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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护基础知识之劳动安全与卫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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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护基础知识之劳动安全与卫生.docx

    劳动保护基础知识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一章 劳动保护概论 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重要条件。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劳动保护逐渐形成了完整的科学体系,劳动保护科学已成为劳动科学的一个分支。第一节 劳动保护的意义和含义劳动保护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保护等方面,在法律、组织、制度、技术、设备、教育上所采取的一系列的综合措施。劳动保护在我国也称为劳动安全卫生。在国外也有的叫做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是一门综合性科学,其基本含义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什么说劳动保护是一门保护生产力的综合性科学?这是因为劳动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生产力。生产力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改造自然和征服自然,创造物质资料的能力。生产力有三个要素,即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但其中最活跃并起着决定因素的是人,是具有生产经验和生产技能的劳动者。因此劳动保护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不受到伤害,同时也保护着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劳动保护的科学理论不仅涉及到社会科学也涉及到自然科学两大门类。它所包括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主要的内容有:系统安全工程学、劳动保护法学、劳动保护管理学、劳动保护经济学、劳动生理学、劳动心理学、工业毒理学、工业防尘技术、职业病学以及各类工业卫生及安全技术专业知识等。第二节 劳动保护方针方针是一个国家和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原则。我国的劳动保护方针是我们的党和政府为此而确定的指导原则。我国的劳动保护方针,过去叫做“安全生产”方针。1987年在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确立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那么安全生产方针是如何产生及发展的呢?安全生产方针是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批示制定的。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国营企业里,由于缺乏管理经验,重视机器不重视人,只抓生产、不管安全的思想很普遍,不少企业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漠不关心,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劣劳动条件不积极改善,以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相当严重,发生了很多的重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同志于1952年在劳动部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根据毛泽东同志的这一批示,1952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对此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明确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把关心生产和关心人统一起来。这一方针的制定有力地纠正了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的片面思想,澄清了在安全生产与生产关系上的种种糊涂观念。1987年在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一些代表提出,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劳动保护的内容和范围不断丰富和扩大,安全问题也更加复杂和突出,生产中更加需要强化安全,要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着重做好预防工作。经过讨论,大会决定把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个提法与“安全生产”方针的提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无矛盾,而且更加符合当前的生产实际,也符合将来的生产发展。我国劳动保护工作40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所确立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正确的。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国家确立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工会监督”的管理体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劳动保护政策和法规;企业进行了大量的实际工作,劳动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从而保证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促进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第三节 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一、劳动保护管理劳动保护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采取各种组织手段用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组织生产,最大限度地控制因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造成事故,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监督企业在录用、调动、辞退、处分、开除工人时,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理; (2)参与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切实做好源头参与工作,同时监督政府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认真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3)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款,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严禁加班加点; (4)监督企业不允许招聘使用未成年工; (5)监督企业执行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6)监督并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分析、研究、处理工作,通过科学的手段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找出事故的规律,提出预防事故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7)监督并参与劳动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劳动保护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及职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企业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及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 (8)加强劳动保护基础理论的研究,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理论知识应用到劳动保护的具体工作中,通过运用行为科学、人机工程学,使用智能机器人,计算机控制技术等手段逐步实现本质安全; (9)加强劳动保护经济学的研究,揭示劳动保护与发展生产力的辩证统一关系,用经济学的观点,通过统计分析、经济核算,阐述各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程度以及加强事故经济投入的科学性、合理性,最终达到促进生产力的良性发展; (10)进行劳动生理及劳动心理学的研究,研究发生事故时职工的生理状态及心理状态,揭示人的生理及心理变化造成过失的程度,减少诸如冒险蛮干、悲观消极、麻痹大意、侥幸等不良心理和疲劳、恍惚、情绪无常、生物节律作用等生理原因造成的事故。使劳动者以健康的状态和良好的心态从事生产劳动。 二、安全技术 安全技术是指为防止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观点、方法、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发生事故的规律,从而在技术上、设备上、个人防护上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是在前人大量血的教训基础上逐步发展并不断完善的实用技术。它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的主要内容有: (1)机械伤害的预防; (2)物理及化学性灼伤、烧伤、烫伤的防护; (3)电流对人体伤害的预防; (4)各类火灾的消防技术; (5)静电的危害及预防; (6)物理及化学性爆炸的预防; (7)生产过程中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保护装置、信号装置、安全警示牌、各种安全控制仪表的安装、各种消防装置的配置等技术; (8)各种压力容器的管理; (9)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种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企业严格按规程进行施工及作业; (10)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编制阶段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下拨安全技术经费,保证安全工作的顺利实施; (11)按时按量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及保健食品,教育职工认真佩带及按时食用。 三、工业卫生 工业卫生,也称之为劳动卫生或生产卫生。其主要要解决和研究的是如何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各种职业性疾病的发展与发生而在技术上、设备上、法律上、组织制度上,以及医疗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其具体内容包括: (1)在异常气候环境下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 (2)在异常气压作业条件下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 (3)各种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的防护; (4)对高频、微波、紫外线、激光等的防护技术; (5)噪声的防护技术; (6)震动的防护技术;(7)工业防尘技术; (8)预防各种毒物对人体造成的急性及慢性中毒;(9)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视力设计合理的照明和采光条件;(10)预防各种细菌和寄生虫对劳动者健康的危害; (11)研究各种职业性肿瘤的预防及治疗; (12)研究各种疲劳及劳损对劳动者的危害与防治; (13)监督企业按照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进行各种工业设计、施工、改建、扩建、大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等; (14)普及劳动卫生知识,加强劳动卫生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职工个人防护和保健工作。第四节 劳动保护工作的特点一、劳动保护政策性强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保护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有着本质区别,这首先表现在其鲜明的党性和阶级性。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保护其出发点首先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即保护生产力中的最重要和最活跃的部分。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它的出发点虽然也是保护生产力,但其目的是通过保护生产力而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是次要的。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也关心工人的死活,那也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是否划算,甚至完全是迫于社会的舆论和工人阶级的斗争反抗。正是由于两种不同的社会性质下劳动保护的这种本质区别,体现了社会主义劳动保护政策性很强的特点。正因为如此,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责无旁贷的任务。二、劳动保护法律完善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它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种国家立法的体现。解放四十多年来党和国家为维护广大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程和规定。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劳动保护的立法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据不完全统计,现行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程等有几十个。 三、劳动保护技术性强 正如前面所述,劳动保护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因此在劳动保护的实际工作中,往往要充分利用已掌握的科学技术,去解决生产实际当中遇到的安全卫生问题,可以说正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劳动保护的发展。劳动保护工作利用社会科学,解决了劳动保护的性质问题和如何提高劳动保护管理的问题;劳动保护工作通过科学技术,解决了如何从根本上消除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途径。但是在利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解决劳动保护问题的时候,并不是将两者孤立的运用,而是有机地结合。如我们为解决某个安全卫生问题,首先是以大量的科学实验数据为依据,然后根据国家的实际生产力水平,提出控制指标,形成相应的标准和规程,以立法的程序颁布,成为强制性执行的法律文件。同时在组织落实和监督机制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上述标准和规程的付诸实施。以上看似极其简单的工作,实际上要经过大量的有一定科学技术知识的科学家和技术人员艰苦的劳动共同完成。劳动保护离不开科学技术,对此党中央早在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要提高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随着现代化生产建设的发展,将不断出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给劳动保护带来许多重大的科学技术问题。各级党委必须对劳动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正确理解劳动保护与科学技术的相互关系,对我们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解决生产实际中遇到的安全和卫生问题,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四、劳动保护群众性强 “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最宝贵的”。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除了依靠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外,更离不开广大的生产第一线的职工。据统计在生产现场发生的事故中98的事故发生在生产第一线。众所周知,最了解生产现场情况,最知道哪些地方存在着不安全和不卫生隐患,最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的是广大的生产第一线职工。因此,我们只有全心全意的依靠职工群众搞好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才是最有效的途径。解放四十多年来,我们的党和政府始终注意抓好群众性的劳动保护工作,并对此项工作做了很多具体指示。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把通过各种途径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去抓,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抓好这项工作全国总工会颁布了“三个条例”即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企业、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这三个条例很好地指导了群众性的劳动保护工作。第五节 劳动保护科学的基础理论劳动保护是一门综合性科学,它的基础理论从当前的学术观点看可以概况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动力理论动力理论主要是确定劳动保护工作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方向,指导和维护劳动保护有规律地运动和发展的理论。如安全生产辩证统理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理论等。由于这些理论具有重要的指向性,而且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涉及,所以称之为劳动保护科学的动力理论。 二、灾害成因理论 灾害成因理论主要是研究分析构成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机理,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如目前提出的“骨牌控制”理论、功能稳定性理论等。 三、人机工程学 人机工程学主要是研究人与作业环境、机器、设备的协调、安全、舒适、高工效的问题。这是当前人机工程学所要研究解决的核心,也是劳动保护的基础理论。第六节 劳动保护科学的应用理论劳动保护科学的应用理论是应用劳动保护基础理论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结果。它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劳动保护管理学 劳动保护管理学主要是应用劳动保护科学的基础理论,对劳动保护实践从组织上、管理上和制度上进行系统综合研究,作出科学的理论概括,揭示生产中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律,研究如何制定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建立合理的组织机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改善劳动条件规划以及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分析与预测等。劳动保护管理面很广,从系统科学观点看,它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分系统,所以劳动保护管理也要应用系统工程的原理与理论。二、劳动安全工程学 劳动安全工程学主要是针对生产中不安全因素,研究分其发生原因及危害性,从物理、化学及各种机械性能等方找出其规律性,制定控制措施,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劳动卫生工程学劳动卫生工程学主要研究生产过程中,危害劳动者健康因素发生、发展的原因及控制措施,以防止职业病发生。这方面的内容很广,目前我国重点研究的有防尘、防毒、防噪声,以及防辐射危害等理论和技术。第七节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既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也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保护职工的利益是工会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工会存在的重要客观基础。职工群众在生产中发生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这是有关职工生命安全的大事,也是有关职工家庭幸福的大事。职工群众迫切要求工会组织来保护他们这方面的利益。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利益,就应该在这方面为职工说话办事。只有这样工会才能取得工人的信任和拥护,才能使工人感到工会是自己的组织。因此工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主要要做的工作是: (1)工会要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2)组织并代表职工,参加企业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签订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企业行政制定并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对于重大的安全与卫生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工会要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方面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督促行政采取改进措施,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责任者,工会要代表职工追究其法律责任。 (4)工会要认真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建档、跟踪、监督、整改工作,对生产中发现的严重害职工生命和健康的问题,工会要及时向行政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当发生危急职工生命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工会要及时向行政反映,如行政不能及时解决,工会要支持工人拒绝操作,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 (5)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劳动保护业务、技术水平;开展安全生产竞赛,使安全思想深入人心;开展群众劳动保护技术协作,动员广大职工参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等。第八节 劳动保护的发展一、资本主义劳动保护的发展 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保护产生于18世纪的工业革命时代。17世纪英国著名的科学家瓦特发明了蒸汽机,蒸汽机的出现使人类开始从笨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18世纪,英国各种发动机械的使用已经很普遍,人类进入了工业革命时代。从18世纪工业革命到20世纪初,在欧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企业规模小,环节少,分工粗,生产水平低下,生产完全凭个人经验,经常发生一些事故,如煤矿事故、蒸汽锅炉爆炸事故等,这些事故的发生引起了工人的强烈不满。但一开始资本家对工人的死活视而不见,资本家把生产中发生的事故看作是工业进步应该付出的代价,把工人视同出卖劳动力的特殊商品,驱使工人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劳动,甚至把压低工人的生存条件看作不变资本的节约,看作是提高利润的手段。工人为了生存,以捣毁机器、罢工等形式同资本家展开了斗争。资本家为了缓和同工人的矛盾,维护其统治,不得不对工人进行适当的让步。如美国马萨诸塞州开始任用工厂检查员,十年后,该州通过了一个法律,规定对危险的机器进行安全防护。法国北部联邦在1869年制定了工作灾害防止法案。类似这些法案在执行过程中虽然遭到一些工厂主的反对,但毕竟对企业做好劳动保护起到了促进作用。在许多企业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引来很多的专家、学者进行研究,取得了不少的成果。1700年意大利教授贝拉尼茨发表的论手工业者的疾病就是一部优秀的代表作。美国的涅克博克公司于1885年就将旋风除尘器列为专利。19世纪英国化学家戴维发明了著名的矿坑安全灯。随后还出现了一大批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如,1878年法国巴黎建立的“安全保健中心”,1882年比利时建立了“劳动卫生研究所”,1887年德国建立了“事故研究基金会”,1908年美国成立了匹茨堡“采矿与安全研究所”等。大量的劳动保护技术成果在生产中的实际运用,促进了企业劳动保护管理的形成,劳动保护管理由初级阶段进入传统管理阶段。 从20世纪初到50年代,随着人类对自然科学的研究不断突破,推动了电力工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造船工业、飞机制造业的迅猛发展,使生产进入了大型化、高速化阶段生产技术的飞速进步促进了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但同时由于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产生了大量的粉尘和有毒物质,同时机械事故,噪声、微波、高频辐射等职业危害日益严重,导致事故和职业病猛增。这时的资本主义国家已不同于早期的资本原始阶段,他们已经认识到劳动者的价值,劳动者不仅能够出力,而且有生产技术和技能。资本家为了提高自己企业的生产效率,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他们开始把工人看成自己生产过程中的重要要素,他们不惜花钱去培养工人掌握生产技术和技能,因为在他们看来现在的工人已经不是没有价值的了。资本家对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产生兴趣,为了使自己的劳动力不受到意外的伤害,开始运用当时的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对各种不安全的因素和恶劣的工作环境进行改善和改进。如1906年,美国钢铁企业总经理埃尔伯特·加里提出,美国钢铁公司要求它的附属公司尽一切可能防止劳动者遭受伤害,为此而增加的经费开支是准许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视在生产过程中对工人的保护。资本主义国家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企业的劳动保护管理受到普遍的重视,企业已开始有了完善的安全制度、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劳动保护管理日趋完善。但由于此时受科学技术的限制,人类对各种事故发生、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十分有限,对事故的预防处于消极被动地位,主要精力放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管理,也就是说劳动保护管理还处于传统管理阶段。 自20世纪60年代至今的这段时间,企业生产的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计算机控制的发展,推动了人类生产的文明进步,生产力水平空前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完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人类完全可以不接触生产现场而进行各种生产劳动,智能机器人的使用,使人类可以通过计算机控制机器人在极限条件下进行劳动;人类可以足不出户便知世界各地发生的事情,可以在家里办公等等,可以说人类开始进入本质安全时代。但与此同时由于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使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在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上差别很大,如在采矿业,发达国家的事故率接近零,而发展中国家仍被接连不断的事故困扰着。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也给人类带来新的危害。正如国际金属加工联合会(IMF)曾经在一份分析报告中指出的:“技术革命推动了电子工业的发展,但掌握新技术加重了工人的精神和肉体负担,高度紧张产生了新的职业病,特别是机械控制,目不转睛地盯着显像装置这一类工作,八小时劳动中,要使眼睛的焦点集中上万次,视神经障碍和头痛是常见的现象。”类似的情况还很多,如各种癌症的增加、各种交通事故的增加都不能说不与上述因素有关。面对上述问题,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大力开展劳动保护科学和企业劳动保护管理的研究。尤其是导弹技术和航天技术的发展,系统管理的理论渗透到劳动保护管理领域,形成了系统管理的新领域。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人们开始从消极的事故调查与处理转入积极的事故预防管理阶段,也就是把人、物、环境三个因素结合在一起进行系统分析,预测预防事故、灾害的发生。这一阶段有代表性的理论有:安全系统工程学、人机工程学、劳动卫生学、安全管理学、安全教育学,等等。人类运用这些理论很好地指导了劳动保护的实践活动,各种事故的发生逐步得到控制。人类的劳动保护从技术到管理进入了现代化时代。 二、我国劳动保护的发展 我国劳动保护的发展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解放前在国民党的统治下,连年战乱,民不聊生,工业极端落后,根本谈不上劳动保护。解放后在党的领导下,劳动人民当家做主,成为国家的主人。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采取各种措施改善劳动条件。解放40多年来,我国的劳动保护从无到有,形成了立法、监察、监督、设施、管理、教育、科研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劳动保护体系。具体讲,我国的劳动保护发展分为五个阶段。 (1)三年初创阶段 1949年10月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随后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了“保护青工、女工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的内容。从此,劳动保护被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和国家管理的组成部分开始建立起来。在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重点抓了以下四项工作。 思想建设,纠正了“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思想。 1950年,中央政府大张旗鼓地处理了河南宜洛煤矿死亡174人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对河南省主席等16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处分及刑事责任的处罚,给企业领导和职工上了次深刻的安全法制教育课。同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从政策上阐述必须搞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发动群众开展全国性的安全卫生大检查。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从1950年开始,对全国近3万个厂矿进行了安全卫生大检查,发现问题100多万个,依靠群众解决了70左右问题。同时,国家拿出大量经费帮助厂矿添置和改善安全卫生设施。仅铁路、化工、纺织系统就支出劳动保护措施费用4200万元,使旧社会留下的不安全、不卫生的劳动条件得到改善。 积极组建了劳动保护机构,开展劳动保护干部培训。国家、各级劳动部门、各级工会、产业部门和许多大企业都设立了劳动保护机构。与此同时,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支持下,举办了较大规模的劳动保护训练班,培训了一大批专业人才,这些人才后来成为我国劳动保护的骨干力量;编印了新中国第一本劳动保护业务教材。 开始法规建设。在这一阶段,劳动部在京召开了两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要从思想上、设备上、制度上和组织上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实现劳动保护工作的计划化、制度化、群众化和纪律化”的新的劳动保护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1951年12月,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公布了工业交通及建筑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建立了我国最早的劳动保护法规制度。1952年12月在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确定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为我国劳动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2)第一个五年计划阶段 这一阶段是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得到了全面发展的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的轨道。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安全工作是这样规定的:“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五年中,国家公布了15种安全法规,各产业部门和各地区自行制定颁布的规章、标准达300多种,劳动保护工作逐步向制度化发展。同时,国家开始有计划培养劳动保护专业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企业普遍建立了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和特种作业安全训练制度,为企业安全管理打下了扎实基础。在安全检查方面改变了过去大呼隆的方式,开展专业性、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如冬季防寒保暖,夏季防暑降温的季节性检查,以电器、设备为主的专业性安全检查等。1957年11月召开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确认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防尘工作方针。 “一五”计划时期,是新中国劳动保护稳定发展的年代,职工伤亡事故比恢复阶段大幅度下降,如1957年职工死亡率比1953年下降了46,创造了建国以来的最好水平。(3)“大跃进”时代 1958年下半年,在“大跃进”口号下,很多企业出现了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冒险蛮干的现象,各种安全的规章制度被破坏,企业出现忽视劳动条件改善的情况,伤亡事故大幅度上升。19591960年事故死亡人数达到历史高位。由于党中央及时发现并纠正了大跃进所犯的错误,忽视安全的问题同时得到了纠正。针对当时劳动保护出现的严重情况,国务院先后发出了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召开了第三次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并拨专款,重点解决粉尘危害问题。由于中央的措施果断得力,效果十分显著。 (4)“文化大革命”时期 19661976这十年,由于我们党内把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地发动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使正常的生产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搞劳动保护被污蔑为“资产阶级活命哲学”,建立安全制度被说成是“修正主义的管、卡、压”。劳动保护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全部被撤销和砸烂。1970年,一些工厂开始“边革命,边生产”,提出了生产为“阶级斗争、路线斗争”服务的口号,此时冒险蛮干之风盛行,沉船、撞车、爆炸等事故频频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中央发出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但在当时,由于人们的思想混乱,政治斗争频繁,“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安全生产的恶化没有得到遏制。197l年1974年,当时主持党中央、国务院工作的周恩来总理,力图纠正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受到了“四人帮”的阻挠和抵制。1975年,邓小平同志恢复并主持我国的经济工作,对我国的经济开始进行全面的恢复和整顿。但此时由于“四人帮”倒行逆施,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击右倾翻案风”的政治运动,安全工作再一次恶化,出现了我国劳动保护历史上最惨重的一年。 (5)拨乱反正,恢复发展阶段 1976年“四人帮”被粉碎,随着思想上、政治上的拨乱反正,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我国劳动保护工作进入了全面整顿和恢复发展时期,党和国家先后发出了中共中央 (1978)67号、国务院(1979)100号文件。1980年6月,全国总工会召开了第三次全国群众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同年8月,国务院对“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事故作出了严肃处理,对忽视工人安全健康的官僚主义提出了严厉的警告,这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国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先后颁发了120多项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为安全监察工作提供了依据,使企业做到有法可依。 1983年9月,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劳动保护科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的安全科学和高等教育80年代初逐步走向正轨。1980年前只有北京经济学院招收四年制安全专业本科生两个班。1982年至今开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院校多达40多所,有11个单位获得博士、硕士的授予权,师资力量已达到相当规模,现有教授、副教授和讲师二万余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已齐全,我国已经培养了一批研究生。劳动保护科学的高级人才后继有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劳动保护科研队伍日益壮大,全国已建成30余所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劳动保护的科研范围日益扩大,已发展为一门涉及多种学科的综合性科学,到1990年,中国劳动保护学学会已经建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分科学会10个,各行业学会3个,各地区二、三级学会50个。 (6)改革开放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下,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飞速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空前提高。自1985年至1995年的十年间,我国的劳动保护工作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是建立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工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行,其中对劳动保护工作作出法律条文上的规定,劳动保护纳入依法监督管理阶段;三是劳动保护监察、监督队伍不断壮大,仅据全国总工会统计,全国工会系统就有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800万人,省市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2500多人,已成为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力量;四是加大了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力度,对深圳、新疆克拉玛依、辽宁阜新等特大火灾事故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对事故责任者分别追究了行政及法律责任,在全国引起极大的反响和良好的社会反映;五是在全国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六是各级政府部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加大了对外资企业的劳动保护管理,对外资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了严肃处理;对乡镇企业的劳动安全,尤其是乡镇煤矿的安全工作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了外资企业及乡镇企业的发展;七是加强了劳动保护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了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建立了国际劳工局CIS分支机构;八是十年来培训了一大批劳动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工会举办各种类型的劳动保护培训班达140多万期,有5000多万人次参加了培训;九是劳动保护设施经费的投入不断增加,对各类工程项日严格“三同时”的初步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保证了建设项目在安全、卫生方面的设施经费投入;十是加大了劳动保护的信息披露,对重大事故新闻媒体及时曝光,从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全民的安全意识和社会监督。第二章 国家劳动保护管理体制 劳动保护管理体制是科学地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的组织系统和管理制度的总称,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具体体现。劳动保护是一项整体工作,要靠国家各有关方面及各企业、各地区共同完成,需要一整套组织系统和管理制度,这些系统与制度彼此间按管理职能、管理制度、管理的内在联系形成一定体系,就形成了劳动保护管理体制。第节 国家劳动保护管理体制的形成 我国的劳动保护管理体制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是随着国家的经济体制发展、变化的需要而发展、变化,逐步演化生成一个行之有效体系的过程。 一、国家劳动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前的工作情况 新中国建立的初期,我国的劳动保护工作由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成效。在十年浩劫中,劳动保护工作被视为“活命哲学”、“妨碍革命发展的条条框框”、“修正主义的管、卡、压”,整个体系全部瘫痪。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遭到批判,工作机构和人员遭到撤并裁减,直至被全部砸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阶段,劳动保护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由劳动部门综合管理,工会组织实行监督的体系得到恢复。 二、国家劳动保护管理体制的建立 我国国民经济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高速发展,也给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建立一个能够协调发挥各有关方面力量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的问题。 这一时期,各级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开始将生产管理等权力下放。但改革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仍处于控制地位,企业的独立性很小。产业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地进行管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将劳动保护工作同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其主要负责人在管理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负责劳动保护管理,成为推动工作前进的关键。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在总结劳动保护管理的历史经验,借鉴国际上普遍采用“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协调一致”的原则,1984年11月,国务院决定“在安全生产上,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三位一体”的劳动保护管理体制。 根据这体制,劳动管理部门设立了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行使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权力;根据这一体制,各级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劳动保护管理,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条例;根据这一体制,全国总工会于1985年4月颁布了劳动保护工作的“三个条例”,建设充实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代表广大职工的意志,行使众监督检查权力,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我国劳动保护管理体制开始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劳动保护管理体制的改进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按照党的十四大的部署,企业从旧 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解放出来,有了自主的企业经营权。全民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全面落实给企业的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14项权力。这些权力使企业从产业主管部门的执行单位转变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产业主管部门也由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进行直接的指令性集中控制管理,转化为通过组织计划、协凋指导、监督检查,进行宏观调控的行业组织。这使得原有的管理体制中“行政管理”的一方发生了分化。为了明确企业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企业负有管理责任,有必要对国家劳动保护管理体制进行修订。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1993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搞好安全生产的职责,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完善了国家劳动保护管理体制。第二节 现行国家劳动保护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国家劳动保护管理体制,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完善、确立的。它借鉴国际通行的“三方协调一致”原则,由企业和行业组织(雇主)、工会组织(雇员)、国家监察机关(政府)组成,形成一整套组织系统和管理体制,彼此间按职能、制度、内在联系形成了我国劳动保护管理体制。 、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劳动保护工作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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