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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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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2)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8月29日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农村公路相关规划,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要求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县为主体、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确保质量、安全适用、生态环保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区域内乡、村道建设及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等工作,并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开展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检查工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及统筹组织工作。市级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执法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可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督导检查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县道、二级及以上乡村道、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他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可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具体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签订项目业主授权委托书。项目业主应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第十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和农村生态环境等因素,与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城乡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相适应,与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纳入项目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提前开展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同步完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及批复。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区上报的年度建设计划,结合全省农村公路发展需求,下达农村公路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及建设任务目标。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年度完成。第三章建设资金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涉农资金、地方政府债券、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鼓励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解决村道建设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发展。第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辽宁省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第四章招标投标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业主应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符合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要求的,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公示公开,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机构应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应使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应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列入规划项目库即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方可开展施工招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价法,严禁采用综合评分法。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应当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其指定的其它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应在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其指定的其它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三十条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第五章勘察设计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地方路网规划、远景交通量、用地、环保和投资等要求,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国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选线时应尽量避让不良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等自然灾害易发区;选线时应尽量利用既有路线,减少征地拆迁和土地占用。第三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公路建设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整体建设和开发。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旅游公路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利用农村公路路侧已有资源建设小型服务区、停车区、休息区等服务设施。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第三十五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设计审查和设计管理,严格把关技术标准、投资规模、工程方案、工期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项目业主审查后实施分级审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审查核准,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第六章建设施工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征地拆迁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各项制度。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路基、附属设施等,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化监理,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好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抽检评定等工作。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条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开工,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的不得开工,机械设备不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开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资金未落实的不得开工,未进行技术交底的不得开工。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路面工程开工前应铺筑施工试验路段,施工试验路段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开工。鼓励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路基、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实施施工试验段。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项目业主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技术交底,确保工程技术要点交底覆盖到一线作业人员。第七章质量安全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遵守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机构和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有关从业单位应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第四十六条项目业主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对工程质量承担管理责任,对因违法、违规、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合同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咨询服务,对项目业主负责,承担监理合同范围内规定职责,并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工程质量。第四十七条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明确相应的项目责任人和质量负责人,按照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责任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及时返还施工单位。第四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进行评价,记录、公开有关信用评价情况,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第五十条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鼓励试验检测单位志愿帮扶农村公路质量检测工作。第五十一条鼓励推行集约化建设、标准化施工、工厂化生产、信息化管理,鼓励小型构件商品化,提高建设质量。第八章工程验收第五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辽宁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第五十三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县道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结合各地区实际强化项目验收复核工作。第五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第五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第五十六条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第五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向管理养护单位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及时做好公路工程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工作。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农村公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政策文件的执行;(二)农村公路建设程序的履行;(三)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五)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七)其它要求事项。第五十九条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专业检查人员,分别按照不低于10%和30%的比例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不低于5%和10%的比例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标段监督检查全覆盖。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资质的单位提供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第六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辽交公发(2014)614号)、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意见(辽交公水发(2018)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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