裁救济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发生后的法律救济中,仲裁救济是一种可选择的救济措施。仲裁是指民间设立的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机构对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干预、调解、明断以分清是非确立责任的活动。这种活动亦能决定由谁来承担责任及责任如何来承担,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非诉方法,也是一种准诉方法。仲裁的优点是灵活、方便、及时、保密,确属一种解决民事冲突的好方法。4.1.4行政救济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发生后的行政救济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合同欺诈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从而使受欺诈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以及仲裁救济的特点有所不同。民事救济和仲裁救济是以直接的方式来帮助受欺诈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并挽回自己的损失,而行政救济则是通过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欺诈者的行为进行处罚来达到消除合同欺诈,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如果是在我国签署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适用于我国的法律。4.1.5刑事救济刑事救济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受欺诈者的个人利益,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用处以刑罚的方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事处罚是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来体现救济的根本目的的,是对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援助。合同欺诈原本是民事行政法律制裁的对象,但当合同欺诈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由不平等地获取对方的经济利益,转变成以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为目的,如货款、货物、定金等。数量较大时,合同欺诈行为就由民事违法行为转变为合同诈骗行为,这就构成了犯罪。此时,合同受欺诈人就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追究欺诈人的刑事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际贸易合同欺诈也不例外。第5章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防范5.1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5.1.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在订立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前,为了更好的防范合同欺诈,应当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一是要做好市场商情调查,二是要对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与国内买卖合同一样,签订一项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也存在市场行情调查问题。如买卖合同货物的价格、产品优劣等等,都须当事人提前进行市场调查,注意了解国际市场行情的变化,从中选择和确定适合自己需要的物资和价格,以保证实现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标。为防止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发生,在进行成熟的市场商情调查后,还要选择好合同对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把握住合同的履行,避免合同欺诈的发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下列三项有效要件: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符合上述条件。首先行为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即要求签订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合格的合同当事人所签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对方是自然人,要审查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是法人,其审查相对于自然人就要相对复杂一点。主要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看其是否属于按其国家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成立的法人组织。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组织结构、章程、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营业范围等情况进行审查了解。对营业执照的审查,要审查其合法性、时效性。第二,要看对方签约人员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授权委托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出示其身份证明如法人代表证明书等;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对于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审查其授权委托书中授权的内容与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活动是否相一致,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是否和订立合同的时间相符。5.1.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当然,买卖合同的内容更为重要,因为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认真商讨、斟酌后再加以确定。在订立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进行逐条逐款的斟酌。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尽可能订得明确、具体,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如有必要,还可邀律师及法律顾问参与买卖合同的订立与磋商,请其为合同审查把关。这样,欺诈行为人就很难在合同条款上钻空子了。5.1.3合同订立中担保方式合同担保是防范合同欺诈的强有力措施之一,也是保证国际贸易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和制约违约行为的重要手段,故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最适合的担保方式。我国的担保法规定有五种合同的担保方式,每一种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其中,定金担保的使用范围最广,几乎所有合同关系都可以选用,当然也适用于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但要注意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保证担保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但需明确约定清楚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多用于借款合同,故适用于不能立即支付款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选择好合适的担保方式,对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是大有裨益的。5.2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尽管国际贸易合同欺诈一般都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但其实施和被发现往往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同样是很重要的。5.2.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签订后,并非就万事大吉了。我们应当经常了解、调查对方履约能力的变化,做到知己知彼。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时,主要应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准备情况,以及其资信、商誉、履约能力有无变化,从而采取应对措10施;在合同已届履约期限时,不仅要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正在进行履约,而且还要经常督促对方当事人按期履约。与此同时,也应当保证自己能按期履约。5.2.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为了保证合同顺利履行,防范合同欺诈的发生,合同法对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规则、制度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认真掌握和应用这些原则和规则,保证合同全面履行。按照所规定抗辩权制度和代位权、撤销权制度,及时防止和处理可能发生的国际贸易合同欺诈问题。行使抗辩权。可以防止欺诈发生。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如果遇到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时,另一方当事人为防范欺诈,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更重要的是,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若约定有先后履约顺序,如果先履约一方发现后履约一方发生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严重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之一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以防止合同欺诈发生或者延续扩大。行使代位权。可以处理合同欺诈。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其他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失的,可以行使代位权,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名义代位债务人行使其债权,从而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行使撤销权。可以减轻欺诈损失。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权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减少欺诈损失,可以行使撤销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理的行为。5.3合同管理中的防范措施防范国际贸易合同欺诈主要应着眼于合同订立和履行两个环节,但合同管理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也不能不引起注意。5.3.1委托授权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把关很多时候订立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代订合同。因此,代订合同如果不注意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也难免发生合同欺诈。为使在代订合同中不出差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委托授权要规范。委托授权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在委托合同中加以授权,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直接进行委托授权。不管采取什么形式,委托授权都应当明确、具体。采用授权委托书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防止发生合同漏洞的重要一环。其次,代订合同要遵守规则。代理人应当根据当事人委托授权的权限和范围代订国际贸易买卖合同。这是代理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即履行亲自代理、依权代理、善意代理之义务。如果代理人不履行相应职责,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代理处理其他问题。委托合同要求代理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除经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可以转代理外,皆不得转代理。否则,代理人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对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需经被代理人追认始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否则应当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当事人在代订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均应注意合同法以上这些规定。5.3.2合同管理其他环节的防范措施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管理中防范欺诈固然重要,但合同管理的其他环节也不能忽视。应该使防范欺诈工作贯穿于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首先,合同公证、鉴证对防范欺诈的作用。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按照国家赋予的权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所签订的合同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合同鉴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其所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监督管理活动。目前,一般合同都实行自愿公证和鉴证程序。合同公证和合同鉴证主要审查合同以下内容: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违法;合同标的是否为国家禁止买卖或者限制经营;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合同的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合同一般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做好公证和鉴证工作,可以有效地帮助合同当事人在事前就对合同的缺陷进行修补、完善,可以大大地减少和防范合同争议和欺诈的发生,从而起到提高合同履约率的重要作用。其次,合同欺诈争端有关诉讼时效的处理。涉及合同欺诈有关争诉的诉讼时效期限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依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为2年。要求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时计算起的2年内提起诉讼;二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就要求合同当事人不仅在合同订立、履行各个环节要注意防范合同欺诈,而且在合同欺诈发生后还要切记诉讼时效制度,追究欺诈人法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6章 未来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趋势电子合同欺诈6.1电子合同的风险当普通的国际买卖交易利用了互联网平台,国际贸易买卖合同通常演变为电子合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EDI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定义:用EDI方式拟订电子合同就是指按双边或多边协议对具有一定结构特征的标准数据信息,经过电子数据通信网络在交易伙伴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6.1.1主体欺诈风险由于网上空间处于虚拟状态,商业信誉、个人信用对网络交易各方约束力不大,因而存在交易主体资格确认问题,也存在如何防止网上交易主体资格的假冒或虚构的问题。目前从技术角度主要通过数字签名来确认主体资格,同时需要一个中介机构(认证系统)对数字签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证。具体方法将在后面进行论述。6.1.2内容异议风险内容异议是指数据电文发送人对接收人所收到电文的内容提出异议,认为其内容与自己所发原件相比发生了变化;或者接收人对发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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