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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766网店服务协议XX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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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766网店服务协议XXXX.docx

    51766网店服务协议甲方信息:开店企业或组织名称网商编号企业住所或组织地址传真号码信函邮寄地址邮政编码企业法人代表或组织负责人Email地址联系电话经办人Email地址联系电话备注说明乙方方信息:企业名称北京中途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站域名企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3层传真号码010-68405660信函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3层邮政编码100089企业帐户银行帐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万柳支行开户帐号:110060871018002070369网银帐户支付宝帐号:pay企业法人代表倪学军Email地址webmaster联系电话010-51651766经办人刘威Email地址sgnxliuwei联系电话010-68405085网店注册信息 网店编号:业务负责人手机号码Email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支付宝帐号 51766合作相关费用费用项目业务类别网店名称、帐号分机号码起步费用绑定业务号码电话转呼费出境业务2 20元起/次国内业务10元起/次网店短信服务接收人手机号码短信服务0.1元/条网上订单费用10元/单代收电话资费0.4元/60秒网上交易费免费网店注册费1200首次预存费1000元费用合计2200元备注备注:开店送平板。甲方网店注册费及预存服务费付款方式及注意事项:一 甲方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直接汇至乙方的银行帐户。二 甲方通过网银汇款方式直接汇至乙方的网银帐户。三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由总部开具发票并按甲方信函邮寄地址寄送至甲方网店店长。甲方费用对账单一 所有网店服务计费项目产生的服务费,计费周期为一个自然月。每月5日发布上月账单。二 对账单以邮件方式送达甲方负责人及网店店长,甲方可以随时登录51766网店查看乙方已经发布的甲方费用对账单三 甲方收到对账单后若有疑问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其它约定其他商业推广或技术服务及费用:由协议方另行签署相关合同。第一部分 网店服务及费用“网店服务”:指乙方基于网店为甲方提供的互联网技术服务以及与游客接待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服务。服务内容51766网店操作系统甲方按本协议约定,通过51766网店操作系统,自主经营管理网店中的各项业务,包括企业各类信息管理,游客沟通与反馈,受理游客预订、网上交易结算,运营数据统计等。51766网站配套服务乙方根据以游客需求为导向原则,按本协议约定,在51766网站上各频道、栏目、各类专题、51766网站搜索结果页等重要网页中向游客推荐甲方的服务产品。51766电信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51766旅游总机服务、51766业务短信服务等。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促销、商业推广、网站广告、网店操作与经营培训等服务。51766网店注册费乙方受理并协助甲方办理新网店注册手续的费用。在本协议终止前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此项费用。51766网店使用费为保证甲方在使用51766网店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稳定流畅,并使51766网店业务功能根据市场需求得到不断的提高和完善,乙方依据甲方占用51766网店相关资源的时间和空间收取网店使用费。计费标准见乙方发布的相应公告。51766网店服务费的计费项目说明:51766根据市场业务需要为51766网店开发更多的业务功能,并以公告形式在51766网站上提前发出通知,收费服务还将发出相应的计费标准和收费方法。甲方使用新增的51766网店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将从甲方预交服务费中扣除。51766旅游总机转呼费51766网站整合第三方呼叫中心服务,设置了51766旅游总机,并为每个51766网店配置了分机。乙方以游客使用旅游总机的网店分机与甲方通话为标志,向甲方收取转呼费,计费以呼叫中心服务商提供的通话记录清单为准,转呼费的计费标准见乙方发布的相应公告。乙方将从甲方预交服务费中扣除。51766网店订单服务费乙方以游客使用51766网店中的产品预订功能向甲方受理订单为标志,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计费以甲方经营的51766网店中产品订单记录清单为准,服务费的计费标准见乙方发布的相应公告。乙方将从甲方预交服务费中扣除。51766网店收银台交易服务费51766网站整合第三方提供的网银交易服务,开通了网上即时到帐的收支服务,并为每个网店配置了收银台。游客可以使用网店收银台向甲方付款,甲方通过收银台向游客退款。乙方以游客通过网店收银台付款金额为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计费以网银交易服务商提供的收支记录清单为准,计费标准见乙方发布的相应公告,乙方将从甲方预交服务费中扣除。51766网站自助广告服务费甲方可以使用51766网站自助广告系统在51766网站内收费广告位宣传促销其51766网店内的产品,乙方根据甲方选定自助广告服务收费规则向甲方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计费标准见乙方发布的相应公告。乙方将从甲方预交服务费中扣除。整合第三方服务的费用说明:51766根据市场业务需要为51766网店整合第三方服务,并以公告形式在51766网站上提前发出通知,收费服务还将发出相应的计费标准和收费方法,第三方服务发生变化时,乙方也会发出相应的公告通知甲方。甲方使用第三方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甲方承担或分担。乙方将从甲方预交服务费中扣除。航班信息服务费51766网站整合第三方提供的航班信息服务,为网店中的机票销售业务提供了基本信息支撑。此项费用由乙方承担。51766网店业务短信费51766网站整合第三方手机短信服务,设置了51766短信平台,并为每个网店配置了业务短信功能。游客在甲方网店中的留言、订单、付款操作均会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甲方及时处理。甲方也可根据业务需要向网店会员发送手机短信。短信费由甲方承担。计费以短信服务商发送甲方的短信记录为准,短信费的计费标准见乙方发布的相应公告。乙方将从甲方预交服务费中扣除。网银交易手续费51766网站整合第三方提供的网银交易服务,开通了网上即时到帐的收支服务,并为每个网店配置了收银台。游客可以使用网店收银台向甲方付款,甲方通过收银台向游客退款。交易手续费由甲方承担,计费以网银交易服务商提供的收支记录清单为准,手续费的计费标准见乙方发布的相应公告。乙方将从甲方预交服务费中扣除。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资源互补、互信互惠,集合各类休闲与旅游服务产品及优秀服务商,使用51766网站上的网店,共同开发网上客源市场,共同建立并完善面向游客群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为游客提供优质的网上网下服务,共享网上游客接待业务收益的原则缔结。甲乙双方共同承诺遵守本协议约定,本协议签署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条 名称定义与说明1. 51766网站:指乙方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已在中国政府相应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备案,可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网上交易平台网站。网站域名(网址)为“”。2. “51766网店”:是指乙方在51766网站上向甲方开放并提供的网站特定空间以及相应的操作系统等相关服务,在本协议中简称网店。网店是51766网站的组成部分,网店名称在51766网站上是唯一的,网店名称可以变更,网店域名(网址)为“网店帐号”。3. “网店帐号”:是甲方在51766网站上管理和操作网店的身份识别专用标识。网店帐号一经注册就不可变更,网店帐号在51766网站上是唯一的,在甲方完成“网店注册”后,由乙方提供给甲方。也是甲方使用的网店在域名下的“二级域名”。 4. “51766网商”:是指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签约前提条件,签署同意执行本协议,使用51766网店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律实体。在本协议中简称网商。5. “网店注册”:是指签署并同意履行本协议的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提交甲方企业相关信息,并获得网店使用许可的手续办理过程。6. 网店经营方式:1) 直接经营:甲方对其经营管理的网店所使用的名称、商号、商标及标识等内容,拥有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甲方具备网店中的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合法经营权。2) 受托经营:甲方经营管理的网店使用的名称、商号、商标及标识等内容,属第三方所有;甲方获得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授权甲方在经营网店时使用其名称、商号、商标及标识等内容。甲方具备网店中的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合法经营权。3) 代理经营:甲方与第三方签有商务合作协议作为第三方的产品与服务项目的代理人,甲方因业务需要而使用网店形式表现其代理的产品与服务项目。甲方具备网店中的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合法经营权。第二条 协议准则第一款 本协议内容包括本协议正文以及乙方已经和未来在51766网站上公布的各类管理与服务规则。所有规则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此以外,对于乙方针对网店服务所制定的专项规则(下称“专项规则”),如与51766网站其他规则存在冲突,则以专项规则为准。第二款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网店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的同时,也自然视为承诺遵守与这些服务相关的各项规则的规定。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合理地更新、修订或调整本协议及各类规则,并在51766网站上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并在公告内容中明确生效日期,生效后的内容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甲方不同意相关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在相关变更生效后,登录网店或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则表示甲方自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除附有特别声明外,凡属于扩大或增加网店服务范围以及增强功能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第三款 甲方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在甲方和乙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不涉及乙方的其他用户与甲方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和产生的法律纠纷。第三条 签约前提条件甲方签署本协议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持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2. 具备特许业务的经营许可证书。3. 通过了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甲方信息确认。第四条 甲方信息确认第一款 甲方信息确认甲方要获得本协议下乙方提供的网店服务,需要事先向乙方提供甲方作为法律实体的相关信息:1. 甲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的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2. 甲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的合法有效的特许业务的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3. 乙方认为需查验的其他甲方信息。如甲方所提供的信息有误、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未能通过信息确认,甲方可在修改信息后要求乙方再次进行甲方信息确认。第二款 甲方信息变更后的确认在协议执行期内,甲方信息如发生任何实际变更或补充,应及时向乙方提交相关变更信息,乙方收到后再次进行甲方信息确认。第三款 甲方信息定期复核甲方应于每个首次信息确认周年日后七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再次进行甲方信息确认。第四款 责任条款甲方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同意为其未及时的更新其信息或其他未及时的通知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同意赔偿其全部损失。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第一款 甲方符合第三条签约前提条件,向乙方提供的网店注册资料为真实、合法、准确、有效信息。对于其中涉及通讯联络方面的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甲方保证其有效、安全、稳定及畅通,保证乙方及51766网站的其他用户(包括但不限于游客、网商)可以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自己进行联系。第二款 甲方保证在没有得到他人合法授权委托时,不以他人资料在51766网站进行注册。第三款 甲方所指定的协议签约人,具有合法的签约权缔结本协议。第四款 甲方所指定的协议执行人,具有合法的经营权,使用网店服务开展面向网民的服务,以及开展与乙方其他网商之间的合作。第五款 甲方保证自主发布于51766网店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51766网站的各项规则。第六款 甲方保证对其发布于51766网店的交易信息中所涉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拥有合法的经营权。第七款 甲方保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第八款 甲方保证在使用网店服务进行经营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经营的正常秩序,不附加、从事与网上经营无关的其它行为。第九款 甲方保证在使用网店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51766网站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甲方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款 甲方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网店服务。第二款 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同时经营多个网店。第三款 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网店经营方式。第四款 甲方在需要时可以将甲方使用的网店转让给第三方或授权委托第三方经营。受让方或受托方需完成网店注册,并具备网店中的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合法经营权。第五款 甲方授予乙方对甲方在网店内发布的所有信息拥有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甲方授予乙方有全部(或部分地) 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展示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和/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的权利。甲方授予乙方对本规则规定的权利进行再授权的权力。第六款 甲方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第七款 甲方有义务在网店中公布相关的注册资料。第八款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网店帐号及密码信息。因甲方维护或保密不善致使相关信息泄露或由于第三方盗用甲方帐号和密码进行各种操作而造成的直接和任何间接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第九款 甲方在协议期内因故需要暂时歇业而无需关闭网店时,应在网店显著位置发出公告,公布歇业起止时间。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款 乙方有维护整个网上经营平台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正常运行,并通过提升和改进技术,优化网上经营服务的义务; 第二款 乙方对于甲方在网店注册、使用网店服务过程中,所遇到的有关问题及反馈,有及时回复处理的义务;第三款 乙方对于网店服务所进行的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服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发出有效通知。第四款 乙方依照本协议第一条的协议准则,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对所有网商的经营行为及有关其它事项,原则上不予事先审查: 一 由第三方提供事实依据及合理推断并通知乙方,认为某具体网商或具体经营行为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二 网商或第三方向乙方告知网上经营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在上述情况下,乙方有权按安全优先原则,先以非专业一般性审查方式,对初步认定为具有违法或不当经营行为及相关信息,依据性质、程度对其网店采取暂时停止、封闭、删除、停运等处理,经确认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有追究网商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五款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注册信息及经营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信息或经营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甲方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对于甲方不及时改正或者性质严重的信息直接作出删除等处理;第六款 甲方采用不当方式注册并使用51766网店,或者甲方发生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相关经营,则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协议自始为无效协议。乙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注销甲方的网店帐号,并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第七款 乙方依据本协议行使甲方授予乙方的权利。第八款 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甲方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乙方有足够事实依据可以认定甲方存在违法或违反协议行为的,乙方有权在51766网站上公布甲方的违法和/或违规行为。第九款 依据行业经营规则、业务常识及51766网站相关管理规定及评判标准,对于网商在51766网站发布的下列各类性质明确的信息内容,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网商的前提下进行删除或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 以规避费用为目的的信息;二 以炒作信用为目的的信息;三 存在欺诈等恶意或虚假内容的信息;四 与网上经营无关或不是以经营为目的的信息;五 存在恶意竞价或其它试图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因素的信息;六 损害公共利益或可能严重损害乙方和/或其它网商合法利益的信息;第十款 乙方保留在必要时期自行决定对网店服务及相关功能、应用软件等进行变更升级的权利。同时保留在网店服务中开发新的模块、功能、软件、其它语种和文字服务的权利。上述所有新的模块、功能、软件服务的提供,除非乙方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第八条 网店服务的开通第一款 网店服务将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五(5)个工作日内开通:一 甲方签署本协议;二 甲方符合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签约前提条件;三 乙方未向甲方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四 乙方已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 第二款 乙方将按本协议规定的通知方式,提前一个工作日以51766网店服务开通通知书形式通知甲方服务开通日。第三款 如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十(10)个工作日内仍未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开通条件,或乙方因任何原因向甲方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则乙方有权不予开通服务,本协议即告终止。第九条 协议的终止第一款 通知解除: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前三十(30)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第二款 单方解除权:依照本协议准则,甲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或相关协议执行原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违反向乙方及51766网站其他用户的承诺或保证,乙方保留和享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第三款 甲方未能通过在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甲方信息再确认,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四款 甲方未能通过在本协议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的甲方信息定期复核,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立即终止本协议。第五款 甲方在收到51766网店服务开通通知书后超过三十天,未以注册的网店账号及密码登录网店开展经营,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六款 甲方在协议期内连续一年,未以注册的网店账号及密码登录网店开展经营,也未在网店中发出相应公告,乙方将发出询问通知,通知后十五(15)天内甲方未采取相应措施,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七款 由于非乙方的原因,甲方未能按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按期全额支付有关服务费用,且在51766网站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完成服务费用支付,乙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的中止或终止本协议。第八款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第九款 协议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一 协议终止后,对于原网店及相关的任何信息,乙方没有为甲方保留的必须义务。对于甲方在51766网站上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乙方没有必须义务转发给甲方或第三方。乙方亦没有必须义务因此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相关责任。二 基于本协议对协议终止条件与性质的界定,对于甲方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甲方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三 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保留甲方的注册数据及在51766网站上的行为记录。如甲方在协议终止前在51766网站平台上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协议的行为,乙方仍可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权利;四 协议终止之前:1)甲方已经上传至网店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尚未达成交易协议的,乙方有权在协议终止时同时删除此类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2)甲方已经与第三方就某产品或服务信息达成交易协议的,乙方可以不删除该项交易,但乙方有权在协议终止的同时,将协议终止的的情况通知该交易中的另一方。 第十款 如在协议期内,非因甲方违约或过错导致本协议终止,则甲方有权凭乙方就本协议开具的发票原件及退款申请,要求乙方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双方约定不作退款处理的服务费除外),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他情况下协议发生终止,未履行服务费用均不予退还。第十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经甲方签署后即告生效,除非本协议规定的终止条件发生,本协议将持续有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有效通知第一款 本协议双方约定用电子邮件、传真、信函邮递方式作为双方必要信息的通知方式。甲方通讯地址及接收人以甲方注册信息为准,乙方通讯地址以51766网站公告为准。第二款 发送方发出信息后有提醒接收方查收的义务,接收方收到信息后必须向发送方发出接收回执。第三款 发送方发出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收到接收方的回执,证明信息已送达。第四款 发送方发出信息后超过五个工作日没有收到接收方的回执,视为发送方的信息送达。第十二条 乙方的法律地位与角色定位: 51766网站仅作为网民寻找服务产品及服务商,并针对所需产品和服务进行咨询、协商、消费、交易及获取各类相关服务的场所和平台。对于甲方在51766网站上与其它第三方所进行的交易过程,乙方并不因为本协议的签署而成为交易参与者,乙方仅作为技术服务的提供方,对交易中甲方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服务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甲方因进行交易、提供有偿服务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均由甲方自行负责支付。第十三条 网店服务及网络相关服务中的责任免除第一款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将按协议签署时的“现行状况”和按“未来可得到”的状态提供。乙方对网店服务所涉的技术和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整和及时性均不做超出客观技术与网络水平之上的承诺和保证。第二款 甲方使用网店服务获取任何资料的行为均出于甲方的独立判断并自行承担风险。甲方独自承担因此对其电脑系统或资料灭失造成的损失。第三款 乙方使用了与cookies有关的技术,用于向甲方提供个性化服务。如果因甲方操作终端设定禁止所有cookies,甲方将不能使用需要登录的51766网店及其他产品和服务内容,乙方对此将不承担责任。第四款 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中国电信部门线路故障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引起的事件,或乙方为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而短时间中断服务,或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乙方服务器访问速度短时间下降,不属于乙方违约,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第五款 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对由于互联网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国际或国内法院的命令、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第六款 因甲方单方行为所致,不论是否可以预见,源于何种形式,乙方不对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特别的、直接的、间接的、惩罚性的、突发性的或有因果关系的损害或其他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利息的损失,营业中断,资料灭失)承担责任:一 使用或不能使用网店服务;二 未经授权的存取或修改数据或数据的传输;三 第三方通过网店服务所作的陈述或行为;四 其它与网店服务相关事件,包括疏忽等所造成的损害。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第一款 甲方由于违约、不当使用网店服务或违反本协议而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全额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及赔偿相关损失。第二款 对于甲方在网店中的资料,包括诽谤性的、攻击性的或非法的资料,乙方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此类资料对其它用户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全部承担。第三款 网商在51766网站上的在线经营过程中,发生采取任何手段或措施,以达成规避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目的,乙方将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向甲方追偿交易服务费用损失的权利。第四款 除本协议及51766网站规则另有约定之外,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时限内停止违约行为,并就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如违约方未能按时停止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款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予以处理,并以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第二款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按相关约定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相应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款 乙方对于因甲方某项或某几项过失或违约而取得的相应权利采取自行放弃处理,不得视为乙方对甲方的其他或以后同类过失或违约行为也做弃权处理。第十六条 协议附件清单: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条款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正文另有约定的除外。甲 方: 乙 方:北京中途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签约人: 乙方签约人 刘威年 月 日 2011 年 6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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