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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通则》(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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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通则》(征求.docx

    ICS13.020.40CCSZ05DH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XX/TXXXXXXXX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通则(征求意见稿)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offacilitiesforutilizationanddisposalofhazardouswastesGeneralrules(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总体要求45贮存设施要求46利用处置设施要求57环境治理设施要求68信息化自控设施要求69分析化验实验室要求610厂区景观环境设施要求711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管理712环境管理要求8参考文献9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污染控制技术水平,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控,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危险废物环境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要求、利用处置设施要求、环境治理设施要求、信息化自控设施要求、分析化验实验室要求、厂区景观环境设施要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管理要求、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通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要求、利用处置设施要求、环境治理设施要求、信息化自控设施要求、分析化验实验室要求、厂区景观环境设施要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管理要求、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新建及改扩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及验收、指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许可证发放、全过程污染控制技术及管理工作;已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及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参照本标准执行,具体按本标准配套衔接文件执行。有专用标准要求的,执行专用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设施。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25包装容器钢桶GB1413系列1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ZT5338系列1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集装箱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603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fr17145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18191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rr39733再生钢铁原料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607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103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一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一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一危险废物焚烧HJ1091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13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204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利用utilization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3.2处置disposal指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贮存设施storagefacilities用于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建(构)筑物、场地及装置等,包括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贮存间、贮存点(区)和可移动贮存装置等。3.4利用设施utilizationfacilities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为目的设施,包括与其配套的预处理设施、烟气治理设施及废水处理设施等。3.5焚烧设施incinerationfacilities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达到减少数量、缩小体积、消除其危险特性目的装置,包括进料装置、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和控制系统等。来源:GB184842020,3.33.6危险废物填埋场hazardouswastelandfills处置危险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主要包括接收与贮存设施、分析与鉴别系统、预处理设施、填埋处置设施(其中包括: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封场覆盖系统、渗滤液和废水处理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应急设施及其他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注:本标准所指的填埋场均指危险废物填埋场。来源:GB185982019,3.23.7综合利用产物comprehensiveutilizationproducts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可用作原材料或者替代燃料的产物。3.8表面处理污泥surfacetreatmentsludge指金属表面处理(电镀、氧化、磷化及酸洗)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液在净化处理时产生的污泥。3.9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废物nonferrousmetalsmeltingandprocessingwaste指有色金属湿法冶炼、火法冶炼及其加工和回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灰尘、冶炼渣等固体废物,如铝灰渣、铜灰渣、锌灰渣、铅灰渣等。3.10废矿物油usedmineraloil从石油、煤炭、油页岩中提取和精炼,在开采、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外在因素作用导致改变了原有的物理和化学性能,不能继续被使用的矿物油。来源:HJ6072011,3.13.11废酸wasteacid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达不到原始使用浓度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废酸液,部分含有大量有机物或重金属。主要包括废硫酸、废盐酸、废硝酸、废氢氟酸、废磷酸等。3.12废包装桶wastepackagingbarrels指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容器。主要包括盛装过废矿物油、涂料、树脂等化学品的废钢桶、废塑料桶、废ICBC桶。3.1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fly-ashfrom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来源:HJ11342020,3.13.14高温熔融hightemperaturemelting将危险废物或其处理产物与其他硅铝质组分、助熔剂进行混合后,通过高温使其完全熔融,再经过水淬等急冷处理,形成致密玻璃体产物的过程。4总体要求4.1 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并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确定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应能维持环境质量稳定且不低于环境质量标准。4.2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应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宜采用国家或地方鼓励和推荐的技术及装备,优先选用环境风险低、自动化程度高、能效高、能耗低、污染少的技术及装备。4.3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应配套完善的环境治理设施;环境治理技术及装备应成熟、可靠、高效、安全;优先选用废水循环利用技术。4.4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及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排放标准应从严执行。4.5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应建立电子台账等信息化管理系统覆盖接收、贮存、利用、处置、出厂等环节的视频监控系统。宜建立危险废物物联网管理系统,电子磅秤自动关联电子台账、管理计划、申报登记等功能;具备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对接的端口;具备独立DCS或PLC等中控系统。4.6 配备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相匹配的化验分析能力。包括分析化验场所、分析化验仪器、人员及实验室废物收集系统。4.7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厂区环境符合国家绿色工厂建设要求。绿地规划设计要与建筑主体、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相协调。功能分区合理,道路硬化、厂区整洁、绿地指标先进,具有景观效果。4.8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4.9 应具健全的人员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管理和事故应急等管理制度或管理体系。5贮存设施要求5.1 按照贮存危险废物形态、特性,参照GB50016、GB50160确定防火等级要求,贮存设施宜分为综合贮存库、甲、乙、丙类贮存库,应配备相应防火墙、门、窗和防火卷帘等。并配置相应毒气及易燃气体监控、防火防爆报警装置。5.2 待处理的腐蚀性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GB15603、GB18597的相关要求,处理过程中氧化剂、还原剂的使用及贮存应满足HJ1091的相关要求。根据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及容器材质规格,合理设计分区;每个分区之间应用挡墙间隔,挡墙高度不低于墙面裙角;根据每个分区拟贮存的废物特征采取防渗、防腐措施。53贮存液态废物或可能产生液体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设置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导流沟槽、集中收集池。收集池应配套排泥、废液处置及废气导排设施。废液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及地方标准的规定。5.4 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包括标准容器、非标容器和特殊容器。危险废物标准容器的规格、材质及盛装要求应符合GB12463的规定,液态、浆状危险废物应选择桶、罐、箱等容器。钢制容器应满足GB12463GB/T325的相关要求。塑料容器应满足GB18191的相关要求。5.5 容器或包装袋非取用状态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储罐应密封良好,满足GB37822相关要求。易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危险废物的容器应具备排气功能。贮存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或毒性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挥发性气体应根据GB37822规定设置气体收集、净化装置。其废气排放应符合GB16297和GB14554的规定。5.6 全封闭式集装箱作为批量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仅可用于不超过It各类危险废物的运输和转移,其设计、制造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1413和GB"5338的规定,且不得使用10年以上的集装箱盛装危险废物。5.7 周转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再次利用时,不应盛装与上次盛装废物不相容的废物;如不能再次使用,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需清洗,清洗废液作为液态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经处理后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排入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的废水、污水,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5.8 综合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单位应配备仓储式货架,宜采用智能负压仓储系统。5.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并接受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6利用处置设施要求6.1 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技术及污染防治应满足HJ1091的相关要求。6.2 废矿物油利用设施建设应满足GBZT17145、HJ607的相关要求,新建及改扩建设施能力原则上应不低于5万吨/年。废矿物油提炼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蒸储工序宜采用高真空蒸储,包括分子蒸储、薄膜蒸发、减压蒸储等方法,禁止使用釜式蒸储工艺;新建及改扩建设施应具备后精制工序,宜采用溶剂精制或加氢精制,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硫酸精制等强酸精制工艺。6.3 表面处理污泥宜采用火法冶金工艺。火法冶金工艺中的干化、配料、制块(球)、烧结、熔炼等工段应采用自动化、机械化作业。湿法回收工艺不宜直接采用人工上料方式进行间歇投料,浸出、过滤、结晶、干化等工序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污泥原料和半制成品应通过密闭空间内输送。严禁直接利用电镀及酸洗污泥制免烧砖及免烧陶粒等建筑材料。6.4 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产生废物宜采用火法冶金或湿法回收工艺。物料应采用密闭机械或气力输送,配备粉尘高效收集措施。生产工序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火法回收工艺宜采用自动化机械作业。湿法回收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密闭,具有废气收集设施。6.5 废酸利用应采用酸碱中和、化学沉淀、蒸发浓缩等工艺进行酸再生、水处理剂等资源化利用。含重金属废酸应进行专业化处置或经化学、吸附、膜分离等技术深度处理后进行利用。各工段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过滤残渣应进行危废鉴别。废酸制备水处理剂不得用于饮用水。6.6 废包装桶利用设施应采用溶剂清洗、干法清洗等工艺,清洗剂应满足GB38508规定要求。制备再生桶应具有倒残、整形、清洗、吸干、抛丸、烘干打磨试压、喷漆、干燥等工序,各环节应配备成套设备,生产环节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机械化操作。制备冶炼钢材原料应满足GB/T39733的相关要求。废塑料桶造粒经营单位应具备后序生产工业废水管件、托盘等工业产品的工序。DBXX/TXXXXXXXX6.7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利用处置工艺、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应符合HJ1134的规定,飞灰处理物料输送应采取密闭机械或气力输送方式。6.8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选址、建设和运行应符合GB18484、HJZT176的规定,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6.9 危险废物填埋场选址、建设、运行和退役应符合GB18598的规定,退役资金应按国家有关办法规定预提及使用.6.10 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运行应符合GB30485、GB30760、HJ662的规定,处理废物种类原则上应以无机类废物为主,处理有机类废物的应采用纳入浙江省无废城市先进技术的预处理手段处理。6.11 高温熔融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标准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或其他专项标准。7环境治理设施要求7.1 应配套废水、废气治理设施应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及装备,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达到低于排放标准限值20%的排放水平。7.2 采用焚烧、热解、火法冶金等工艺的设施应参照GB18484控制指标及限值配套烟气净化设施。应配备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7.3 VOCS物料存储、转移和运输无组织排放应满足GB37822要求。7.4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应配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水综合处理系统;推荐建立中水回用系统,宜优先循环利用、梯级利用。7.5 产生大量余热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宜配套建立余热利用系统。7.6 应设置专用卸料区、洗车区、包装物清洗区。卸料区应设置粉尘、挥发性废气收集设施。可能产生液体的作业区域应设置液体接口防滴漏设施。7.7 厂区内灰渣接收、转运应优先采用机械密闭输送或气力输送。移动式转运设施应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遗撒、粉尘飘散。7.8 应具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手册,并做好相关运行管理记录。8信息化自控设施要求8.1 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应设置DCS或PLC控制系统,应设置独立的中控室,具备远程监控、设备起停操作、打印等功能。8.2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单位应建立具有电子台账登记、申报等功能的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有专用的危险废物电子磅秤、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利用、处置、出厂等环节的在线监控视频装置、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实时跟踪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应具有与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化系统连接的端口。9分析化验实验室要求DBXX/TXXXXXXXX9.1 应设置专门的分析化验实验室及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9.2 实验室应配置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相匹配的实验仪器和检测能力,包括危险废物理化特性、利用处置产物质量检测、污染物排放重要指标检测等。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实验室应具备元素分析、反应性、易燃性、闪点、重金属、有机物分析等检测能力。9.3 实验室宜具有完善的废液、废气收集处理装置。10厂区景观环境设施要求10.1 厂区绿化应符合GB50187绿化布置要求,应布局合理、入口处规划景观广场,绿化工程设计应兼顾景观效应。10.2 厂区应建设公众开放参观廊道,在厂区入口醒目处设置信息公告栏。10.3 厂区建筑物外观规整,墙面无掉粉、漆皮、透底等,生产设备无锈溃。道路两旁宜种植垂直绿化,丰富绿化的层次和景观。厂区道路实现硬化、平坦整洁。10.4 厂区绿地设计应与利用处置企业的建筑风格相融合,建筑颜色应与所在区域的地貌,植被相融合。10.5 厂区绿化景观设计应根据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规模,布置绿化景观风格和意境。10.6 工厂的绿化设计应将园林绿化纳入工厂总平面布置中,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形成点线面相结合,自成系统的绿化布局,充分发挥绿地的卫生防护和美化环境作用。11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管理11.1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符合GB34330和HJ1091的规定,综合利用产物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11.2 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的按照产品管理。11.3 不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稳定的市场需求的,应按固体废物管理。如根据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判定为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11.4 作为制备建筑材料的添加料,或作为制轻质骨料、陶瓷材料、磁性材料等的原料或配料,过程污染控制应执行相关行业污染控制标准,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没有专用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参照GB30760的要求执行。11.5 废矿物油蒸储过程产生的塔底油、蒸僧毛油、精制过程产生的抽出油,没有专用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11.6 废贵金属催化剂、铝灰渣等危险废物以纯物理方式加工,仅改变物理性状、未消除污染特性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作为原辅料利用于下游工业企业,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后,可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11.7 特种钢钢铁除尘灰宜优先回收银、铭、钥等特殊种类金属。11.8 废盐综合利用再生盐宜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用于氯碱、印染、铝加工等工业用途。DBXX/TXXXXXXXX11.9 表面处理污泥回收金属产物,作为下游企业的原辅料,宜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11.10 满足水泥窑入窑要求的,可采用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理。11.11 采用高温熔融(温度21200°C)方法进行处理,形成的玻璃态残渣符合国家标准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宜按该标准的规定进行管理。11.12 理要求12.1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单位应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省级统一的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进行如实规范申报,申报数据应与台账、管理计划数据相一致。安全填埋设施相关运营全部数据永久保存,其它处置及利用设施的关键过程数据保存十年以上。12.2 应按照HJ2042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12.3 应根据HJ1033、HJ1034、HJ1038等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方案中的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要求,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开展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的,应安装电子显示面板进行动态公示。12.4 应定期对场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进行采样监测,以判断利用处置过程是否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12.5 应定期在厂区企业信息栏或官方网站公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监测结果等相关信息。12.6 鼓励逐步对公众开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参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通则编制说明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5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6 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7 HJ1091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附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通则编制说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通则编制组2021年7月目录1 .项目背景21.1 任务来源21.2 工作过程22 .基本概况21 .1产生量及处置能力现状32 .2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53 .标准制订必要性61 .1加快提升行业水平,降低环境风险的需要63 .2指引行业发展方向,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63. 3构建健全监管体系,提供制度性保障的需要64.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74.1 总体思路74. 2编制原则74. 3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75. 技术标准内容75.1 标准适用范围85. 2标准结构框架86. 3术语和定义87. 4设施建设要求98. 5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管理139. 6环境管理要求1410. 相关标准的比较分析1511. 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1512. 准实施的建议15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两美浙江”建设的战略部署,保障“全域无废”建设目标,做好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提升整治工作,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制定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通则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在省条例修订过程中将有关条款纳入地方立法,作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抓手,在新申领、续证、换证等审核工作中贯彻落实。1.2工作过程本标准制定工作过程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法规(2020)4号)、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3号等相关要求开展。(1)成立编制组2021年3月,根据标准编制进度安排,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编制组成员单位包括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协会,负责浙江省地方标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范通则的编制工作。(2)通过立项审批2021年4月至6月,标准编制组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调研等方式,积极获取国内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管理制度及政策等材料,经过梳理总结编制标准及编制说明草案,并通过立项审批。(3)典型企业调研及完成征求意见稿2021年6月至7月,开展现场调研及专家咨询,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2.基本概况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通则编制说明2.1 产生量及处置能力现状2019年,浙江省产生的490.85万吨工业危险废物中,利用处置469.74万吨,暂存21.11万吨,利用处置率为95.7%。按照利用处置途经分为:综合利用类277.26万吨,焚烧类117.17万吨,填埋及水泥窑、水煤浆协同处置类96.42万吨。(1)焚烧类全省共有持证危险废物焚烧企业22家(每市至少1家),处置能力约58.66万吨/年,产生单位自建焚烧能力78.56万吨/年,合计137.22万吨/年。相较于此类废物约117.17万吨/年的产生量,全省处置能力满足实际需求。图2.1-1各市焚烧类能力和产生量对比情况(2)填埋及协同处置类填埋:全省共有危险废物填埋场12座,合计填埋能力约31.23万吨/年(除舟山外,每市至少1座),舟山填埋场一区主体已基本建成。飞灰:全省实际接收填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37座,2019年共填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70.04万吨(以原灰计)。全省飞灰水洗脱氯持证企业6家,合计能力26.5万吨。合计填埋(含飞灰处理)能力127.77万吨,相较于此类废物约96.42万吨/年的产生量,全省处置能力满足实际需求。图2.1-2各市填埋类能力和产生量对比情况此外,全省共有水泥窑协同、水煤浆协同、炼钢炉窑协同处置企业12家,合计能力约87.67万吨/年(不包括飞灰水洗脱氯能力26.5万吨/年),分布在杭州、宁波、湖州、绍兴、金华、衢州6市。协同处置能力是对焚烧类、填埋类,及综合利用类中利用效率较低废物的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图2.1-3各市协同处置企业分布情况此外,随着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的实施,废盐将不得直接作为副产出售,需增加提纯工艺满足国家或行业产品质量标准,由此导致作为危废的废盐量持续上升,目前全省产生量约6万吨/年。同时,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可溶性总盐含量超过10%的危险废物禁止直接进入柔性填埋场(我省现有填埋场均为柔性填埋场),废盐处置缺口将逐步显现。为补齐这一短板,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主要做了两方面工作,一是指导督促嘉兴、舟山、台州在建的刚性填埋场加快建设进度,保障废盐兜底处置能力,目前,嘉兴刚性填埋场(库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通则编制说明容2.7万方)已基本建成,正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是指导废盐产生量较大的台州、绍兴2市规划至少3个废盐综合利用项目(总规模15万吨/年),已经启动建设。(3)综合利用类全省共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持证经营单位170家,能力约674.94万吨/年,主要分布在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等地;产生单位自建综合利用能力52.06万吨/年,合计总利用能力727万吨/年。相较于此类废物约277.26万吨/年的产生量,全省利用能力满足实际需求。图2.1-4各市综合利用类能力和产生量对比情况2. 2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2020年,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共现场考核1056家企业,其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892家,经营单位164家(省级督查对164家经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892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中,达标860家,基本达标28家,不达标4家,达标率为98.6%;164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中,达标151家,基本达标12家,不达标1家,达标率为97.2%。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我省自评打分为98.5分。其中考核不达标的经营单位为浙江遂昌汇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主要存在问题有:标识标牌不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规范;厂区整体环境差;工艺自动化水平低;相关污染防治记录不全,现场未提供;入场分析制度不完善,检测因子不全;经营记录簿部分内容未填写;管理人员对相关制度不熟悉。3.标准制订必要性3.1 加快提升行业水平,降低环境风险的需要危险废物来源行业广泛,废物种类繁多,属性复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置技术种类多而复杂,综合利用产物流向途径广,作为原料或产品进入工业生产及生活领域会有较大环境及健康风险。由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缺乏必要的项目建设规范条件和环境管理要求,利用处置设施的技术水平、装备自动化程度、废气污染防治、废水处理回用、厂区绿化及产物属性鉴别环境管理等水平参差不齐,产物再利用途径管控不明,管理部门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抓手,事后难以有效监管,实际工作中面临严格执法难、企业环境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3. 2指引行业发展方向,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现行国家危险废物标准规范尚未针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制定建设规范,在精细化管理方面尚有欠缺。浙江省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大省和经济强省,研究制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范,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的必要措施。对指导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生产及主管部门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提供支撑的需求也尤为迫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水平整治提升对于优化产业布局,壮大浙江省绿色环保产业,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深入推进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构建浙江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美丽浙江”均具有重要的意义。3. 3构建健全监管体系,提供制度性保障的需要结合浙江省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相关管理规定,通过调研分析浙江典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设施技术水平总体状况,以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三个能力”建设为目标,淘汰一批落后设施,推荐一批先进设施,实现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设施排放清洁、技术先进、外观美丽。在现有标准规范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管理经验,从厂区建设、全过程管理、工艺装备水平、污染物排放、综合利用产物管理、产业附加值等方面研究相关技术及管理要求。将标准执行推动纳入浙江省固废条例修订内容,作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抓手。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等提供制度性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通则编制说明4.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4. 1总体思路通过文献查询、实地调研、专家咨询研讨等多种方式,详细了解我省目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单位现状。通过行业分类统计典型危险废物种类、利用处置经营单位及需重点监管单位,结合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点,开展废酸、废矿物油、表面处理污泥、废弃包装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焚烧和填埋等典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调研。从贮存、利用处置、环境治理、信息化自控、分析化验实验室、运行管理、推荐及淘汰类技术与装备等方面进行研究,统筹考虑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现状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环境保护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及重大发展战略等。以国家相关环保技术政策为依据,以“提气、降碳、强生态、增水、固土、防风险”为思路,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聚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能力提升、强化治理体系、控制环境风险,制定符合我省特点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4. 2编制原则(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为根据,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2)有利于形成完整、协调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与国家标准充分衔接,与地方标准充分衔接。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3)与浙江省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具有科学性和可实施性,促进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提升。4. 3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技术路线如图4.3-1所示。图4.3-1标准制定技术路线5.技术标准内容5.1标准适用范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主要包括贮存设施、利用处置设施及配套的环境治理设施、信息化自控设施、分析化验实验室及厂区景观环境设施等,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总体要求、贮存设施要求、利用处置设施要求、环境治理设施要求、信息化自控设施要求、分析化验实验室要求、厂区景观环境设施要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管理要求、环境管理要求。适用于指导新建及改扩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以及验收、指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许可证发放、全过程污染控制技术及管理工作;已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及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参照执行,具体要求另行配套衔接性管理文件规定。有专用标准要求的,执行专用标准。考虑到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特殊性,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可参照GB39707.GB19218等标准执行。5.2标准结构框架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贮存设施要求、利用处置设施要求、环境治理设施要求、信息化自控设施要求、分析化验实验室要求、厂区景观环境设施要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管理、环境管理要求等部分。贮存设施要求、利用处置设施要求、环境治理设施要求是标准的主体部分。对贮存设施提出分级分类建设、贮存场所、贮存容器等方面提出了防腐、无组织排放、废气、废水收集、包装等具体的要求,综合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单位推荐采用智能负压仓储系统。针对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提出了技术工艺、建设规模及运行管理具体要求,并针对重点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提出具体细化工艺及装置要求。针对配套的环境治理设施提出对应的设施、处置工艺及节能减排系统建设要求。标准还提出了配套信息化自控设施、分析化验实验室、厂区景观环境设施建设要求,并对危险废物管理堵点设立专章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管理。5. 3术语和定义标准共设置了14个术语和定义。包括利用、处置、贮存设施、利用设施、焚烧设施、危险废物填埋场、综合利用产物、表面处理污泥、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废物、废矿物油、废酸、废包装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高温熔融。上述定义部分来自国家标准规范,部分属于首次定义,利用、处置、利用设施、综合利用产物的定义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术语给出定义,贮存设施参照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二次征求意见稿),焚烧设施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场参照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表面处理污泥参照表面处理污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烧结制备衍生轻集料(T/ZGZS0301);有色金属冶炼废物来源于危险废物名录(2021)中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废矿物油参照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废包装桶来源于危险废物名录(2021)中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和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的描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参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134);高温熔融参照玻璃化及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5. 4设施建设要求(1)总体要求从项目选址角度考虑,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并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确定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应能维持环境质量稳定且不低于环境质量标准。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及装备角度考虑,应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宜采用国家或地方鼓励和推荐的技术及装备,优先选用环境风险低、自动化程度高、能效高、能耗低、污染少的技术及装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应配套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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