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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岗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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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岗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龙岗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发展部署,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的有关规定,整合设立龙岗区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促进教育事业均衡优质发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遵循“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实行专款专用。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容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目录清单由区教育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编制,按相关程序报区财政局审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教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执行,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合规;(二)申请专项资金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并按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核;(S)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预算;(四)受理和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资金追偿,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五条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二)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续期、调整、撤销等事项进行前置性审核;(S)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部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控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具体如下:(一)根据项目需求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区教育局审核;(二)严格按有关协议及其附件约定内容实施项目;(三)依据法律法规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五)接受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六)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并对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三方面:(一)民办教育发展主要包括购买学位及双免补贴、优质民办学校奖金、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名师名校长培养经费、特色学校奖励经费等。(二)教育人才发展主要包括各类特聘岗位等教育人才的引进、“柔性引智”渠道开展的相关人才引进,以及实施各类人才培养、人才提升等。(S)驻区高校人才发展主要包括驻区高等院校自主聘用区级特聘岗位人才奖励等。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正常办公支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等;(二)应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或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三)其他不属于专项资金支出方向的支出。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区教育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绩效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专项资金子项及分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第十条区教育局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预算管理要求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预算编制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年初预算下达时达到可执行状态。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区教育局对当年难以支出或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的资金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根据区财政部门工作安排进行动态统筹;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区财政。第十三条区教育局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出,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对专项资金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财务决算,并报送区财政部门。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按用途分别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并在配套实施细则中明确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本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四)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十六条资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材料真实、合规、完备。(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三)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结论。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二)项目审核:由区教育局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及项目预算经费进行评审,并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预期社会效益、资金安排规模(或额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三)区教育局党组会审议:召开区教育局党组会,对所有资金项目的评审结果及核定经费预算进行审议;(四)社会公示:对需进行社会公示的专项资金项目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认定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五)拨付资金:由区教育局按照项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至项目申报单位。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完成项目财务结算,并向区教育局提交项目成果资料。第六章绩效管理第十九条区教育局统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设立时应设置绩效总目标,在各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应设置年度绩效目标,并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格等材料,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区教育局应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统筹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各使用部门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预算绩效目标偏离、无效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条区教育局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以及专项资金续期、调整、退出时均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检查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绩效评价结果按要求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第七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区教育局、区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发现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虚假申报专项资金,以及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第二十五条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执行专项资金相关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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