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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桑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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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桑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docx

    柴桑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灾害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2.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2. 2扑火指挥2.3工作组3预警和信息报告3. 1预警3.2信息报告4. 1分级响应4. 2响应措施4. 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4.4扑火组织与动员5后期处置5. 1火灾评估5.2 工作总结5.3 奖励与责任追究6综合保障6. 1队伍保障6.2 运输保障6.3 通信与信息保障6.4 物资保障6.5 资金保障7. 1灾害分级标准7.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7.3 预案管理与更新7.4 预案解释7.5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 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L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九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L4工作原则L4.l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区、乡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辖区内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L4.2消防结合、预防为主。强化宣传教育、火源管理、预警监测等防范措施,从源头上消除火险隐患,最大可能避免森林火灾的发生。L4.3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科学决策,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损失。L5灾害分级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2组织指挥体系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广播电视台、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区供电公司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森林防灭火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辖区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申请和协调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区本级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指导森林防灭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较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相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加强防火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并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承担区防火办日常工作。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乡(镇、场、区、街道)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指导全区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区公安局: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负责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区文广新旅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区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区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区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对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以及重大森林火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区森防指的要求,及时发布森林防灭火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区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火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的免费优先通行,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保障。区卫健委:负责森林防灭火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发布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全区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的落实,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表彰奖励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培训森林消防人员。区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负责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安全及保障工作。根据区森防指要求,重要时段免费发布森林防灭火信息。区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2.2 扑火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驻赣国家森林消防队伍来我区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3 工作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一)综合组。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传达区委、区政府指示;下达扑火指令;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事项。(二)火灾扑救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局、区森林公安局、区气象局等单位或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协调调派军队、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航空护林飞机等扑火装备支援前方。(三)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卫健委、区公安局等单位或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四)应急保障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和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做好转移安置灾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区级救灾资金。(五)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文广新旅局等单位和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六)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信访局等单位和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七)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3预警和信息报告3.1预警3.1.1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一)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划定为黄色预警级别。(1)已持续3天无明显降雨。(2)未来2天内无明显降雨,可燃物较易点燃,林火较易蔓延,具有中度危险性。(3)区内已出现火情热点。(二)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划定为橙色预警级别。(1)已持续5天无明显降雨。(2)未来5天内无明显降雨,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且容易形成强烈火势,具有高度危险性。(4)全区连续2天出现火情热点。(三)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划定为红色预警级别。(1)已持续10天无明显降水。(2)未来10天内无明显降水,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容易形成大的火势,扑救难度极大,具有极度危险性。(3)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或全国、全省、全市“两会”等重点时期。(4)全区连续3天出现火情热点。3.1.2预警发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3.1.3预警响应(一)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1)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要到岗到位,防火办要加强值班。(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3)乡镇出动宣传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村级巡山护林员要到岗到位,加大巡山、宣传密度。(4)乡(镇)村干部要深入村组和重点地段督促检查。基层护林员加强对野外违章用火巡查。(5)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扑火队,加强戒备,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确保接到命令后在30分钟内集合出发。(二)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1)区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全面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2)林火视频监控系统保持24小时全天监测,区防火办落实专人定期查看监测图像。(3)加强野外火源巡查,所有护林员、巡山员等在岗巡查;乡(镇)村干部要深入村组和重点地段督促检查。(4)区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组织开展防火宣传工作。(5)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开展督促检查。(6)区防火办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1名领导24小时在岗带班。(7)区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要进入备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三)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与区气象局加强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及时发布高森林火险警报。(2)林火视频监控系统保持24小时全天监测,区防火办落实专人定期查看监测图像。(3)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防火办组成联合督导组,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4)区人民政府立即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活动,暂停野外特殊用火审批。(5)加强野外火源巡查,所有护林员、巡山员等在岗巡查;乡(镇)村干部要深入村组和重点地段督促检查。(6)有森林防火挂点任务的区直及驻区单位要指派一名领导带领四名工作人员下到各自包点责任区协助防火。(7)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区、乡两级防火指挥部要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9)全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扑火队和扑火应急队进入临战状态,全面落实应急救援物资,接到扑火指令可在5分钟内出发。3.2信息报告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防灭火信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2)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3)市(区)、区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5)连续12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6)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7)需调动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扑火作战的森林火灾;(8)受害森林面积较大,火势仍在继续蔓延,需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4.2响应措施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4.2.1扑救火灾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和区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区、乡领导一线指挥,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驻赣国家森林消防队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4.2.2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尽快摸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4.2.3救治伤员及时将受伤人员送治,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4.2.5保护重要目标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输油气管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4.2.6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4.2.7发布信息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4.2.8火场清理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4. 2.9应急结束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4.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级、II级、I级三个响应等级。4.3.1HI级响应4.3.1.1启动条件(1)发生在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或全国、全省、全市“两会”等重点活动时期的森林火灾;(2)发生1起以上较大的森林火灾;(3)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4. 3.L2响应措施(1)区防火办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做好火情调度等工作。(2)区防火办领导视情带领工作组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协调相邻乡镇派出半专业扑火队进行支援。(3)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4.3.2级响应4.3.2.1启动条件(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2)发生在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或全国、全省、全市“两会”等重点活动时期,4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3)威胁庐山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4)威胁军事设施、油库、电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等高危火险区的森林火灾;(5)持续燃烧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6)发生在与市、外县(区)交界地区、火势难以控制且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森林火灾;(7)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支援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4.3.2.2响应措施(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2)根据需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3)立即调集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4)区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4.3.3I级响应4.3.3.1启动条件(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2)发生在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或全国、全省、全市“两会”等重点活动时期,8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3)威胁庐山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敏感地区核心区域的森林火灾;(4)威胁军事设施、油库、电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等高危火险区,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森林火灾;(5)威胁居民点的森林火灾;(6)持续燃烧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7)发生在与外县(市、区)交界地区、火势难以控制且已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森林火灾;(8)区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长报告情况并建议启动I级应急响应。4.3.3.2响应措施在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I)立即成立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2)及时组织调动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所有乡镇半专业队以及能够组织起来的其他扑火力量参加扑救工作。(3)向市指挥部申请增援力量。(4)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5)协调区级以上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4. 4扑火组织与动员实施跨乡镇支援扑火,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4.4.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开设扑火隔离带和后勤支援等扑救行动。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应当加以劝阻。扑救力量按四个梯队逐次投入。第一梯队:当地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有扑火知识与能力的机关干部、职工和群众。第二梯队:邻近乡镇半专业扑火队。第三梯队:区级专业森林消防队、区消防救援大队、预备役部队。第四梯队:区外增援力量。4.4.2扑火力量调动程序。火灾发生地乡镇领导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第一梯队的扑火力量进行扑救。需要第二梯队增援时,乡镇领导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联系调度。需要第三梯队增援时,需扑救地乡镇领导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需要第四梯队力量增援时,须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度。5后期处置5. 1区应急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5. 2森林火灾扑灭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一周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森林火灾基本信息采集表和火灾扑救情况综合报告,尽快报送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火灾受害面积等情况进行复核审查,汇总逐级上报。5. 3区、乡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5. 4奖励与责任追究。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6综合保障6. 1队伍保障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村级扑火应急队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发现森林火灾第一时间,扑救工作以当地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村级扑火应急队自救为主。调动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乡镇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向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下达支援命令,受援地负责有关保障工作。需跨乡镇调动半专业扑火队执行增援扑火的,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向调出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下达支援命令,由拟调出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受援地负责有关保障工作。需跨县(市、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增援扑火的,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向调出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下达支援命令,由拟调出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受援地负责有关保障工作。需要调动驻赣国家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的,由区向市,市向省,逐级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非启动I级响应,原则上不调动村级扑火应急队跨乡镇执行增援扑火,不申请森林消防飞机参与扑救森林火灾。6.2运输保障本区范围内,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交通工具自行解决。6. 3通信与信息保障全区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时,由当地通信公司负责组织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加强区级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乡镇扑火需要。区级每年更新补充物资不得少于50万元。各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6. 6资金保障区、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根据需要,两级政府逐步建立相适应的扑火准备金,主要用于扑救较大森林火灾、跨区域扑火队伍调动、补充扑火物资和救治扑火受伤人员等相关经费支出。7附则7. 1灾害分级标准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IOO公顷以上IOoO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IoO人以下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IOOO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7.2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7. 3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7.4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7. 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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