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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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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docx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4号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l3号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0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78号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6526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6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94号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第3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 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 通知 国税发 2004 97号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1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429号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3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98号(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832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36号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9号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83号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1号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257号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99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43号 (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税函1999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84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45号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192号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738号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8】第803号(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国税发1998205号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5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126号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7号(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3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12号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第13号 ( ( 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8172号(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78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144号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5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92号(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 批复 国税函发1997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汽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1号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658号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3号(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6号(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83号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6602号(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48号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6107号(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6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2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34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665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45号(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1994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12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13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119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345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公司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批复 国税油函19908号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外19895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财税外1988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1984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外198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4号2007-0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有奖发票的使用和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具发票,规范发票管理,现就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号2007-02-0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近日部分地区来文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2006-12-15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六)股票转嚷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二、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解释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年所得的计算口径。三、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税务机关受理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凡不能提供委托申报协议(合同)的,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2006-11-06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第二章   申报内容第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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