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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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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docx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市传统工艺美术,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繁荣与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认定、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活动应当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素养。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第八条本市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和专业优势,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第二章认定管理第九条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关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认定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建立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市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市工艺美术专家库。第十条认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成立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中专家成员从市工艺美术专家库中选取。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应当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精品的认定申请,由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相关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向认定工作机构提出。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申请,由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的个人向认定工作机构提出。第十二条工艺美术中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主要以传统工艺流程创作生产的品种和技艺,可以申请认定为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申请认定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提交品种和技艺的形成历史、艺术风格、技术特点等材料。传统工艺美术中技艺创新、工艺精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稀有作品,可以申请认定为市工艺美术精品。申请认定市工艺美术精品的,应当提交作品实物照片、材质说明、创作构思和艺术价值说明等材料。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精湛、成就卓越,在行业内享有盛誉的个人,可以申请认定为市工艺美术大师。申请认定市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提交工艺美术从业经历、代表作品、技艺特点说明等材料。认定工作机构接受申请后,应当公示申请名单。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出具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认定工作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认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异议提出人。第十四条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精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和公示所需费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第十五条认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分别对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精品、市工艺美术大师提出认定意见,报请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名录、授予称号、颁发证书。第十六条本市申报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从本市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中推荐产生。第十七条认定工作机构发现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精品认定的,应当移出名录,收回证书。认定工作机构发现市工艺美术大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一)以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称号的;(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市工艺美术大师义务的。对被移出名录、收回证书或者撤销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三章保护传承第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天然原材料的保护和管理,统筹规划,严禁乱采滥挖。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合理利用天然材料,禁止滥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资源,禁止使用非法获取的珍稀动植物资源。第十九条本市建立市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为基础,将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助于促进就业增收的传统工艺美术项目列入目录,予以重点支持。第二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已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采取保密措施;(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影像制作、记录等方式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发掘;(五)采取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专业院校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六)根据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自身特性所需的其他必要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市工艺美术大师可以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姓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个人标识或者称号。市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在没有参加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称号。第二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当支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市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为其创造条件:(一)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二)优先支持安排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项目;(三)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授技艺提供便利。第二十三条市工艺美术大师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发挥示范作用:(一)传授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培养后继人才;(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三)参加工艺美术有关公益活动。第二十四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或者保密制度,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申请有关传统工艺美术的专利、商标注册或者版权登记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加强工艺美术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六条传统工艺美术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人才培养,支持技艺水平较高的人员带子女、带徒学艺,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术研讨、展演体验和传习培训等活动。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工艺美术企业、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产业园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育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将传统工艺美术列入选修课程。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专业人员评价机制,健全工艺美术人才职称评定和技能人才评价方式。传统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可以参与制定本行业专业人员评价标准,按照规定承接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具体评价工作。传统工艺美术相关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申请工艺美术职称评定和技能人才评价等给予支持。鼓励传统工艺美术从业人员通过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校企合作等方式,提升学历和专业水平。第二十八条从国外、外省市引进的工艺美术人才,按照规定享受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人才政策,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符合规定条件的工艺美术人才,可以申请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第四章发展促进第二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区域品牌等宣传,宣传和推介工艺美术产业。公共文化设施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工艺美术产业宣传和推介提供便利。第三十条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列入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与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结合,鼓励开发传统工艺美术旅游产品、开辟旅游线路。第三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产业集群、产业园区、特色村镇、工艺美术品集聚地等工艺美术特色区域建设,在规划、立项、资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将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成为工艺美术特色区域。第三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创新,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企业、传统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开展材料创新和工艺创新,利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的适用性和质量稳定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工作。第三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企业和工艺美术大师参加国内外工艺美术展览,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会展场馆应当为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展览和交易提供便利。第三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发展需要,指导和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企业等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主办、承办工艺美术行业相关赛事活动,培育和打造传统工艺美术知名品牌、特色品牌。第三十五条本市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企业参与制定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标准,将自主创新技术纳入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推动传统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企业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主动发布、履行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侵犯传统工艺美术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认定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认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财物的;(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三)其他影响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第三十八条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工艺美术相关保护工作,同时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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