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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实验动物管理法规技术标准编译汇编doc-欧盟实验动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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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实验动物管理法规技术标准编译汇编doc-欧盟实验动物.docx

    欧盟实验动物管理法规技术标准编译汇编第一章 英国实验动物管理法实验动物毒理学及安全评价研究规定英国内政部 1986年前 言1986年的实验动物法案是为了保护科学研究中所使用实验动物而制定的法案。而此法案是由如下机构共同制定的,其中包括,英国内政部,英国环境、粮食与农村事务机构(DEFRA),卫生部(DH),健康安全局(HSE),英国药品和医疗用品管理机构(MHRA),农药安全理事会(PSD),兽医理事会(VMD),英国毒理学学会(BTS),以及英国毒理病理学学会(BSTP)。该法案旨在设计和规范实验动物使用中有关管理毒理学和安全评估方面的研究工作。英国内政部和其它英国管理权威机构已经签署了一个有关获取利益的原则以及兼顾科研和利益的标准(Annex ),尽可能有效执行3R原则(即使用实验动物的正确观念),即:精致化:即在实验中尽量把痛苦降低最低;减量:尽量减少所使用实验动物的数量,并作出该实验对于人,动物和环境的正确风险评估;取代:选择一种替代使用实验动物的实验方法,例如采用体外实验的方法。这项原则旨在减少对实验动物所造成的疼痛,痛苦,不安和持续性伤害。以保证在管理毒理学和安全评估等特殊方面实验数据的合法性。该法案主要以1986年实验动物法案为依据,并提供安全评估方面的程序认证,向内政部提交的条款必须含有经验证符合3R原则的一个工作计划和程序。实验总的原则主要是针对实验中的研究材料(如医疗器械等方面应用的化学物质,药品,生物杀灭剂及材料)或管理规程必须满足规定。该法案并不罗列、解释、比较或对管理毒理学和安全评估的规范进行证明,它是补充而非取代英国内政部1986年的实验动物法案。1 简介 11 英国内政部负责对1986年的实验动物法案进行增补,并对受保护动物在科研使用中可能引起动物疼痛,痛苦,不安和持续性伤害等实验进行规范。12 此前该法案只对科研方面的应用进行了规定,而没有对实施程序进行规定;这些规范程序体现了降低实验动物痛苦的原则,并对所有最新和现有的认证程序提出要符合基本伦理学的要求。13 1986年实验动物法案的目的是制定以动物为基础的管理毒理学和安全评估,并提供权威规范,为针对人,动物,植物或环境的安全评估提供充足的信息;对于管理毒理学和安全评估方面,该法案中利益评价的总体原则是对应用进行正确规范,而不是对终产品实用性或收益的评价。14 个体程序认证的申请者要对实验对象进行特殊的连续的实验(如工业化学物质,药物,生物杀灭剂),并要求用特定的实验动物进行实验,其中实验方法要求固定。目前有OECD和ICH两个指导指南,然而有时,管理委员会需要一些信息指南里没有涉及,就需要通过与相关的部门和委员会联系,商讨并确定出优化的实验方案。15 管理毒理学和安全测试是一项复杂和不断变化的领域,其可行性、特殊性以及技术手段必须相互统一。在这个法案中能体现体谅性,原则性和权威性。对于各种权威认证体现有持续的指导作用,并保证人道的实验原则。2 总的原则21 认证原则必须满足英国内政部的以下四个主要要求,即:没有明显可以替代动物实验的有效实验方法;只有在对安全评估的数据合格且必要的情况下才进行动物实验;依据现有的信息和知识对实验动物进行最大限度的限制;如果要利用特殊实验动物进行实验,也必须满足条例的规定。22 申请人不可以提出更换测试方法的要求(测试方法对于不同的测试对象要一致)。 23 认证规程必须包括管理毒理学领域的最新知识,尤其在决定测试方法时。他们期望应用专业判断能力和充分考虑可行性,在设计和选择实验步骤和方案时能满足测试的特性和测试的目的。24 认证体系必须了解实验动物的范围和有关限制,优化动物实验和制定其它备选方法。尽量寻找不用或少用实验动物的替代方法。25 主要的测试程序和规范是针对全世界范围内保护动物而制定的。测试步骤和方法要依照科学和合理的原则,尽可能设计出能满足有关管理规定的方法,最小程度地应用实验动物。26 及时咨询相关规定,会有效防止不必要或不重要的动物实验,并能有助于规范测试规程。27 对于既定实验,前导实验优先于后续实验。对前导实验进行优化后再进行,确定生物活性和实验的最终目的,以便于选择正确的品系。 28 尽量利用已有数据,避免利用动物进行重复实验。29 强烈建议所有动物实验的测试结果要符合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或其它规范系统。210 要保证动物的利益。例如,在动物和人类的接触要适当,并注意保护环境。对于包括狗,和非人哺乳类动物的饲养要合法。211 以下的法案要保证符合3R原则,在管理毒理学和安全评估中合理利用实验动物。3 已有数据31 所有相关数据,规范或发表的文件必须经过严格检查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以安全评估为目的的动物实验。而且管理的权威机构应该对已有数据进行分析。目前英国管理权威机构内部已经达成了共享数据的有关协议。32 争取不作其它动物实验仅利用已有数据制定有关的管理规程。 33 为了符合1986年法案的要求,在设计和实施动物实验之前,实验室成员需要采取所有可能的手段获取和评价所有已知的相关数据。34 申请人在进行动物实验之前应该对现有方法进行描述和评价,并证明需要进行动物实验,对于已有信息,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了解,认可并有机会共享已有数据。4 替代方法和体外观察41 体外观察的结果能有助于确定动物实验的方案。42 利用计算机能分析化学物质对动物的潜在影响。43 当设计动物实验时应考虑受测物质的理化特性。例如,惰性不溶物(如果显示没有生物利用度)通常不要求做进一步的毒理学实验。另外,pH值低于2.0和高于11.5时,离子强度会过强,具有腐蚀性,因此也不要求做动物实验。44 已知被测物中含有毒性物质,可以被用于测试其物质中毒物的含量,因此对实验设计会有帮助。45 分部测试的方法有助于对结果进行预测,同时减少和精练动物实验。46 例如,在OECD的实验指南中第404和405条中规定,对皮肤和眼睛具有腐蚀性的药物要详细写明实验步骤,其中包括体外实验部分。OECD也相应调整了对皮肤具有腐蚀性药品体外实验要求(详见实验指南430和43l条)。47 得到程序认证的机构必须证明其在设计利用动物进行安全评估和毒理学研究的实验中所应用的为固定的实验步骤。48 测试程序对于动物实验必须反应和结合最新的信息和伦理标准,并积极从专家(管理学专家,信息技术专家,统计学专家,动物外科学专家,动物护理和权利方面的官员)处汲取意见。 49 应该重视长期对于致癌物的研究,然而由于存在体内突变的可能性,利用动物进行致癌物研究不可能被证实。410 程序认证的申请者应该提供固定的实验步骤,参考已有数据,结合实验目的,最终确定恰当的实验动物进行实验,并以陈述或表格形式进行描述。试举例如下: 5方法的选择 51 如果存在着一种以上的备选实验方法,并都符合通常的规则,那么从管理毒理学或安全评估角度出发,选择对动物神经生理活动影响程度最低,引起的疼痛程度最低,引起的痛苦、不安,以及持续性的伤害最少,应用的实验动物数量最少的实验方法。对于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实验方案进行修改。 52 以OECD为例说明,现在有两种方法进行皮肤敏感性的研究,即用到几内亚猪对TG 406进行实验,和用鼠对一种新型的TG429做淋巴结实验(LLNA)。其中LLNA就充分考虑到了动物的利益,如果要对TG406进行测试的话,也应对已有的实验方案进行调整。 53 同样原则,也要调整实验方案以便采用最少数量的动物。 6 品种的选择 61 1986年法案要求,为达到既定实验目的,要采用对动物的神经生理刺激最低的实验方案。 62 科学的优化实验方案要充分考虑到正确选择动物品种对毒理学和安全评估研究的重要性;尤其当作为人类的参照样本,不同品系的敏感性,代谢机制和一些基本的背景资料都不同。在实际应用中,选择动物前要充分考虑细节,如动物的体形,妊娠时间的长短等。 63 在某些情况下,特殊的实验要求需要采用特殊的品系,在品系的选择上范围很小。 64 在一些其它的情况下,当不确定是否选择了正确的非啮齿类动物后可以进行必要的预实验。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科学基础理论直接作出选择。 65 申请者要提出备选的实验动物品系。 66 当用猫、狗,马科以及非人哺乳类动物进行实验时,要求对实验方案进行必要的优化。对一些品系的动物有额外的限制,如附录1所示。 7 数量 71 在充分考虑动物的来源、年龄、体重和健康状况后,要尽可能减少应用实验动物的数量。 72 当利用动物进行管理毒理学和安全评估时,动物的数量必须降到最低但要能说明问题。 73 尽管实验中要遵循最少程度应用实验动物的原则,实际应用动物的数量要依据实验的性质、频率、强度和个体差异而定。 74 为了得到精确的数据(如为获得毒物代谢的动力学数据),要求小量增加实验动物的应用数量,而当有足够的信息可为后续实验提供有力的提供参照时,要适当调整实验动物的用量。 75 许多研究要求有阴性对照,然而这将增加实验动物的用量,所以采用只应用单个对照群的原则。有些实验也要求有阳性对照,但通常只有当利用阳性对照来检验实验结果的正确性时使用。 76 当对实验进行科学的调整后,可以对动物进行的再次利用。 8 计量的选择和注射途径8a 急性实验 81 在做急性毒理实验时,单倍剂量而非多倍剂量持续应用24小时。加大剂量时要对实验方案进行必要的优化。 82 避免在实验中致使动物死亡(详见第十部分)。8b剂量重复实验83 重复剂量进行毒理学和安全评估的研究,最高剂量的选择要依据最终的实验目的而定,而不要严重损坏动物的利益。当必要时,依据毒物代谢动力学数据对剂量重复实验进行剂量和时间的选择。8c 用药途径84 要选择最优的用药途径。理论上要依据预期的实验目的选择。然而不同的注射途径引起动物的痛苦程度不同,但要考虑与药物在人体中相似的代谢途径。总体来说,口服给药途径是最优的选择。 85 一系列专家组已经提出药物的最大应用剂量,尽量减少实验动物的痛苦。申请者要提供尽量优化的最大给药剂量、频率和途径等。 9 取样 91 对于一些血液学、生物化学和药代动力学参数,要严格进行检测。 92 对于取样时间的选择即给药多长时间后才收集动物体液要以之前的研究数据作为参照;尽量采用最小时间,使动物承受最少的痛苦。 93 当要取多个样时,要尽量减少取样动物数量,以便有足够备选取样动物。如果有备选动物,要事先准备好药品。给药后,争取让药品在动物体内存留时间最短。 94 当有多种取样方式如静脉、动脉和心脏取样方式时,根据实验目的,选择一种对动物造成痛苦最少的方式。 95 一些出版物中建议的取样计划的设计都是最大程度考虑动物的利益,尽可能少采样。 96 程序认证的申请者应该限制采样量、途径和频率,控制食物和饮水的时间,或提供一个符合认证原则相应的目录,以便在进级时有备而查。 10人道的宗旨 101 在任何情况下,动物实验程序必须预先设计并以一定的程序执行,并在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对动物引起最少痛苦为原则。OECD出版了一个指导性文件,作为利用实验动物进行安全评价的原则。 102 宗旨从如下三种情况体现对动物损伤最少的原则:当损伤的程度超过手册中的要求,但根据实验目的不能进行调整时;当既定目的不能实现时;当实验结果不能说明问题时。103 要依照尽量不使用实验动物的原则,或给予动物必要的救治,或安乐死。104 当动物因实验而承受剧烈疼痛、不安时,实验后要对动物施行安乐死。105 管理毒理学和安全评估实验中,与实验动物的身体接触(如给药剂量和取样方法)通常要经过优化。然而认证者应该警惕测试药物对实验动物未知或不可想像的负面影响,以便减小动物的痛苦程度。106 检查记录动物的行为,精神状态,饲料,体重变化,体温变化,对动物进行体检,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查(包括血液学和血清生物化学)以便减轻动物的痛苦。107 在毒理学研究中通常都会对动物致病,要对动物表现出的疼痛或不安进行治疗,对于经济价值高的动物更要积极救治。108 一些针对特殊品系的“评分体系”和“应用宗旨”已经制定出版。这可能会对认证体系造成限制,促使在对实验动物的实际应用中体现损伤最小的原则。109 如果“严格的评分体系”能为认证体系提供参考(制定共同的执行宗旨),就能简化认证程序,直接指导驯养家畜的饲养,实验室执行标准(GLP)体系和标准操作程序(SOPs)。1010 宗旨必须体惜实验动物的利益。观察时间要以保护动物权益为宗旨尽量缩短,在完成实验的前提下尽量保护动物免受过多伤害。1011 对于有重大意义的研究,实验者在工作日内要尽早开始实验,以便有足够的实验时间,以免不必要的拖延。对实验步骤进行检测,并给实验动物必要的照顾。动物实验的观察时间要充分考虑到动物的权益。要与外科兽医一起对动物施行必要的救治。要有专人对动物定期进行观察和看护,实验要在充分考虑动物权益和实验目的的情况下进行。1012 要以尽量采用所有可行手段避免动物死亡为宗旨。但当测试物通常会引起动物死亡时,尽量避免动物死亡的宗旨就很难达到了。1013 动物意外死亡的数量应力求降到最低。当动物意外死亡或安乐死时,要进行记录,但二者要有所区别。如有能继续降低动物死亡率的方法要执行和采纳。对于意外死亡的动物要进行尸体剖检,剖检结果或者可以有科学价值,或者可以降低动物继续死亡的数量。修订动物福利法令的最初要求是采纳欧洲的一些制度。与政府相对立的绿党和社会民主党控制着大部分16L,而基督教社会主义党派和自由党则在国会中占有重要位置。L对动物福利事业的态度,甚至对由基督教社会主义党派和自由党所统治的,在研究中要求很多动物福利限制条件以及有限数目动物,在其他方面的使用,L也抱着乐观、希望的态度。 宪法中的动物福利事业多年来主张动物权利的人试图把动物福利事业归到宪法中。他们坚持只有如此才可以把动物福利事业变得强大到足以保护动物。直到最近宗教、科学和艺术还一直是由德国战后宪法所保护。尽管有动物福利条约存在,动物仍旧可在特殊的仪式、学术或艺术活动中使用。在前东德的所有3L新宪法中包括动物福利事业。随后柏林也有,现如今该问题已在慕尼黑(巴伐利亚)、斯图加特(巴登一符腾堡)和汉诺威(萨克森)等的国会中进行过激烈的讨论。动物权力运动的策略是明显的:假如大多数L在他们的宪法中有动物福利事业,则在联邦共和国(Grundgesetz)宪法中成立此项是很有可能的。1994年,为了与东德的统一所进行的宪法修改中,动物权利运动并未得到此目的。目前媒体除对屠宰场的运输外,对动物的研究并不感兴趣,而电视节目会直接影响着L的立场。在过去的两年中,德国媒体几乎末对动物研究作出批评。由Spiegel的出版商所创的季刊Spiegel Special在今年一月的杂志中只有两篇对动物研究做适度评价,其中还包括动物福利事业。一些报纸甚至对过去几个月中某些大学在动物研究和动物福利事业中的工作做了积极的报道。电视节目很少有对动物研究的报道,在2月,一个前动物自由支持者说,当他生病的时候,他会服用经动物检测过的药物。德国民众现在对绿党和动物福利事业已远不像五年前那样感兴趣。通过与东德的统一所引起的财政问题,由于特殊的税收而影响到私有经济的每一个人。社会安全系统的危机(健康保险、养老退休金、失业)仍旧使人们和媒体关注着实际的问题。这种情况对动物权利支持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2月份在布朗施维格举办的动物权利会议上,发言人呼吁党派内的交流和党派间的合作。但是反对者认为:左翼自治的动物权利鼓吹者公开批评在法兰克组织的抗活体解剖游行活动,却可以容忍反对流产和动物研究的基督教派参加者。第二章 英国动物研究检验法规 英国的动物研究和检验法规英国实验动物法规遵从1986年通过的动物(科学过程)法规。这项法律的主要原则是要求研究员获得个人和项目许可证,以及执行动物实验时所需的设备许可证。立法包括所有的脊椎动物,最近又包括了章鱼。任何使用这些动物的科学实验都可能引起伤害、痛苦或永久性伤害,所以在进行动物实验前必须获得许可。一般动物在用于实验或别的计划前被人为致死。大多数正常的实验种属要求获得该法规下的育种和出售仪器设备的合格证。猫和狗要求直接从饲养员获得合格证。个人许可证列出了个人在允许使用动物时的技术。每当研究者需要使用一项新的技术时,许可证中必须增补。仪器装备的合格证发给指定的个人,该人能够合法地承当保证仪器恰当运行。该人一般为管理或代理机构的长者或高层领导。他们要求指定一个负责动物日常护理和福利的饲养人员。他们还要求指定一个随时待命的兽医外科人员。 在任何前提下对动物进行科学化的育种和饲养时需要申请相似的合格证。在研究中动物管理和畜牧饲养要求达到的标准、育种和动物装备的提供被限定在主办公室出版的实践法规中。项目许可证被主管特殊工程或检验项目的上级调查人员所持有。申请时,必须写清该研究项目或检验计划的科学目的,需要使用的动物数量和种类,动物需要执行的过程以及采取某个过程时可能造成动物减少和可能带来的疼痛、痛苦与伤害。项目许可证至多在5年内有效。在这个项目计划许可证的所有过程(不论是温和的、适中的还是严重的)都有严格限制。任何动物在计划下使用不能超过严格期限,除非许可证经检查人员许可下作了变动。项目许可证的申请书必须服从于主办公室,该办公室由约20个检查人员组成,他们持有兽医合格证且具有相对经验和训练。这些检查员将会对申请书做出评估,在颁发许可证之前,对项目计划的申请书作些修改。主办公室检查员将会暗查在执行计划时使用的仪器装备是否合格,他们有权修改或停止许可证,如果必要的话,立即停止对全面研究仪器的合格证,终止所有动物的实验。在个人获得许可证前,要求完成特殊的训练,该过程正常需要持续2或3天。相似的训练要求最早出现在1995年4月,项目许可证申请人第一次接受训练。项目许可证持有人员要求详细记录所有动物使用情况,并每年上报主办公室。这些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使用动物的类型与数量,如同使用动机和使用时的装备一样公布。国家委员会(动物工程委员会),由研究人员、兽医师、医生、律师、哲学家和动物权利保护专家(建议政府执行相关动物法规)。这个委员会能够决定执行主体。通过调查特定分类(化妆品检验、烟草研究等)中的所有项目申请书,有权利看其他的项目申请书。尽管英国系统是复杂而且被认为有些太官僚,但总的来说,它被英国研究员当作公平的、合理的系统。一些关注在于主办公室,关于项目许可证,要求写得太详细。既然很难预测基本研究过程的发展方式,研究人员可能要求服从一些要违反了主办公室的要求,将会延迟研究计划的执行。第三章 德国动物研究检验法规 德国动物福利事业法律的改变在1994年,德国政府开始考虑修正控制动物研究和试验的立法。科研团体主要关注动物研究方案的应用和由此对研究方案推迟的施行时间。他们向政府提交一系列关于减少推迟时间和所涉官员的建议。动物保护运动则提出一些相反的建议,目的是要求立法更严谨。这些修正方案引起大量的争论,瑞士联邦议会(德国国会上议院)和国联邦议院(下议院)采用了不同的立场。由此,在两院问成立了中间委员会,经过了长久和艰巨的协商达成了一个协议。在三月底两院通过此协议,在六月份生效。总的来说,该变化对德国生物化学的研究是有帮助的。修正案对当局关于动物方案施行的考虑有一时间限制。若他们在三个月内还未对应用与否作出决定,则申请会自动通过。因为该计划只涉及到结束麻醉的动物(在它们恢复意识前杀掉),时间限制只有两个月。此外,在实施该方案过程中对试验设计所作出的小变动,只需通知官方,研究者不再为这些小的变动而进行申请和批准。尽管如此,在1998年选举后,绿党和SPD(社会民主党)已表态,他们不会赞成立法的这些变动,而且他们要寻求更大的变动来加强动物福利事业。SPD期望选举后他们能有更稳固的立场,或者成为统治联盟的一部分,那样的话就可使他们处于能执行这些变化的位置。在相对发展过程中,FDP(德国自由党)表明他们想在宪法中增加一篇关于动物福利的文章。这一举指得到SPD的支持。SPD和绿党两国会议院已开始着手对此提议的检测。德国宪法早已经在关于维护学术研究的自由方面包括了这一条款。该条款曾在一个动物研究者在研究灵长类动物时遭到当局者反对时得到运用。因为他自由研究的权利是由宪法作保证的,宪法支配着国家在动物福利事业上的立法。在宪法中加入关于对动物福利的文章有可能阻止这种对立法的挑战。第四章 瑞士动物研究检验法规 瑞士的生化研究和动物福利制度瑞士目前的动物福利法规是基于1973年一篇声明动物福利事业是联邦所关心的宪法文章上建立起来的。在此文章基础上发行了法律条令,总体上建立了保护动物的框架和关于动物试验的一些规定。保护动物主义者得到了公投反对此法律,其中一个论点认为法律从原则上并未阻止对动物的试验。尽管如此,公投于1978年12月遭到反对并于1981年实施。具体是如何执行的可从1981年的动物保护条例中得知。自那以后,瑞士人民在基于保护动物组织的动机上关于动物试验进行了三次公投。其中两次由于过于极端,以致于没有机会而遭到70投票者的反对,这在瑞士公投历史上也是较极端的结果。然而,由瑞士动物福利事业协会所举行的要求,禁止较残忍动物试验的公投中,56遭到反对。由于在公众和国会中关于对公投的讨论,似乎能严重破坏生化研究的越有可能被接受,国会决定修正1981年的秩序。修正案除禁止残忍的动物试验和动物福利组织反对由官方发行的许可的权利外,还包括一些动物福利协会的要求。这一修正案得到了学术界和工业研究团体的支持,于1991年开始实行。所以目前瑞士关于动物试验的制度基于1978年的动物福利事业法令和1981年、1991年的动物保护条例。此外,一些有法律效力的方针主要对许可的细节、笼的要求、记录等进行约束。联邦立法的执行依赖于市区(国家)当局,在市区之间会导致一定(或少量)的差异。任一用动物所作的试验都必须向州当局报告(通常是市兽医办公室)。动物试验被定义为任一用活体动物对科学假设所进行的检测、对动物进行特定措施能获得信息或证实其效应,以及利用动物对试验行为的研究。凡是能引起痛苦、严重焦虑和大量减弱动物生存条件的试验都要求得到许可。对制度的安全性检测也要这些许可,每两年更新一次。一个未被处理过的动物在常规麻醉后立即被杀掉或放血、没有预处理和常规麻醉对动物进行体液采集,以及简单的观察和饲养等试验都需向官方进行报道。只有以下的目的才可获得许可:基础的科学研究、复合产品的生产、免疫血清和疫苗、对物理和药理功能和条件的研究、在大学中任教及进行专业培训(如试验技术员)。经过许可的动物试验只可以在学院或实验室中进行,因为他们拥有特定的技术人员和提供试验动物品种居住的设施,负责的人有很强的能力、培训和实践经验。许可证还可给予有大学文凭,从事生物、医学、兽医和相关科学领域或进行动物试验达三年以上的研究人员。研究者必须对特定类型的试验动物要熟悉,它们的需求和疾病、在试验中的用处及给予它们足够的关心等。这就意味着在第一次申请的时候须备有简历。要制定出一个完整的试验报告且保存三年以上。为了得到许可,研究者首先需填一张申请表,写明研究的目的、研究步骤的细节和理由。申请要递交到市兽医办公室,然后根据一位从事科学和动物福利事业的专家的建议来作出决定。申请的通过与否是基于该项目研究目的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即采用的方法能达到研究的目标、所用动物的种类和数目尽量最低,以及对动物的居住设施,动物来源和研究者的能力的要求。如果说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存在、救生和对动物与人健康的关心间无联系、在基础的生物过程中没有新知识的获得、对化合物测试的信息已知或可从以前的调查信息中获得、所带来的疼痛,伤害和损伤的程度并不能与所获知识相符等,则都不可以获得许可。不过申请者和联邦兽医办公室对市当局的决定不赞成。后一种可能性在1991年作为可供选择的请求得到运用,动物福利事业团体有此权利。其优点就是在市与市问得到了协调。许可证的最大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需更新。这一许可还适用于一系列单独试验所用数目并末超出所界定的数目。回首瑞士从动物福利事业立法开始到其发展所经过的20年,可以说支持保护动物的团体和动物福利事业立法本身,并未对在大学和工业中所进行的生化研究有过分的阻止,也未对单独从事生化试验的个人进行过攻击。只有在很少的例子中,主要是因为繁琐和长期的申请程序而从某些地方转到国外继续研究。当第一次全面有效的调查后,从1977年每年所用动物进行试验的数目减少了75以上,从1983年则减少了60以上。这主要是由于在制药工业上大量的动物试验已在体外对药物机制进行检测和分类所取代(占瑞士试验动物的75)。甚至有瑞士立法机关对改善动物居住环境的要求已不是问题,因为多数情况下,要求改善时笼子所用材料已进行了更新。事实上与十年前相比,很大部分的试验动物能保存较长的一段时间,而且特别的要求导致研究者对动物的理解而不仅仅是把动物带到实验室。除了动物福利的其他因素,加工作人员防御危险的保护,动物疾病的保护等均可导致相同的结果。尽管如此,在1991年的修正法案后还存在一些关注。得到许可证的期限目前达三个月且管理的路子也变得越来越宽敞。目前的申请书要比以前的包括更多的细节(并非所有情况都不好),但下一步关于一年内有多少动物用于试验的详细报道,有多少将在第二年执行(反之亦然),在试验过程中所经历的疼痛、苦难和其他伤害的程度还依然保密。对于一个较大的机构来说,运用与动物福利可疑关联的高级软件程序就可完成。另一个较关注的就是来自于动物保护团体的持续压力,他们坚持反对许可证和禁止特定的试验,并且在一些市已取得成功。这些结果在将来的法律形势下是不确定的,对于制药工业和其他长期学术项目而言是不利的。对基因技术来说也存在一悬而末决的公投,若接受的话,将会阻止在瑞士的所有转基因动物。随着瑞士动物福利组织要求更多的感情,以及废除主义者越来越占上风的趋势下,生物医学研究也越来越令人担心。当最近文献报道学校孩子作的动物试验时,显示出越来越强的不可容忍和歧视,并不是明显的反对而是信息的不均衡。因此生物医学团体削弱上一次反活体解剖,重新进行公众关系的运动是必要的。总而言之:尽管越来越多的阻碍存在,在大学进行的生物医学研究和化学制药工业在目前形势下依然可存活。将来所关注的是障碍产生的速度和动物福利事业团体对动物保护极端化的速度。军事攻击的危险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利用公投来反映民众的意见从而消除大量的压力和暴力依旧认为不是好策略。另一方面,重复的公投也要求付出很多努力去教育人民了解动物试验的需要。第五章 瑞典动物研究检验法规瑞典实验动物研究法规瑞典动物研究调控系统执行总的法规,控制动物福利,即1988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规和动物保护法令。为重视这些调控动物研究的方式,必须用瑞典现行的立法去解释。每个政府部长都有一些执行董事服从其指使。议会通过立法处理总的原则,然后代表们制定特定的法规。在瑞典农业部的指导下,专门成立国家实验动物董事会,负责七个地区道德委员会的建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一半由科技专家和医学专家组成,另一半是后备人员。动物福利代表能占到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每个委员会主席是高级律师,通常是法官。委员会的操作细则由实验动物国家董事会提供。委员们在考虑所有的动物实验研究和检验方案时,要求估计实验的重要性和动物可能遭受的痛苦。计划最多用3年通过。尽管这些委员们只有建议权,但他们的推荐总是附在法规后的。动物实验执行如没有道德委员会的批淮,在动物保护法规中,基本动物福利供给是不合法的。没有任何呼吁来反对道德委员会的决定。 所有动物研究计划要求有道德委员会的批准,包括饲料研究、末端麻醉试验和杀死动物移取组织用于体外生物医学研究等。值得一提的是瑞典立法包括所有的动物,并不仅仅是脊椎动物。实验动物必须遵守总的法规,特定饲养,但是一些特例与正常实验动物隔离,特例包括野生哺乳动物。瑞典法律不禁止这些动物的再使用,但必须在道德委员会评估计划时考虑到。从当地或地方选出权威性兽医检查人员,检验设备,确保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哪儿出现问题,他们有权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或实施罚款。然而,实验员在必要时有权反对地方权威。在1990年,法律修订案,优先考虑道德委员会的决定,检查人员的意见随后考虑。修正案还指出,当动物研究计划被道德委员会批准,并根据该委员会批准的草案执行时,检查人员无权终止该计划。实验动物董事会要求负责对使用动物的类型和数量,进行记录和数据统计。他们也要对实验员和技术师的培训和教育负责,并资助实验动物使用时替代方法的发展。在国家农业董事会,兽医司在建立或调整修改实验动物研究设施之前进行批难,设施许可必须符合温度控制、湿度、笼子大小等。每个设备要求有专人管理,该人必须由国家农业部批准任命。这个董事会也监管登记和批准动物育种和出售。所有动物研究人员、技术师和动物护理员要求有两年的经验才能开始动物实验。直到他们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他们才能在监督下工作。国家实验动物董事会已经制定了一些主题项目,要求包括技术训练,尽管还没有正式的规定,或者训练持续期也没契约化约定。国家实验动物董事会也可对动物实验记录和报道的统计数据作出调整。调整包括一些必须执行的特定过程的调整。而这些过程包括免疫、单克隆抗体的生产和急性中毒实验。第六章 荷兰的动物试验法规荷兰的新法规 1997年2月5日一条修定的动物试验条令在荷兰实行。在1977年的立法指导下,基于施行动物试验类型的描述,福利事业部门、公众健康和文化事务通过了科研机构的申请。然而,对于个人研究项目并没有外界控制。每一个机构都必须委任一位动物福利官员,以对动物的福利进行监督。此外,负责动物试验的人必需在相关领域取得博士学位。法律还包括根据EU法令86/609的别的规定。修订法案的最主要变化是要求得到一伦理评论委员对研究计划的批准,这就要考虑到试验所带来的利益及能否证明对所用动物带来的伤害。对研究的最大期限并未作出规定。对申请的通过与否,要求委员们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假如研究计划未被通过,申请人就可向在以前立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央动物评论委员会提出上诉。尽管在修订法案中并未规定,似乎看上去是当地伦理评论委员特定针对大的项目。小的研究项目则需委员们在大的项目上确立。这些委员的组成在新的法案中有规定,至少包括7个人,来自于(1)动物试验员;(2)可供选择的方法;(3)动物福利事业和(4)伦理评论家的专家数目相同。少于两个成员不能从事动物试验,最少三个成员包括主席不能是科研机构委任的委员。道德评论委员会必须被部长所认识,他将被中央动物评论委员会指导。这个机制可确保他们恰当地操作,同样地所有委员们要求作年度报告给部长。由于委员们能提供可靠的信息而深得人们信赖。立法的一项附加条件是要求观察者认识到动物生命的内在价值。然而仅仅表明:遵从或追求这一法规的任何权利,应该在认识动物生命的内在价值上执行。很明显的是道德评论委员会在评估研究计划时并没要求考虑这点。在修订法规禁令时引进LD50和LC50检测,但是如果其他方法不能执行检验时允许例外。化妆品和化妆成分的检验完全被禁止。动物育种和出售的许可证要求提供那些动物装备的合格证。先前法规并不要求育种和出售许可证,意味着荷兰没有恰当地执行直接议案86/609,该议案要求如此注册。对此项议案的纠正是很重要的。研究计划评论系统的引进基于成本一收益原则,也是一个积极的动机。带动荷兰执行系统接近于英国和德国。然而对LD50这个禁令的引进和彻底废除化妆品检验的禁令,荷兰系统已经比欧洲其他国家显得更为重要和深远。自然地,它大多会依照新的执行法规如何完成,但是,在起草立法的基础上,这个也出现在荷兰的严格调控系统中。第七章 欧盟化妆品替代动物实验法规 在欧盟投入到市场化妆品产品,在正常合理或预先知道的条件下,必须不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Art2,Directive 76/768/EEC,Directive 93/35/EEC修订)。此Directive中启动了几个原理,以便完善有关消费者健康保护方面的主要要求,也即通过禁止使用一定的有害化妆品成分,或者通过限制使用达到一定水平后,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成分,或通过认证有特殊功能的物质。对于其它毒性检验(杀虫剂,药物,食品添加剂,工业化学品等)。有关检验程序参见Commision Directive 84/449/EEC和Commision Directive 92/69/EEC的附录;OECD对化学品检验指南也适用于化妆品的安全评价(OECD,Vol1,1993年2月)。大多数官方和国际检验程序是建立在使用动物模型基础之上;在过去30年中,有数千个研究,已对结果加以讨论、解释,并且在人类暴露于这些化学品时,应用动物模型来对人类所承担的风险进行鉴别和管理(Commision Regulation l488/94),对化妆品Directive 76/768/EEC的第六次修订加入了新的内容:“对含有化妆品s以及终端产品使用安全评价,应该考虑Directive86/609/EEC的要求,这个条例说明对用于实验和其它科学目的的动物保护方面的内容。”在欧洲委员会,Directive 86/609/EEC中,强调几个一般原则,即必须规范在有关化学品的毒性实验中使用动物这样一些原则。虽然这些原则与以前的原则有差异,但对于化学物质的毒性效应方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方面制定策略有利,是可替代的,科学上有效的原则。 Directive 86/609/EEC强调除非下列条件,其它任何使用动物的实验都是禁止的:1用于保护物种的研究。2必要的生物药品研究,实验中使用的物种是进行该研究能使用的唯一物种。这就是说,原则上动物实验在毒性研究和上述情况中,以及对人类有同等效应的研究中,这种限定相当欠缺。上述提到的规则特别声明了(Art72)“如果另外科学上满意的方法能够获得结果,而不需要使用动物,并且这种方法是合理的,实践中可操作的,则动物实验应该不得进行。” 结果,Council Directive 93/35/EEC通过修订成为Council Directive 76/768/EEC,补加了禁止在动物上进行1998年1月1日以来的各成分或成分组合的检验(修订的Council Directive 76/768/EEC,Art4(1)(i)。但是,第6次修订声明如果没有满意的方法来代替动物检验,尤其是另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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