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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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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教学大纲.docx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教学大纲导论一、世贸组织课程的研究对象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产生与发展;世贸组织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世贸组织各项协定、协议的主要内容;WTO新一轮谈判的进展;中国与世贸组织的关系;加入WTO与中国经济发展。二、世贸组织课程的学习方法(一)具备经济学和国际贸易的基础政治经济学、中国对外贸易概论、国际贸易(二)学习与思考方法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注重跟踪研究与实事观察;国际政治与经济的辨正关系;实践检验真理;注重数据分析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三、世贸组织课程的结构课程结构共分为十七讲,按照历史到现实,国际到国内,宏观到微观的顺序安排,授课时间一共32个学时,另外有期中考试和期终考试分别2个课时,一共为36个学时。其中包括期中考试前和考试后分别有一次专门讨论课程。各讲课时安排如下表:第一讲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与发展1课时第二讲世贸组织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2课时第三讲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1课时第四讲规范货物贸易的规则(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2课时第五讲规范货物贸易的规则(二):部门协议2课时第六讲规范货物贸易的规则(三):规范非关税措施的协议2课时第七讲规范货物贸易的规则(四):贸易救济协议3课时第八讲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2课时第九讲规范服务贸易的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3课时第十讲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知识产权协定1课时第十讲多哈回合与发展中国家2课时第十讲中国与GATTWTO的关系1课时第十三讲入世诺与中国宏观经济2课时第十四讲入世承诺与中国农业发展2课时第十五讲入世承诺与中国制造业发展2课时第十六讲入世承诺与中国服务业发展2课时第十七讲世贸组织贸易争端案例综述2课时共计32课时第一讲 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与发展重点:关贸总协定产生的原因、关贸总协定的职能、作用和局限。难点:哈瓦那宪章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八轮回合谈判进程。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的历史背景(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争论1.重商主义的盛行欧洲资本原始积累时期(15世纪到17世纪)。早期重金主义,晚期贸易差额论。代表观点:金银是一国财富的惟一象征,通过多卖少买,防止贵金属的外流和鼓励金银流入。措施:对商品进口征收高额关税,并以关税作为贸易战的重要武器;1651年英国颁布了航海条例以保护本国的航运事业,对用外国船舶运输的进口货物征收歧视性的高额关税。18世纪初,在重商主义的保护下,英国、法国的纺织业、机械制造业、冶金业等逐渐发展壮大。2.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自由贸易学说资本主义进入一个发展的崭新阶段英国率先进入产业革命。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更多廉价的原材料和粮食,以此降低工业制成品成本,进一步扩大国内外市场,以便自由地销售工业产品。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提出了绝对优势理论,在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中,强调在绝对成本优势存在的情况下,进行专业化生产,提高生产率,增加产品数量。每个国家都应该根据各自的优势条件,生产其成本最低、绝对有利的商品。主张实行专业化分工,进行自由贸易。大卫·李嘉图进一步发展了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提出了“比较成本学说”。李嘉图认为,在资本与劳动力在国际间不能自由移动的前提下,按“比较成本学说”原则进行国际分工,可使各国资源、劳动配置合理,增加生产总额。3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F·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美国独立后的第一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也是美国贸易保护政策的先驱,在向国会递交的“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强调要用关税保护政策保护本国幼稚产业的发展。德国贸易保护的代表人物是F·李斯特,提出应当考虑各国的利益和他们的特殊情况。一国应对其幼稚工业进行保护,保护的主要手段是通过禁止输入与征收高关税,以免税或征收较低进口关税方式鼓励复杂机器的进口。4.凯恩斯的超保护贸易是学说和贸易乘数论开放宏观经济条件下,对外贸易乘数的公式为:(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高关税与国际贸易的严重萎缩美国在贸易保护理论指导下,一直保持了高关税水平, 1930年6月7日斯摩特霍利关税法在全世界近1000名经济学家和政要的抗议声中经胡佛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美国的高关税引起了当时欧洲大陆各国的抵制,其他国家也通过限制性关税对美国进行报复,停付对美国的战争欠款,引起了激烈的“关税战”。大危机加上斯摩特霍利关税法的通过,尤如雪上加霜,使世界经济陷入严重困境。危机期间,世界各国经济贸易普遍衰退,全球贸易的萎缩更为惊人,全世界国际贸易量下降70,其中德国下降76,美国下降70,法国下降66,英国下降40。资本输出1905年的10亿美元降为1930年的10万美元。1933年罗斯福总统实行全新的贸易政策,并且以“建设一个世界贸易的多边体系”作为其对外经济政策的基本目标。到1945年春,美国先后与古巴等32国签订了双边互惠贸易协定。二 、哈瓦那宪章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一)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签署和夭折1.布雷顿森林会议后,1945年10月,美国提出“扩大世界贸易与就业方案”(或者称之为“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考虑方案”,提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与IMF和IBRD相对应的国际组织。,1946年2月,美国拟定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提请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1946年10月,筹委会在伦敦成立,一共有中国在内的19个国家,经过两次会议讨论并审议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所以中国是起草者之一并后来签署宪章。(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实施之前的临时性条约1947年4月10月,日内瓦,23个国家通过双边谈判,签订100多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二次筹备会通过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有关“商业政策”的部分合并,23个国家共同签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国作为创始缔约国也签署了GATT。(三)美国提议以“临时”适用议定书形式,联合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加拿大等8国于1947年11月15日签署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从而使关贸总协定在上述8个国家领土范围内于1948年1月1日始临时实施。GATT到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成立,一共存在了47年。(四)美国国内政治导致哈瓦那宪章夭折美国政治天平右倾,共和党站多数的国会否决哈瓦那宪章;美国1945年贸易协定法未能授权总统谈判建立一个国际组织的权力。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与职能关贸总协定的宗旨:“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并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关贸总协定的具体职能:1组织缔约方间的多边贸易谈判,通过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一般的数量限制以及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控制,形成一套一致同意的管理政府贸易行为的多边规则,实现或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继而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 2作为贸易谈判场所,通过开放国内市场、强化和延伸规则的适用范围、管辖范围,从而使贸易环境自由化和更具有可预见性。具体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实施,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允许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更优惠待遇问题的适用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世界经济贸易环境。并力图为世界贸易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础,保证贸易环境的最大限度的稳定性和透明度。3作为各国政府借以解决与其他贸易伙伴争端的国际法院。通过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矛盾和纠纷,避免危害缔约方的贸易利益,避免贸易战的爆发。四、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一)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1947年4月10月,瑞士日内瓦,也就是初始23个创始缔约方首次签署的“关贸总协定”,根据互惠、互利并在缔约方之间平等、非歧视的基础上加以实施。第一轮谈判共达成双边减让协议123项,商品45000项,影响的贸易额近100亿美元,使占进口总值54的商品平均关税降低35。(二)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1949年4月10月,法国的安纳西,29个国家参加谈判。在此谈判期间,意大利等9个国加入关贸总协定。谈判结果达成了147项双边协议,增加关税减让5000多项,使占应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三)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1950年9月1951年4月,英国托奎,32个国家参加。又有4个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黎巴嫩、叙利亚及利比里亚不再是关贸总协定成员,中国台湾当局非法地以中国的名义退出了关贸总协定。(四)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1955年1956年15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日本加入关贸总协定。由于美国国会对美国政府的授权有限,使谈判受到严重影响。参加谈判国减少到33个,所达成的关税减让只涉及25亿美元的贸易额,共达成3000多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应税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五)第五轮“狄龙”回合谈判1960年9月1961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共39个国家参加,以建议发动本轮谈判的美国副国务卿道格拉斯·狄龙命名。谈判结果达成了4400多项商品的关税减让,涉及49亿美元贸易额,使占应税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税率20。(六)第六轮“肯尼迪回合”谈判1964年5月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46个国家参加,实际缔约方在该轮谈判结束时达到74个。由于是当时美国总统肯尼迪根据1962年美国贸易扩大法提议举行的,故称“肯尼迪回合”。这轮谈判时,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占了大多数。关贸总协定正式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纳入其具体条款中,列在1965年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并命名为“贸易与发展”。这轮谈判确定了削减关税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在经合组织成员间工业品一律平均削减35的关税,涉及贸易额400多亿美元。对17个发展中国家和41个最不发达国家根据特殊的、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原则,对其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肯尼迪回合第一次涉及非关税措施的谈判。谈判主要涉及美国的海关估价制度及各国的反倾销法。在海关估价制度方面,美国承诺废除以美国国内市场最高价格作为标准征收关税的制度。在反倾销措施方面,在吸收各国反倾销立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各国最终达成反倾销协议,并于1968年7月1日生效。美国、英国、日本等21个国家签署了该协议,为关贸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规定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七)第七轮“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1973年9月在东京发起,1979年11月谈判结束。数以千计的工业品和农产品的关税得以削减,使世界9个主要工业国家市场上工业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降到6左右,完税额下降了34。通过一系列关于非关税措施或具体产品的守则。守则涉及:(1)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2) 贸易的技术性壁垒(产品标准);(3) 政府采购;(4)海关估价;(5) 进口许可证程序;(6) 修订肯尼迪回合反倾销守则。另外还达成牛肉协议、奶制品协议、民用航空器协议。由于修改关贸总协定条款所需的2/3多数票没达到,东京回合达成的上述协议只能以“守则”式的方式实施。即可以有选择地参加这些守则,守则只对参加的缔约方有约束力,没有参加守则的缔约方则不受其制约。(八)第八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启动,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国家和地区从最初的103个,增加到1993年底的117个和1995年初的128个。谈判的结果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降税1/3,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平均关税水平降为3.6%左右。农产品和纺织品重新回到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轨道。创立了世贸组织,并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订和完善了东京回合的许多守则并将其作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一部分。五、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一)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二)发展成为一套国际贸易政策体系,成为贸易的交通规则(三)缓和了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摩擦和矛盾(四)对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六、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一)仅是政府间临时的行政协议,没有自己的组织基础,并不是正式生效的国际公约。(二)权威性不强。同意“在不违背国内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总协定第二部分”(即关于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等规定),不能完全遵守的则不需要改变其现有的国内立法。(三)关贸总协定仅管辖货物贸易,并且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还不受关贸总协定自由化的约束。(四)争端解决机制较弱。争端解决的决策要求所有缔约方“完全协商一致”做出决策,有贸易大国操作或控制争端解决结果的可能性。(五)有“先天性的不足”。是经济贸易利益关系调整过程中妥协的产物,只是由一些“规定”和一系列的“例外”所组成。第二讲 世贸组织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重点:世贸组织的组织构成、世贸组织的职能和管辖范围、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比较。难点:世贸组织的产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的决策机制。一、乌拉圭回合提案与世贸组织的产生(一) 欧共体的提案1990年7月9日,欧共体12个成员国向乌拉圭回合谈判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建立多边贸易组织(Multilateral Trade Organization, MTO)的倡议。其内容有:成立一个更加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从法律上确定关贸总协定作为一个正式的全球贸易组织的地位;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确保发达国家在三个新议题方面的利益;更多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接受东京回合守则和协议;扩大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要求权利与义务综合平衡等。(二) 瑞士和美国提案瑞士提议:加强关贸总协定作为一个组织机构的职责;加强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之间的合作。美国建议设立职能广泛的关贸总协定管理委员会以提高关贸总协定的整体效率与决策水平。(三)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观点联合国贸发会议认为努力加强多边贸易领域的国际组织、是联合国有效地实现世界经济持续发展目标的组成部分。需要更有效地制订国际贸易和发展方面的目标,确保透明度和平等参与国际决策过程,提供一个改进的机制和监督机制,管理全球贸易。(四)世贸组织的产生1990年12月,在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贸易谈判委员会提议起草一个组织性协议。为此,“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成为1992年12月的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草案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经过美国代表提议,决定将“多边贸易组织”易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上,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项议题的协议均获通过。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此,根据其中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正式成立。1995年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共存一年。二、世贸组织组织机构及职能(一)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部长会议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的“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权力有立法权、准司法权、豁免权和批准权。(二)总理事会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职能(三)总理事会下的三个分理事会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四)总理事会直接负责的五个专门委员会贸易和环境委员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预算财经和管理委员会、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委员会。(五)总理事会托管的四个诸边协议及其专门委员会民用航空器委员会、政府采购委员会、国际奶制品委员会、国际牛肉委员会。(六)分理事会下的次一级专门委员会和临时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管辖的10个专门委员会和1个临时机构: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产品委员会、卫生和植物检疫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原产地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进口许可证委员会、保障条款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纺织品管理机构服务贸易理事会管辖的5个专门委员会:电信服务委员会、人员流动委员会、金融服务委员会、海运服务委员会、专业服务委员会。(七)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八)争端解决机构和上诉机构(九)秘书处与总干事三、世贸组织的宗旨、目标和职能(一)世贸组织的宗旨和目标宗旨: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4.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世贸组织的目标: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二)实现目标的途径协调管理贸易互惠互利的贸易安排,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坚持非歧视贸易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提高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实施通知与审议。(三) 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1994年关贸总协定等一系列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托管的诸边协议。(四) 世贸组织的职能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协议;2提供谈判场所;3解决贸易争端;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进行定期论评;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几种情况:一般性的决策“协商一致”;协定、协议相关条款做出解释成员3/4多数通过;行使豁免权的决策,3/4多数成员通过;修改协定、协议的决策。五、世贸组织的两大运行机制(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确保与国际规则与惯例的一致性创立于乌拉圭回合,在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谅解书的基础上形成的。共7条,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三,内容包括审议的目标、透明度、审议程序、提交审议的报告等。1.目标增强各成员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促进规则与纪律的履行。但并不能强制成员履行具体义务,也不能作为争端解决程序的一部分,仅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基础。 2.透明度 鼓励各成员在贸易政策的公布上实现更高的透明度,但应建立在成员自愿的基础上。3.审议程序 成立贸易审议组 根据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的不同,审议周期的规定: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居前4位的成员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为第5-16位的成员将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审议周期可以再适当延长一些。“例外”:当某一成员的贸易政策与做法发生了对其他成员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变更时,受其影响的成员可请求贸易审议组提前审议该成员的贸易政策与做法。 审议工作的根据:(1)由受审议的成员提供的完整的报告;(2)由秘书处根据收集的资料起草的报告。所有报告、会议记录在审议结束后迅速公布。 4.报告 各成员应按照统一格式定期向贸易审议组提供报告。5.对贸易审议机制的评议 5年内对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行进行一次评议。在此之后,贸易审议组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部长会议的要求,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作进行评议。 (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经贸利益的有效、便捷途径1.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发展2.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3.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4.专家小组程序5.上诉程序6.执行程序7.未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之诉与其他情况之诉六、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比较 (一) 法律地位:世贸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世贸组织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 (二) 管辖范围:世贸组织管辖范围更加广泛关贸总协定管辖部分货物贸易,不包括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服装贸易。世贸组织将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融为一体,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做了完整和补充,管辖货物贸易的各个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分部门协议管辖服务业的国际交换;知识产权协定对各成员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基本要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此外,对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也进行对话。(三) 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世贸组织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世贸组织成员不分大小,对其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以“一揽子”方式接受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议,不能对其管辖的协定、协议提出保留。关贸总协定许多协议是以守则式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四) 更加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权威性世贸组织一国参加世贸组织是由其国内的立法部门批准的,所以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与其国内法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争端解决机构做出的裁决更有法律效力;争端解决仲裁机构按“除非世贸组织成员完全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裁决报告”作出决策,否则视为“完全协商一致”通过裁决;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效率大大提高,权威性得以确立。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完全协商一致”,只要有一个缔约方(最可能的就是“被申诉人”或“被告”)提出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报告,就认为没有“完全协商一致”,则关贸总协定不能做出裁决。(五) 成员范围的扩大:世贸组织成员更具广泛性成员已经达到145个。七、世贸组织的加入与退出(一)世贸组织的加入1.取得世贸组织成员资格的方式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规定,世贸组织两种成员:一种是“创始成员”;另一种是加入的成员。创始成员与后加入的成员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并无差别。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时(1995年1月1日)已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并接受了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多边贸易协议,且货物、服务减让表及承诺表已作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建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重要附件,则其便是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除创始成员外,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事务方面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在与世贸组织谈判并达成协议的条件下,获2/3多数成员通过,自批准其加入议定书后30日起则可成为正式成员。2.加入世贸组织的程序(1)欲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向世贸组织总干事以书面形式递交一份通知,以解释或说明其想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意愿,世贸组织总干事将该通知向所有成员转达,说明提交通知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有意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各成员收到通知后考虑该国或单独关税区的加入问题。(2)总干事通知申请方正式接受申请,总理事会开会讨论通过后可成立一个工作组,并确定工作组职责范围和主席人选。工作组通常由所有因各种原因对该申请方的加入有兴趣的成员派的人员组成。(3)申请方向世贸组织提交一份有关其商业政策、制度的备忘录。应包括所有对贸易起一定影响的政策、法规及规章进出口、支付、运输等所有对申请方的对外贸易有作用的任何做法。一般也包括用于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政策、国内价格的制定政策、外汇安排等广义的商业政策。世贸组织秘书处散发给兴趣的成员提出书面的问题。(4)工作组审议备忘录。之后,工作组请各方提出与这一备忘录有关的任何问题并将所有问题汇集在一起递交申请方。申请方对此做出口头或书面答复。此后,视需要继续开会审议答疑。(5)工作组根据审议结果开始起草工作组报告和加入议定书草案,同时,申请方开始与有关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谈判通常涉及农产品、工业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减让、服务贸易市场开放谈判。(6)工作组向总理事会提交工作组报告和加入议定书,总理事会讨论审议后,由部长会议投票表决,需2/3的多数通过。(7)加入议定书及所附开放货物、服务贸易市场的减让表由申请方签署后30天正式生效,该申请方就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一员。(二)世贸组织的退出任何成员如果认为世贸组织对其经济贸易发展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或者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均可以向世贸组织总干事递交书面通知,宣布其退出世贸组织,自总干事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正式生效。第三讲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重点: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成员的特殊规定。难点:市场准入、权利与义务综合平衡的实现、服务贸易总协定与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一、非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世贸组织的基石,是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一)最惠国待遇原则1最惠国待遇的定义与历史渊源11世纪,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开始出现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17世纪,“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1713年,英法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19世纪通行的都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同的承诺为条件;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2国际经贸关系中最惠国待遇的几种形式(1)无条件的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2)无限制的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3)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3世贸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1)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在有关条款中。即一成员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针对的几个方面。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及边境贸易;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国家安全;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政府采购;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政府采购、民用航空器贸易等。(2)服务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豁免,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列入一个例外清单。(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可以例外:双边司法协助协议规定的一些待遇;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规定的按互惠待遇提供的待遇;没有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世贸组织成立前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世贸组织规定当一成员的产品在缴纳了正常进口关税及相关费用,进入进口国后,它所享受的有关待遇应与进口国国产品的待遇相同。1国民待遇原则的渊源与含义许多国家间的贸易条约及国内立法中,法国民法典、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等体现对等互惠的原则。世贸组织及原关贸总协定以国际条约、协定的方式规定其缔约方之间彼此给予国民待遇的。2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货物贸易国民待遇原则及适用范围(1) 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国内税或其他费用,以及给予进口产品的有关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规章和条例等待遇。(2) 国民待遇原则实施中形成的一些原则(3)货物贸易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政府采购的政府法令、规章和条例;不禁止单独支付给国内生产者的补贴;电影影片;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总当地成份要求和对进口产品使用的限制的逐步废除。 (3)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特殊性采取了具体承诺的方式。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是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或分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也较为容易达成协议。(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国民待遇(5) 其他相关协议的国民待遇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纺织品和服装协议。二、世贸组织成员间互惠互利进行贸易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自由化及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关税或非关税措施削减的多边贸易谈判,成员间对等开放本国市场;新成员加入世贸组织,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其也要一揽子接受现有既定协定和协议,开放本国的商品和服务市场。三、市场准入:通过谈判逐步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主要表现在:11994年关贸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减让表”和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 2其他货物贸易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农业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进口许可证协议、海关估价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动植物检疫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3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领域,亦即我国所指的第三产业。4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的其他基本原则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体制的透明度等也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四、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反对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倾销和补贴等方式。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机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予以照顾并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关贸总协定第六轮“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纳入其具体条款中,列在1965年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并命名为“贸易与发展”。世贸组织沿袭关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的相关协议和条款,并在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协议或条款中加以完善。世贸组织成员80以上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其中60多个发展中国家自主实行贸易自由化改革,。(详见新一轮谈判与发展中国家)。六、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海关法规;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国内税、法规和规章;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外资立法及规章制度;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有关仲裁的裁度规定;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第四讲 规范货物贸易的规则(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重点: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结构。难点: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比较。一、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是其他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二、协定的基本目标三、特点原则和规则覆盖面广;法律规定趋向详细、具体、完善;遵循自1947年关贸总协定到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各成员在货物贸易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乌拉圭回和所谈判的新的关贸总协定通常被称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它实际上是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修正,它结合了一些附带的协定、协议(side agreement)和谅解。它包括以下几部分: 第一,1947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对这些条款“更正、修正或修改”的法律文件。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所附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不包括们临时适用议定书),该协定历经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已实施的法律文件的条款更正、修正或修改。第二,世贸组织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各国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根据GATT1947所给予的且目前仍然有效的豁免和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作出的其它决定。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在GATT1947项下己实施的以下所列法律文件的条款:1.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2.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关于临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以及规定应在与议定书订立之日已存在的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GATT1947第二部分的条款);3.根据GATT1947第25条给予的、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4.GATT1947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第三,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各项协议,包括就6个关贸总协定条款达成的谅解,涉及到国民待遇及其它税费、国营贸易企业、国际收支限制条款、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世贸组织义务的豁免和关税减让的修改等。以下所列谅解:1.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2.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3.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4.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5.关于豁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的谅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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