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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重庆市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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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重庆市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重庆市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22)18号)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市公证处,市公证协会:重庆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重庆市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公证机构及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重庆市司法局2022年4月22日重庆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促进公证机构依法规范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组织实施公证机构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严格程序、注重实绩的原则,与日常管理、平时检查相结合。第三条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全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等次第四条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以下简称考核年度)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档案管理、收费和财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第五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六条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基础上的加扣分制度。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等次;70分(含)以上90分(不含)以下的,为合格等次;60分(含)以上70分(不含)以下的,为基本合格等次;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但出现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依其规定评定等次。第七条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司法行政机关:(一)新设立但执业不满3个月的;(二)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尚未调查处理完结的。第八条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被投诉或者举报,经核查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四)未使用公证管理业务系统办证以逃避监管的;(五)当事人服务评价满意率低于60%的。第九条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含)以上等次:(一)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者所属公证员在考核年度内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二)被法院判决承担公证损害赔偿责任的;(三)在市公证协会或者考核机关组织开展的案件质量检查中合格率低于80%的;(四)有三次以上投诉或者举报被查证属实的;(五)被新闻媒体曝光负面信息,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当事人服务评价满意率低于75%的;(七)因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者越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的;(八)公证机构负责人选任不符合规定的。第十条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所属公证员因公证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以外的行政处罚或者党纪政务(纪)处分的;(二)有3名以上党员未单独设立党组织,或者有3名以下党员未组建联合党支部的,或者无党员未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三)在市公证协会或考核机关组织开展的案件质量检查中合格率低于95%的;(四)所属公证员年人均办证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80%的;(五)当事人服务评价满意率低于90%的;(六)未全面、规范使用公证管理业务系统的。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十一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自评。公证机构每年2月1日前依照考核内容和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对考核年度工作情况开展自评,向考核机关提交自评报告。(二)考评。考核机关依据公证机构提交的自评报告,结合日常监督、平时检查掌握情况,对照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考评,形成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包括考评得分、考核等次、加减分明细,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主要成绩、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考核机关实施年度考核,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及时完整提供材料。(三)公示。考核机关每年2月20日前将初评考核结果向公证机构公示并抄送市公证协会,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证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前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核;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反馈复核结果。(四)备案。考核机关每年3月20日前向公证机构公布考核结果,并通过司法部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向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二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与考核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可以要求考核机关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者进行复核;应当及时对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完成备案并进行通报。第十三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备案后,考核机关应当在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副本上填入年度考核等次并加盖印章,并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材料存入公证机构执业档案。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材料包括自评报告、考评报告、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情况表、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表及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等。第四章考核结果的运用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该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可以参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机关应当对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第十六条考核机关在开展年度考核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突出问题的,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整改。考核机关在开展年度考核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具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提请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考核机关在开展年度考核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具有违反公证行业规范的情形或者可能给予行业惩戒的线索的,应当移交市公证协会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对考核机关反馈的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考核机关。考核机关应当对公证机构开展限期改正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指导、检查。第十八条考核机关不认真履行职责,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报批评、责令纠正,或者纳入年度绩效评价。第十九条公证机构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原考核结果,重新进行考核,并追究公证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渝司发2014131号)同时予以废止。附件: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标准附件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标准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加1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执业活动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2 .具有创新意识,积极拓 展公证业务领域,推进公 证业务发展。3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 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 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 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4 .注重公证公益属性,落实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要求。5 .落实“一证一评”要求,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1 .符合受理条件而拒绝提供公证服务的,每查实一起扣3分。2 .存在乱设办证点、诋毁同行、支付回扣、低价竞争争揽业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每查实一起扣5分。3 .公证员未亲自办证的,或者公证员助理及其他工作人员超出职责范围办证的,或者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每查实一起扣5分。4 .公证机构年办证量与本机构近三年平均数相比每下降10%的,扣2分(政策性、阶段性的公证事项不纳入考核。本项最多扣6分);公证员年平均办证量不足300件的,扣3分。的情况。5 .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公证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每次扣2分。6 .公证机构在处理当事人投诉、查处纠正执业中存在的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力度不大、整改实质效果不明显的,每查实一起扣3分。7 .公证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2场公益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少一次扣3分;每名公证员每年开展不少于1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10件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未达到规定时间或者办理数量的,每名公证员扣3分。8 .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内拓展公证业务取得显著成效,对行业有借鉴和示范作用的,加5分。9 .公证机构年办证量与本机构近三年平均数相比每增长5%的,加2分(政策性、阶段性的公证事项不纳入考核);公证机构年收费与本机构近三年平均数相比每增长5%,加2分(本项最多加10分)。10.当事人服务评价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加4分。公证质量1 .建立公证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出证等制度并严格执行的情况。2 .定期开展公证质量自查并整改质量问题的情况。3,坚持大额标的公证事项、出具执行证书、重大、复杂及疑难公证事项的多级审批或者集体讨论制度。4 .建立过错赔偿、责任追究及质量奖惩制度。5 .建立公证投诉、复查、赔偿及涉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公证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等事1 .未建立公证质量检查制度以及对大额标的公证事项、出具执行证书、复杂、疑难、重大、新型公证事项的多级审批制度或者集体讨论制度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的,扣2分。2 .每年应组织二次公证质量自查,少一次扣3分(以查看质量检查登记表为准);未及时整改的,一次扣2分。3 .在质量检查或者投诉处理中,有一件不合格证的,扣3分。公证机构在市公证协会组织的质量检查中,合格率达100%,其中优秀率达20%的,加2分,优秀率达40%的,加3项,并及时向公证协会备案本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情况,认真查处和纠正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分,优秀率达60%的,加5分。4 .未坚持大额标的公证事项、出具执行证书、复杂、疑难、重大、新型公证事项的多级审批或者集体讨论的,扣2分。5 .未建立过错赔偿、责任追究、质量奖惩制度的,扣2分;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人员未按要求处理的,每起扣2分。6 .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每起扣4分。7 .未建立公证投诉、复查制度的,扣1分;未依法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复查、赔偿申请及公证涉诉案件的,每起扣1分;对发现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的,扣2分;因公证机构、公证员过错导致撤销公证书的,每起扣3分;未向市公证协会备案本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情况的,每次扣2分。8 .公证机构的案卷质量、公证文书、公证案例在全市公证行业评选活动中入选或者获奖的,每起加2分;在全国公证行业评选活动中入选或者获奖的,每起加5分(同一事项获多层次表彰的,取最高分值,不得累计加分)。9.考核年度内无信访、投诉,或者信访投诉经查证不属实的,力口2分。组织建设1 .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及活动情况。2 .开展公证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3 .公证机构性质、体制及运行符合有关规定。4 .公证机构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5 .公证机构积极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公证员配备符合我市配备方案。1 .未按照党章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或者未积极参与所属党组织活动的,扣3分。2 .公证机构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方面的学习,未组织的,每少一次,扣1分。3 .公证机构无人、财、物自主权的,扣1分。4 .负责人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扣2分;负责人调整或者地址变更后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6 .公证员助理配备数量符合重庆市公证员助理管 理办法的规定。7 .建立公证员继续教育制 度,积极开展学习和培 训。8 .公证机构办公环境良 好,按规定设置服务窗 口,复印机、传真机、照 相(摄像)机等办公设施 齐全,公证员人均一台计 算机,全面规范使用公证 业务管理系统、公证管理 业务系统办理公证及开展 相应的管理工作。9 .窗口形象好,公证人员 仪表端庄、挂牌上岗、文 明执业。扣2分。5 .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6 .公证机构未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按规定为其交纳保险的,扣5分。7 .未建立继续教育制度的,扣1分;未按要求选送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学习、培训的,每次扣3分;公证机构自行开展学习和培训少于20学时的,扣4分;公证员未按要求完成40学时任务的,每人次扣2分。8 .执业公证员5人以上的公证机构未设置独立的接待大厅的,扣2分。9 .公证机构设置服务窗口(含接待室)的数量与执业公证员人数配比未达到1/3的,扣2分。10.缺少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及通信、交通工具的,扣2分。11.未规范使用公证业务管理系统、公证管理业务系统,如未上传附件、录入收费数据不真实等,扣5分。12 .公证机构内的所有人员信息必须按照规定上传到公证管理业务系统,未及时上传的,每人次扣1分。13 .未将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及公证员姓名照片公示的,每缺一样扣1分。14 .工作期间,公证人员未着公证服,或者未正确佩戴徽章的,每人次扣2分。15 .公证人员因服务态度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每起扣1分。16 .考核年度内每新增加一名硕士或者双学士的,加2分;新增一名博士的,加3分(本项最多力口5分)o17 .公证机构、公证员被评为重庆市公证行业优秀公证处或者十佳公证员的,或者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市级部门专项表彰的,加3分;公证机构、公证员被评为全国优秀公证处、全国优秀公证员的,或者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受到市委、市政府或司法部及国家其它部委专项表彰的,加5分(凡在同一事项获多层次表彰的,取最高加分值,不得累计加分,本项最多加10分)。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1 .按照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本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按时报送考核结果。2 .对于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3 .认真落实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关于考核结果运用的相关规定。1 .未及时对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考核结果的,扣2分。2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不纠正不处理的,扣2分。3 .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谎报瞒报行为的,扣3分。4,未对年度考核连续2年为不称职的公证员实行包括限制受理业务范围、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机制,未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公证员优先推荐参加评优评先1.严格执行公证机构档档案管理案管理办法。2 .公证档案管理规范,由专人负责并采用电脑管 理,档案室的条件符合有 关规定。3 .公证卷宗装订规范,归 档及时,借阅手续齐全。4 .公证档案无丢失、毁损 等情况。等未严格按照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中考核结果运用的相关规定进行落实的,扣3分。1 .公证档案未由专人负责管理的,扣1分。2 .档案室的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3 .未使用电脑进行档案管理的,扣2分。4 .档案管理混乱,出现不按期归档、借阅无登记等情况的,每起扣1分。5 .档案工作在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被评为三级的,加2分;被评为二级的,加3分;被评为一级的,加5分。1.严格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统一收费。及2.建立并严格执行内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3.收支符合规定,依法纳管税,按时足额缴纳会费、1.在公证质量检查、网上收费检查、大额标的公证事项网上质量跟踪指导工作以及投诉查处中,发现存在超标准收费,擅自减免收费无审批手续,通过分解收费项目、乱立名目等方式乱收理赔偿金;妥善解决公证人员社会保险,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4.自觉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监督。费,收费不开具发票等违规收费行为的,每起扣3分。2 .存在违规收费方面的投诉,每查实一起扣3分。3 .财务人员身份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扣1分;存在财务管理问题的,扣2分。4 .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赔偿金的,扣3分。5 .不配合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扣2分;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扣5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1 .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公证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职责明确,奖惩分明,管理规范。2 .严格执行公证机构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个人分配与办证数量、质量、效益及执业行为相结合,建立1 .未建立人事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目标责任制的,扣1分。2 .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分配的,扣2分。3 .未建立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扣2分。4 .未严格按照公证员任职前实习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实习登记、管理、监督、考核的,扣2了绩效考核激励机制。3 .建立印章、专用纸、防伪纸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4 .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分。5 .未严格按照公证员执业前培训的相关规定制定培训方案、开展培训、管理、监督、考查的,扣2分。6 .印章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公证专用纸、防伪纸无专柜保管、无使用登记制度的,扣2分;公证专用纸、防伪纸使用混乱、使用情况登记造册不清楚、账实不符的,扣1分;发生公证专用纸丢失、被盗的,扣5分。7 .对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重大事项,如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未进行请示报告的,扣5分。8其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且造成不利后果的,扣2分。其他工1.公证机构开设、使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的情况。1.公证机构应开设自有微信公众号或者官方网站,均未开设的,扣1分;已开设微信公众号作2 .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宣传活动的情况。3 .公证机构每个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报送一篇信息简报。4 .主动提升理论知识水平,三级以上公证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调研文章,四级以上公证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公证案例。5 .重视案例报送工作,每个公证机构每年至少有一篇公证案例并被司法部案例库、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典型案例等相关部门采用或在相关媒体上登载。6 .按时报送要求上报的各种材料,认真完成上级下达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每个月确保发送4篇微信文章,少一篇扣0.5分。2 .公证机构每年度应至少组织参与4次公证宣传活动,少一次扣2分。3 .公证机构应按时报送信息简报,少一篇扣1分。4,每少一篇调研文章或者公证案例,扣3分。5 .公证案例报送采用不达标,扣3分。6 .报送的信息、文章、公证案例系重复报送或者抄袭的,每篇扣3分。7 .文章、信息、公证案例被“重庆市公证协会”官方微信号采用的,每篇加0.5分;在重庆公证上发表的,每篇加1分;被市委、市政府、司法部采用的或者在省、部级媒体、报刊上发表的,每篇加3分(同一篇信息、文章、公证案例被多次采用的,取最高分值,不得累计加分,本项最多加10分)。8.按时完成上级交待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加3分。重庆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准确、客观评价公证员执业情况、工作业绩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证员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第三条公证员年度考核由其所属公证机构组织实施。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等次第四条公证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公证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其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第五条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第六条公证员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基础上的加扣分制度。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等次;60分(含)至90分(不含)的,为称职等次;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称职等次。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其规定评定等次。第七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一)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二)新任公证员在考核年度内执业不满6个月的。第八条公证员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发现错证、假证的;(二)承办公证事项因过错被撤销或者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三)严重违反公证工作规章制度的;(四)因公证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党纪政务(纪)处分、行业惩戒的;(五)发表不正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经批评教育仍拒绝悔改、消除影响的。第九条公证员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一)处于党纪政务(纪)处分期内的;(二)办证量低于全市公证员人均办证量的;(三)所承办公证事项被市公证协会、考核机关、所在公证机构组织开展公证质量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四)执业活动违反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突出问题的;(五)被列入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六)未完成执业培训课程学时的。第十条公证机构负责人在考核年度有第八条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所在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或者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二)所在公证机构受到行业惩戒3次以上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不包括停业整顿处罚)2次以上的;(三)所在公证机构承办的公证事项因过错被撤销4件以上或者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2件以上的;(四)所在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人数2人以上的;(五)所在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因公证执业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所在公证机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七)所在公证机构拒不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市公证协会交办的任务的。第十一条公证机构负责人在考核年度有第九条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一)所在公证机构办证量较前一考核年度下降的;(二)所在公证机构的公证案件质量合格率低于90%的;(三)选任不符合规定的。第三章考核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以下称“被考核人”)每年2月1日前对照考核内容和公证员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总结,向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以下称“考核机关”)提交述职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本人考核年度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业务绩效、工作质量、执业能力等方面情况。第十三条考核机关应当落实专人负责,依据被考核人提交的述职报告,结合日常监督、平时检查等掌握情况,按照公证员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评分,并分别形成考评报告(包括综合评价、主要成绩、存在问题、改正意见等)。考核机关实施年度考核,可以采取集中述职、民主测评等方式,可以要求被考核人及公证机构的其他人员说明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被考核人及公证机构的其他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第十四条考核机关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发现被考核人在执业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期限改正,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改正结果。第十五条考核机关应当组建考核专班,逐一审核考评报告,集体决定考核等次,书面告知考核结果,每年2月20日前将所有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在公证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第十六条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1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及其所在公证机构。第十七条考核机关应当每年3月20日前完成对所属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并通过司法部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向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年度考核材料须存入被考核人的执业档案。第十八条市司法行政机关每年4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考核合格的公证员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考核结果的运用第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晋升职称、续聘解聘的依据。第二十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优先推荐全国、全市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考核机关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考核机关应当对被考核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连续两年为不称职等次的,考核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证员作出限制受理业务范围、调整工作岗位、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考核人未参加年度考核的,职称评定时该年度不得计入任职年限。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在年度考核后被发现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考核机关经查实后可以撤销原考核结果,重新考核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辅助工作的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渝司办200713号)同时予以废止。附件:L公证员年度考核评分标准2.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公证员年度考核评分标准考核事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加减分明细德1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主动参加党组织活动。2 .工作期间仪表端庄、言行得体、服务热情。3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有良好的品格和道德情操。1 .党员公证员未按照党章规定参加所属党组织活动的,少一次扣3分。2 .当事人服务评价满意率低于70%的,扣3分;达到90%以上的,加3分。3 .因服务态度方面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每起扣3分。4 .对同事、同行存在恶意侮辱或者诬害等行为的,每起扣5分。台匕目匕1 .熟知公证业务,具备熟练办理常规公证事项的能力。2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开展理论研究,积极报送公证案例或者调研文1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公证、存在推诿现象的,每起扣3分。2 .三级以上公证员每年撰写调研文章不足1篇,或者四级以上公证员每年撰写公证案例不足1篇,扣3分。3 .公证员报送的信息、文章、公证案例系抄袭的,每篇扣3分。J3.早。3积极思考和参与公证机构内部事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4.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善于思考和创新新型公证业务。4 .提出的关于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被公证机构予以采纳的,每采纳一条加3分。5 .办理的公证案件在全市具有典型性和可复制性,对行业有借鉴和示范作用的,或者公证案例入选司法部案例库,被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等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印发或者发布,被华龙网公证知多少之案例精选专栏采用的等,每起加3分。勤1 .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劳动工作纪律。2 .自觉提升专业能力,积极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3 .注重理论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公证机构等组1 .存在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迟到早退等不遵守劳动工作纪律情形的,每次扣2分。2 .考核年度内取得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学历证书的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加5分。3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证机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市公证协会等组织的线上、线下学习培训任务的,扣3分。4 .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市公证协会等交办任务的,每次扣2分。织的业务培训。4.按时保质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1 .办证质量良好,未出现错证、不合 格证。2 .无因过错导致的 上访、投诉、诉 讼、媒体曝光和对 外赔偿事件发生。3,个人年度办证数 量、年度办证收费 较上年有增长。4 .撰写的宣传稿 件、公证案例、理 论文章被相关部 门、媒体采用或者 登载,取得较好效 果。分。2.因过错导致上访、投诉、诉讼、媒体曝光和对外赔偿事件发生,每起扣31.在质量检查中,优秀率达10%及以上的,加2分;优秀率达20%及以上的,加3分;优秀率达30%及以上的,加5分。3 .年度办证数量较上年下降5%以上的,扣2分;年度办证收费较上年下降5%以上的,扣2分。年度办证数量较上年增长5%以上的,加2分;年度办证收费较上年增长5%以上的,加2分。4 .撰写的宣传稿件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转载或者媒体报道的,每篇加2分,本项最多加10分。5 .撰写的理论文章被市级及以上部门采用或者在相关媒体上登载的,每篇加2分,本项最多加10分。L恪守公证职责,廉洁执业,依法履 行职责,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和 上级规范性文件, 无违法违规违纪行 为。2.注重公证公益属 性,积极提供公益6.考核年度内,公证员个人获得区(县)级及以上单位表彰的,每次加3分,本项最多加8分。1 .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者存在相关投诉且查证属实的,每起扣4分。2 .每年开展不少于1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10件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每少1个小时或者每少1件案件的,扣3分。法律服务。附件2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分标准考核事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机构1.认真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加强职业道德、执1.未按照党章规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的,少一次扣3分。建设业纪律教育。2 .公证处主任由执业三年以上的公证员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3 .公证员及助理配备合理且符合规定。4 .公证人员仪表端庄、言行得体、服务热情。5 .队伍稳定团结、积极进取。6 .公证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施及通信、交通工具。7 .全面规范使用公证业务管理系统、公证管理业务系统办理公证及开展相应的管理工作。8 .建立了业务、档案、财务、资产等内部管理制度。2 .公证处主任未由执业三年以上的公证员担任的,扣3分。3 .公证员及助理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4 .公证人员存在因服务态度方面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每起扣2分。5 .公证人员对同事、同行存在恶意侮辱或者诬害等行为的,每起扣2分。6 .执业公证员5人以上的公证机构未设置独立的接待大厅的,扣2分。7 .公证机构设置服务窗口(含接待室)的数量与执业公证员人数配比未达到1/3的,扣2分。8 .缺少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及通信、交通工具的,扣2分。9 .未全面规范使用公证业务管理系统、公证管理业务系统的,扣3分。10 .未建立业务、档案、财务、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扣2分。业1.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1.公证机构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司法务拓展项工作目标和任务。2 .公证机构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3 .积极探索创新,拓展金融、知识产权、司法辅助等业务领域。4 .亲自承办复杂、疑难、新型公证事项。5 .注重公证公益属性,积极引导公证员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行政机关、市公证协会等下达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每次扣2分。2 .公证机构年度办证数量较上年下降5%以上的,扣2分;年度办证收费较上年下降5%以上的,扣2分。公证机构年度办证数量较上年增长5%及以上的,加2分;公证机构年度办证收费较上年增长5%及以上的,加2分。3 .拓展公证业务取得显著成效,对行业有借鉴和示范作用的,加3分。4 .年度承办复杂、疑难、新型公证事项达IOO件,每少10件扣1分。5 .每名公证员每年开展不少于1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10件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未达到规定时间或者办理数量的,每名公证员扣1分。行为规范1.公证机构执业规范,不存在乱设办证点、诋毁同行、支付回扣、低价竞争争揽业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1 .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存在乱设办证点、诋毁同行、支付回扣、低价竞争争揽业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每查实一起扣3分。2 .财务资产管理不规范,未通过年2 .公证机构分配制度科学合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和专用纸管理规范。3 .认真落实“一证一评”要求,制定公证服务评价制度。度审计和相关检查的,扣5分。3 .档案室的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4 .档案、专用纸管理混乱,出现不按期归档、借阅无登记、专用纸发放使用无登记、账实不符等情况的,扣2分;发生公证专用纸丢失、被盗的,扣5分。5 .公证机构服务评价满意率低于70%的,扣3分;达到90%以上的,加3分。办证质量1 .建立并严格执行公证质量检查制度,对大额标的公证事项、出具执行证书、复杂、疑难、重大、新型公证事项的多级审批制度或者集体讨论制度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2 .办证质量较好,未出现错证、不合格证。3 .建立并严格执行过错赔偿、责任追究、质量奖惩1 .未建立公证质量检查制度,对大额标的公证事项、出具执行证书、复杂、疑难、重大、新型公证事项的多级审批制度或者集体讨论制度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的,扣2分。2 .每年应组织二次公证质量自查,少一次扣3分(以查看质量检查登记表为准);未及时整改的,一次扣2分。3 .在质量检查中,本人优秀率达10%及以上的,加2分;优秀率达20%及制度。4.建立了公证投诉、复查、赔偿及涉及公证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以上的,加3分;优秀率达30%及以上的,加5分。4 .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每起扣3分。5 .未坚持大额标的公证事项、出具执行证书的多级审批以及复杂、疑难、重大、新型公证事项集体讨论的,扣2分。6 .未建立过错赔偿、责任追究、质量奖惩制度的,扣2分;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人员未按要求处理的,每起扣2分。7 .未建立公证投诉、复查、赔偿及涉及公证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的,扣2分;未依法及时处理投诉的,扣2分;对发现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的,扣2分;因公证员过错导致上访、投诉、诉讼、媒体曝光和对外赔偿事件发生的,扣3分。重庆市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监督,增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责任意识,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高公证质量和公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等有关规定的,应当严格、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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