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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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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docx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罚款。一般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罚款。一般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行洪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10万元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3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罚款。一般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行洪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10万元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4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6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轻微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罚款。一般对河道行洪及河势有一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河道行洪及河势有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5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6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轻微对河道行洪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罚款。一般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河道行洪影响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河道行洪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6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7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对水质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罚款。较重对水质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7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轻微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一般日取地表水5千至1万立方米、地下水500至1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较重日取地表水1万至2万立方米、地下水1千至2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地下水2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8万元罚款。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10万元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8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轻微在许可期限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处2万元罚款。一般在许可期限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较小的。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在许可期限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处5万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许可期限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处8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9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0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缓缴期限30日以内,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罚款。一般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缓缴期限30日以上 60日以内,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较重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缓缴期限60日以上,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严重未申请缓缴或申请缓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5倍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0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1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节水设施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较重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建设项目没有建设节水设施,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11、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轻微对安全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罚款。一般对安全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对安全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安全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2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的。2、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3、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4条违反本法第17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对防洪影响轻微,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罚款。一般对防洪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防洪影响较大,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3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5条违反本法第19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一般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4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6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22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轻微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5000元罚款。一般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5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2、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6条第二、三项违反本法第22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轻微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5000元罚款。一般对河道行洪及河势有一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河道行洪及河势有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6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7条违反本法第15条第二款、第23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轻微对河道行洪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罚款。一般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河道行洪影响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河道行洪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8条违反本法第27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罚款。一般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处10万元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8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9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防洪安全影响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一般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防洪安全影响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9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9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1万元罚款。较重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防洪安全影响严重的,或者限期内拒绝验收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20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61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事实,未造成损失的。可以处5000元罚款。轻微对安全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对安全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安全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安全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21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25度以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6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32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1元至2元。轻微开垦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处1元/平方米罚款。一般开垦面积在300平方米(0.03公顷)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处1元/平方米以上1.5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较重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未恢复原状的,或者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0.05公顷)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处1.5元/平方米以上1.8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开垦面积在1000平方米(0.1公顷)以上的,处1.8元/平方米以上2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22未经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7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33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0.5元至1元。一般开垦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处0.5元/平方米罚款。较重开垦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0.5元/平方米以上0.8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开垦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处0.8元/平方米以上1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23在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沙或者采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8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34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一般扰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取土、挖砂10立方米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扰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取土、挖砂1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扰动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取土、挖砂100立方米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24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9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35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至5元。一般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至3元处以罚款。较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3元至4元处以罚款;严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4元至5元处以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25建设、生产、采矿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30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36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一般造成水土流失量达到轻度级别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造成水土流失量达到中度级别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造成水土流失量达到强度级别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2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8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轻微日取地表水500吨以下(含500吨)的,或者日取地下水300吨以下(含300吨)的。处2万元以上(含2万元)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罚款。一般日取地表水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含1000吨)的,或者日取地下水300吨以上700吨以下(含700吨)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罚款。较重日取地表水1000吨以上1500吨以下(含1500吨)的,或者日取地下水700吨以上1000吨以下(含1000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罚款。严重日取地表水1500吨以上的,或者日取地下水1000吨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27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8条第二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轻微违反取水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期限中任意一项的,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处2万元以上(含2万元)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罚款。一般违反取水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期限中任意二项的,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罚款。较重违反取水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期限的,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罚款。严重违反取水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期限的,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罚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28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取用地表水1处的,或者开凿地下水井1眼的,或者输水干线管径DN100mm以下(含DN100mm)的,或者地下水井井壁管管径DN200mm以下(含DN200m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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