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 资源ID:1965169       资源大小:20.28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雅安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9日雅安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28号)和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雅委办(2020)75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第四条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依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第五条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所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委托国有实体企业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国有实体企业履行好受托管理职责。第八条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动管资本和管党建相结合。财政部门党组按照相应职能职责对国有金融机构党建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审核国有金融企业党组织换届方案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配合开展党员发展宏观指导、党内统计、党费管理、党代表推选、党内表彰等工作。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国有金融企业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应当事前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第九条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指导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二)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机构集中。()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四)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五)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制度,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六)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七)督促国有金融机构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对直接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八)按规定对所监管金融机构重要事项实施管理。严格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负责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监管。依法依规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参与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受托人、国有金融机构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第十条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要求,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主要职责是:(一)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三)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依规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四)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五)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章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受托人按照产权关系和管理权限组织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具体开展上述基础管理工作。(一)清产核资。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组织或同意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认定。(二)产权登记。财政部门负责直接管理金融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并汇总本级产权登记情况。受托人按规定办理受托管理金融机构的产权占有、变动及注销登记等手续。国有金融机构应落实产权登记工作主体责任,及时报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占有、使用及变动等情况,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三)资产评估。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指导金融机构执行统一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指导金融机构依法履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其中,金融机构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应当由财政部门核准。(四)统计分析。财政部门依托财政部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系统,整合信息资源,畅通共享渠道,组织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受托人负责受托管理金融机构运营情况的统计分析,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全市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向出资人机构报送财务快报、财务决算等财务信息。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确认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归属,按规定核发产权登记证(表),监督国有金融机构的出资和产权变动及处置行为,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规范金融机构国有股权管理。依法决定所监管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转让。所监管金融机构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一)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二)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国有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四章所监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五条国有金融机构涉及重大事项管理的,应事前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出资人机构依法依规做出决定或者要求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程序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落实出资人意图。(一)机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改制、重组、上市,增减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划转和置换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企业一级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设立和撤并事项,以及增减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划转和置换不影响政府拥有控股地位的,由财政部门审批。(二)章程制定和修改,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批。(三)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债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担保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事前报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市县重大经济事项的应按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办理,其中市级重大经济事项按雅安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办理。(四)重大投资指公司主业(即公司章程明确的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核的投资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出资人)决策的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含)的重大投资项目(政府指令性项目除外);股权投资项目。(五)重大资产处置指上年度净资产小于100亿元(含)的企业,单笔500万元(含)以上或年度累计2,0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上年度净资产大于100亿元的企业,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或年度累计5,0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对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大额捐赠是指上年度净资产小于100亿元(含)的企业,单笔50万元(含)以上或年度累计15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项目;上年度净资产大于100亿元的企业,单笔100万元(含)以上或年度累计3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项目。第十六条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国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按规定指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人机构监管国有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国有金融企业根据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综合考虑经营效益、绩效评价以及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每年6月15日前报财政部门。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逐级落实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责任。预算年度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工资总额清算工作,于4月底前开展专项外部审计,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及专项审计报告,由财政部门核准确认。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年金运作情况应当于年度结束后9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备案。第五章所监管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第十七条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有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按照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做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或建议任免相关工作,严格进行资格把关。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并强化监督管理。市管金融企业负责人的提名、考察、任免和综合考核评价由市财政局党组配合市委组织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市财政局管理金融企业负责人的提名、考察、任免和综合考核评价由市财政局党组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负责人薪酬标准,规范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根据市级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县(区)、经开区和受托人可结合实际和管理现状,依据本实施细则完善相关制度,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条市级其他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要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明确的其他要求,按照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