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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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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2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肇庆海事局反映。肇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3日肇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西(北)江干(支)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因家庭生活或者农副业生产活动使用的非经营性、非水路运输船舶(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船舶)。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指导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二)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并将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应急管理、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对辖区通航水域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乡镇自用船舶违反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并反馈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处理乡镇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并反馈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培训协调师资力量,依法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负责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三)定期组织实施乡镇自用船舶摸查工作,记录乡镇自用船舶相关情况,对乡镇自用船舶进行测量和标识船名,并建立相关台账;(四)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乡镇自用船舶船名标识、船体安全状况、船舶归属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定期组织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水上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工作,对未经培训的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督促其及时参加培训;(六)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法操作乡镇自用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超规定人数搭载、超规定活动范围航行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通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七)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发现乡镇自用船舶存在跨区域航行的,及时向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一)落实乡镇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二)以乡镇自用船舶安全承诺书的形式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三)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开展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办法和水上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上安全意识。第九条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是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责任主体,对船舶质量负责,应及时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并配备救生衣,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况。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不得将乡镇自用船舶交给未经培训的人员操作。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承诺书,并支持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镇自用船舶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水上安全管理规定:(一)乡镇自用船舶仅限用于从事农副业生产和家庭生活使用,严禁乡镇自用船舶从事客(渡)运和营业性运输;(二)乡镇自用船舶搭乘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船上人员须穿着救生衣;(三)乡镇自用船舶不得超出规定的活动范围航行,不得在恶劣气象或水文等条件下航行。第十一条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不按规定使用乡镇自用船舶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发生乡镇自用船舶事故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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