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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分析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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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分析ppt课件.ppt

    认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掌握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通过对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009年上海楼倒倒事件】2009年6月27日清晨5时30分左右。上海闵行区一栋在建的13层7号楼住宅楼全部倒塌,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经事故专家组认定,7号楼倾倒的主要原因是7号楼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引例,引例,在此过程中,张耀杰作为众欣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任由梅都公司将合同约定属于总承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土方开挖工程违法分包给张耀雄,以及违规堆积土方;夏建刚作为安全、防火工作负责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检查、督促职责,对违规开挖、堆积土方行为不予制止;陆卫英明知众欣公司将其指派为“莲花河畔景苑”项目经理,怠于履行职责,任由梅都公司将该项目的0号地下车库违法分包及进行违规施工;乔磊作为工程总监理,对梅都公司指定没有资质的人员承包土方施工及违规堆土的行为,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制止和报告主管部门。,引例,人民法院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张耀杰有期徒刑5年、夏建刚有期徒刑4年、陆卫英有期徒刑3年、张耀雄有期徒刑4年、乔磊有期徒刑3年。,引例,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基本方针和相关制度,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在生产发生的同时,与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相关联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9.1 概述,9.1.1 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安全生产法规有着较强的科技性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安全生产法规保护的客体有其不同的特点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9.1 概述,9.1.2 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安全生产法规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生活的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稳定。,9.1 概述,9.1.3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9.2 基本方针和相关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9.2.1 基本方针,9.2 基本方针和相关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企业负责 2、行业管理 3、国家监察 4、群众监督,9.2.1 基本方针,9.2 基本方针和相关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础;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和具体体现,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9.2.1 基本方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交底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检查、监督、奖励制度,“三同时”制度,9.2 基本方针和相关制度,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1. 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破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终端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手续的其他情形。,9.3.1 业主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建筑施工活动在进行地基基础工程建设时,易造成地下管线的破坏,因此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提供,9.3.1 业主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合同工期要以工期定额为基础,但 不要求与工期定额完全一致,可以根据施工条件、技术水平等作适当调整。,9.3.1 业主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4.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有结果显示,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故整改效果的关系比例是1:5。 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及其他有关文件,概略计算的拟建工程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费用。,9.3.1 业主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建设工程的投资、投资效益以及工程质量后果等都由建设单位承担或最终承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会约定采用哪种供货方式。无论施工单位是购买、租赁还是使用有关安全生产的材料设备,建设单位都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手段对施工单位施加影响,提出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要求。,9.3.1 业主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6.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筑法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P185-P186)。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 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9.3.1 业主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7.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9.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建筑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等基本条件来确定,它是反映施工单位承揽工程综合能力的必要条件。,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措施: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故障一安全设计、减少故障和失误等。减少事故损失措施: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局面,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引起二次事故发生,从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如隔离、个体防护、设置薄弱环节、避难与救援等。,9.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9.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3.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9.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3.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9.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前的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目的就是让所有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都对安全生产有所了解,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9.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9.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责任方应当是就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而言,而不一定是指直接的责任方。,9.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9.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9.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9.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与建设工程工期相同,意外伤害保险的的投保人是施工单位,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9.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某建筑工程项目,其中消防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总承包单位将其分包给某分包单位施工,则该分包单位作业人员的意外保险费应由( )支付。A总承包单位 B分包单位C建设单位 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9.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活动;勘察必须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要求;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9.3.3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知道意见和措施建议;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9.3.3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9.3.4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施工招标准备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在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1.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9.3.5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2.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责任,4.机械设备等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9.3.5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6.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2)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应当对安全施工措施进行检查 3)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4)组织制定他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 5)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及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9.3.5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5)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3.6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9.3.6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9.3.6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1.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请求民事赔偿权,9.3.6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施工作业人员应该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2.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义务,9.3.6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9.3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9.4.1 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9.4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2.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确定应急救援工作的任务;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的实施,9.4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9.4.2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3.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法律对建立应急救援制度的规定;建立应急救援制度是法定义务;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专职人员;配备应急救援装备。,9.4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9.4.2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9.4.3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9.4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安全事故分级,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9.4.3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9.4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1.安全事故分级,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物证搜集,证人材料搜集,事故图,现场保护,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9.4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9.4.3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责任追究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9.4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9.4.3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9.4.4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大火灾事故,特大建筑质量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 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等。1.认真做好特大安全事故预案制定和应急工作2.加强安全整顿和监督检查工作3.及时严肃查处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4.建筑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深圳某公司在一工地用吊篮架进行外装修作业时,首层安全网已经拆除,工长指派一名抹灰工升降吊篮,在用倒链升降时,未挂保险钢丝绳,突然一个倒链急剧下滑70cm,吊篮随即倾斜,使一名工人从吊篮上摔下死亡。试分析造成这一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有哪些?,该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工长违章指挥,升降吊篮应由架子工担任,不应指派一名抹灰工进行操作;违章操作,作业时未挂保险钢丝绳,工人未系安全带;作业时没有对升降装置进行认真检查,设备带病运行;违反高空作业规定,支设的水平安全网在高空作业未完成时被拆除。,张某是某路桥公司新聘用的试验人员。某日,张某检测土壤含水量时,不小心将使用的一瓶酒精碰翻,地上的酒精与土样中燃烧的酒精很快相连并燃烧起来。这次火灾将实验室的部分设备烧毁,张某本人也在救火的过程中被轻度烧伤。,事后,路桥公司要求张某为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以路桥公司没有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为由,要求路桥公司承担部分责任。但是路桥公司认为张某在进入新岗位前并没有询问现场是否存在危险因素,已经放弃了知情权,自己就不需要为没有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而承担责任了。你认为路桥公司的观点正确吗?,路桥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询问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从业人员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也同样是施工单位的义务,这个义务并不以从业人员是否已经询问为前提。即使从业人员没有询问,施工单位也必须要告知存在的危险因素。本案例中,施工单位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需要对此事故承担部分责任。,某施工现场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堆放石料的料堆坍塌,将一些正在工作的工人掩埋,最终导致3名工人死亡。工人张某在现场目睹了整个事故的全过程,于是立即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由于张某看到的是掩埋了五名工人,他就推测这五名工人均已经死亡。于是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说有五名工人遇难。此数字与实际数字不符,你认为该工人是否违法?,不违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但并不要求如实报告。因为在进行报告时,报告人未必能准确知道伤亡人数。所以,即使报告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也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报告人不及时报告,就会涉嫌违法。因为可能由于其报告得不及时而使救援迟缓、伤亡扩大。,明水镇某建筑公司承接济南市某建筑工地的高层建筑,该公司使用章丘市某起重机厂生产的塔式起重机,起重机厂雇用李某带领八人对该厂生产的塔式起重机进行首次安装。在按顺序安装塔身、塔顶、平衡臂后,着手安装起重瞥。起重臂是典型的细长构件,吊装时对吊点位置、吊索的拴系方式、重心所处位置均有严格的技术要求。按照规定应该设置三个吊点,六根吊索。,而李某等人仅设了两个吊点,四根吊绳,并且在吊索未拴牢靠的情况下,将起重臂吊起。起重臂根铰点销轴安装完毕后,五名工人爬上起重臂,安装两根连接起重臂与塔顶的拉杆。这时一处吊点的钢丝绳将起重臂两根侧向斜腹杆拉断,起重臂向塔身方向水平移动约400多毫米,起重臂瞬间下沉,起吊钢丝绳断裂。起重臂以臂根铰点为轴心旋转滑落,起重臂上的五名工人随之坠地,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章丘市某起重机厂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临时证超期的情况下,超范围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塔式起重机,并雇佣无营业执照、无安装资质的李某非法安装,应负主要责任。李某非法承揽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工程,私招乱雇民工,在安装过程中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冒险蛮干,违章指挥,应负直接责任。,明水镇某建筑公司对塔式起重机生产单位的资质、产品出厂资料及安装单位资质未进行审查,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力,应负管理责任。济南市有关部门对章丘市某起重机厂审查把关不严,在该厂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于2001年2月份下文推荐其塔式起重机产品进入济南市场,客观上纵容了该厂家的非法生产,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2011年9月10日上午8时30分许,在西安市未央路凯玄大厦建筑施工现场,位于大厦东立面19层高处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东侧偏南共4个机位、长度约22米、高度14米的架体发生局部整体坍塌,致使正在该脚手架上进行降架和外墙面装饰清洁的12名作业人员,随架体坠落至室外地面,造成10人死亡。,事故原因:1、事故直接原因经调查分析认定,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脚手架升降操作人员在未悬挂好电动葫芦吊钩和撤出架体上施工人员的情况下违规拆除定位承力构件、违规进行脚手架降架作业所致。,2、事故间接原因 (1)劳务公司: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无资质违规承揽承包凯玄大厦建设工程并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缺乏严密组织和有效管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监理公司: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凯玄大厦外墙装饰和脚手架升降作业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工艺,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等强制性监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总承包单位: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职责,将工程分包给无专业资质的单位,对施工现场统一监督、检查、验收、协调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4)建设单位:西安凯玄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一组)在凯玄大厦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完全取得建设工程相关手续,违规进行项目建设,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5)政府监管部门: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及西安市城改、规划和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事故发生前包括西安市在内的陕西关中地区连续10余天降雨,事发当天西安市天气仍然是中到大雨,脚手架因受长时间雨淋而超重超载,也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2011年10月8日13时50分左右,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蓝湾三期工程工地在进行地下车库顶板混凝土浇注作业时发生一起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整体坍塌事故,造成13人死亡、4人受伤。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大连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大连辽贸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事故原因与责任:1、钢管、扣件使用前未经检测。施工单位项目部依然我行我素,面对近1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大型工程,现场大量使用的钢管、扣件使用前从未进行过抽样检测。2、专项施工方案形同虚设。现场只能提供一份该项目二期工程支模架专项施工方案。这份方案编制时,发生事故的三期工程尚未中标。三期工程是参照了二期工程的专项方案,但该方案根本不符合三期工程的特点,起不到指导现场实际施工的作用,违反了我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从方案审查、批准的角度看,虽然相关人员签名齐全,但无论是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还是总监理工程师,均没有对方案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负责。 3、搭设前没有进行技术交底。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承担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并办理签字手续。但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没有按规定交底。,4、搭设操作随意性大。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擅自凭经验搭设。纵横联系杆大量缺少,扫地杆、剪刀撑几乎没有,大大降低了架体的整体稳定性。更为严重的是,该架体立杆搭接方法严重错误,上下立杆搭接既不采用对接,也不采用旋转扣件拼接,甚至也不采用在两根以上大横杆上搭接的方法,而是采用了最不安全的在一根大横杆上搭接的方法。这种搭接方法安全性最差,大大降低了架体的稳定和承载能力,极易发生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5、检查验收极不负责。发生事故的区域,虽有相关的检查验收表,并且各方签字也齐全。但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检查人员极不负责,既没有按三期工程的特点编制方案,也没有按已有的方案进行检查验收,在实际搭设与方案完全不符的情况下,签字认可并得出与方案相符的错误结论。同时,现场也没有按照要求,用力矩扳手对扣件的紧固程度进行检查。6、企业对项目的管理力度十分薄弱。作为项目承包的法人单位,建筑公司虽然也对该项目进行过几次检查,但该项目部我行我素,没有及时进行整改。该公司对存在的问题也没有一查到底,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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