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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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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docx

    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全市政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策征集、管理、集成、解读、推送、兑现、咨询、沟通、评价等全流程服务,准确传达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策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人民至上。切实转换政策服务视角,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精心设计政策公开的内容,不断拓展政策公开的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主动、精准、多样的政策服务,提高企业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标准规范。强化重点政府信息管理,完善政策服务机制流程,全面规范政策征集、管理、集成、解读、推送、兑现、咨询、沟通、评价等工作标准,提高政策服务质量和实效。坚持精准高效。建立服务对象信息库,结合不同对象的特征和需求,建立定制化专属化政策查询方式,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精准推送服务,实现从"公众找政策"到"政策找公众"的转变。坚持改革创新。推动政务公开数字化建设,强化科技赋能,推动政策服务机制创新,加强各类政策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公开、规范、高效的政企政民互动平台,充分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作用,树立阳光透明政府形象。第三条各政策制定部门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做好政策服务工作:(-)涉及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全国文化中心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二)涉及有关营商环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三)涉及有关"七有""五性”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四)涉及企业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市(区)政府、市(区)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属于上述适用范围内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政策服务工作。与公众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文物、体育、园林绿化、金融监管、政务服务、知识产权、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领域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明确政策服务范围,逐步深化全流程政策服务工作。第二章政策征集第四条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群众参与政策制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主动向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利益相关方等问计求策,特别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应广泛开展政策需求征集工作,汇集公众需求及意见建议,并将公众反馈内容有效体现到政策制定中。第五条在起草政策性文件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建立政策论证机制,邀请企业群众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研究论证、征求意见,增强政策有效性。第六条在政策性文件草案形成后,政策制定部门应优先通过政府网站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报纸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扩大知晓面和参与度。在征集意见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征集情况说明,应包括征集意见的主要观点、采纳意见情况、未采纳意见理由,未征集到反馈意见的文件也应明确说明。第三章政策管理第七条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建立政策性文件公开属性报备管理机制。应当报备的政策性文件范围包括:市(区)政府各部门以本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制发的,或负责起草以市(区)政府、市(区)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以及各街道(乡镇)制发的标注文号的各类政策性文件(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性文件,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磋商信函等过程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除外)。第八条制定政策性文件公开属性报备目录,内容包括:文号、标题、成文日期、公开属性、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主动公开的应当注明:发布日期、发布形式。第九条市(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乡镇)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将上一月度政策性文件公开属性报备目录报送至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报备情况进行审查,并加强考核和监督。第十条市(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并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策性文件,在印发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政府公报编辑部门。第四章政策集成第十一条在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政策文件库,搭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集成专栏,便于企业群众集中查询。第十二条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应当结合本市中心工作,动态推出市、区级重要政策集成专栏,增强政策时效性,实行政策+解读"集成展示模式,优化政策搜索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快捷查询、易懂易用。第十三条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围绕企业、群众全生命周期,推出“T牛事"办事服务集成场景,不断丰富"T牛事"政策、解读、清单、指南,方便企业、群众一站式掌握办事服务全链条政策信息。第五章政策解读第十四条政策制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给予配合,解读信息中应明确各参与起草部门的相关职责和具体措施。解读信息由牵头部门统一发布,其他部门转发。第十五条政策制定部门应充分收集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的企业群众需求,不断丰富解读内容,增强解读实用性。政策解读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创新特点,关键词、专有名词诠释,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新旧政策差异等。涉及办事服务的政策性文件,应当确保政策解读信息与实际办事要求一致。第十六条政策制定部门应当结合政策内容,积极创新解读形式,采用简明问答、一图读懂、音频视频、集中政策宣讲、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等多种形式。对重要政策性文件,可通过全市”政策公开讲""市民对话一把手”等平台进行解读,协调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转发转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第十七条政策制定部门在做好政策性文件全文解读的基础上,应当注重对核心条款进行要点式解读,对企业群众普遍关注的政策条款进行要点拆分、深度解读和综合指引。第十八条对于围绕一项工作多部门出台多项政策性文件的情形,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应当做好跨部门的政策综合解读,讲清部门间的政策关联、职责分工等,避免误解混淆;建立专家参与政策解读工作机制,主动邀请专家提出问题,多部门共同作答,完善解读口径。第十九条政策解读材料应当与政策性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并在政策性文件公开的同时予以发布。第六章政策推送第二十条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在政策制定时细化区分政策适用对象,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市民群众等对象类别,为政策分类推送提供基础支撑。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企业协会商会、园区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完善政策服务体系,组织各部门依托各类企业服务平台、企业家协会、社会咨询机构、第三方政策咨询平台等,常态化向企业主动推送政策信息。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及进驻部门应当结合办事企业类型、行业特点、个性化需求等,在办事服务过程中,点对点将政策解读信息、延伸服务内容、关联性政策支持等"政策服务包”,向办事企业进行精准推送。第二十三条政府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建立政策服务对象信息库,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等分类管理,推行企业群众智能画像,通过企业用户空间""个人用户空间"智能推送定制化、专属化的政策信息。第七章政策兑现第二十四条政策制定部门在出台惠企政策文件的同时,应当列明惠企政策事项名称、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渠道、办理流程、在线办理链接、现场办理地址、办理时限、咨询电话等。如涉及政务服务事项,需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明确。第二十五条建立惠企政策报送汇集机制,政策制定部门应当于惠企政策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政策原文、兑现标准报送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六条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建立惠企政策兑现专栏,实现有效期内惠企政策兑现标准集中公开,实现惠企政策一体发布、一站触达。第二十七条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建立惠企政策事项集中申报入口,推进相关部门审批系统与政务服务网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惠企政策事项一口申报、一网办理。第二十八条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加强惠企政策辅导培训,确保兑现标准直达基层一线,对确需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申报材料的,应当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惠企政策兑现窗口,实现惠企政策事项公开申报、一窗兑现。第八章政策咨询第二十九条政策制定部门应结合要点式解读内容,从企业群众需求角度筛选主要信息点,制定政策咨询简明问答信息,重点对每一条款的名词概念、执行标准、操作方法、配套措施等重点要素进行说明,力求语言精、要义明。第三十条政策制定部门应在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之日,同步将政策咨询简明问答信息在本单位政府网站公开,由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整合,纳入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服务热线知识库,实现统一应用。第三十一条建立政策咨询信息协同机制,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服务热线应当做好政策咨询问题的梳理汇集工作,对于已有知识库无相关解答的政策咨询,应及时梳理咨询问题清单,报送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相关政策制定部门提供解答口径,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并配合做好后续解答工作。第九章政策沟通第三十二条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通过问卷调查、专题座谈、重点访谈等形式,常态化开展政企政民沟通工作,收集企业群众对于政策适用的需求、意见、建议,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完善政策执行标准。第三十三条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协会商会、园区等机构的政企沟通桥梁纽带作用,将企业对于政策适用的有关问题反馈至政策制定部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对于涉及多部门的重要问题,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第三十四条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服务热线的政企政民沟通平台作用,统筹整合在线征集、反映"办不成事"窗口、投诉建议等情况反映,加强对于政策适用共性问题的统计分析,向政策制定部门提出工作建议。第三十五条提升“市民对话一把手""政策公开讲""政务开放日”"基层公开议事日”等活动影响力,提高举办频次,不断创新政企政民公开沟通形式,有序引导企业群众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和基层治理,推进政企政民沟通深入基层一线、深入企业园区。第十章政策评价第三十六条政策制定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政策性文件制发情况,选取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基层治理等重点政策,围绕执行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全面掌握政策落地情况。涉及政策性文件制定的部门原则上每年应当开展一次专题性政策评价工作。第三十七条政策评价可通过征集调查、专题座谈、重点访谈、舆情监测、网络问政等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制定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协会商会、园区的沟通合作,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服务热线等平台,开展政策评价。第三十八条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对政策评价结果进行深入分析,适时转化为调整政策制定的措施,并将政策评价结果和运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政策制定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加强政策管理、集成、解读工作,逐步深化政策征集、兑现、咨询工作,创新开展政策推送、沟通、评价工作,鼓励选取本单位重点政策开展全流程政策服务。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政策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政务公开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第四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策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区所属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政策服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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