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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与继承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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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与继承ppt课件.ppt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32学时主讲教师:张春雨,教材.参考书王洪 著 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03 .1第1版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03.8第3版史尚宽著亲属法论政法大学出版社00.2第1版余延满著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07.8第1版(英)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编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05.10第1版外国婚姻法比较类法规:婚姻法,司法解释;收养法;继承法;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总论 1.1 婚姻与家庭概述一、婚姻的概念和性质 (一)婚姻的概念1中国古代时期:礼记昏义: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也。,2古罗马法时期:著名法学家莫迪斯汀将婚姻定义为:夫妻间发生神事与人事的共同关系的终身结合。3寺院法时期:将婚姻视为“神作之合”,结婚是宣誓圣礼之一,夫妻不可离异。,4近代大陆法系: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5现代社会:我国:*婚姻是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合法的结合关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分歧在于合法性 理解:(1)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 。主体要素(2)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意思要素(3)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形式要素,(二)婚姻的性质1契约说。代表人物康德,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契约。 缺点;修正2非契约说(1)婚姻伦理说。黑格尔,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 (2)身份关系说中国婚姻法学界的通说。婚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较合理的说法:身份契约。有契约性;有身份性二、家庭的概念和职能 (一)家庭的概念。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二)家庭的主要职能 1经济职能 2生育职能教育职能扶养职能,三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形态(一) 群婚制1血缘群婚制。排斥与限制了直系血亲通婚,保留同辈旁系血亲间通婚。2亚血缘群婚制。仍然是同辈分男女间的集团婚,但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二) 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三)个体婚制也称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它要求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有配偶者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前不得与第三人再建立夫妻关系。,产生: 1.生产力的发展是一夫一妻制形成的物质基础 2.私有制的确立是一夫一妻制形成的根本原因。 3.继承观念的产生是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直接原因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2、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婚姻家庭的本质是由其社会属性决定的 1.2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2特点:人身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普遍性和稳定性3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与民法财产法上财产关系的区别。性质不同;主体不同;意思自治程度不同二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点(一)伦理性,(二)习俗性(三)强行性,三、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一)宪法和法律 (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三)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五)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四、婚姻家庭法的定位在法律体系上归位于民法 ,经历了一个缓慢逐步回归民法的历程。,1.3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内容 1结婚自由: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离婚自由 第一,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第二,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贯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内容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二)贯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禁止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要件 ;后果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贯彻: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五、计划生育原则*生育权的探讨*夫妻间相互忠实原则的探讨当事人仅依此条款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章 亲属制度 21亲属概述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狭义的亲属仅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二)特征1.亲属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2.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3.亲属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二、亲属的种类,(一)古代:内亲、外亲;有服亲、无服亲(二)现代:1、配偶。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的血亲又有以下两种分类: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夫妻关系除外。 包括: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2.2亲系、亲等和辈分一、亲系(一)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1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2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二)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1直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直系血亲(二者共同后代除外)和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2旁系姻亲,是指配偶的旁系血亲、己身旁系血亲的配偶或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二 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血亲亲等计算(1)直系血亲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计算亲等。从已身往上数或往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2)旁系血亲计算法可分为三步计算: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将第二步计算出的双方至同源人的两个亲等数相加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2姻亲亲等计算:从血亲(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计算法相比,前两步相同,第三步不同。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则以此相同数为亲等数;如亲等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 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一)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不同的是己身算为一代 (二)旁系血亲的计算法。也可分为三步:第一步,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第二步,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第三步,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2.3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一、 亲属法律关系的发生结婚 出生 收养二、亲属法律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的终止: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血亲关系的终止: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一方的死亡和法律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姻亲关系的终止:因一方死亡或婚姻的解除而终止。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一) 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二)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三)在刑法上的效力(四) 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第三章 结婚制度 3.1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制度的沿革 现代结婚制度的立法趋势,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第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3.2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二)须达到法定婚龄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表兄妹绝育后可否结婚?*拟制直系血亲能否结婚?拟制旁系血亲可否结婚?*直系姻亲能否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婚前体检是否必要? 3.3结婚的形式要件仪式制,登记制一、结婚登记的概念二、我国结婚登记程序(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二)结婚登记程序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出具:(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审查。3、登记或不予登记 3.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 (一)婚姻无效的概念,(二)婚姻无效的原因1、 重婚的;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申请时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1、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2、宣告程序。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应当作出判决,不适用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可以调解。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当事人有权上诉。,(四)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子女的抚养问题。比照离婚3、财产处理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二、婚姻的撤销 (一)婚姻被撤销的原因。受胁迫(二)程序1、请求权人。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三)法律后果同无效婚姻后果。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撤销后,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司法解释三: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5事实婚姻一、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二、认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 4.1 夫妻关系概述一、夫妻关系的概念 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4.2 夫妻身份上的效力 一、夫妻姓名权二、夫妻人身自由权三、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四、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4.3 夫妻财产关系一、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二)种类 1、法定夫妻财产制 (1) 通常法定财产制 (2) 非常法定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三) 典型的夫妻财产制 1共同财产制 完全共有制;所得(或收益)共有制,2分别财产制 3延迟共有制二、现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 (一)促进夫妻平等(二)贯彻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三)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注重对夫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四)兼顾交易的安全三、我国夫妻财产制(一)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 1夫妻共同财产(1)特征(2)范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个人财产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利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3)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法定共同共有,有平等的处理权 (4)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因婚姻关系的消灭(离婚;夫妻一方死亡)及双方协议而终止 2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约定财产制 1、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1)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约定应以书面形式。2、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结婚登记时,也可以是婚后 3、约定的内容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判断: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章婚姻的终止 5.1 离婚制度概述一、离婚的概念、种类(一)概念、特征(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2)离婚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3)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进行(4)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5)离婚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二)离婚的分类,1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2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三)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 二、离婚与别居 (一)外国法的别居制度 1概念。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2形式。裁判别居,协议别居,事实上的别居3后果。某些法律效果和婚姻关系存续中相似,某些效果又和离婚后的状态相似 (二)别居在我国婚姻法上的地位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三、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国家离婚制度的演变 1早期实行专权离婚主义 2中世纪教会法实行禁止离婚主义 3近代离婚法实行限制离婚主义 4现代离婚法迈向破裂离婚主义(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1、古代2、国民党民法亲属编中的离婚制度。3、新中国的离婚制度特点(1)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2)登记和诉讼双轨制(3)诉讼离婚实行破裂主义,结果兼采过错离婚主义,5.2登记离婚一、登记离婚概述 二、登记离婚的条件(一)双方是办理结婚登记有合法配偶身份的夫妻。(二)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离婚确系夫妻双方自愿,(四)当事人双方必须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三、登记离婚的程序(一)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二)审查(三)登记四、登记离婚的几个问题(一)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二) 虚假离婚 5.3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概述 二、程序 (一)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限制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特别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三)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 (四)过错方的离婚请求权是否应予以限制。不限制过错方的离婚请求权,在离婚原因上实行积极的破裂离婚主义。(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三、判决离婚的原因 (一)离婚原因立法方式 列举主义、概括主义与例示主义。 (二)我国婚姻法准予离婚的原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同意见婚姻关系破裂,(三)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5.4离婚的法律后果一、离婚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夫妻身份消灭(二)再婚的自由 (三)夫妻扶养义务终止 (四)配偶继承权丧失 (五)姻亲关系消灭二、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1、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2、如何分割(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4)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3离婚时对夫妻在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中的共同财产的分割,(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4) 夫妻用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4离婚时对住房问题的处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结婚前购房时,产权证用对方的名字。*联名购房*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款 *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5离婚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二)离婚时的债务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个人债务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三)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是我国离婚法中一项独立的制度,其性质既不同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不同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2、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4、这种帮助是适当的三、离婚损害赔偿(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条件,1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另一方无过错 3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1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2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四、离婚对父母子女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后的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二)离婚后子女的具体抚养1、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考虑下列条件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四)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五)离婚后父或母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六章 父母子女 6.1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父母子女关系的沿革(一)从“亲本位”到“子女本位”的亲子法(二)我国亲子法的发展三、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亲子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1、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2、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二)父母对于子女有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赡养扶助义务的主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2赡养扶助的内容 3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四)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五)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2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一、概述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 受胎说;出生说;混合说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三、婚生推定的否认 否认的原因;否认权人;否认的方式;否认权行使的期限四、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一)子女的准正和认领1准正。父母结婚;法官宣告。2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的子女的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二)我国的相关规定和完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6.3 继子女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概念及类型 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法律拟制直系血亲;不存在抚养教育关系-直系姻亲关系。,二、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 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一)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二)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其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协议解除。(四)诉讼解除。(五)生父母死亡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能自行解除。 6.4人工生育子女一、人工生育子女概述 二、问题*伦理问题*代孕的合法性*子女的归属,6.5亲权 一、亲权的概念与特征二、亲权的主体(一)亲权人 (二)受亲权保护的子女:未成年子女三、亲权的内容 (一)人身照护 1管教和保护权 2命名权3住所指定权 4子女交还请求权 5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二)财产照护 1财产管理权2使用收益权3处分权4代理权和同意权,5在子女成年或解除亲权时,父母应将子女的全部财产交给子女。 四、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一)亲权的行使 1父母共同亲权原则 2单独亲权 (二)亲权的限制五、亲权的停止和消灭,第七章 收养 7.1 收养概述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收养的特征1收养是一种身份法律行为。2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3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4收养关系建立拟制血亲关系。(三)收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二、收养的分类(一)收养未成年人与收养成年人(二)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三)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四)共同收养与单独收养三、我国收养法的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三)平等自愿原则。(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原则。,7.2 收养的成立一、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不满十四周岁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2)收养人无子女(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4、收养当事人必须具有收养合意(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二、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法定必经程序是收养登记,而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是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的程序。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二)收养登记的具体步骤。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1992年4月1后必须履行合法手续 7.3 收养的效力一、收养成立的效力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3、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消除。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二、收养的无效 (一)确认收养无效的条件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7.4 收养的解除一、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一)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二)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侵害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的(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二、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一)收养关系的行政解除程序(二)收养关系的诉讼解除程序三、收养解除的效力(一)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后果(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后果,第八章扶养 8.1 扶养制度概述一、扶养的概念、特征二、我国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8.2 扶养的条件与方式一、扶养的条件和方式(一)扶养的条件 1、扶养之必需2、扶养之可能二、扶养的程度 (一)一般扶养义务(二)生活保持义务,三、扶养范围(一)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二)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三)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1、被扶养人须是未成年人或是需要扶养的老年人;2、被扶养人的父母或被扶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3、扶养人须有负担能力。(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1)被扶养人须是未成年人或需要扶养的人;(2)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或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3)扶养人须有负担能力。,四、扶养顺序 8.3 扶养关系的变更和终止一、扶养关系的变更二、扶养关系的终止 (一)当事人死亡(二)当事人亲属身份解除(三)扶养构成要件丧失 8.4 完善我国扶养制度一、统一赡养、抚养及扶养的表述 二、科学构建扶养制度的体系(一)明确界定扶养的主体(二)明确扶养的顺序与方式(三)应规定扶养的变更与消灭的具体事由,第九章 继承制度 9.1继承制度概述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一)继承的概念(二)继承的特征二、继承的分类(一)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二) 单独继承与共同继承(三) 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四) 本位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三、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四、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四)、限定继承原则(五)、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六)、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9.2继承法律关系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继承人三、遗产四、继承权(一)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二) 继承权的取得根据,(三) 继承权的放弃(四) 继承权的保护(五) 继承权的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9.3 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二、法定继承的适用三、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五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1代位继承的概念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二)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三)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继承法律制度 (四)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六、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一)、遗产的分配原则以“一般应当均等”为基本原则,以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为例外。(二)、法定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遗产的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9.4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概述1、遗嘱继承的概念2、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一致的3、遗嘱继承的要件(1)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2)继承人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3)不存在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的遗产转移方式4、遗嘱自由原则 二、遗嘱的形式和内容(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二)、遗嘱的有效条件1 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4遗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5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6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三)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四)遗嘱的内容1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2确定遗产的分配3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4指定遗嘱执行人5遗嘱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三、遗嘱的撤销、变更和执行(一)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二)、遗嘱的执行,四、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一)遗赠1遗赠的概述2、遗赠的要件及效力(二) 遗赠扶养协议 9.5 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一、 继承的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时间(二)、继承开始的通知(三)、继承开始的地点及其法律意义二、继承、遗赠的接受与放弃(一)、 继承的接受(二)、继承的放弃,(三)、遗赠的接受与放弃(四)、接受、放弃继承和遗赠的效力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一)、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二)、遗产债务的范围(三)、遗产债务的清偿方法(四)、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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